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要承擔什麼責任
簽訂合約所述所有責任均需要承擔
2016年5月1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
該同志的主要內容是對於銀行代銷業務的現象進行治理與整理,規定中銀行是不允許進行產品代銷的。
2. 第三方理財公司涉嫌銷售虛假理財產品將會怎樣審判
你們公司老闆這么黑心?讓你銷售假項目!
所有涉及該項目的客戶、公司、理財經理都會被法院傳訊,你首先要知道你是否違了哪些法
1、銷售人員有無從業資格證
2、銷售公司有無銷售牌照
3、虛假宣傳看程度是否構成詐騙
4、涉案金額的大小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每條只要依法判決,那都是大案,另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3.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4. 第三方銷售的理財產品非法集資有沒有法律責任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 違法經營罪是什麼罪
違法經營罪一般是非法經營所犯得罪。
非法經營罪:
1、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犯罪主體:
1、非法銷售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主體,依本條願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6. 私售理財產品行為是指什麼
銷售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審批的理財產品,輕則是攪亂市場,重則是犯罪。
7. 銀行理財產品不當銷售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消費誤導以及不如實全面告知,但不屬於法律范疇。受道德譴責以及事態嚴重受所在單位處罰。
8. 理財產品涉嫌詐騙參與銷售的人員會付什麼樣的責任
公司涉嫌工商詐騙,員工是沒有責任的,老闆的責任,或者是總監的責任,小員工吊事沒有
9. 做銷售賣理財產品違法嗎
不違法,你可以跟我一樣,為化妝品做代理,這個是多賣多得的,不需要任何費用的
10. 假冒銀行理財產品進行詐騙如何定性
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
1,以銀行理財產品為誘餌,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採取誘騙或欺詐的手段,使受害人上當並騙取受害人錢財的,符合刑法中詐騙罪的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例如:張三為了騙取他人錢財,向周圍的人謊稱有某種高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騙取他人信任後,借代別人購買理財產品為名向他人索要錢財,但並未購買理財產品而是占為己有,張三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
2,借銀行理財產品的幌子,銷售自身的理財產品的,要看具體情況,一般構成合同欺詐。例如:某銀行櫃面向儲戶A某銷售某理財產品,這個產品本身是一種保險,但銀行櫃面缺隱瞞保險的事實,向儲戶宣稱是銀行可存取的理財產品,致使儲戶出現錯誤判斷購買該保險,實際上櫃面的行為就構成了一種合同欺詐,雖然不屬於犯罪領域,但其行為明顯讓儲戶造成錯誤判斷,儲戶有權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3,其他情況,即還有一種,就是個別私營金融機構打著銀行的幌子,自稱出售銀行理財產品,實際上卻是非法向群眾聚攏資金,用於私人機構放債,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即私人以銀行的名義並以銷售理財產品的名義行集資之實,可能會構成詐騙罪或者非法集資罪等,具體要看實際情況而定。
以上是你提出問題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情況,請具體說明實際狀況
另外,關於是否觸犯刑法的具體定性,需要看實際情況,而不是籠統的說如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