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一般不是股權投資公司。
持股平台一般是合夥制企業
有限合夥由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共同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作為代價,有限合夥人不具有管理合夥事務的權利。
普通合夥人行使有限合夥事務的管理權,而且也只有普通合夥人有權代表全體合夥人約束合夥組織。有限合夥人只有對合夥事務的檢查監督權。
1. 由上述概念可見,被投資企業要想要控制有限合夥制持股平台,選擇做普通合夥人就夠了,可以以少量的出資控制全部平台資本。而要實現對公司制持股平台的控制,則須通過股權比例優勢、委派董事人數或者決策權與分紅權的分離等約定的方式實現,相對更加復雜。
2.公司制平台的管理程序相對繁瑣,公司需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需要明確三會和總經理的職權范圍,以確保持股平台運營管控有效,保證被代持的持股員工的利益得以實現。而有限合夥的內部治理機制靈活,合夥人之間可以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方式等。
3.公司制企業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直至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公司的可分配利潤相應減少,而合夥企業沒有該強制性要求。因此,在同等條件下,有限合夥平台可分配利潤大於公司平台。
❷ 如何對股權進行稀釋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定向增發、直接發行新股,等等,都可以稀釋原來的股票的股權。
每輪融資結束後,無論是創始人、員工還是投資人,你們的股權都會被同比稀釋。
創業公司在引進投資人的時候,風投向公司注入資金,相應獲得一定的股權。這既可以是創始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權份額轉讓給投資人;也可以是通過公司增資方式,例如,公司原來總股本100萬,兩位創始股東各佔50%,現在增加到200萬,其中增加的100萬由投資人認購,而各方共同約定:公司在增資後的總價值(不同於股本)為1000萬。因此,增資後的股權結構就變為:投資人持股10%(100萬除以1000萬),兩位創始股東持股均為45%,相比增資前,創始股東的股權各稀釋了5%。
創業公司在進行下一輪融資時,股權稀釋方法也同上,各創始股東、前一輪的投資人的股權均會相應稀釋。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❸ 公司融資,股權稀釋可否不按等比例進行,有無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佐證
不能,公司法規定了同股同權,但是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你的目的:
1、不直接增資,你可以自己先出資增資,然後再將股權轉讓給向對方;
2、股權轉讓的時候溢價轉讓,比如原來是1股1元,你轉的時候可以1:5溢價轉給對方,即1股5元,這樣你的表決權依然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得到維護;
3、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四十二條規定,表決權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即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里你就可以約定比如你的表決權大於出資比例。
當然這些方式都需要與對方進行談判。
❹ 股權稀釋是什麼意思
股權的稀釋意味的意思如下:
當公司具有復雜的股權結構,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轉換的優先股以外,還有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的時候,由於可轉換債券持有者可以通過轉換使自己成為普通股股東,認股權證持有者可以按預定的價格購買普通股,其行為的選擇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變小。通常稱這種情況為股權稀釋,即由於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減少的現象稱為股權的稀釋。由於中國目前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屬於簡單股權結構,中國證監會目前還未對復雜結構下的每股收益的具體計算方法做出規定,原則上規定發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股票的公司應該按照國際慣例計算該行指標,並說明計算方法和參考依據。
眾所周知,很多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發生了股權稀釋的現象,因此後悔莫及。但也有很多企業在融資之處就已經有詳細的方案可預防出現這種現象,如何在融資中避免股權稀釋呢,我們以卡聯科技與LP簽訂的「反稀釋條款」來說明,具體內容:增資完成後,如果卡聯科技再次增加註冊資本,新股東增資前對公司的估值不應低於本次投資完成後的估值,以確保PE所持的公司權益價值不被稀釋。如公司再次增加註冊資本,新股東增資前對公司的估值低於公司投資後估值的,PE有權調整其在公司的權益比例,以保證權益價值不被稀釋;如果公司以低於本次投資後的估值再次增加註冊資本的,則李兵和張捷將向PE進行現金補償。
❺ 通過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作為中介買入股權,客戶與基金公司之間屬於什麼合同關系
通過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作為中介買入股權,客戶與基金公司之間屬於委託理財關系,基金公司沒有固定回報率,股票的漲跌直接影響了你的投資收益。這樣的委託關系往往是投資人,也就是客戶對於股市不太了解,又想介入股市,就委託有投資股市經驗的基金公司代為經營。
❻ 公司融資,股權稀釋可否不按等比例進行,有無相關法律
不能,公司法規定了同股同權,但是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你的目的:
1、不直接增資,你可以自己先出資增資,然後再將股權轉讓給向對方;
2、股權轉讓的時候溢價轉讓,比如原來是1股1元,你轉的時候可以1:5溢價轉給對方,即1股5元,這樣你的表決權依然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得到維護;
3、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四十二條規定,表決權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即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里你就可以約定比如你的表決權大於出資比例。
當然這些方式都需要與對方進行談判。
❼ 持股平台是不是私募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設立的以購買公司股權為主要投資目標的基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種資金的集合。持股平台是指多名股權投資者為購買同一目標公司股權而搭建的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一般來說,私募股權基金可以說是一種持股平台,它的存在形式也主要為公司或合夥企業,也不實際經營業務,設立目的也是為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也許很多人就有疑惑,會追問私募股權基金與持股平台到底有什麼不同?投資項目時,是選擇私募股權基金的形式去投還是用一個簡單的持股平台去投呢?
私募股權基金與一般持股平台的八點不同之處:
1合意的形成過程不同
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意是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行為撮合形成協議,是一種雙向行為,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相互許諾;而持股平台是平台全體創始人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的一種契約,是一種單向行為,全體股東或合夥人為實現一個共同的目的而履行自己的義務。
2成員構成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是管理人以非公開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對象募集的資金,其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設立前是不確定的;而持股平台的設立不存在募集行為,其成員(股東或合夥人)在持股平台設立前是基本確定的,如員工持股平台一般為公司的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
3投資對象不同
定向投資的私募基金只投向一個主體,而大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會投向多個主體,被投資方並不一定與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有關聯關系。而持股平台一般只投向一個企業,即平台份額持有人在職的企業。
4成員的資格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份額持有人必須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而持股平台的成員無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只要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
5管理形式不同私募股權基金必須委託具有資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而一般的持股平台則無此要求。
6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的必備條款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合同(章程或合夥協議)除應符合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外,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如該法第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而持股平台只需符合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7設立程序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不僅需要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還需要在基金募集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且後續需對基金的運作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披露;而持股平台無需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8參與新三板掛牌企業定向增發的資格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不僅可以參與企業任何階段的增資行動,包括有限公司階段、股改後掛牌前、掛牌時及掛牌後各個階段。而持股平台不能參與企業掛牌時或掛牌後的定向增發(《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