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需要去公安機關進行登記。
雖然公安機關已經刑事立案,但對具體的犯罪事實還沒有全部掌握,其涉案數額的大小,對最終的定罪量刑也很重要。
另外,不去登記的,需要返還涉案款項時,也就被排除在外了。
在偵查過程中,警方也需要得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眾多參與人的協助,需要分別談話做詢問筆錄。
法條鏈接《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2、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3、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都應該接受。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其他規定
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報案,應按事件的性質和法定的案件管轄范圍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報案。
Ⅱ 愛貸網扣留投資者2億資金,其法人是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浙江愛貸金融服務外包股份有限公司坐落於杭州市西湖區華星路96號,該公司為P2P平台,現已無法提現,投資人血本無歸!涉及自融,龐氏騙局,發布假標,借款人、金額、借款時間及還款情況等均是虛擬信息。該公司聲稱今年三月份就在計劃平台停止運營,7月14日平台正式停止提現,但在三月份至七月份期間,平台一直不斷的提高利息及贈送禮品做各種活動,吸引大家投資,廣大受害者去愛貸網經營場所所在管轄地西湖分局翠苑派出所進行報案,但派出所不受理。同時愛貸網聲稱翠苑派出所為愛貸網「維持秩序」,對維權者進行監禁,對上訪進行截訪,報案不予受理,恐嚇投資人。有廣東地區愛貸網受害者在當地報警後,已被當地公安機關立詐騙案進行偵查,立案告知書(詳見附件)上寫的很明確,有犯罪事實存在,需追究刑事責任!類似案件如下:
①據深圳警方發布警情,7月19日,深圳警方對9家P2P平台立案偵查;
②據上海公安發布警情:6月到7月,兩個月期間,上海公安對44家P2P平台立案偵查。
本次愛貸網理財P2P平台所有受害者涉案總金額高達2億,跪請杭州市公安局對愛貸網立案偵查,為投資人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
Ⅲ P2P平台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是什麼
第一種是P2P網貸平台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Ⅳ 創業融資如何避免陷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非法集資型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存款的行為。
而且,對於施行以上行為,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說,個人犯集資詐騙罪,必須達到1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而非法集資,則是一類犯罪的統稱,不是具體的某一個犯罪。比如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是屬於非法集資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師都誤以為非法集資是一個罪名,這是一個誤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基礎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欺騙手段集資,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假設某人和幾個朋友籌資1千萬開公司,不僅沒賺到錢,還虧的血本無歸,投資人都到經偵去鬧~。表面上看,這的確是一種集資行為,而且數額巨大,遠超過了10萬,似乎達到了犯罪標准,但是依然和集資詐騙罪風馬牛不相及。
首先,集資對象不符合
集資詐騙罪是要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後集資,如果創業者僅僅是在幾個朋友內部集資,他們屬於特定的對象
法律依據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條文就是專門針對這種向朋友、家人集資的情況。
其次,宣傳手段不符合
一般來說,這種朋友內部集資的,不會面向社會公開宣傳集資需求。所謂的公開宣傳,是指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比如發傳單、群發簡訊、微信、不計對象和標準的打電話等方式。
注意,在這種創業活動中,這里所說的公開宣傳,是指對融資需求的宣傳,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說公司成立後合法的宣傳公司產品,比如商品宣傳廣告等。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難以辨別的方式,經常會被司法機關和法院認定為「公開宣傳」,那就是「口口相傳」,不過這種最常見的領域,是在民間借貸領域。
何謂口口相傳,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就是指雖然沒有用典型的發傳單、大字報、網路、廣告等方式公開宣傳,但是,集資人任由集資信息在社會上流傳,比如你要向朋友張三借錢,張三把這個消息告訴李四,李四告訴王五。你向張三借錢本來沒關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聽說這個消息後,主動來找你,說完借錢給你,你欣然答應,那就是口口相傳型非法集資。
這種情況區分起來非常麻煩,傑哥以前就接到這樣一個案件,作為辯護人只能根據證據中的借款人口供,一個個去核對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系,從他們相互的口供中,核實他們之間的朋友關系,借錢的具體過程(誰跟誰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區分合法集資和「口口相傳」的關鍵,是看集資人是先認錢還是先認人,如果先認人再認錢,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認錢再認人甚至只認錢不認人,那就是比較典型的口口相傳後對不特定對象集資的行為。
關於口口相傳的規定,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只有類似的規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這也是為什麼互聯網股權眾籌受到嚴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對股權眾籌進行嚴格的限制,因為互聯網股權眾籌其實就是面對互聯網公開集資,發行股票的行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該罪也是非法集資犯罪的類型之一。
因此《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就規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從事以下活動:一是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二是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沒有承諾保本付息
我們在辯護過程中,其實發現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關鍵原因就是被告人沒有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這個情況既包括集資詐騙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因為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們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體一點則是銀行存貸業務的管理秩序。
從刑法理論上而言,存款和投資,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資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擔風險。所以如果是對外的集資,但是是以投資的形式發生業務,沒有承諾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財業務,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問題,就極有可能並不涉及非法集資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違規和違法問題,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
當然,如果在集資過程中,為了提高極致的成功率,即便有類似預期收益的承諾,在投融資創業領域,雙方一般都會很明確這是典型的投資行為。好比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實業更有風險,投資需想開。
因此,如果明確是投資行為,就不會涉及保本保息承諾,因此也不會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相關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點都不符合,集資的創業者就絕對不會構成集資詐騙罪。
第四,虧了錢,是否構成非法佔有目的?不
如果融資創業後失敗,虧了錢,哪怕是血本無歸,也不算非法佔有目的。因為集資人沒有把這1千萬非法侵吞。錢是實實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運營中,只是說投入沒有變為產出,虧了,沒有被集資人佔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佔有目的。
第五,如果創業者的確採用了一些欺騙手段騙風投投資,是否構成詐騙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創業者在向朋友籌資時,可能的確對項目前景、收益得情況有所誇大,甚至有所欺瞞,比如虛構和某個風投已經談好了他們會馬上投資,暗示在投資圈很有人脈等等,這些都的確屬於欺騙。但是卻無法構成詐騙犯罪或集資詐騙罪中所要求的詐騙。
因為刑法中之所以規定集資詐騙罪等詐騙犯罪,其所保護的始終是財產利益,它並不保護交易雙方的所有信任,不保護所有的誠信問題。只有是對支付安全、支付對價產生威脅的欺騙,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
Ⅳ 7家P2P平台幕後老闆獲刑,P2P平台是做什麼的
P2P是什麼?P2P其實就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點對點網路借款,將小額資金匯聚起來,借貸給有需求的人群。P2P屬是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用互聯網技術實現金融服務。
2020年7月4日,杭州警察局對“微貸網”金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
根據法院調查,方某名下的P2P母公司及子公司通過各種平台,向13萬余名投資者非法吸收資金11.4億余元,造成大約2.19億余元的集資款無法返還。
不同於其他P2P實控人的空手套白狼,方某將非法得到的資金用於購買新三板殼公司,痴迷於資本市場,而現在,他的新三板公司也紛紛退出市場。
Ⅵ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2.主觀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3.造成的後果不同: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案發後歸還能力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非法集資罪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
Ⅶ 我朋友以委託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叄佰萬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嗎會被判多久呢
問:我朋友以委託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叄佰萬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嗎?會被判多久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
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Ⅷ 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如何界定
1.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借貸自有的人民幣、港、澳、台幣、外幣、或者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為,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無償提供借款,對於上述案件,法院一般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在社會上吸收不特定的眾多人的資金的行為。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者的相似點是:
1.都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償還借款。
2.都起到了一定的資金融通,即金融的作用。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如何界定,需要考慮以下要素:
1.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合法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反的是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
(1)合法的民間借貸,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會公眾借款,人數眾多,並且屬於社會上不特定的群體。對於社會上不特定群體,即公眾人數,一般達到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3.吸收存款的數額
(1)民間借貸,一般借款數額不宜過高,在司法實踐中,合法的民間借貸數額也有達到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單純就數額而言,不能完全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達到上述標準的,在數額上,就達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責任標准。但如果吸收的數額很小,數額小於上述最低標准要求,不以犯罪論。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需要考慮以下要素:
(1)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
(2)達到吸收存款的戶數最低要求;
(3)達到吸收存款的數額最低要求;
(4)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5)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6)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5.在具備了以上6項要素,出現下列情況,以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