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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財產品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1-09-03 13:05:08

『壹』 買保險財產品需要注意些什麼情況

股市持續震盪,在股市有的人或許會賺的盆滿缽滿,有些人或許會血本無歸,這種高風險投資方式是需要謹慎考慮的,因此不少投資者開始考慮重新配置資產。其中,部分消費者將重點投資理財保險產品,與一般銀行理財產品不同,保險理財是一種集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於一體的產品,它在功能、收益、退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費者在購買相關產品時要注意保險的細節,掌握步驟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擇。

1、了解產品特性

目前市場上的投資性保險基本包括分紅險、萬能險以及投連險三類,三類產品的投資方向及收益均有不同。具體而言,分紅險產品的投資相對保守,風險低,但收益也相對較低。萬能險產品主要投資國債、企業債、大額銀行協議存款、基金等產品。投資連結險是保險理財產品中相對最為激進的,無保底收益,風險大,當然收益也可能大。

2、警惕高收益陷阱

保險理財產品由於兼具保險與理財的功能,因此年化收益率普遍大多在4%-5%之間。即使是風險較高的投連險,收益一般也在6%-8%之間浮動。目前市場上許多宣稱年化收益率可達15%以上的「保險產品」,多為魚目混珠的P2P包裝產品。保險理財產品的投保者需對此類過高收益保持警惕,注意分辨。

3、慎選保險公司

當我們了解產品特徵時,即保險理財產品的投資回報率與市場環境以及各保險公司的投資策略和能力密切相關。因此,選擇一家可靠的保險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在選擇保險公司時,首先要了解保險公司的資金規模是否雄厚,產品種類是否齊全,歷年產品收入如何,服務網路是否便利。其次,還要了解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即保險機構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投保的客戶在同一時間點要求保險賠償時,是否有足夠的資金理賠

『貳』 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安全嗎

需要說明的是,保險公司理財保險產品都是有一定的風險的,主要是看風險的大小不同。為什麼我不建議你買理財型的保險

1、保險公司理財保險產品中分紅險的風險
和激進的股票、貴金屬等投資產品相比,分紅險風險很低,其投資方向主要是存款、債券等中低風險產品,期限長、回報穩定、受資本市場影響小,有著穩健的收益,可並非適合所有人購買。
這種保險通常要持有10年以上才比較劃算。若短期內有大筆開支以及收入不穩定的人群最好不要買分紅險,這種保險在經濟拮據的時候是不能暫停繳費或隨意地進行部分領取的,若繳費斷檔,損失會比較大。
2、保險公司理財保險產品中萬能險的風險

萬能險能讓客戶直接參與由保險公司為投保人建立的投資賬戶內資金的投資活動,把保單的價值與保險公司獨立運作的投保人投資賬戶資金的業績聯系起來。但投保者要對其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超過最低保證利率以上的測算數字不是對未來收益的保證,而是對將來收益的假設,這一點要注意。最低保證利率也要注意風險,很多萬能險產品一般只保證三年或五年(不同保險公司的產品不同),保險公司有權調整最低保證利率。

3、保險公司理財保險產品中投連險的風險
投保者要注意投連險蘊含的以下三大風險:

1)投資風險。投連險的投資賬戶會有一定比例資金投資股市、或股票型基金,所以會受到市場漲跌影響,投資者在投保前要慎重考慮保險公司的投資能力。

2)流動性風險。如今投連險的投資期限通常為10年到30年,雖然目前投連險有向短期化方向發展,可其投資期限還是比其他理財產品要長,而且投連險退保成本除了退保費,還有初始費用的損失,因而投資者最好使用閑散資金進行投資。

3)保障風險。雖然投連險具有「保障+投資」的特色,但事實上很多投連險產品只提供基本身故保障,對疾病、養老、意外等保障根本不提供,投保人的大部分風險還是沒有覆蓋,所以投保前要充分考慮自身的保險需求再進行選擇保險公司理財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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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把保險當理財產品賣被叫停,新政策說明了啥

保險是以保障為主,不是短期的理財手段,保險是一個長期的理財途徑。他的利益是穩健的可以看得到的,是安全的。

『肆』 保險和理財產品要交7的稅的嗎

一、金融投資稅收介紹
(1)個人所得稅
1.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銀行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後孽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自2007年8月15日起減按5%的稅率徵收個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購買股票的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人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5.對個人買賣有價證券(含國債,但不含股票)的所得要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7.對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8.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基金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和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以及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10.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價差收廣得稅:
11.個人炒多賣外匯取得的所得,目前在實踐中暫不對其課征個人所得稅;
12.個人購買儲蓄性的壽險利息所得,目前在實踐中也沒有對其征稅;
13.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並人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14.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15.股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16.相關金融產品稅收政策梳理:
(l)國債:我國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
(2)基金: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個人投資者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時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因為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
-13l信託產品: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
(4)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在稅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稅務部門會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且還要求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對於保險理財產品、分紅型保險、投連險等收益型保險的所得,稅法均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印花稅
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一調整為千分之三。2008年9月19日起,經國務院批准,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為千分之一。
二、住房投資稅收介紹
個人所得稅『(一)出租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o2.個人在出租房屋過程中繳納的印花稅、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房屋租賃收入中扣除。3.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原規定的稅率為20%)。
(二)出售自有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o。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的比例稅率。2.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國家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准備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視其重新購買住房的金額,對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免稅。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8月1日起,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二、營業稅
1.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遏制投機炒作行為,國家對個人轉讓房地產營業稅政策作出調整,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為5%。2.個人出租住房,要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為全部租金收入。「服務業」稅目的稅率為5%,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營業稅。3.個人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在投資後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徵收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國家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權並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收。;這里的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經濟利益)減去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所謂扣除項目金額包括:1.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3.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冷有關費用;4.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土地培睜稅的稅率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超率」中的「率」+是指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額的比率、土地增值稅稅率如表
應納稅額=增值額X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X速算扣除系數
四、房產稅
1.按照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個人的非營業用房即居民的住房,免徵房產稅。
2.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要課征房產稅。
3.從2010年開始,房產稅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並且已有試點向城市開征房產稅。
五、契稅
1.契稅的稅率為3%。5%的幅度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這個稅率幅度范圍內自行決定。
2,個人購房後與他人進行房屋交換,如果交換的價格相同,免徵契稅;如果交換的價格不等,由多支付貨幣的一方就差價款的金額繳納契稅。
3.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徵契稅。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2010生10月1巳起.個人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契稅下調,對出售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
六、印花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也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零點五
2.購房人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購房貸款合同時,要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該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稅率為千分之零點零五。
3.個人從國家有關部門領取房屋產權證時,要按「權利許可證照」稅目繳納印花稅,該印花稅為定額稅,稅率為每件5元。
4.個人出租住房,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按照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5.個人出售已購住房,簽訂產權轉讓書據,要按所載金額的千分之零點五貼花。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國家哪一年開始不允許保險公司和銀行合作銷售理財產品

在我的記憶,應該是在2015年,不允許銀行在櫃台售保險產品

『陸』 去年買了一份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五年到期的這個需不需要擔心有風險呢

這個需要看你買的產品是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的,固定利率一般是沒什麼風險的,浮動利率就不確定了

『柒』 保險理財產品都有哪些風險

保險的理財產品都是忽悠人的,你說風險有多大?
1,想算計保險上賺錢的,最後反被保險算計了!保險,就是你消費,保險公司為你服務,他是賺你錢的,不是給你分錢的,你不能把保險的本意給弄錯了,弄錯了就會上當受騙!
這個保險裡麵包含了更多的忽悠和欺騙, 給人留下的就是更多的心酸和不靠譜!

2,保險分紅和所謂的商業養老險就是一種忽悠陷阱、首先將你的錢款長期鎖定。陷入其中。長期不能自理。所謂理財分紅就是要自己存取自由,沒有分毫損失。這種忽悠陷阱既不能自己理財,又不知道最終的效益。如中途取款要損失慘重,只能按現金價值退保,而這個現金價值遠遠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一直到死,死的時候還要得的病,和保險合同上的病對號入座才可以理賠,否則就不會理賠!
應該在人大,政協會上提議,抵制保險分紅忽悠客戶陷入理財陷阱,同時也要給保險公司有個規則不允許也無權給公民強制,變相,誤導公民財產以保險分紅為由,使財產投入分紅陷阱,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3, 你以為這個大病保險就那麼好理賠, 這個重大疾病就是陷阱!
重大疾病險是保死的,也就講人要是得的病和重大疾病險里某一種病對號入座,這人就是「死路一條」了。如要買這種重大疾病險,不如買生命意外險(生命價值險,也是保死的),因為,功效是一樣,可是,交的保費要少的多。如一位30歲的人保重大疾病險30萬保額每年要交9千多(退保是可以拿到一點錢),保生命意外險30萬保額每一年是一千多。要是對家庭負責,保生命意外險就可以,和保險公司的糾紛也最少。重大疾病險,保險公司賺的是貨幣貶值的錢和退保時所扣相當一部份金額,所以,你繳越多錢保險公司就賺越多,每年9千多元交20年和一千多元是一個什麼樣概念差呢?

4,有句話叫做 :防火防盜防拐子,推銷保險全打死 。 可見當初保險業剛在國內起步的時候 ,用了許多老百姓無法太理解和欺騙的手段,導致了目前保險業的巨大阻礙!什麼銀行的是單利,保險的是復利,我們來問下,保險的復利怎麼就跑不過銀行的單利?保險業以後要是不終歸於保障,意味要和銀行拼理財分紅,只會自尋死路。
還有很多其它原因就不一一列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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