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企業國有產權在產權交易所轉讓之後,在股轉系統怎麼操作
還是不是很明白,我這邊一般遇到不能再股轉系統交易的情況,停牌那些。是先簽一個代購協議。由投資方打款給企業方,最後復盤還是要再到股轉系統交易。
B. 國有股份通過上交所進行股權轉讓,有哪幾種方式
在新三板上市是指中小企業在北京中關村掛牌上市。新三板全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監管,地位與上交所、深交所相同的第三個證券交易場所,被業內稱之為北交所。而你說上海股交所上市屬於新四板區域股權交易市場。
C. 新三板股票轉讓交易有哪些費用
新三板轉讓交易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交易傭金:廣發證券默認設置為成交金額的1.5‰(雙邊),原則上不優惠,實際以營業部設置為准(股轉系統規定: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
2、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僅向賣出方收取。
3、股份過戶費:成交金額的0.025‰(雙邊));
4、轉讓經手費:成交金額的0.5‰(雙邊);
5、結算費:成交金額的0.1‰(雙邊),暫免收取。
D.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你好,新三板的交易方式 :
股票交易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連續競價交易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標準的,全國股轉系統同時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優先股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1/精選層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包括連續競價與集合競價)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2/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應當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交易方式。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E. 新三板怎麼交易如何買賣新三板股票是否新三板就是股權轉讓呢
新三板交易制度:
一 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僅限特定情況才允許投資。
二 實行股份轉讓限售期。新三板對特定主體持有股份規定限售期,另對掛牌前增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轉讓股份等也分別規定了限售期。
三 設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額。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於1000股,投資者證券賬戶某一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四 交易須主辦券商代理。主辦券商代為辦理報價申報、轉讓或購買委託、成交確認、清算交收等手續,掛牌公司及投資者在代辦系統所進行的股份交易的相關手續均需經主辦券商辦理。
五 依託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新三板代辦交易系統依託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與中小板、創業板等並列於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
六 投資者委託交易。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委託當日有效。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均可撤銷,但已經報價系統確認成交的委託不得撤銷或變更。
七 分級結算原則。新三板交易制度對股份和資金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
新三板的買賣:
在新三板掛牌不等於上市,新三板企業不是上市公司,只是非上市公眾公司,因為掛牌時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只以定向發行的方式發行新股,原有股份只能通過股份轉讓系統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或通過做市商制度交易。
新三板屬於創新業務,要到證券公司重新開通許可權,需要帶股東賬戶卡和身份證到券商櫃台辦理就可以了。但是,個人投資者要求兩年以上投資經驗且證券賬戶資產500萬元以上。
F. 國有股權轉讓必須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嗎
必須。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八條 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6)新三板國有股份轉讓進場交易擴展閱讀:
國有股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參考資料:網路-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G. 新三板交易規則有哪些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規則: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賬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4、結算篇。與滬深股票類似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由其作為共同對手方為股票轉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務;或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務。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轉讓方式有哪些如何委託交易?
掛牌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 暫未推出之一進行轉讓。
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當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與滬深股票類似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買賣許可權的投資者可通過主辦券商櫃台、互聯網、自助終端等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2.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統休市。
3.股票轉讓實行「T+1」交易制度嗎?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賣出股票後獲得的資金當天可用於購買證券類資產但不可取現。
做市商買入的其擔任做市商的掛牌公司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4.股票申報數量有何要求?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5.股票轉讓計價單位是多少?
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6. 股票轉讓是否存在漲跌幅限制?
全國股轉系統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
7.申報有效期是多少?
申報當日有效。
8.是否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全國股轉系統目前暫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H. 國有法人股權轉讓未進場交易有哪些法律後果
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企業國有股權(股份)是企業國有資產的重要表現形式。國有股權(股份)是關繫到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之一,是國家獲得投資收益的一種方式。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頒布實施了許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國有股權(股份)轉讓的主要內容:一是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二是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決定許可權或備案制度;三是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程序和方式;四是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禁止性、限制性規范;五是關於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擇其最主要的條款,按發布時間的先後列舉如下。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令第91號)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資產拍賣、轉讓情形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拍賣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8條規定: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保留評估結果確定保留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3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第4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第53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54條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第55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2009年3月17日財政部令第54號)第11條規定:「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第28條規定:「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
綜合以上各項規定,可以將國有股權(股份)轉讓的基本規范歸納為以下三方面的程序。
1.決策、審批程序。首先,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根據我國現有的管理模式,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分為三種形式:一是國務院國資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國資委;二是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三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的股東(大)會。其次,如果轉讓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批准。
2.評估、定價程序。首先,轉讓方或者標的公司選擇委託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其次,將評估報告交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轉讓價格的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再次,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
時,應報國資委或者有關機構批准。
3.進場交易、公開競價程序。首先,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股份)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
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的轉讓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另外還須遵循國家有關國有股減持的規定。其次,公開披露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採用拍賣、招投標等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從嚴控制直接協議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