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創業版市場的簡單論述題(200-300字)
【簡介】
創業板市場,是指專門協助高成長的新興創新公司特別是高科技公司籌資並進行資本運作的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的也稱為二板市場、另類股票市場、增長型股票市場等。它與大型成熟上市公司的主板市場不同,是一個前瞻性市場,注重於公司的發展前景與增長潛力。其上市標准要低於成熟的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因此更加註重公司的信息披露。
[編輯本段]【特點】
1、以增長型公司為目的。上市條件較主板市場寬松。�
2、買者自負的原則。創業板需要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營業能力自行判斷,堅持買者自負原則。�
3、保薦人制度。對保薦人的專業資格和相關工作經驗提出更高要求。�
4、以「披露為本」作為監管方式。它對信息披露提出全面、及時、准確的嚴格要求。
[編輯本段]【歷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板市場當屬香港創業板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板終於呱呱墜地。它定位於為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路、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板不設盈利底線,只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板會馬上愉快地接納。
在證券發展歷史的長河中,創業板剛開始是對應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板市場。發展至今,創業板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
回顧創業板的發展歷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板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范,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將目光盯住了當時處於朦朧和分割狀態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並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製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 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 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標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將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
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板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板,並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
[編輯本段]【定位】
創業板市場的正確定位市場人士都有這樣的願望,希望創業板市場定位寬松,具有彈性。從交易所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創業板市場的定位應重點突出以下幾方面:
(一)創業板市場是為中國新經濟服務的市場
1990年以來,美國以計算機、英特網、基因工程等高新技術為代表的新經濟群體迅速崛起,已經引起了整個西方經濟增長方式、經濟結構以及經濟運行規則的改變。在新經濟的帶動下,整個90年代成為了美國二戰後最長的景氣周期,創造了美國經濟「雙低一高"的神話。以美國為代表的新經濟何以能發展如此迅速?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得力於美國NASDAQ市場的迅速崛起和蓬勃發展。NASDAQ市場為美國新經濟的發展開辟了新的動力源,為企業的創新和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在中國,隨著市場化進程的逐步加快,一大批新興企業、科技企業得到了蓬勃發展,展示出中國新經濟良好的發展前景。據統計,中國現有新興企業超過7萬家,經科技部和省市科技部門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就有2萬余家。此外,全國已建立100 多個高科技企業孵化器、30多個大學科技園、20多個留學生創業園、500 多家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大批成長性企業正源源不斷地涌現,成為促進中國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與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新生力量。然而,隨著這批新興企業的迅速發展和壯大,需要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經濟金融環境,需要不斷補充新的發展動力,而中國的金融證券市場還不能滿足他們迅速成長的需要。因此,開設創業板市場是中國新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開設創業板市場,就是要為中國新經濟創造一個生長和發展的寬松環境;就是要為這批新興創業企業提供可持續發展的資金動力,提供比商業銀行和傳統證券市場更加靈活、方便而有效的融資安排。一言以敝之,就是要為代表著新的生產力的新經濟提供新的發展平台。
盡管新經濟正以幾何級數般的速度在發展,盡管新經濟已在傳統經濟面前顯示出無與倫比的生命力,但如果急功近利,急於求成,甚至拔苗助長,只能是欲速則不達,弄巧成拙,對新經濟、對創業板市場有百害而無一利。面對新經濟、面對創業板市場,應該滿懷激動但不能一時沖動,應該滿腔熱情但不應該過火發燒。新經濟也是經濟,創業板市場也是市場,他們都有自身的運行規律。只有把握其發展規律,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穩妥、審慎地運作,才能充分發揮創業板市場對新經濟的服務作用。
(二)創業板市場是注重上市公司成長性、講求上市公司質量的市場
創業板市場要以上市公司的成長性與質量為核心,這已成為業內共識。NASDAQ 之所以成功,根本原因在於它有一批類似於微軟、思科、英特爾這樣成長性強、質量高的優秀企業,而不完全在於低門檻的誘惑。如果不顧質量而一味追求上市數量,只會加速市場的死亡。如歐洲有一個新市場一開始什麼企業都上,連茶葉店、美容店都可以上市,最後導致關門歇業。這一教訓值得借鑒。因此,能否成功地吸引發展潛力大、成長性強的企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就成為中國創業板能否持續發展、保持永久生命力的關鍵。
(三)創業板市場是培育創業者理念、催生創新機制的市場
創業板將使創業的理念風行;創業板將造就一大批知識經濟的神話;創業一旦與創業板對接,將煥發出令人驚異的力量。由於創業板的主體是高科技成長型企業,創業板的啟動將催生出無數創業者,催生出無數高科技成果走出實驗室,走進市場。一批新經濟的弄潮兒將在創業板創造的氛圍中迅速壯大。相信,在不遠的將來,一大批象微軟、思科和美國在線這樣的超高速成長、超大規模的高新技術企業群體必將在創業板市場上出現。
創業板擔負著制度創新的角色。人們對微軟借NASDAQ一飛沖天的財富效應津津樂道,但NASDAQ帶給微軟制度上的創新和經營管理上的不斷完善卻是我們最需要的他山之石。由於創業板在中國將是一個相對充分的市場,它的各個要素將經受市場化的考驗和洗禮,這個市場將會催生出一個全新的現代企業制度,整個中國經濟也會因此而生機勃勃!
[編輯本段]【創業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的區別】
創業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市場,現階段其主要目的是為高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成長性強的新興中小公司提供融資場所。考慮到新興公司業務前景的不 確定性,上市條件就應低於主板市場。但創業板市場的設計,還應考慮具體國情,要爭取在「質」上有所突破,使創業板成為真正的「投資板塊」,並在以下幾個方 面與主板市場有明顯區別:�
1、經營年限相對較短,可不設最低盈利要求。
隨著市場的發展,投資者的日益成熟,市場運作(特別是主板市場運作)逐步規范,監管水平不斷提高,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條件可逐步放鬆,如申請人成立 時間可短於三年。成立在三年以上的,提供最近三個完整財政年度的年報。存續期限短於三年的,提供其實際完成財政年度的年報。對於研究與開發前景高的企業, 不設最低盈利要求,等等。�
2、股本規模相對較小。一般要求總股本二千萬即可。�
3、主營業務單一。要求創業板企業只能經營一種主營業務。�
4、必須是全流通市場。
雖然創業板市場不專為風險投資退出而設立,但它是風險投資機構投資從原有公司退出以便進入新一輪高科技項目投資的重要保障。考慮到風險資本通過股 權轉讓一次變現的特殊運動規律,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企業所形成的股權應視作公眾股,相應地創業板市場中不再有公眾股、國家股和法人股的劃分,是一個全流通市 場。�
5、主要股東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高科技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目的是解決企業本身的資本擴張和風險投資的退出問題。不僅僅是為滿足這類企業的創業股東和管理層股東的變現需要。因此, 為保持公司成長的連續性,將創業股東和管理層股東的利益與公司發展聯系在一起,這些股東在公司上市時所持有的股本至少佔已發行股本的35%,公司上市後, 這些主要股東必須接受讓出若乾股份的制度。管理層在公司上市後的兩年內不得出售名下股份;兩年限期屆滿後,亦不得在連續六個月之內出售名下股份超過 25%。創業股東方面,有關限制期為一年,待公司上市滿一年後即可隨時出售名下股份,並且,出售時要公告。�
6、在某些國家的資本市場中,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板市場滿兩年後可申請轉主板上市。
[編輯本段]【國際上創業板的主要模式】
1、附屬市場模式�
第二板市場附屬於主板市場,和主板市場擁有相同的交易系統;有的和主板市場有相同的監管標准和監察隊伍,所不同的只是上市標準的差別。�
2、獨立運作模式�
第二板市場和主板市場相比有獨立的交易管理系統和上市標准,完全是另外一個市場。我國擬採用這種格式。採用這種模式的有美國NASDAQ、日本JASDAQ、我國台灣的場外證券市場(ROSE)等。�
3、新市場模式�
小盤股市場連接而成,其會員市場達成最低運作標准,具有實時的市場行情,承認彼此的會員資格。
[編輯本段]【投資策略】
創業板市場的投資策略基於創業板市場高收益高風險特徵,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在入市前都應該制定可行的投資策略,防範和化解風險。根據創業板市場的基本情況,以及境外市場的經驗,我們認為在投資創業板市場時可採取以下策略:
確定投資比例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將更大,而預期收益也相對較高。因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兩個市場的規模對比,分配在兩個市場間投資的基本比例;在一定時期內,由於資金的跨市場流動,有可能使兩個市場彼此消長的效應,可以考慮適當調整投資比例。
堅持長期投資理念
由於創業板上市 公司 的 發展前景仍存在變數,投資成功的 企業 ,將可能帶來類似諾基亞、微軟等數千倍的投資收益。長期投資收益,是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盈利 機會 。在一般情況下,由於交易制度(如:漲跌幅度限制的放寬等)的差異,短線投資數次成功所帶來的收益,有可能因一次失手而本利無歸。當然,長期投資必須建立在相當高的專業水平和判斷能力的基礎上。
選擇組合投資策略
組合投資是對長期投資的補充。通過分散投資,可以兼顧風險與收益,提高長期投資成功率。按照國外的經驗,只要投資組合中有一家企最終取得成功,則整個投資組合就具有長期投資價值。
確定投資組合時,應考慮到不同行業的特點,就當前狀況及未來發展空間等問題進行研判,有側重點地進行分配。當前,電信板塊、計算機軟硬體(含網路設備製造)板塊、網路板塊、生物工程板塊和高校概念板塊等五類板塊應是未來創業板市場投資組合的重點品種。
確定投資品種價值評估模型
創業板市場股票投資的一個核心 問題是股價如何確定。傳統的定價模型主要依據每股盈利乘以市盈率確定,但對於的創業板市場上市 公司 則過於簡單化。
創業板市場股票價值評估以下因素將起主導作用:(1)公司未來盈利預期(2)行業平均市盈率(3)發起人商譽(4)保薦人商譽(5)股本結構(6)公司競爭力評估等。投資者應根據上述變數設定相關參數,建立價值評估模型,並通過實踐檢驗,不斷地修正參數,完善模型,以確定合理的股價定位。
如:股價=每股盈利預測 行業平均市盈率 發起人商譽參數 保薦人商譽參股 股本參數 公司競爭力評估值參數
考慮到收入水平、資金來源、專業知識,特別是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個人投資者可能很難實施以上投資策略,尤其是確定投資組合、股價定位模型等。因此,個人投資者通過專業機構投資者(如證券投資基金)間接投資於創業板市場,既能有效控制風險,又可以享受創業板所帶來的投資收益,不失為一項明智的選擇。
[編輯本段]【經驗教訓】
國際上第二板市場中,以美國NASDAQ最為成功,其經驗在於:美國提高科技產業的蓬勃發展為NASDAQ提供了良好的上市資源;同時 NASDAQ通過明確的定位和良好的制度安排保持了市場的流動性。但是也有相當多的失敗案例:1992年AMEQ設立的ECM(Emerging Companies Marketplace)於1995年關閉;英國的USM(Unlisted Securities Market)於1996年關閉。其原因主要在於:當企業成長至符合主板上市條件後,往往轉移至主板,給人留下的印象是在第二板上市的多是不成功的企業, 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和其他企業的上市意願,使得市場因缺乏流動性和新鮮血液從而衰亡。國際主要創業板的分布
目前,國際上的第二板市場主要有: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自動報價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法國新興證券市場(Nouveau Market)以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全歐洲范圍的歐洲新市場(EVRO-NM),位於比利時,面向全歐洲的EASDAQ市場,我國台灣場外證券市場(ROSE),新加坡證券交易及自報價系統市場 (SESDAQ),馬來西亞證券交易及自動報價場外證券市場(MESDAQ),吉隆坡證券交易所第二板市場(KLSE)等等。
[編輯本段]【中國設立創業板市場的必要性】
自美國的NASDAQ之後,世界的資本市場結構已經有了發展,事實證明,只有主板市場是不完善的,因為:�
1、主板市場門檻相對太高,對於那些剛剛步入擴張階段或穩定成熟階段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存在難以逾越的規則障礙。�
2、在現有制度框架內,主板市場上的法人股、國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這與風險投資通過股權轉讓,一次性撤出實現回報的根本特性相矛盾。�
3、在主要服務於國企改制、加大融資渠道的傾斜性政策背景下,現在和即將涌現的以非國有企業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進入主板市場的信道。�
4、在主板市場嚴格的指標管理機制下,即使能夠進入主板市場信道,也無法滿足眾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要求。
創業板前景
專家普遍認為,支持創業企業發展、落實自主創新戰略,是創業板市場的歷史使命。同時,我國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也為創業板市場開拓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紀鵬認為,創業板市場培育和推動成長型中小企業成長,是支持國家自主創新核心戰略的重要平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創業板市場滿足了自主創新的融資需要。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建立起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直接融資機制,可以緩解高科技企業的融資瓶頸,可以引導風險投資的投向,可以調動銀行、擔保等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貸款和擔保,從而形成適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投融資體系。
第二,創業板市場為自主創新提供了激勵機制。資本市場通過提供股權和期權計劃,可以激發科技人員更加努力地將科技創新收益變成實際收益,解決創新型企業有效激勵缺位的問題。
第三,創業板市場為自主創新建立了優勝劣汰機制,提高社會整體的創新效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事前甄別。就是通過風險投資的甄別與資本市場的門檻,建立預先選擇機制,將真正具有市場前景的創業企業推向市場;二是事後甄別。就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持續上市標准,建立制度化的退出機制,將問題企業淘汰出市場。
B. 創業板的股票交易有那些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第二節交易席位 第三節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第五節交易主體 第三章證券買賣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第三節委託 第四節申報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三節除權除息 第四節大宗交易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第二節行情揭示 第三節股價指數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第六章交易異常情況 第七章交易糾紛 第八章交易費用 第九章罰則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 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 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 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 ")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 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 第二節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簡稱"席位" 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 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 2.2.4會員在本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 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 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 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 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投資基金 (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 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 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 00至9 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 30至11 30,下午 1 00至3 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 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 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五節交易主體 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 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 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
C. 股市創業板的創業板交易規則
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1)股票;
創業板
(2)投資基金;
(3)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
(4)債券回購;
(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
(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除上市首日交易風險控制制度外,創業板交易制度與主板保持一致,仍適用現有的《交易規則》。 漲跌幅比例:10%
交割制度:T+1
連續競價時間
9:30----11:30
13:00----14:57
創業板「炒新」三防線
較當日開盤價首次漲跌20%時,可臨時停牌30分鍾。
較當日開盤價首次漲跌50%時,可臨時停牌30分鍾。
較當日開盤價首次漲跌80%時,可臨時停牌至14:57。
市場期盼已久的創業板交易規則,有了明確說法。據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創業板的交易規則將與主板保持一致。
D. 我國創業板的交易機制
創業板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3)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編輯本段]創業板IPO管理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E. 中國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市場的交易機制是怎樣子的
不好,又要大跌了。。。
F. 從創業板注冊交易制度實行來看,散戶交易策略至少作出哪些改變
創業板注冊制實施已經兩周了,預計未來3-5年內,注冊制將會推廣到整個A股市場。作為普通散戶投資者,也應該順應交易制度和背景的變化作出交易策略調整。
下面針對幾大重要交易制度變革進行介紹,並提出相應的投資者應對方案。
放寬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至20%創業板股票的日漲跌幅擴大到20%後,對短線投資者的投資門檻有了更高的要求,短線投資者在沒有分析投資標的實際業績和公司情況的時候,將會承擔更高的短期下跌風險和虧損,盈利的金額會有更高概率小於虧損。
總的來說,注冊制實施後,創業板股票流動性大幅提升,市場人氣被激活,創業板的總成交額上升,佔A股成交額的比重也大幅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