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9年農業政策性保險有哪些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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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好處:
農業保險可以使投保農戶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後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因而農業保險在直接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穩定發展的同時,也間接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等等。
❷ 信息平台宣傳農業保險
必須從如下四個方面加大力度,才能確保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
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抓好惠民政策的宣傳公示,確保惠民政策落實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是讓群眾從惠民政策中真正享受到實惠的關鍵。一是利用相關信息平台加強宣傳;二是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深入報道;三是利用農家書屋、標語、宣傳車、宣傳手冊、手機簡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
要加大部門協作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實,涉及面廣,需要多個部門通力協作、相互配合。各職能單位既要盡好各自的工作職責,又要加強溝通和聯系,確保惠民政策的執行不偏移、不出問題。民政、農業、林業、扶貧、農機、勞動保障、教育、衛生和計生等惠民政策涉及面大的部門,要從本部門業務實際出發,明確職責任務,加強對基層站所的業務指導,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對惠民資金的監管和審計力度。紀檢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惠民工作的監督檢查,防範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那些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部門要堅決問責,確保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要加大制度建設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實,僅靠事後的查處是不夠的,必須進一步完善惠民制度,實行事前預防,堵塞漏洞,才能有效地杜絕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一要建立完善資金管理使用制度;二要規范公開公示制度;三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一是抓自查。深入開展自查是落實惠民政策的重要環節,各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惠民政策落實工作開展自查,及時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有效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二是抓督查。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聯合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組成督查組,對惠民政策落實工作進行全方位督查,及時發現和督促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督查結果可提供給領導作決策之用或是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也可將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范圍,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三是抓查處。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對督查中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對在強農惠農政策落實過程中失職、瀆職行為,改變資金用途、挪用、擠占、侵佔、貪污、截留、滯留和剋扣補貼資金等行為,以及各種亂收費、亂攤派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工作嚴重失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權益。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督查、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履行職責不到位、受益對象不準確、執行政策不力、資金物資管理不嚴的要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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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政策性農業保險 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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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目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
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
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
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
五、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❹ 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民辦保險怎樣去做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2]。它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比具有如下幾點不同:
經營主體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由政府直接組織並參與經營,或指派並扶持其他保險公司經營,不具有盈利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范圍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擔,是以盈利為目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其產品由政府給與一定比例的補貼,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費額。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組織推動,而商業性農業保險是由市場機制調節運作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政府推動的,必須執行的。政府通過有關的法律規定對參與農業保險的農戶既可享受到國家保險補貼,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優惠政策。如果不參加保險,災後政府就不給於救濟,農產品不能得到政府價格補貼等。
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一般保險責任范圍囊括范圍廣,保險對形象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成本損失率高,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責任范圍窄,保險對象損失概率較小,成本損失可能性小。
原則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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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農戶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賠兌現率,實現「盡可能減輕農民保費負擔」、「盡可能減少農民因災損失」的目標要求,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又好又快發展。[3]
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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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2]。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❺ 請問中央有沒有關於農業的政策性保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公司安裝 殘廢工作人員學生就業相關所得稅政策優惠難題。
五、在公司年度匯算清繳完畢後,負責人稅務局在對公司開展日常管理方法、納稅評估和繳稅查驗時,解決安裝殘廢工作人員所得稅加計特惠的狀況開展核查。
期待對你有一定的協助!
❻ 政策性農業保險信息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出國旅遊是需要買保險的。有很多國家在辦理簽證時就會要求您購買境外旅遊保險。
建議購買的理由:
在出國旅遊時可能會用到境外急救(急性病發作等)、境外救援、遺體運送,如果由親屬辦理會是一件相當繁復的事情。可能會遇到意外導致的傷害,比如燙傷、殘疾等。
❼ 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
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