❶ 能解釋一下理財產品的風險嗎(宣傳和介紹材料中風險揭示的語言是否通俗易懂)
目前理財產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請您了解具體風險包含的內容:信用風險——例如信託融資型產品,主要投資對象為優質企業的信託融資項目,投資人可能面臨借款人違約不償付的風險;市場風險——產品收益因投資標的市場價格、國家政策變化而波動的風險;利率風險——比如人民銀行提高存款利率,理財產品收益率可能低於同期存款利率;匯率風險——貨幣價格變動引起的投資價值變化的風險,QDII、外幣產品面臨此類風險較多;流動性風險——例如某些固定期限理財產品,您不可以在產品未到期前贖回。
❷ 2o16年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
關鍵還是要選擇一個安全可靠的平台,我自己投資的是上海的雪山貸,收益比較穩定,只要簡單的操作就可以獲得平均15%的年化收益率。
❸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有哪些
做理財看三點:收益、安全和流動。從這三點來看,相比其他理財渠道,銀行理財都不太好。
銀行理財大多為代銷基金、證券、信託、保險、二級市場等金融機構的產品和衍生品,本身這些產品和衍生品的收益就不高,銀行還對投資人收取託管費、銷售費(即代銷費)和管理費(超出預期部分歸銀行所有),以致給投資人的剩下的收益就沒有多少了,一般只有6%左右,無法抵禦通貨膨脹。
從安全性來看,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比較安全,一般從R1到R4的風險級別理財產品都可以保證本金,不過銀監會還是規定除存款外理財業務都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因為只要投資就是有風險的,銀行有責任向消費者揭示任何潛在的風險。有少數較小的商業銀行,比如城商行會在風險揭示中說可以保證本金和收益,以吸引投資人,這是違反規定的。但是有一點你得清楚,銀行理財在風險揭示書中會寫,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
流動性有目共睹,銀行理財中途不能贖回,而且需要募集期、贖回期之類的清算期,這些時期不給投資人收益,銀行白用你的錢。我有個同事做銀行理財,協議書上寫T+1贖回,結果等了一個星期才把錢打回來。
❹ 為什麼建行理財產品沒有風險揭示書
都是不保本保息的,國家不允許在合同裡面提到保本保息,也就是說投資人該了解其中的風險。
❺ 理財風險提示語怎麼寫
市場有風險,出借需謹慎
但很多的理財人士,都對其置之不理,等到自己的錢被套進去的時候,後悔晚已。就比如目前網貸平台處於波動時期,其實早就有所預兆,現在之所以踩雷,還不是貪圖高收益,不顧自己的實際抗風險能力,把家庭所有本金都投進去,這不是理性的投資了,而是投機。
所以這句話一定要牢記心中,時刻懂得把控自己的風險,做好應有的資產配置,比如備用金、保險等,具體的理財產品要注意選擇比例,分散不只是分散到同一產品的不同平台,這樣反而增大了風險,平時多學習一些理財知識,懂得順勢而為,才有可能成為最後的贏家。
❻ 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
如果是掛鉤型產品、應分析所掛鉤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方向與區間是否與市場預期相符、是否具有實現的可能。
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只是一個估計值,不是最終收益率。而且銀行的口頭宣傳不代表合同內容,合同才是對理財產品最規范的約定。」理財專家說,在當前弱市環境,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需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不要對理財產品的收益預期過高。
理財產品市場運行的無序狀態主要體現在金融同業之間的市場分割與同質化競爭。這種現象與金融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體制有關。大量同質化的產品往往具有不同風格的產品描述與監管規則。
❼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在哪
首先你要搞清楚。
一、銀行從來不自己開發理財產品。(銀行只有一個產品那就是銀行債券)
二、你在銀行所購買的理財產品,都是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嫁接進去的。由銀行代銷。
三、銀行幫基金賣的所有理財產品大體分為三類、資產管理方面的基金、股票基金、基礎建設方面的基金。
所以:要看你選擇購買的理財產品是哪一種。因為每種風險都不同。。我也懶得打太多字。如果想深入的問。關注一下我。給你專業回答。
銀行給你的風險提示。它只用一句話告訴你了:投資有風險、購買需謹慎。這就是它的風險提示。
銀行大廳賣理財產品的。自己都說不清楚這個產品幹嘛的。他只告訴你收益和投資本金。他們從來不會專業的告訴你:你購買的是什麼?這個公司如何?未來發展如何?預期收益是否能達到?分紅政策如何?虧損的程度會有多大??
❽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