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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產品最新問題通報

發布時間:2021-08-30 14:34:04

A. 人身保險公司審核發現

個人人身保險可報銷的事項,是由保險公司理賠員在按照理賠程序處理後,認定可以理賠的事項。
從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到保險人作出理賠策略,需要經過一系列的工作處理過程,為了保證人身保險理賠工作的質量,必須遵循一定的理賠程序。人身保險的理賠工作根據不同險種和保險事故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通常包括登記立案、單證審核、現場勘察、責任審核和賠付計算等環節。
一、登記立案
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義務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出險人姓名、身份信息、保險合同號、險種類型、聯系方式等相關情況及時地通知人身保險公司。我國《保險法》中明確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可見,當發生人身保險的保險事故時盡快發出出險通知是被保險人一項應盡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該按照所投保險種的具體規定在限定的時間內報案,及時到指定的理賠部門或機構填寫「人身保險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我國《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作為人身保險的理賠部門在收到客戶的索賠請求後,應該按照固定的程序對索賠事故進行登記,及時填寫「出險登記簿」,對相關事件進行記錄。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報案時間、被保險人姓名、保單名稱及號碼,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等情況,及時抄錄相關保險單、批單副本,並在抄錄單上註明抄單日期,確認簽名,以確保保險事故能順利地進入理賠處理過程,實現保險事故的登記立案。
能夠進入理賠程序的保險事故,其在登記立案的時候就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出險人必須是人身保險合同承保的被保險人;其次,申請理賠所發生的風險事故必須是在人身保險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事故,同時也要在限定的時限內提出理賠請求,而且要提供完備的理賠請求材料才能得以登記立案。
人身保險的理賠部門在登記立案的過程中,要對索賠人提出的索賠請求,按照相應的保險合同號碼編制理賠序號,並受理索賠申請人提交的人身保險理賠申請書,以及確認《理賠資料交接憑證》材料,確保申請理賠的資料的完整。
在實際業務中,被保險人一般先以口頭或電話形式向保險人發出通知,然後再補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發出出險通知標志著保險人理賠活動的開始。它是理賠活動的第一個環節。
二、單證審核
單證審核是人身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審核人身保險事故及保險責任的行為過程。在理賠申請人向人身保險公司提起理賠請求時,有義務提供理賠相關的單證材料,主要包括:保險單或者批單以及其他的保險憑證,附加險要提供主險的保險單,團體保險要提供所在團體的投保證明;繳納保費的證明材料;保險事故的相關材料,如當被保險人由保險事故導致死亡的,由保險公司認可機構提供的死亡證明及戶口注銷證明;當造成被保險人健康損害的,提供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的傷殘證明、醫療診治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相應的委託證明材料等。
出於風險防範的目的,人身保險公司在接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索賠申請單證以後,保險內勤人員要立即進行單證的審核,以決定是否理賠。理賠部門的審核通常也分幾個等級,每個等級的理賠審核人員具有不同的審核許可權,在相應的審核范圍內,對理賠事故進行核賠。
單證審核主要審理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保險合同、申請書等單證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審核損失發生的日期是否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審核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人身保險合同是否在保險合同的中止期。
(2)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完整,檢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就是理賠需要的材料,所出具的死亡、傷殘、疾病等證明是否真實;並檢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具有理賠認可的法律效力,是否是定點或認可的醫院證明,是否具有相應的印章等內容。
(3)審核申請人在索賠時與被保險人的關系,受到損害的是否為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等內容。
(4)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理賠事故是否有現場勘查的必要,人身保險理賠人員根據申請的單證判斷是否需要現場勘查。在初步確定賠償責任後,保險公司根據損失核對保單副本與出險通知單,並編制理賠調查通知書,提出調查內容及要點,為現場勘查准備。
三、現場勘查
現場勘查是掌握保險事故出險情況的重要手段。現場勘查是正確處理理賠案件的有效手段,能夠有效地保證理賠工作的真實、准確,減少騙賠、誤賠、錯賠事件發生的可能。
現場勘查是理賠人員根據理賠調查書的相關內容,提前做好准備,並與被保險人取得聯系,採取包括走訪、現場調查、委託調查等方法在內的一系列手段進行現場調查,客觀、合理、公正地給出現場勘查結果。現場勘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現場勘查確認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間的調查確認,可以有效地保證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之內;對於保險事故發生地點的調查確認,包括對出險地點的拍照、對現場概況的考察以及具體的人員傷亡核實,有利於確認保險事故的責任范圍。
(2)現場勘查和核實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也是對於保險事故責任的進一步確認。
(3)現場勘查被保險人的年齡、姓名、受到傷害的程度和進行醫學治療的過程,核實被保險人的損害程度和范圍以及支出的相關費用情況。
(4)為了獲得保險事故的舉證材料,保險理賠人員在現場勘查過程中還要取得有關行政部門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
現場勘查是明確理賠責任的重要方法,但對於人身保險來說,並不是每個人身保險理賠案件都需要進行現場調查。對於單證完備、保險責任明確且給付金額較少的理賠申請,大多不需要進行現場勘查,就可以進入責任審核程序,這也提高了人身保險公司的理賠效率。但對於較為特殊的人身理賠請求,則要進行現場勘查,以減少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同時在現場勘查的過程中,要對現場勘查中涉及的被調查人的姓名、職業、年齡、勘查地點、時間、內容等相關信息進行及時記錄,以保證現場勘查的真實有效。
根據現場勘查和現場記錄,保險理賠人員要及時地做出保險事故的勘查報告或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的報告要保證真實、准確,有據可循,並應該附加相關的證明材料,註明詳細的立案編號、被保險人相關信息、現場勘查的時間、勘查地點、保險事故的原因、費用的支出以及其他通過現場勘查獲取的材料,同時及時提交報告,從而為進一步責任審核提供第一手資料和理賠依據。
四、責任審核
責任審核是保險人在現場勘查後,根據單證的審核以及對現場的勘查報告,最終審核保險事故的性質,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行為過程。如果損失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就要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和賠償范圍;如果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必須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書面通知。如果涉及第三者責任,還必須分清責任大小。
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是以保險合同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為前提條件的。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保單規定的義務,保險人可以拒絕賠付。責任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核人身保險合同是否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在簽訂人身保險合同的時候,要秉持最大誠信原則,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在進行責任審核的時候,主要審核是否存在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不實告知,是否存在保險欺詐的事實。如果發現違反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行為的,且足以影響投保人作出承保決策的,保險人有權撤銷對保險事故的責任負擔,但對於存在不可抗辯條款的保險事故例外,一般的可抗辯期為兩年。
(2)審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遵循保險合同的要求行事。審核人身保險理賠請求是否遵循了合同的要求,也就是審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存在違背保險合同的欺詐行為。對於保險合同中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遵循的事項遭到違背時,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3)審核申請人提請的理賠事故是否是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的事故。在人身保險中,在審核導致人的生命或身體遭受損害是否是所承保風險引起時,需要審核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以及批單的內容,從而區分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確定造成傷害的風險是承保范圍內的風險。
經過了責任的審核以及各方面的核查、勘查和論證後,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理賠申請,最終作出拒賠的決定,並由相關理賠人員填寫並提交拒賠報告書,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向申請人發出拒賠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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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身保險,法律關系,財產損失保險中,涉及第三人的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個人財產的相關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綜上所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以及第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但是,除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外,其他涉及的人身保險利益如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及健康保險合同利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則沒有規定。

三、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涉及的人身保險利益的普遍做法由於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有些法院的法官對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分割涉及的人身保險利益請求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予以駁回,但也有法院認定人身保險利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但是如何去分割人身保險利益又有兩種做法:
一是分割已交的保險費。對於人身保險合同,雖然其種類繁多,內容繁雜,但是最容易確定的就是已交的保險費。因為已交的保險費在某個時間是確定的,所以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分割已交的保險費對法官來說應該是最省事的,而很多離婚案件當事人也是如此主張的;
二是分割人身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指當投保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應該退還投保人的部分責任准備金。一般情況下,採取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後,才有可能產生現金價值,而採取在投保時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則自支付保險費之日起,就產生現金價值。筆者認為這兩種分割方法均有自身的缺陷,不足以客觀、公平、合理地處理分割人身保險利益。

四、人身保險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及人身保險利益應按具體不同情況進行分割的建議在離婚案件中,人身保險利益雖然存在人身依附關系的性質,但是人身保險利益是基於人身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且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是由夫或妻一方交納的。除非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交的保險費是用其個人財產支付的,否則一般來說均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交納的。因此,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來說,基於人身保險合同產生的人身保險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於如何進行分割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視具體的情況進行分割,分割時應遵循公平、合理以及保護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一)離婚時,人身保險合同已產生保險金的分割
1、如果該人身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是夫或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的,那麼除非夫妻雙方當事人約定該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為受益人一方所有,否則應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割。
2、如果人身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為夫妻的子女或者其他人的,那麼該人身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金應為該子女或其他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人身保險合同尚在履行期間的分割
1、如果該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夫或妻一方且指定受益人為夫或妻一方的,那麼對於這種情況下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由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繼續履行人身保險合同,告知當事人在該人身保險合同退保時或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再根據產生的現金價值或產生的保險金進行分割。在具體分割時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交的保險費佔全部交納的保險費的比例再乘以人身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金或現金價值便是夫妻共同財產,最後再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2、如果該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是夫或妻一方,而指定受益人是子女或夫、妻一方的親屬或對方親屬的,那麼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該保險合同由一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如果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則保險金為受益人所有,不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退保,則按上述第1種情況的分割方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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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出台背景和意義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國保險監督會管理委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身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規范市場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客戶報告,以及建議書、招貼畫、宣傳單等形式提供新型產品有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 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非專業語言,通俗易懂,並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產品說明書內容應當與保險條款相一致。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之前,應讓投保人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上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並由投保人簽名確認。

第二章 投資連結保險信息披露

第八條 投資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投保人要承擔該產品投資風險」。
(二)產品基本特徵
包括投資部分的收益與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的關系,保障部分的收益與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的關系。
(三)投資賬戶情況說明
1、投資賬戶的投資政策和主要投資工具;
2、投資賬戶的運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該保險所連接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年的業績;如果運作時間不足10年,則為其存續時間每年的業績;
投資賬戶的業績計算應嚴格按照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程序方法進行,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自行設計業績指標;
4、對投資賬戶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及水平;
5、投資賬戶資產價值評估方法;
6、未來可能的投資連結部分的利益給付情況,應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7、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四)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退還份額。

第九條 在簽定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應當說明對投資賬戶收取的各項費用,並得到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賬戶因投資行為產生的稅收義務;
(二)投資賬戶在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將會發生的經紀費用和其他類似的交易費用;
(三)用精算方法確定的風險保障費用;
(四)投資賬戶收取的行政費用和投資管理費用;
(五)對於死亡和費用保證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投資賬戶單位價值。

第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報紙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賬戶過去5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賬戶設立不足5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賬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四)報告期投資賬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五)投資賬戶投資政策的任何變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45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說明保單持有人於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計價日在每個投資賬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保險金額、部分解約、保單貸款、費用扣除等內容。
報告應當說明,保單價值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並標出在下一報告日將會發生改變的項目。

第三章 萬能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萬能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證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費、死亡保險金和保單價值。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二)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以退還份額。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關於萬能保險的任何闡述中都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在聲明保單費用或利益的同時,應當:1、明確表明保證保單費用或利益;2、對於現在適用於保單的利率、費用等因素的非保證性和保險人變更這些因素的權利作出說明;3、如果非保證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這一上限;
(二)描述保單價值時應當同時說明相應的現金價值;
(三)在宣布結算利率時,應當說明決定該利率的頻率和時間;
(四)如果某項聲明指出該保單是指數關聯的,應當說明相關聯的指數。另外,還應說明決定結算利率的頻率和時間,以及為達到該結算利率對指數作出的調整;
(五)描述非保證的利益時,應當聲明這些利益是非保證的。

第十五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保單期滿前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前的保險成本及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別應當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將提前結束,並提出維系保單繼續有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
(二)前一報告期末及本報告期末的保單價值;
(三)分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和記入的各項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費、費用及附加險保費);
(四)本報告期末每一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額;
(五)本報告期末的現金價值;
(六)本報告期末的保單貸款余額;
(七)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保證保險在下一報告期繼續有效,報告應對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 分紅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分紅是非保證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布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十九條 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第五章 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後,應當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式給予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取消有關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其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和客戶報告制度出現重大失誤的,比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社會公眾造成誤導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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