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定農產品購銷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1)農產品交易要征印花稅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
2. 購銷合同印花稅怎麼算印花稅最新規定
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計征總額」為購銷金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產生的購銷合同,免徵或減征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2)農產品交易要征印花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 簽訂的農產品收購合同是否可以免徵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4. 農產品購銷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並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 》(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5. 請問免稅農產品銷售收入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跟水利建設基金謝謝
免稅農產品收購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但必須有農產品收購協議書。水利建設基金是按銷售收入為基數繳納的與免稅農產品進項的增值稅沒關系。
6. 農副產品免徵印花稅問題
1、這個「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指的是:賣農產品的收購部門還是指要收購農產品的部門是國家指定的?
:指要收購農產品的部門是國家指定的。
2、我們公司是生產企業,需要使用農產品,購進的農產品是否繳納印花稅?
:不符合免稅條件,需要繳納印花稅。
7. 農產品銷售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如果簽訂了銷售合同,簽訂合同雙方都要交合同金額萬分之三的印花稅。
8. 請問農產品購銷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另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9. 簽訂農產品收購合同是否可以免徵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