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
② 人民幣理財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要遵循什麼原則
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③ 理財類產品銷售標准流程具體包括哪些
近年來,由於金融產業競爭激烈,金融產品推陳出新,加上大陸本地金融市場一直沒有很好的表現,客戶對於風險的認知相對趨於保守,金融產品的銷售就需要更多的技巧來協助提高銷售的成功機率,原本由產品內容和條件為導向的銷售模式漸漸沒有辦法發揮效果,而銀行的金融產品同構型較高,難以凸顯在銷售上的差異性。為此,在許多的培訓課程中,我們把顧問式以需求為導向的課題當成銀行金融產品銷售的核心技巧,而其中:
1.以需求為導向的接觸;
2.FAB的產品說明;
3.勇於面對客戶拒絕;
4.開口要求成交,合稱銷售四步曲。
從客戶需求觸發理財產品銷售
理財產品不同於一般的有形商品,從客戶接觸,引發客戶興趣,引導說明產品,解決客戶反對意見到最後的成交,都需要隨時圍繞在客戶的需求上。我們強調的就是銷售人員能不能在引導客戶進入產品說明前說出:因為我知道你是「這樣」的,所以我認為這個產品適合你。舉例來說:因為我知道你是個愛孩子又重視孩子教育的母親,所以我認為這個子女教育的理財計劃適合你。或是:因為我知道你很在意股票市場的波動,擔心投資會有虧損,所以我認為這個較保守的產品適合你。
當我們有能力說出和客戶需求相關的「那句話」前,就應該花更多的時間在了解客戶、發掘客戶的需求這件事情上。通常,客戶會為了對自己和家人有利的事情去做改變,但客戶更會因為可能危及自己的利益時,做出「立即」的改變。為了未來的理想去做理財規劃可以稱之為「明確性需求」,而因為擔心利率太低導致自己財富縮水,無法對抗通貨膨脹所做出的改變可以稱之為「隱藏性需求」。這兩種需求的創造可以透過客戶的談話和溝通,以問問題的方式引導出來。
其實,很多理財經理常常容易忽略客戶需求的探詢過程,在還沒有對客戶進行認識和了解的建立關系以前就進行產品銷售。這樣客戶會覺得理財經理只是想賣一個他自己想要銷售的產品,而不是客戶本身需要的產品。當然,這樣的結果容易使理財經理面對較多的拒絕問題,也會增加銷售的難度!
有效的產品說明是成交的一大關鍵
在產品的說明上,我們必須把握三個重點:
1.產品的特色(Features):簡單來說,就是這個產品的條件,其中包含了時間、收益率、風險屬性、投資標的、流動性等等。理財經理在這個階段應該清楚地向客戶做解說,不應該隱瞞風險,要誠實告知。通常透過前期的產品培訓和營業單位的訓練及角色扮演,要在3分鍾左右的時間內,利用產品的DM完整地向客戶進行說明。
2.產品的好處(Advantages):指產品可以帶給客戶的好處。比如說,可以對抗通貨膨脹,可以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可以增加報酬,可以讓資產配置更
完整更有效率等等。理財經理在這個階段應該利用圖像化的數據,表格和線狀圖,以比較、描述的方式讓准客戶了解持有這個產品可能帶來的利益。同樣的,管理者運用角色扮演的練習來訓練理財經理使用相關工具說明產品可以讓所有夥伴對於所銷售的產品更加的熟練。
3.產品的利益(Benefits):指產品本身和客戶需求可以連結的優勢,也就是說,透過產品本身可以滿足客戶的特定需求。舉例來說:定期定投可以滿足客戶的退休養老及子女教育需求。黃金投資可以滿足客戶對於貴金屬保值的投資需要,期繳保險可以滿足未來定額規劃的理財需要。在這個階段,理財經理可以對報章、雜志上的相關報道或文章進行搜集,對於人生各個階段的相關花費和理財需要的關聯,增加對於理財議題的了解和與客戶討論的能力。幫助執行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銷售模式。
此外,我們還必須了解到,產品的說明並非硬邦邦地講解產品內容,活潑生動的解說才能將無形的產品有形化。我們也可以利用一些投資的案例和經驗來讓客戶知道投資布局的方式,使用保險的小故事來說明人生中的潛在風險。更重要的是,不管我們運用何種方式,最後一定不要忘記隨時要連接到客戶的需求,要讓我們銷售的產品成為客戶的解決方案。
文章來自Beta理財師《成長手冊》——技能篇
④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4)按理財產品相關規定進行銷售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⑤ 企業銷售理財產品法律法規
請您詳細說明問題,以便可以准確的給您回復。
理財產品通常都不保本。您可以根據理財產品的期限,收益,風險等級等來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目前,我行的個人理財產品在主頁上有公布,您可以進入主頁,點擊「理財產品」-「個人理 財產品」-「搜索」,分類您需要的產品信息。如需建議,請聯系客戶經理了解。(溫馨提示:購買前請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
⑥ 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哪些說法不合適的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四)其他相關資料。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第十三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第十四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第十五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第十七條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第十八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第十九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客戶理財產品的流程;(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第二十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第二十一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第二十三條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