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人分攤損失的幾種主要方法
我國《保險法》採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並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
《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主要分攤方式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順序責任制。
比例責任制
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依比例分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金額)×損失金額。
獨立責任制
獨立責任制又稱限額責任制,是按照各保險人在無他保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賠償金額作為基數加總得出各家應分攤的比例,然後據此比例計算賠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險人單獨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責任比例來分攤損失賠償責任的方法。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在無他保的情況下,保險人按其承保金額所負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順序責任制
這是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即先由第一個出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再由第二個保險人對超過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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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3.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和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非常有效的財務安排,這是從()來看。
網路是沙比,答案就四個字(經濟角度),就寫四個字,說我答案過簡,不讓我發布,我只能先說臟話,再發布了
『叄』 保險分攤損失職能的關鍵是什麼呢
保險分攤損失職能的關鍵是預計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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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保險分攤損失的認識
保險職能是分攤損失和組織經濟補償是保險的最基本的職能,體現了保險制度的本質特徵,反映了保險活動的基本內容。分攤損失是將處在同類危險中的多數單位和個人,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集合為一個整體,根據危險發生的頻率、損失的額度及保險金額,在危險發生之前由各單位及個人分攤一定金額,形成保險基金,當危險事故發生後,以此賠償少數單位或個人所遭受的損失。組織經濟補償是在集合多數人分散危險,共同建立保險基金的基礎上,對因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失的少數成員予以經濟上的補償。分攤損失與組織經濟補償是相輔相承的有機整體,分攤損失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把社會上相互獨立的個體集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保險基金,為補償損失提供了前提條件。
二、為什麼會存在保險分攤損失職能?
因為保險是通過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以有效的運作基金,來實現對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經濟保障。保險是將在一定時期可能發生的風險損失的總額,在有共同風險的投保人之間平均化,由所有投保人平均分擔,從而把個別單位或個人難以承受的風險損失,變成多數人能夠承擔的風險損失。這實際上就是把風險損失均攤給所有保險人。
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社會生產過程和人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損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這種偶然性的危險損失,是人類無法避免的。對此,人們可以運用已經掌握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知識,將各種可能預料到的偶然性危險固定化,將偶然性危險視同必然性危險,事先進行危險損失的經濟支出。這種經濟支出是在有共同危險損失顧慮的經濟單位和個人之間進行的。大家根據所掌握的這種共同危險造成損失的范圍、頻度,在危險發生之前就聚集資金,危險發生後將這筆資金用於遭受損失的經濟單位和個人,將損失分散給眾人,由有共同危險顧慮的經濟單位或個人分攤。
『肆』 保險運作機制,如何分攤風險
保險公司制度運作:內勤一般分為前線和後線,前線有營銷、培訓,後線有運營、財務、人事、行政、企劃等等。
營銷:推動業務,對業務達成負責
培訓:為營銷提供培訓支持,強化技能
人事:內勤人員的引進、考核、管理 行政:外聯、采購等
財務:預算、報銷等
總部主要是負責全盤協調,上傳下達(類似司令部),營業部主要是作戰單位,抓業務,管理業務員。
總公司是一級機構,省級分公司為2級,地市級支公司為3級機構,縣級服務部為4級單位。根據銷售系列可分為:個險營銷、團險、銀行代理、續期等4大系列。 另外,總公司的編制要比分公司的多,部分職能部門只存在總公司一級。
保險公司運作的流程:
1.收到保費,提取風險准備金,扣除手續費、運營費
2.現金價值部分由專業投資團隊運作
3.投資方向:銀行大額協議存款、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一級市場國債、一級市場債券、穩健基金。
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其基本作用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
保險功能是指保險制度可以發揮的作用和功效,它直接決定了保險制度存在與發展的必要性,也決定了保險業在一國的金融倚系、甚至是社會經濟制度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伍』 在保險實務中,通常把損失分為兩種形態,分別是
在保險實務中,通常把損失分為兩種形態,這兩種形態是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是指民事主體因不法行為遭受的財產利益直接減少的損失。
間接損失:是指民事主體因不法行為遭受的可得財產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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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分標准:
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分標准,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和間接因果關系來劃分。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的標的來區分。侵權行為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為直接損害,其它的損害則為間接損害。
第三種觀點認為,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有著原則的區別。
首先,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不表現為受害人現實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而是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沒有得到;
其次,間接損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損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後,直接損失是直觀的、現實的財產價值的損失,間接損失雖然也是客觀的損失,但不是直觀現實的,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才能得出實際的間接損失的量。
『陸』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
意外事故保險是指以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或財產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事故保險中的意外事故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未被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外來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到明顯侵害,或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的客觀事實。
『柒』 保險的分攤損失予以補償功能
保險在經濟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風險、補償損失。
基本功能體現保險的機制,用收取保費的方法來分攤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實現經濟補償的目的,分為分攤損失和經濟補償兩項功能。
①分攤損失功能:保險是分攤損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災害事故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的對立統一基礎之上的,保險機制能夠運轉的原因是被保險人願意以交付小額確定的保險費來換取對大額不確定的損失的補償。保險組織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來分攤其中少數成員不幸遭受的大額損失。
②經濟補償功能:保險用分攤損失的方法來實現其經濟補償的目的,按照保險合同對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損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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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和提供
保險的意義:
1.保險在保障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不僅可以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積極推動商品的流通和消費,同時有利於財政和信貸收入平衡,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家支付能力。
2.保險通過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幫助個人或機構減少經濟危害,增強其風險管理意識,保證其在受到損害時及時的恢復和轉移風險,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個人或家庭消費的均衡,幫助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加強人們對保險的意義與功能,不僅對個體發展帶來良好發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發展影響不可忽視。
保險的功用: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幾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
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
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
經濟補償功能:
經濟補償是保險的立業之本,最能體現保險的意義與功能,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財產保險的補償和人身保險給付。在災害發生後,保險人及時的補償功能對於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具有重大的意義。
資金融通的功能:
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而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保值和增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必須對資金進行運營,從而保證了資金融通存在的可能及增強資金融通中的風險意識,這也是保險的意義與功能相融合的表現之一。
社會管理的功能:
通過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整個社會及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就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
(8)保險產品提供一種分攤損失的機制擴展閱讀: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