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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碳匯基金管理平台

發布時間:2021-04-02 15:12:42

①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進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減少毀林和其他相關的增匯減排活動,普及有關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設、濕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活動;
(二)支持營造各種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紀念林、森林管理、認種認養綠地等活動;
(三)支持加強森林和林地保護,減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種以公益和增匯減排為目的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培訓;
(五)支持碳匯計量、監測以及相關標准制定;
(六)宣傳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和保護氣候意識;
(七)支持有關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公益事業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適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有較高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志願為中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二)工作勤奮認真、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努力奮斗;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為人正直、身體健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行使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名譽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碳匯造林公益項目;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符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②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China Green Carbon Foundation),經國務院批准,於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冊成立,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本基金會是中國第一家以增匯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該基金會由中石油和嘉漢林業等企業倡議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國綠色碳基金」。自2010年成立以來,已獲得境內外捐贈資產4億多元人民幣,先後在中國20多個省(區、市)資助實施和參與管理的碳匯營造林項目達120多萬畝。

③ 碳匯交易平台建立需要哪些條件

李怒雲近影 隨著中國碳匯林業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的作用不斷凸顯,「林業碳匯」逐漸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我們就中國林業碳匯的發展問題,專訪了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秘書長、國家林業局氣候辦常務副主任李怒雲教授。 問:發展碳匯林業對於我國社會經濟有何意義? 李怒雲:通過發展碳匯林業不但能減少二氧化碳在大氣中的含量,較好地保護生物多樣性,減少水土流失,而且成本較低,能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帶來多種效益。它在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給當地農民帶來收益;另外,雖然我國尚未規定企業的碳減排指標,但要求企業轉變生產方式,減低能耗,減少碳排放將成為趨勢。在減少碳排放難度較大的情況下,通過林業措施吸收二氧化碳,發展碳匯林業,可以為企業提供一個減排緩沖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減排壓力。 發展碳匯林業,充分發揮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功能,能為我國贏取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話語權和主動權,拓展我國經濟發展空間。 問:碳匯交易平台的建立需要哪些條件? 李怒雲:國家發改委表示,「十二五」期間,可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開展碳交易的試點。碳交易實際是碳信用指標的交易,而碳信用主要來自於減排和碳匯。在目前碳市場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我們正在開展相關的研究,為碳匯交易做准備。 碳匯要進入交易至少應有4個環節:一是要有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二是要有產品即碳匯;三是要有與國際接軌的計量、監測體系以及第三方認證、注冊等;四是要有碳匯買家。 問:我國林業碳匯項目實施在國際上處於怎樣的地位? 李怒雲:在國際上,雖然我國林業碳匯管理起步較晚,但在清潔發展機制碳匯項目方法學和林業碳匯管理工作上,我們走在了國際前列。此外,我國建立的公益性基金會——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其運行模式和規范的碳匯造林項目管理,在多次的國際交流中,受到國外專家稱贊,「你們做得很規范,計量方法與國際接軌,又不失中國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問:為發展碳匯林業,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未來將有哪些舉措? 李怒雲:國家將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增加投入,大力開展植樹造林,著力推進森林經營,全力加強森林保護,努力增加森林碳匯,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做出新貢獻。重點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第一,積極擴大森林面積,提高森林碳匯能力;第二,大力提高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碳匯功能;第三,突出加強森林保護,減少森林碳排放;第四,發展生物質能源,積極促進節能減排;第五,提倡多使用木材,增加木質林產品碳儲量。 問:為什麼中國乃至國際社會都越來越關注碳匯事業? 李怒雲:工業減排會給一個國家的經濟造成負面影響,但人類大規模排放溫室氣體引發全球變暖的問題又亟待解決。所以越來越多的專家把目光轉向了地球之「肺」——森林,希望通過增加碳匯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森林碳匯雖然是間接減排,但它的固碳投資少、代價低,綜合效益大,經濟可行性和現實操作性較強。一般情況下,每公頃森林一年大約能吸收10-40噸二氧化碳。

④ 全國性保護項目如何開展

2002年,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在北京成立辦公室,相繼與國家發改委、國家林業局、國家環保總局、水利部、國務院扶貧辦等中央部委簽署了合作框架協議,啟動了一系列全國性的保護項目,包括協助制定全國生物多樣性保護遠景規劃,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推動綠色木材采購和森林認證制度,推廣森林碳匯試點項目和國際標准,探討長江流域保護的有效途徑與方法等。目標是將協會在全球其他地方獲得的成功經驗應用到中國更多的地區,促進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推動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遠景規劃項目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與合作夥伴(包括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中科院、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和保護國際基金會)一起,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及其保護狀況進行全面而綜合的評估;確定需要優先保護的區域、生態系統和物種,並提出關鍵的保護行動和策略,以充實並更新現有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為中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自然資源的管理提供科學依據,促進中國的可持續發展。

國家環保總局和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於2006年11月17日在北京舉辦了「長江上游遠景規劃試點項目」啟動會,會議取得了圓滿成功,簽訂了《項目合作文件》。2007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紀念大會、中歐生物多樣性示範項目簽字儀式暨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益活動方案徵集啟動儀式在京舉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與包括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在內的首批5家機構和單位簽署了旨在中國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贈款協議。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獲贈的項目旨在中國開發並試驗新的保護區管理模式,使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能夠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結合,力求達到保護與發展的平衡。

2?保護區早期調研項目中國於1993年簽署批准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是第一批批准該公約的國家。2004年2月,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七次締約國大會上,中國政府接受了保護區工作方案。該工作方案的總體目標是要建立全面的、有生態代表性的和有效管理的國家和區域保護區系統。這項工作的陸地生態系統的建立須在2010年前完成,海洋生態系統須在2012年完成。第七次締約國大會所提出的工作方案為中國生物多樣性夥伴關系框架(簡稱CBPF)提供可持續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指南。該項目正是要評估中國保護區體系,協助制定中國保護區發展的戰略規劃,幫助中國政府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七次締約國大會所提出的保護區工作方案。為中國生物多樣性夥伴關系框架創建有效的可持續生物多樣性保護夥伴關系,並為申請全球環境基金的項目建議書編寫提供支持。

保護區優先調研項目於2006年全面實施,其主要內容包括:為中國保護區制定一套有時限可循且可衡量的目標和指標體系,以支持中國生物多樣性夥伴關系框架項目下的監測項目;開展中國保護區空缺分析試點;完成中國保護區管理能力需求的評價與能力建設項目設計;分析國家級保護區的資金來源、需求及滿足資金需求的多種途徑。

3?森林多重效益項目基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的宗旨,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保護國際(CI)和國家林業局在全球生物多樣性關鍵地區之一的中國西南山地共同實施森林多重效益項目,簡稱「FCCB項目」(即森林、氣候、社區、生物多樣性項目)。該項目通過引入隨《京都議定書》應運而生的國際碳匯市場以及仍在探索階段的生態效益有償服務機制,在國家層面上推動科學造林以促進片斷化生境的恢復工作,並試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旨在促進政府造林工程的生態服務功能最大化,並可為植樹造林和生物多樣性恢復帶來持續的資金支持;目標是在中國西南山地項目點恢復森林植被,緩解氣候變化,改善社區村民生產生活環境,保護和建立生物多樣性廊道帶,實現森林的綜合效益,為實施森林恢復和獲得碳匯受益提供示範。

2005年,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保護國際、中國綠化基金會和國家林業局開始共同探討碳匯基金的設立,引導碳匯項目最大程度地惠及社區和生態環境,探索生物能源在中國的開發運用前景。項目另一政策層面的重要產出是協助國家林業局等有關單位制訂了中國的「碳匯」優先發展規劃,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目標和造林、減緩氣候變化的活動結合,擴大了「多重效益」概念的影響。項目組與國家林業局共同選擇了四川王朗和雲南高黎貢山兩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作為森林多重效益項目實驗點,與雲南省林業廳確定了雲南省的3個森林多重效益項目實施縣。在探索生態系統有償服務機制方面,協會項目組選擇了麗江縣吉子水庫進行生態系統有償服務試點。2007年,中國FCCB騰沖項目獲得首批CCBA金牌認證。保護國際和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合作的騰沖項目是第一個獲得CCBA標准認證的項目。項目位於著名的雲南高黎貢山西坡、高黎貢山自然保護區南段。雲南也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關鍵區域之一。

4?森林可持續經營項目為減少區域內非法木材採伐和貿易對原始森林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嚴重威脅,2004年8月起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中國部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尤其是國家林業局、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合作,積極尋求解決區域內非法木材採伐和貿易的可操作方案。通過推動國內公共部門與林業加工企業採納綠色木材采購政策,促進國內可持續林產品原料供給,盡可能地減緩非法木材採伐與貿易對區域內天然林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壓力。該項目開展的工作主要有:

促進中國相關政府部門與區域相關利益者就打擊非法木材採伐及貿易問題的對話。2005年3月,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與森林對話組織等非政府組織在香港舉辦了以非法木材採伐和貿易問題實際解決方案為主要議題的國際研討會。香港會議成為中國國家林業局進一步推動解決區域非法木材採伐和貿易的重要推動力。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目前是中國國家林業局有關非法木材採伐和貿易問題咨詢組的重要成員之一。

與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亞太森林項目合作推動中國參與解決非法木材採伐和貿易問題的區域進程。項目開展以來,協會推動並支持中國林業官員參與討論非法木材採伐及貿易解決方案的區域性國際會議,包括2005年在菲律賓宿務召開的區域海關加強合作打擊非法木材採伐國際研討會,2006年在土耳其安塔里亞召開的東北亞森林執法與施政(簡稱ENA-FLEG)部長級會議後續行動研討會,並於2006年9月與國家林業局及其他國際組織合作在北京召開了第3次森林對話機制會議。

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與國家林業局共同組織國家林業局官員考察印度尼西亞及澳大利亞,探討雙邊及區域解決方案。2006年11月,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中國部、印度尼西亞項目部及亞太森林項目與國家林業局共同組織國家林業局5名高層官員就森林可持續經營及打擊非法木材採伐貿易國際經驗主題對印度尼西亞及澳大利亞進行了實地考察。

協助國家林業局出台相關行業技術規范。為了規范林業企業相關的行為,國家林業局擬制定《中國林業企業海外採伐、森林培育、林產品采購技術指南》,2006年年底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中國部開始與國家林業局合作為該技術指南的出台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

2007年,由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中國部與國家林業局科技發展中心共同在北京舉辦了「森林認證試點工作會議」。會議總結分享了2006年國家林業局開展的6個森林認證國家標准試點單位的經驗和問題。2008年,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和雨林聯盟、世界自然基金會北京辦事處、國家林業局對外項目合作中心、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共同在北京主辦了「森林與林產品認證及市場發展國際研討會」。

5?長江保護項目長江流域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對全球生物多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不可持續的開發活動、城市和工業污染、不協調的區域發展,特別是森林採伐以及大壩和其他水工建築物所產生的取水、阻斷洄遊通道以及改變自然流量節律等影響,對長江流域淡水生態系統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為了減輕或緩解這種長期的生態影響和破壞,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於2006年7月成立了長江保護項目。

長江保護項目致力於保護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最豐富和最重要的區域,保護、重建長江的生態健康,從生態保護的角度優化流域內水壩的設計和運行方案,減少流域內人類活動對水生生物棲息地和生態系統的負面影響,以及推動長江綜合水資源管理。

2006年9月,項目與長江論壇秘書處、全球水夥伴(中國)在重慶共同舉辦了「河流生態流量」國際研討會。2006年11月,項目與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中國水電顧問集團公司、中國水力發電學會聯合舉行「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國際研討會,邀請國外專家介紹美國水電開發的經驗和教訓以及協會在美國、巴西為緩解水電開發對生態環境威脅所開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並與國內水電規劃設計、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共同探討通過整合電網調度,優化長江上游水電建設投資並保證重要水生生物棲息河段生態流量的可能性。2008年,農業部長江漁業資源委員會與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在京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雙方開始在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開展全方位合作。

⑤ 森林碳匯的市場交易

中國已經明確把增加森林碳匯作為了一個重要的增匯的措施,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是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2011年11月1日,經國家林業局同意,由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與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合作開展的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在浙江義烏正式啟動。儀式上,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頒發了「全國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銅牌,包括阿里巴巴在內的10家企業簽約認購了首批14.8萬噸林業碳匯。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經國務院批准,於2010年7月19日成立,是我國第一家以增匯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經浙江省政府批准,於2010年12月6日成立,是全國唯一的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平台,主要從事林權交易、原木(木材)等大宗林產品交易、林業碳匯交易等。
以德國為例,說德國雖然目前(2010年)森林覆蓋率超過30%,但是卻沒有申請CDM的項目。原因是如果申請森林碳匯的CDM項目,就必須證明這片碳匯林是為了吸收空氣中的二氧化碳而「額外」種植的。並且由於樹木種類的不同,年份的不同,甚至土壤土質的不同帶來的固碳性的不同,這些都給計測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五大環節
這5大環節包括:①生產標准,②計量碳匯的標准,③認證標准(即檢查驗收的標准),④交易的規則,⑤交易的標准。關於交易的標准應由交易所來制定和執行,而認證標准則應該由生產方和交易方之外的第三方來完成。認證驗收的第三方機構,也在建立培訓中。

⑥ 國龍碳匯基金是不是騙局現在情況怎樣

事實上,目前如「國龍碳匯基金」這樣的機構和網站並不少見。但據本報記者調查核實,目前我國通過CDM能在國際市場交易的森林碳匯項目只有5個。市場上類似「國龍碳匯基金」的項目涉嫌作假。真假「碳匯」紐約並不存在「碳匯交易所」。
簡單的說,所謂碳匯交易,就是發達國家出錢向發展中國家購買碳排放指標,這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森林生態價值補償的一種有效途徑。這種交易是一些國家通過減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將多餘的碳排放指標轉賣給需要的國家,以抵消這些國家的減排任務,並非真正把空氣打包運到國外。
碳匯,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主要是指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說是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UNFCCC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達成。它包含除了UNFCCC之外法律上所需承擔的義務。議定書附件B中包括的各國(多數國家屬於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及經濟轉軌國家)同意減少人為6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諾期內排放量至少比1990年水平低5%。

⑦ 碳匯造林如何申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以下簡稱「碳匯項目」)管理,提高碳匯項目實施成效,根據《中國綠化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項目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碳匯項目特點,參照國際碳匯項目管理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國綠色碳基金資助的碳匯項目管理。本辦法所稱的碳匯項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活動以及與碳匯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准制定、科學研究和成果推廣、技術培訓和宣傳等項目。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負責協調捐資方提出碳匯項目立項和實施初步意見;指導項目實施;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技術規定;組織專家開展相關的碳匯計量、監測、核證、檢查等活動;負責歸口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條 中國綠化基金會負責項目的資金管理、撥付;監督資金使用;參與制定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程;參與項目審定與檢查;負責組織包括捐資方參與的、與項目有關的宣傳活動等。
第五條 項目年度計劃及其審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與捐資方充分協商。必要時應徵求專家意見。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利用計算機軟體系統對項目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項原則
第七條 立項應堅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則。充分尊重捐資方意願。
第八條 碳匯項目造林應當以營造生態公益林為主。項目區域安排應當在注重適地適樹原則下,優先考慮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如大江大河源頭、重要水庫周圍、西部風沙源、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和石油、煤炭開采礦區等。在盡可能多地積累碳匯的同時,力求通過項目實施促進當地生態恢復,促進當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碳匯項目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原則上每個項目實施規模不少於5000畝。每年立項數量及具體規模還應當根據中國綠色碳基金實際獲得的捐款數量來確定。

第三章 立項程序
第十條 每年6—7月份將通過公告形式組織下一年度項目。項目以縣為單位申報。一個縣一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項目公告的具體要求,報送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項目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項目建設范圍(鄉鎮)、項目計劃造林規模和申請資金數量;擬開展項目造林地點的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情況;項目實施的意義;項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開展項目的造林地權屬情況,即是否具有當地規劃部門核準的林地使用權證、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等;樹種尤其是鄉土樹種、種苗、勞動力等條件;火災和病蟲害等自然災害預防控制能力;造林後期經營管護能力等);初步實施計劃和投資使用方向等。
項目建議書編寫後,應通過各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統一向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各地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後,應當及時組織捐資方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遴選。遴選後的項目,應當提交中國綠色碳基金執行理事會討論和審批立項。當年申報的且符合條件而未能獲得審批的項目,將納入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備選庫。
第十三條 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下達書面任務批准通知書,明確項目造林任務和投資規模。任務批准通知書同時抄送各省(區、市)造林主管部門。同時,當年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將通過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接到任務批准通知書後,應當及時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重點應當把造林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並編製造林施工作業設計。同時,實施方案中還應當明確項目造林的具體組織形式、整地栽植等實施計劃、造林後期管護經營形式和制度、項目受益群體和利益分配形式、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相關技術環節應當參照《中國綠色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暫行規定》執行。
在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對涉及確定造林地、造林樹種、項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組織形式、管護經營形式等事宜,應當充分尊重項目所在區域的群眾意見。
為了擴大項目活動影響,項目實施方案中,還應對項目相關宣傳活動進行初步安排。宣傳活動相關要求見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應當報送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及時批准。
第十六條 實施方案得到正式審批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正式項目實施合同。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得到審批且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及時按計劃組織開展造林及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確保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造林施工;保質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務;切實落實管護措施和制度;有效預防火災和病蟲害;積極配合開展碳匯計量、監測等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派技術人員到項目實施地點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活動所累積的碳匯進行計量和監測。
第二十一條 項目整個實施周期為20年。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在造林後的20年內,項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護,並納入當地森林資源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應單獨實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項目重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實行責任制度。項目管理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負總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技術環節負責。

第五章 項目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本項目實行自查、驗收和核查。自查、驗收和核查應當依據項目實施方案,並參照《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管理辦法》和《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技術規定》進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造林面積、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業質量、病蟲害和火災發生情況或風險評估、經營管護措施建立和落實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項目造林累計產生的碳匯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結束後一年內組織項目自查,並形成項目自查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自查報告應報經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在接到自查報告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捐資單位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組成項目驗收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小組應形成驗收報告,由驗收小組組長簽字後,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三年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項目核查組對項目實施成果進行核查。項目核查組應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小組組長簽字後,提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碳匯計量。項目期內共計進行四次碳匯計量。第一次碳匯計量應當在項目實施後的第五個年度進行。碳匯計量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資質的技術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指南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和項目成果鞏固期間,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和管護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完成項目任務;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准;管護措施未落實;出現嚴重破壞項目成果等情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整改。並視具體情況,酌情暫緩、扣減直至停撥項目資金以及停止安排後續項目。對嚴重破壞項目造林成果的行為,將責成當地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森林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懲處。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採取合同制管理。項目資金按照簽訂的實施合同分期撥付。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生效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6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20%的項目資金;項目核查合格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10%的項目資金;項目首次碳匯計量結束後,對於項目成果鞏固良好的項目實施單位,撥付剩餘的10%的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未盡事項,將在實施合同中詳細明確。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中國綠化基金會有權停撥和收回項目資金,並提請有關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項目資金來自於捐資方的公益性捐款,屬於公益性項目,享受免稅政策,項目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後,不得重復征稅或收取相關費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就此做出必要承諾。

第七章 項目宣傳
第三十四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旨在示範帶動更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因此,項目實施單位應將項目宣傳工作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統一進行策劃。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本著「務實、節儉、高效」原則,在項目正式啟動實施時,可舉行簡單的啟動儀式,並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適當的宣傳報道。同時,應當在項目區內有代表性的地點設立長期可視性的項目名稱碑、牌,統一冠名為「捐資方名稱+項目所在縣(市)+碳匯造林項目」,並在項目碑、牌背面,對項目基本情況做簡要記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網站發布各地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等相關情況。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報道或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國綠化基金會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不同形式的項目宣傳活動,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項目碳匯計量結果進行專項管理,及時通過網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資方捐資實施的碳匯項目產生的碳匯情況。允許捐資方在自行組織的相關宣傳中使用公布的碳匯計量結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⑧ 碳基金的管理方式

目前國際上購買CERs的碳基金和采購機構約有50家,主要有以下幾種設立和管理方式:
1、全部由政府設立和政府管理。如芬蘭政府外交部於2000年設立聯合履約(JI)/CDM試驗計劃,在薩爾瓦多、尼加拉瓜、泰國和越南確定了潛在項目。2003年1月開始向上述各國發出邀請,購買小型CDM項目產生的CERs。奧地利政府創立的奧地利地區信貸公共咨詢公司(KPC)為奧地利農業部,林業部,環境部及水利部實施奧地利JI/CDM項目,目前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亞完成了數項CDM項目。
2、由國際組織和政府合作創立,由國際組織管理。這部分CDM項目主要由世界銀行與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促成。世界銀行的雛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創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蘭,挪威,瑞典,荷蘭和日本國際合作銀行參與,另外還有17家私營公司也參與了碳基金的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銀行管理,與此相同的碳基金還有義大利碳基金、荷蘭碳基金、丹麥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由政府設立採用企業模式運作。這種類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國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國碳基金是一個由政府投資、按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成立於2001年。政府並不幹預碳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業務,碳基金的經費開支、投資、碳基金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由董事會決定,政府不幹預。
4、由政府與企業合作建立採用商業化管理。這種類型的代表為德國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碳基金由德國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共同設立,由德國復興信貸銀行負責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業和兩家政策性貸款機構組成。政策性貸款機構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DBJ)代表日本政府進行投資與管理。
5、由企業出資並採取企業方式管理。這些碳基金規模不大,主要從事CERs的中間交易。

⑨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簡介

高效的捐款利用 專業的項目執行 完善的監督管理

⑩ 中國正式碳匯基金有幾家

1、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於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冊成立,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該基金會由中石油和嘉漢林業等企業倡議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國綠色碳基金」。
2、國龍碳匯基金是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誕生的中國第一家以應對氣候變化、增加碳匯、幫助企業自願減排為目標的全國性投資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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