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發行基金 有什麼條件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1)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4)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規違法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基金發行條件
基金投資者資格要求: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的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情況的證明文件,並應當如實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其基本情況。
法律依據: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暫行辦法》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一)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有什麼不明白可以再咨詢我。
B. 如何查詢一家基金公司,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基金牌照
可以通過證監會以及公司進行查詢,看是否能夠從事相應的業務,以及證監會對該公司的評價等。
C. 如何判斷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規
我國對私募基金目前採取備案制管理方式。私募基金必須對基金管理公司和發行產品進行備案。
可以到基金業協會網站上查詢私募基金的備案情況。看機構發行產品是否有正規的託管機構。
不過,私募機構數量龐大,登記和發行都是合法合規的也並不能保證私募基金操作水平。對於業績和管理能力需要投資者格外考察。
D. 哪些單位可以發行基金
第一:要素表的確定
所謂產品要素即區別產品間差異化的重要的信息欄位。具體到私募基金產品主要分為產品三方要素和產品投資要素。
三方要素:首先是產品的管理人,與之相對應的管理費以及後端提成等其他相關費用;其次是產品的託管人以及行政服務人,具體負責產品的託管及估值核對,信息披露等,與之相對應的為託管費用以及行政服務外包費用;最後則為客戶,根據產品目標客戶比如為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結合其資金屬性確定相對應的認購/申購贖回費用以及封閉期開放日的設計。
產品投資要素:所謂產品投資要素主要指投資經理,本產品投資目標,本產品的投資范圍及其禁止,本產品的風控措施等。
由於私募行業的特殊性,合同中其他相關信息,基本根據監管要求採用標准合規的描述。根據不同的託管方,可能涉及合同的具體描述有一定區別,但是大體區別不大。
第二:合同的確認
合同要素三方協商確定好以後,託管方根據合同要素擬定合同文本,經三方審核無誤後進行定稿列印並用印。
第三:產品的募集
由於私募產品本身高風險高收益的屬性,監管針對產品募集具有嚴格的要求。首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確認後只能根據客戶的屬性推薦適合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客戶簽署合同後,進行打款,24小時冷靜期,冷靜期過後,管理人及行政服務機構將對該客戶的投資份額進行核對確認。該產品所有客戶最後一筆資金份額確認之後,該產品募集結束。
第四:產品備案
產品募集結束後,託管根據有限客戶存在託管賬戶的資金總額進行核對確認,出具產品到賬證明。隨後由管理人將整個產品要素信息以及募集信息等相關材料按照協會要求進行系統提交進行備案。協會審核通過後,該產品合同正式生效,即可進入產品運營階段。如若最終審核未通過,則該產品合同不能生效,管理人需做相應調整工作,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將產品成立過程終止,則資金將由託管直接退回客戶。
第五:產品交易賬戶的開立以及正常運營
產品備案通過後,管理人可憑借協會提供的產品備案函進行產品需投資品種相關賬戶的開立,如股票/期貨等。開立成功後憑借備案函,申請託管進行款項的劃轉,將託管戶資金劃入對應的產品交易賬戶。產品正式交易則正式運營。
E.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發行私募基金
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機構自己的員工;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已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是與「公募」相對應的,公募基金即我們生活中常見到的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面對大眾公開募集資金,國內的入門起點一般是1000元或1萬元等。而私募屬於「富人」基金,入門的起點都比較高,國內的起點一般為50萬、100萬甚至更高,基金持有人一般不超過200人,大型的私募往往通過信託公司募集,一般投資者很難加入其中。但總是躲在幕後的私募基金機構無疑是投資理財市場最耀眼的明星,其投資業績普遍都高於公募基金。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等與之相比,簡直不值一提。
目前規范私募的法律法規較少,一般認為有《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F. 什麼公司可以發行公募基金
目前證監會批準的62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發行公募基金,名單如下:
廣發基金、銀華基金、工銀瑞信基金、嘉實基金、東吳基金、興業全球基金、創金合信基金、易方達基金、紅塔紅土基金、大成基金、南方基金、天弘基金、匯添富基金、九泰基金、華夏基金、東方基金、招商基金、上銀基金、博時基金、萬家基金、華泰柏瑞基金、新華基金、前海開源基金、華商基金、申萬菱信基金、永贏基金、寶盈基金、國投瑞銀基金、泰達宏利基金、國金通用基金、農銀匯理基金、長城基金、富國基金、中加基金、國聯安基金、建信基金、銀河基金、長安基金、交銀施羅德基金、信達澳銀基金、國壽安保基金、長盛基金、融通基金、國泰基金、中原英石基金、中信建投基金、紅土創新基金、中海基金、國海富蘭克林基金、財通基金、泓德基金、華寶興業基金、鵬華基金、富安達基金、光大保德信基金、金鷹基金、中銀基金、華安基金、平安大華基金、長信基金、中歐基金、浦銀安盛基金。
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例如目前國內證券市場上的封閉式基金屬於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們的健康發展對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G. 公司下設全資投資公司為自己融資是合法的嗎
投資公司可以使用自有或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是否可以通過發行基金、理財產品等募資產品,需要看是否具有相關資質,即使代銷其他有資質機構的產品也需要有相關銷售資質。
如果投資公司資質齊全,所募集的資金也不允許投資自營項目或控股股東的項目,因為涉嫌自融,容易導致資金管理方和項目運營方利用統一控制人地位獲得信息不對稱的便利,導致資金出現風險,很多倒閉或跑路的平台就是涉嫌自融導致暴雷給投資人造成巨大損失,也讓平台責任人鋃鐺入獄。
公司融資可以選擇專業機構來合作,包括券商、商業銀行等有發行產品資質的機構來發行融資產品或投融資服務平台對接投資方。
H. 私募基金是否合法,是否受監管
1、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2、私募基金監管:
目前私募基金公司受到證監會監管,證監會會給合格的私募基金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私募基金公司所有的項目必須在證監會備案才可募集。
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
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
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並、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
I. 企業有權發行基金嗎 如果企業發行違法嗎
企業有權發行基金,這個不違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私營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織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成立私營企業協會。
第二章 私營企業的種類
第六條 私營企業分為以下三種:
(一)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
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第八條 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
合夥企業應當有書面協議。
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名稱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樣;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資者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冊資金取得合法的驗資證明;
(五)投資者轉讓出資應當取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投資者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數以上的投資者的同意;
(六)不得減少注冊資金;
(七)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專項申報,經同意後始得辦理登記。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章 私營企業的開辦和關閉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農村村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咨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
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
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第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開辦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三)注冊資金和各個投資者的出資數額;
(四)投資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五)公司的組織機構;
(六)公司的解散條件;
(七)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八)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辦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訂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分立、合並、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范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在距歇業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辦理注銷登記。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償還債務。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破產,應當進行破產清算,償還債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私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核准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准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招用或者辭退職工;
(四)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五)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
(六)訂立合同;
(七)申請專利、注冊商標。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
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法納稅;
(三)服從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應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帳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
第二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者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向私營企業的攤派,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條 私營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不被扣繳或者吊銷。
第五章 私營企業的勞動管理
第二十七條 私營企業招用職工必須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私營企業勞動合同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職工勞動的質量和數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私營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私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營企業對從事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業或者工種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
私營企業有條件的應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一條 私營企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第三十二條 私營企業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第三十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章 私營企業的財務和稅收
第三十四條 私營企業必須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五條 私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建立會計帳簿,編送財務報表,嚴格履行納稅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私營企業廠長(經理或董事長)的工資,可以在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十倍以內確定。
第三十七條 私營企業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留作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於50%。由於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於50%的,須經稅務機關批准。
私營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可以用於本企業擴大再生產、向其他企業投資、償還貸款或者彌補本企業的虧損。用於其他用途,須經稅務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 私營企業投資者的工資收入和稅後利潤分配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私營企業的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四)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取得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違反登記管理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
(一)不按國家關於勞動保護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私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38條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私營企業對管理機關按照本條例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時,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未申請復議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處罰決定生效。
第四十五條 私營企業違反國家有關稅收、資源、工商行政、價格、金融、計量、質量、衛生、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施行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J. 私募基金在中國合法嗎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私募基金在中國是允許設立的。
私募基金不受證監會的直接管理,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方式、投資范圍都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受到基金行業協會的監督。
①、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其中合格投資者是: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②宣傳推介方式:第九十二條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③,備案制度:第九十五條: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報告。
④投資范圍:第九十五條: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