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認可視為無效!
B. 關於保險公司 從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問題
從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本條是對2002年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擴充和完善。事實上,《辦法》中並未出現「風險提示語句」字樣。只是在《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中指出「《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才將該語句稱為「風險提示語句」。
C. 如何解讀保監會「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
作者:唐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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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於2016年4月22日發布「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一時間在社會上炸開了鍋。在筆者的朋友圈裡,一撥是香港的保險從業人員,另一撥是內地的保險從業人員,可謂一半歡喜一半憂。對於那些准備赴港投保的消費者,更多的是不知所措。如何正確解讀該提示,顯然非常之必要。
一、風險提示的出發點
保監會在越來越多內地居民選擇赴港購買保險產品的大背景下作出風險提示,其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無論是時機的選擇,還是其呵護消費者的出發點,都是值得肯定的。風險提示本身不存在對香港保險的好壞評價。
二、香港保單的法律保護問題
由於投保風險最大的風險來自於法律保護與否的風險,也是消費者比較容易迷惑的事項,故保監會將此事宜列為第一要點加以提示是非常正確的。需要強調的是:
1)「香港保單不受內地法律保護」不等於「香港保單不受法律保護」,換言之,「香港保單受香港法律保護」;
2)在境內投保香港保單,則屬於非法的「地下保單」,既不受內地法律保護,也不受香港法律保護。消費者如果有心購買香港保險,必要的勞苦是免不掉的。
三、匯率風險和外匯政策風險
這是一項非常暖心的提示,現在的金融市場瞬息萬變,美元時漲時跌,保監會實時做出提示,確實可以令到很多非理性思考的消費者重新審視自己的投保是否恰當,是否在自己的風險承受范圍內。此外,外匯管理不屬於保監會的職責范圍,人家也是點到為止的提醒這裡面存在「政策風險」,精明的消費者就應該去外匯管理局進一步咨詢到底什麼是「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什麼是「非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否則到時候交不了保費就麻煩了。
四、保單收益問題
根據筆者對香港保險產品的研究,香港保險確實存在保證收益和非保證收益(見筆者之前的文章「 」)。但該提示有點過於強調「不確定性」,忽略了香港保險產品對於收益一步步確定的合同安排,將「不確定收益」逐步轉化為「確定收益」,比如香港保誠「雋升」保單中的「歸原紅利」一經年報披露即轉化為確定收益。
五、現金價值問題
香港保險保單前期現金價值低,退保損失大,這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提示非常到位。所以,消費者應根據自身的狀況來決定購買哪種類型的保險。譬如,很多年輕家長為孩子購買長期的教育儲蓄基金,本身就是長期投資的心態,中途退保的概率就很低,存在的風險不大。
六、合同條款問題
筆者作為律師,閱讀香港的保險合同都非常困難,更何況普通的非法律人士,所以對保監會這一提示感同身受。為此,筆者還專門以「雋升」為例,用內地閱讀習慣對該產品的合同條款進行了解讀,可謂有先見之明(小得意中)。
D.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E. 中國保監會關於投保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風險提示的公告
為防止保險公司營銷員和銀行代理機構的銷售人員通過誇大新型人身保險產品收益率,套用「本金」、「利率」等概念混淆新型人身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隱瞞新型人身保險產品各項費用扣除情況等手段誤導保險消費者。切實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向廣大保險消費者提示如下:
一、本提示中的新型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這些產品具有下列主要特點:
(一)分紅保險產品。分紅保險產品具有確定的利益保證和獲取紅利的機會。分紅水平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可分配給您的紅利是不確定的。
(二)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實際投資收益可能贏利或虧損,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一般分設多個賬戶,由於投資目標及相應資產配置策略的不同,每個賬戶的風險、收益也不盡相同,請您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在各投資賬戶之間的資金分配。您所繳納的保險費並不是全部進入投資賬戶用於投資,而是要扣除初始費用或在進入投資賬戶時收取買入賣出差價。進入投資賬戶後也可能發生一定的費用支出,如資產管理費,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等。保險公司在提供賬戶轉換、部分領取等服務時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或退保費用。請詳細了解所有費用扣除情況。此外,請您注意各項費用水平是否為確定的,若不確定,還應注意費用收取的最高水平或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法。
(三)萬能保險產品。萬能保險產品結算利率設有保證利率,超過保證利率的部分是不確定的。保險公司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是年化收益率,只能代表當月的投資情況,不能理解為對全年的預期。結算利率並不是針對全部保險費,僅針對投資賬戶中的資金。您所繳納的保費並不是全部進入投資賬戶,而是要扣除初始費用。進入投資賬戶後也可能發生一定的費用支出,如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等。保險公司在提供部分領取等服務時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或退保費用。請詳細了解所有費用扣除情況。此外,請您注意各項費用水平是否為確定的,若不確定,還應注意費用收取的最高水平或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法。
二、請注意區分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新型人身保險產品兼具保險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按照產品性質的不同,對於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具有不同的偏重,但本質上均屬於保險產品。不宜將兼具保險保障和投資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銀行理財產品、基金等金融產品的收益進行片面比較,更不要把保險產品混同於銀行存款或者基金。
三、請關注保險銷售人員的銷售資格。通過保險公司營銷員購買新型人身保險產品或者通過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購買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產品,您有權利要求銷售人員出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
四、投保前請認真考慮繳費能力。新型人身保險產品一般保險期限較長,保費繳納方式分一次性繳費和分期繳費兩種,如果選擇分期繳費,請您投保前充分考慮是否有持續穩定的財力支付保費。否則,投保人可能會喪失保險保障並承擔退保損失或者喪失部分保險合同利益。
五、投保前請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請您投保前特別關注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產品說明書和利益演示,了解保險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和產品特點,清楚您購買保險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宣傳材料或產品說明書對未來收益的描述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也不能簡單理解為分紅率和投資回報率。
六、請如實填寫投保單中的內容。請您填寫投保單時一定要嚴格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對投保單上需要填寫的被保險人年齡、健康狀況等項目如實填報,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要親筆簽字確認,不要讓銷售人員或其他人代簽名,否則將會影響您的權益。
七、請慎重考慮退保。新型人身保險產品規定有猶豫期(一般指自您收到保險合同並簽字起的10日內)。在猶豫期內撤銷保單,您可以收回全部已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將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在猶豫期後退保,您將承擔一定的損失,保險公司將只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建議您在投保前仔細考慮,不要將短期內可能需要使用的資金用於購買保險,以免因將來退保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八、請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客戶回訪工作。中國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在猶豫期內實行100%回訪確認,一般為電話、信函和上門回訪等形式。回訪目的是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再次確認您是否清楚購買保險產品應注意的主要事項。請您投保時准確、完整填寫個人信息,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對您及時回訪。
九、中國保監會高度重視投保人權益保護工作。如您發現保險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銷售誤導問題,請注意保留書面證據或其他語音證據,以便維護您的權益。您可以向保險公司反映,也可以向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投訴,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F. 為什麼要進行基金,保險的風險提示
做個不是很恰當的比喻,吸煙有害健康,香煙上都會這么寫。。
並不是為了撇清責任,風險性是投資的基本性質,風險就是可能虧損可能盈利,而中國的大多數人對這個並沒有清楚認識,覺得投資股票基金就是賺錢,多少人在股票上傾家盪產,甚至跳樓阿,基金有風險,這是一個善意的提示!!
另,投資連結險、萬能險等有投資賬戶的保險才是有投資風險的,而傳統的保障性質的保險產品是無風險的,相反他們是對風險的處理和防範!
G. 應當提示保險產品的
從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本條是對2002年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擴充和完善。事實上,《辦法》中並未出現「風險提示語句」字樣。只是在《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中指出「《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才將該語句稱為「風險提示語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保險理財產品都有哪些風險
保險的理財產品都是忽悠人的,你說風險有多大?
1,想算計保險上賺錢的,最後反被保險算計了!保險,就是你消費,保險公司為你服務,他是賺你錢的,不是給你分錢的,你不能把保險的本意給弄錯了,弄錯了就會上當受騙!
這個保險裡麵包含了更多的忽悠和欺騙, 給人留下的就是更多的心酸和不靠譜!
2,保險分紅和所謂的商業養老險就是一種忽悠陷阱、首先將你的錢款長期鎖定。陷入其中。長期不能自理。所謂理財分紅就是要自己存取自由,沒有分毫損失。這種忽悠陷阱既不能自己理財,又不知道最終的效益。如中途取款要損失慘重,只能按現金價值退保,而這個現金價值遠遠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一直到死,死的時候還要得的病,和保險合同上的病對號入座才可以理賠,否則就不會理賠!
應該在人大,政協會上提議,抵制保險分紅忽悠客戶陷入理財陷阱,同時也要給保險公司有個規則不允許也無權給公民強制,變相,誤導公民財產以保險分紅為由,使財產投入分紅陷阱,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3, 你以為這個大病保險就那麼好理賠, 這個重大疾病就是陷阱!
重大疾病險是保死的,也就講人要是得的病和重大疾病險里某一種病對號入座,這人就是「死路一條」了。如要買這種重大疾病險,不如買生命意外險(生命價值險,也是保死的),因為,功效是一樣,可是,交的保費要少的多。如一位30歲的人保重大疾病險30萬保額每年要交9千多(退保是可以拿到一點錢),保生命意外險30萬保額每一年是一千多。要是對家庭負責,保生命意外險就可以,和保險公司的糾紛也最少。重大疾病險,保險公司賺的是貨幣貶值的錢和退保時所扣相當一部份金額,所以,你繳越多錢保險公司就賺越多,每年9千多元交20年和一千多元是一個什麼樣概念差呢?
4,有句話叫做 :防火防盜防拐子,推銷保險全打死 。 可見當初保險業剛在國內起步的時候 ,用了許多老百姓無法太理解和欺騙的手段,導致了目前保險業的巨大阻礙!什麼銀行的是單利,保險的是復利,我們來問下,保險的復利怎麼就跑不過銀行的單利?保險業以後要是不終歸於保障,意味要和銀行拼理財分紅,只會自尋死路。
還有很多其它原因就不一一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