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理財產品到期後什麼時候到賬
若是招行個人理財產品到期後,不需要您手動操作贖回,本金和利息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自動返還到您的活期賬戶上,請您留意簡訊通知或入賬記錄。
【溫馨提示】正常情況下,到期日當晚19、20點左右基本會到,具體請您以實際到賬為准。
『貳』 為什麼銀行理財產品的到期日和到帳日會不同
您好一般理財產品的話,到期之後涉及一個清算問題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到賬時間:
不同類型的理財產品,到期到賬時間不一致。
1.非凡增利系列:到期日16:30-24:00入賬(如遇節假日,自動順延)。
2.非凡天溢金:工作日9:00-15:30操作贖回,如未出現大額贖回,實時到賬;工作日15:30-24:00以及節假日操作贖回,於下一工作日早9:00前到賬。
3.增增日上收益遞增型:T+1日(工作日)資金到賬,T日仍享有投資收益。(具體到賬時間是清算之後,一般是19點左右,與翠竹、增利系類產品的資金到賬時間基本一致)
4.非凡安贏系列(目前已停售):理財本金及收益在到期日後兩個工作日到賬。
5.非凡智贏系列:在開放日/到期日後兩個工作日(T+2日)內支付客戶贖回資金,該產品系統中設置為T+1日到賬,在無極特殊的情況下,均是T+1日到賬。
6.瑞贏系列:銀行在開放日/提前終止日後兩個工作日(T+2日)內支付客戶贖回資金。
7.天天增利型:每個工作日5:00-15:30。實時交易時段,實時認購實時起息,實時贖回實時到賬。非實時交易時間申請交易,確認時間為下一銀行工作日的系統跑批時間,預計在凌晨3:00-5:00之間處理。
『叄』 銀行理財產品的終止日與到期日有什麼區別
1、銀行理財產品的終止日:指發行的該款理財產品銷售的截止日期,除了截止日期還可以繼續購買該款理財產品,截止日期的第二天就不能再購買該款理財產品。
2、銀行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指發行的該款理財產品應返還本金和利息的日期。到期日當天就可以收到你的本金和利息,如果沒收到就要找發行該款理財產品的機構咨詢原因。
(3)理財產品到期日和到賬日區別擴展閱讀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注意事項
1、注意看產品是不是銀行自營
大多數人在買銀行理財時,會認為:只要是銀行出售的產品,就是銀行自己生產的,風險不會太大、甚至是絕對保險。這是很大的謬誤。銀行也是公司,除了自營的產品,也幫別人代銷產品,比如,基金、保險、信託、黃金白銀等。
2、小心選擇結構性產品
如果寫著資金被投向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債券,資金拆借、信託計劃、票據等,就是非結構性的。如果上面寫著投向黃金、股票、外匯、基金、商品、信貸、指數等,就是結構性的。
3、牢記風險等級
監管機構規定,不同風險評級的產品,只能銷售給對應評級以上的投資者。由於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劃分沒有統一規定,各家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採用了不同的符號。
『肆』 銀行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期與收益支付日期是不是同一天
財產品一般有幾個日期:募集期,可能一天、可能幾天,在此期間客戶的資金處於鎖定的狀態,按活期存款計息;起息日,就是理財資金開始投資運作的日期,一般
來說銀行的零售業務部門會將所有購買某期理財的客戶資金歸集在一起,劃入理財產品所在託管賬戶,投資運作時再從託管賬戶劃出;到期日,是指理財賬戶的所有
資產到期或者賣出兌付資產本息的日期,此時該期理財產品所有客戶本金和收益均在一起,並沒有分配,分配好後再劃至客戶的存款賬戶。而銀行理財產品的說明書一般會約定在理財產品到期日後1——3個工作日將本金收益劃入客戶的賬戶,所以銀行理財產品的到期日和到帳日會不同。
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伍』 理財產品到期日幾點能到賬
招行理財產品到期後,本金和紅利會自動返還至活期,一般在到期後的3個工作日內返還,但到期日當晚19、20點左右基本會到,具體以到賬的時間為准。
『陸』 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後資金什麼時候到賬
一般都是按照理財說明中約定時間到賬,T+1到賬的多一些,先查看一下理財的說明文檔,一般的應該今日下午到賬。
『柒』 理財產品到期後3-4天到賬一般是上午還是下午啊
這個是不確定的,有可能是上午有可能是下午。
銀行理財產品到賬時間按機構劃分:
一般銀行的理財產品按照機構分,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總行出售的理財產品;一類則是分行出售的理財產品。一般情況下,產品到期日中午銀行就會開始清算資金,所以分行出售的理財產品一般當天晚上便可到賬。但理財產品若是在總行購買的,就必須先通過總行批量清算數據,在總行清算完畢後再傳給各地支行,而各地支行在收到數據後再進行二次清算。另外,若購買總行的理財產品,一般還會多出1至2個工作日的清算時間。若是代銷其他公司的產品,如保險型理財產品,資金到期後還必須先去到保險公司的財務處再回到銀行,那麼這個過程需要清算的時間就更長。
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和國內相關法律條款沒有針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到期日和到賬日及計息的強制性規定或指導性意見。目前,各大銀行在發布的每一款理財產品時都有將該事項公告寫入產品協議中。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銀行的做法並無不妥。但從公平角度來看,即使有事先合同約定,也不能改變理財產品在清算期間,投資資金仍被銀行佔有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