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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合同內容

發布時間:2021-09-11 01:40:43

『壹』 產品責任險是指什麼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為受益者,不是車主本人呀!
下面資料工你認識參考
第三者責任險四種情況不賠付
作為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除了賠償金額和如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之外,投保人還應該明確在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本文搜集了四個案例來說明,以供參考。
肇事逃逸
案例:不久前,陳某駕駛一輛小貨車在路口撞倒一個騎自行車的人。他下車發現騎車者已奄奄一息,救活的可能性不大。陳某此時並沒有想辦法把傷者送到醫院盡力搶救,而是害怕負責任上車逃了。這一過程被路口的攝像頭拍攝下來。陳某迫於壓力兩星期後投案自首。
經過交通部門責任認定,陳某應負全部責任,賠償死者家屬20多萬元。其所駕駛的小貨車是投了第三者責任險的,於是陳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並申請理賠,結果被保險公司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由於陳某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第三者責任險。
分析:目前,大多數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肇事逃逸後申請理賠第三者責任險不予賠償。盡管保險公司這一限制措施引起了保險界和法律界的爭議,不過在保險合同上還明確了這一條款。
肇事司機無責任
案例:今年6月,投保人張某駕駛著自己的愛車在一段封閉式的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駛,行人李某忽然翻越欄桿進入高速公路。張某發現時已經來不及剎車,將李某當場撞死。
後來經當地交通大隊勘察認定,所有責任都應該由李某承擔,張某無事故責任。但根據5月1日後實行的新《道路交通法》,即使張某無責任,也應當承擔對李某的經濟補償。當張某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時,被保險公司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投保人是無責任的,保險公司當然不對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
分析:這是目前新《道路交通法》實施後一個爭議非常大的問題。一方面,該法為了更多地維護弱者的利益,將賠償的責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車駕駛人員身上,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而保險公司拒絕為無過錯的投保人進行理賠。這使無過錯的駕駛人員處於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
駕車撞了自家人
案例:劉某開著一輛北京吉普車,快到家門口時不知道怎麼搞的撞倒了一位行人。他下車一看竟是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傷住院一個多月,花了幾萬元錢。妻子住院期間,劉某想起這輛車投了第三者責任險,就找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
分析:這是第三者責任險中歷來就不賠的一個規定。有關的解釋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排除4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其實,不僅車險,在其他責任險中也有相關規定。
酒後駕車肇事
案例:今年7月的一個晚上,呂某和客戶吃飯,由於生意進展順利,多喝了幾杯酒。酒後,呂某駕駛自己的帕薩特轎車回家,在路上將正常行駛中的一個騎車人撞傷。他將傷者送到醫院,連住院費、醫療費,帶誤工費,賠償傷者3萬多元。呂某想起自己的車已經投了第三者責任險,於是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了。
分析:中國的保險公司絕大多數拒絕為酒後駕駛造成的損失「埋單」,其中當然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但目前這一情況在個別保險公司有所改變,天安保險公司推出了一個酒後駕駛保險,投保人在投保車險的同時,只要另外付一份酒後駕車的保險金,就可以在酒後駕車肇事後得到經濟補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什麼是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由於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以外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目前我們常見的產品責任事故有啤酒瓶爆炸、高壓鍋爆炸、熱水器漏電等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生產廠家如果將產品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產品責任保險,一般都會在產品生產、銷售資料上明確表明投保的有關情況。但受害人一般還是先要向銷售者或生產者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根據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和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來確定賠償金額。

『叄』 產品責任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產品責任保險,是以產品為具體指向物,以產品可能造成的對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為具體承保風險,以製造或能夠影響產品責任事故發生的有關各方為被保險人的一種責任保險。
保險人承保的產品責任風險,是承保產品造成的對消費者或用戶及其他任何人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由此而導致的有關法律費用等。
1、保險責任(1)被保險人生產、銷售、分配或修理的產品發生事故,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2)被保險人為產品責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費用及其他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
2、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除非經過特別約定。(2)被保險人根據勞工法或僱傭合同對其雇員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應由勞工保險或僱主責任保險承保。(3)被保險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這種損失應由財產保險承保。(4)產品或商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其所有權尚未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之前的責任事故損失。這種損失應由公眾責任保險承保。(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發生的事故責任損失。(6)被保險產品或商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有缺陷產品造成的費用及損失。這種損失應由產品保證保險承保。(7)不按照被保險產品說明書要求運安裝使用或在非正常狀態下使用造成的責任事故損失。
3、責任期限通常為1年,到期可以續保.對於用年限較長的產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產品責任保險,但保險費仍逐年結算。產品責任保險的索賠有效期限應按保險單規定或當地有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區間為准,如我國按法律規定為1年,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的為3年。

『肆』 產品責任保險是什麼產品責任保險有什麼作用

產品責任保險是什麼?我們在看電視廣告或是購買一些商品時,經常會看到會聽到「本產品由某某保險公司承保」的字樣或是宣傳語。其實這些「承保」的保險也就是產品責任保險了。那麼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是什麼?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又有什麼區別? 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 產品責任險承保廠家生產的產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廠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有什麼區別?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 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並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於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修 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並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 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上面就是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概念的介紹了。相信您看過之後對產品責任保險一定有所了解了。

『伍』 產品責任保險要提供什麼

保險申請表、保險委託書、企業管理認證證書(如ISO)、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如:UL、TUV、CCC、ASTM、CSA、CE、DOT等,如沒有,要提供產品說明書)、前三年同類產品出口銷售額和本年度預計銷售額、保險要求(如保險限額、索賠要求等)。

『陸』 產品責任險保單內容與費率如何

首先,先明確一點,產品責任險保障的是消費者、使用者在正常使用該產品時,由於該產品的設計、質量等原因引發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應當由被保險人(產品製造商或銷售商)依法承擔的經濟(民事)賠償責任。

而這個「依法」就要求對產品的責任有完善成套的法律來約束和規范,簡單的舉例說,對於食品行業,應當有一個完整的法律環境去判定在什麼情況下食品造成什麼程度的危害時,製造商和銷售商分別應當承擔多大程度的責任。而這個法律環境在國內並不健全。(法律是有一些的,比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等等,還有一些規章制度,但是一則不成體系、二則不夠細致、三則個別地方還有矛盾)。

所以,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樣的責任風險就很難衡量。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來釐定費率,起碼不會賠錢。但是費率嘛,嘿嘿,高得很哪。費率根據銷售額規模、食品的種類、銷往的地區等等因素確定,所以信息不夠,無法告訴你這個費率是多少。

幾乎各大財產保險公司都有這個險種,人保、平安、太保、還有一些國外公司。如果沒記錯的話,平安最貴、太保限制最多,人保……不好說,變數最大。哈哈!

水平有限,謹供參考。

給你個條款原文參考: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僱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被保險人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被保險人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 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 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被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 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若有所變動,應在十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 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 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准。

『柒』 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什麼是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它屬於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於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己的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
首先,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具有共同的性質,即都屬於賠償性保險。
其次,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是被保險人的法律風險。
再次,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為承保基礎。
根據業務內容的不同,責任保險可以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其中每一類業務又由若干具體的險種構成。
二、責任保險有哪些特徵
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相比較,其共同點是均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經營原則一致,經營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險種外),均是對被保險人經濟利益損失進行補償。
(一)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基礎的特徵
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不僅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和社會生產力達到了一定的階段,而且是由於人類社會的進步帶來了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最為直接的基礎。
(二)責任保險補償對象的特徵
盡管責任保險中承保人的賠款是支付給被保險人,但這種賠款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補償,從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種雙重保障機制。
(三)責任保險承保標的的特徵
責任保險承保的卻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是沒有實體的標的。
保險人在承保責任保險時,通常對每一種責任保險業務要規定若乾等級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被保險人選定的賠償限額便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只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四)責任保險承保方式的特徵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樣化的特徵。
在獨立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它與特定的物沒有保險意義上的直接聯系,而是完全獨立操作的保險業務。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簽發責任保險單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必須參加了一般的財產保險,即一般財產保險是主險,責任保險則是沒有獨立地位的附加險。
在組合承保方式下,責任保險的內容既不必簽訂單獨的責任保險合同,也無需簽發附加或特約條款,只需要參加該財產保險便使相應的責任風險得到了保險保障。
(五)責任保險賠償處理中的特徵
1.責任保險的賠案,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損害並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賠案只是保險雙方的事情;
2.責任保險賠案的處理也以法院的判決或執法部門的裁決為依據,從而需要更全面地運用法律制度;
3.責任保險中因是保險人代替致害人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各種責任事故處理的態度往往關繫到保險人的利益,從而使保險人具有參與處理責任事故的權力;
4.責任保險賠款最後並非歸被保險人所有,而是實質上付給了受害方。

『捌』 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玖』 產品質量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險是指當被保險人因其產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指承保製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製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的區別: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並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於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並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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