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上市公司不能與子公司發生關聯交易
可以發生啊,母公司負責製造,子公司做為母公司的唯一代理商負責銷售的經營模式很多啊
❷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❸ 關聯交易異常是什麼意思
關聯交易要如何理解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那關聯交易要如何理解呢?
一、關聯交易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購並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將關聯交易稱為關連人士交易,將其列為重大交易,規定按必須披露交易的程序辦理,同時規定了幾種關聯人士交易可獲豁免。1997年5月22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視其為關聯方。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決定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所謂重大影響,則是指對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2、種類
《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 8條按交易的內容不同列舉了11種關聯交易:(1)購買或銷售產品;(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提供或接受勞務;(4)代理;(5)租賃;(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成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7)擔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10)許可協議;(11)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
此外,還可從以下不同角度對關聯交易予以分類:根據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權益影響的大小,可將關聯交易分為輕微關聯交易,普通關聯交易,重要關聯交易;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可將關聯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企業與關鍵人員之間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計價原則,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市場價交易、協議價交易、優惠價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二、不公平關聯交易侵害少數股東權益
由於關聯交易是發生在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雙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現問題易於協調解決,交易能高效、有序地的進行,對於優化企業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及時籌措資金,降低投資機會成本,提高營運資金效率,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快速發展,無疑是具有相當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關聯交易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們應看到,在關聯交易中,存在著不少不等價交易及虛假交易,損害了少數股東權益甚至出現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不等價的關聯交易,蓄意操縱公司業績,配合非法分子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證券欺詐行為。這種違背誠信原則的關聯交易就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不公平關聯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不公平的資產買賣。在全球興起的兼並風潮中,不公平的資產買賣大量存在,這種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已屢屢成為購並方掠奪、鯨吞少數股東利益的一種隱蔽手段,即使在證券法律較為健全的西方國家,人們也驚嘆兼並風潮使人類似乎又回到了洪荒年代。
2、在多數股東(控股股東)的支配下,公司違背其自身的真實意願為其關聯方提供擔保。這種擔保不是以相互間存在互惠條件為前提,而是由處於控股地位的多數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優勢而取得的,它不僅使公司徒增經營風險,也使少數股東的權益存在受損之虞。深滬兩地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顯示,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多數股東挪用上市公司配股得來的資金,或無償拖欠公司的貨款。上市公司配股得來的資金,應按配股說明書予以使用,但有的卻被其控股公司挪作他用。在公司與其母公司的關聯交易中,也存在母公司拖欠公司貨款而不計付逾期違約金的情況,該貨款在公司的帳簿中長期體現為應收款項。這些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必然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4、以公司債權抵充多數股東的債務。在民法理論上,債的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時,引起的債的消滅。而上述行為將多數股東與公司混為一體,明顯違背了股東與公司相互獨立的原則,它必定侵害了少數股東在公司內的應得收益。
5、多數股東利用不公平關聯交易掠奪公司利潤。由於許多公司與對其控股的多數股東存在行業上的依存關系,多數股東可能利用其表決權的優勢,向其控股的公司高價出售原材料或低價購買產成品,甚至搶占公司投資前景較好的項目,從而掠奪了公司的利潤,這種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給多數股東帶來了額外利潤,而損害了少數股東的利益。
6、利用不公平關聯交易,進行內幕交易等證券欺詐行為。所謂內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及市場管理人員,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得尚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的行為。在公司的經營中,關聯交易必定會對公司的業績產生影響,多數股東處於優先獲得信息的有利地位,知道關聯交易何時發生及會產生何種後果,有可能產生內幕交易的非法行為,甚至出現少數股東利用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蓄意操縱公司利潤,使公司業績出現令人意外的變化,以達到進行內幕交易的證券欺詐活動。
法律的價值目標,應當是正義和效益兼顧,兩者不能偏廢。在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中,絕對的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成為多數股東濫用支配權的保護傘,按效益價值觀衡量,資本多數決制度無疑是富有效益,濫用這一制度而引起的某些不公平關聯交易甚至在經濟上存在效益,但股東平等應同時體現股份平等及實質性平等,股東平等原則雖不禁止因股份數額不同而引起股東間的不平等結果,但基於正義之理念及實質性平等之追求,它禁止那些不具備正當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使少數股東承受不應當有的不平等。故基於正義價值觀,法律應不允許在關聯交易中濫用資本多數決制度而導致不公平,而應予以規范。
三、建立和完善相應預防措施,規范關聯交易
對關聯交易可在事前採取各種積極措施,防止因資本多數決制度的濫用而導致不公平關聯交易的產生。這些預防措施大致有以下幾種:
1、披露制度。關聯交易應有足夠的透明度,使少數股東能予以監督。在立法上應明確關聯交易哪些是必須披露,哪些無須披露,哪些須經股東大會批准,哪些無須經批准。對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根據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上市公司需就關聯方關系、關聯方交易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證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上市公司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中國債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編制1997年度中期報告的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必須在年度會計報表及中期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方關系。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不論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事項:(1)企業經營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2)企業主營業務;(3)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金額或相應比例;(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3)定價政策。對於關聯交易的披露制度,目前我國已有相當的法律規定,是否適合國情需經實踐進一步檢驗,但對於披露的范圍及交易的審批程序,仍須進一步明確。這方面香港聯交所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按照香港聯交所的上市規則,關聯交易分為三類,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較微的關聯交易可獲免向股東分布或披露普通關聯交易須依有關關聯交易規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盡快在報章上刊登一份載有交易摘要的新聞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發的周年報告或在帳目內加入關聯交易的評細資料,較重要的關聯交易,需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在就關聯交易條款達成協議後,應盡快通知聯交所,並在21日內向股東發送關於關聯交易的通告文件。
2、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指當某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在存在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該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這一制度有助於事先堵住多數股東濫用表決權的漏洞,從而預防損害少數股東權益的不公平關聯交易的產生。歐共體1983年《關於公司法的第五號指令草案》、義大利《民法典》第2373條中均規定了這一制度,我國香港也規定了這一制度。1992年4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第46條規定:凡需經股東大會通過的關連人士交易或與該項交易的利益存在關系的人士,必須放棄在該次股東大會的股票權。這一規定確立了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但我國關於上海的上市公司缺乏這方面的相應法律規定,在《公司法》中也沒有設立這一制度。從我國公司制度的實踐已呈現出由人大立法確立這一制度的緊迫性。例如 1995年末,在上海股市中發生了一起具有代表意義的恆通集團關聯交易案,在這起關聯交易中,上海棱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1.6 億元收購擁有其35.5%股權的第一大股東珠海恆通集團屬下的恆通電表公司全部產權,在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恆通集團作為關聯方,沒有迴避投票。這一關聯交易是否侵害少數股東的權益,尚無明顯跡象,但隨著股份經濟的發展,關聯交易會越來越多,難免會出現多數股東利用其表決權的優勢而通過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故我國應以法律形式設立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
3、評估制度。所謂資產評估,是指由中介機構專業人員根據有關數據資料,模擬市場對在一定時點上的資產價格所進行的估價和判斷,並通過資產評估報告表現出來。
❹ 怎樣才算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違不違法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的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原則下進行,而在關聯交易中由於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並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可能給企業帶來或好或壞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全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非公允關聯交易者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❺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隱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在我國資本市場,關聯交易作為一種普遍現象在上市公司中廣泛存在。雖然就關聯交易本身而言具有充分利用集團內部資
源、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等積極作用。但其畢竟與市場競爭、公開競爭的方式不同,其價格可由關聯雙方協商確定,尤其在我國尚不十分成熟
的資本市場中,由於證券市場體制上的缺陷,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上的不足以及對關聯交易的監管還未形成完整體系等原因,關聯交易往往演變成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
操縱利潤、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非公平關聯交易。
❻ 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有什麼後果
非公允關聯交易常被用作操縱利潤和控股股東從上市公司「圈錢」的手段,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影響證券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嚴重干擾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❼ 美國上市公司如果被發現關聯交易會被如何處罰
美國示範公司法第8.31條規定,在判斷私益交易是否為公平性交易時,應當遵守如下三原則:(1)公開性原則,即通過披露保障中小股東的知情權;(2)獨立判斷原則,在表決時將利害關系董事及股東派出在外;(3)實質性公平原則,在訴訟中,作為被告的利害關系方應對該項交易屬公平性交易進行舉證,其應充分證明交易過程不存在瑕疵及價格條件都是公平的。
❽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需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關聯交易的一方主體應當是上市公司,另一方主體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只有符合這個基本情形的,才叫關聯交易。是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的。
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2.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3.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
❾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在哪種情況下屬於違規,哪種情況下不屬於違規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履行審批披露手續不屬於違規,
沒有履行審批披露手續屬於違規。
❿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不會計入營業收入嗎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有許多種,不僅僅是計入營業收入,還有其他科目,以下具體分析:
1、公允的關聯交易與非公允的關聯交易
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對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關聯交易,是指一個具體關聯交易的實質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實質上是不公平的,有損於交易的相關權益人特別是交易所涉及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這是最常見的分類,因為非公允性是關聯交易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也是法律規制關聯交易的原因與重點。一方面要保證公允關聯交易積極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要讓非公允關聯交易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濟。
2、實際的關聯交易與虛構的關聯交易
實際的關聯交易,是指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確實發生了關聯交易。
虛構的關聯交易,是指在在經濟生活或者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未實際發生而只是虛構文件並在企業財務報表中有記載的關聯交易。
作出如此區分的主要意義,在於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校。實際當中,有的公司為了粉飾業績,虛構出一些實際並未發生的關聯交易,也就是缺乏經濟實質的交易。
3、重大的關聯交易與非重大的關聯交易
這種區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額為判斷標準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進行關聯交易的披露、批准時參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關聯交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關聯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對普通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