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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台引流賣基金違規

發布時間:2021-08-16 23:30:12

A. 我想貸款買基金,我算了一下,可以這么干,當然也有風險,網貸5萬購買基金,3個月還完,一共51600

今年買基金機遇大過風險。因為A股2007年到2014年上半年是熊市,14年下半年才一波,如果基金放到6000點,按我20年的經驗,應該還有一波,2015年,最遲2016年上半年可以到6000點,所以風險不大。

B. 我在網貸平台投入20多萬,我現在懷疑該公司是非法集資,請問這個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若您發現該公司有違法犯罪行為,您可以盡快報警處理。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我們平台只能針對具體法律問題提供咨詢解答,無法判斷該公司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C. P2P平台賣基金 是蛋糕還是陷阱

沉澱資金」潛力大 一次投資兩項收益
今天上線的「滿盈寶」,是博時基金與宜信普澤合作發起的一款「余額理財類」產品。該業務將藉助於宜信普澤的基金銷售平台,為宜信集團旗下P2P客戶提供余額理財工具,實現P2P理財資金與貨幣基金的無縫銜接,幫助客戶進行現金流管理,避免理財資金出現「站崗」空轉的現象。
記者了解到,自2014年以來,受「余額寶」等產品影響,不少公募基金公司都看到了互聯網余額理財的巨大市場,並紛紛尋找可能的「觸網」方式,以增加新的流量入口。然而,傳統的BAT大平台不僅門檻很高,而且容量也有限,並不能滿足公募基金拓展營銷渠道的龐大需求。
在渠道受限的情況下,公募基金不得不在小眾領域里尋找機會,挖掘那些被忽視的「沉澱資金」。由於近期P2P市場熱度不減,基金經理發現,這些融資平台上擁有大量的資金和優質客戶,但並不是所有的資金都匹配到相應的項目,大量閑散余額資金的存在,正好能為基金公司所用,同時也能給投資人帶來一定收益。
「在淡季時,客戶的資金放在P2P平台上,但卻沒有足夠的項目產品可購買,因此造成了資源浪費,這種現象長期都存在。」深圳地標金融總裁劉俠風介紹,如果把客戶的余額直接轉投到到基金平台上,購買相應的理財產品,「雖然收益率比不上小額貸等,但至少給客戶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效益。」
以P2P公司宜信為例,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目前該平台上的優質融資項目一上線即被「秒殺」,造成投資人排隊等候情況非常普遍。「另外,由於其產品當前普遍採用每月等額本息還款,客戶收回的資金往往無法迅速再次找到匹配的投資項目,投資效率因此會受到損失。」
一名基金業內人士分析稱,一旦P2P與公募基金公司聯姻,在其平台上加入余額理財功能後,眾多的散戶投資者將是收益最明顯的群體。「也就是說,客戶投入了一筆資金產生了兩項收益,一項來自P2P項目本身的投資回報,另一項來自於余額理財所產生收益。」該人士表示。
「聯姻」有望利好雙方 P2P熱情高公募較謹慎
談及公募與P2P合作的好處,劉俠風表示,這不僅能夠給客戶帶來額外的一筆收入,對於公募基金本身以及P2P平台也是一大利好。「很多公募基金都試圖藉助互聯網平台打開營銷渠道,之前他們也曾嘗試在淘寶網上賣基金,但效果並不理想,P2P平台興起之後,等於是給了它們一個新的合作選擇。」
而對於P2P來說,好處也是不言而喻的。劉俠風介紹說,當前國內P2P領域確實存在魚龍混雜的情況,嚴格意義上講,幾乎都沒有獲得「合法身份」。對於這類公司來說,它們一來擔心自身的信譽不被客戶認可,進而無法吸引更多社會資金;另一個擔心則是平台上現有的客戶黏性不夠,很容易就流失掉。
「我們歡迎公募與我們合作,最看中的一點是這些基金公司的資質是得到國家認可的。」劉俠風介紹,當前很多大基金公司對於和P2P合作都比較謹慎,它們會充分考慮平台實力,若發現其可能出現兌付危機甚至跑路等,就不會與之合作。而一旦合作達成,這意味著這些P2P得到了一份可靠的「信譽背書」。
「此類合作還可以提高P2P平台的資金黏性,避免產品間歇期資金流出。」好買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師指出,類似的合作將是P2P平台的一個發展趨勢,該類平台目前出現了幾個分化的發展趨勢,從風控到服務都在呈現一種差異化。未來P2P行業平台可能會逐漸發展成幾個大平台占據大部分市場的行業形態。
據了解,P2P與公募聯姻的事件,在全國已「低調」出現了多例。就在信融財富與民生加銀攜手合作之後的第二天,一家位於廣州的P2P公司PPmoney,也宣布與廣發基金達成了類似的合作協議。而在更早的時候,平安集團旗下的P2P借貸平台陸金所,就已率先推出了類余額寶業務「陸金寶」。
不過,由於雙方合作還處在起步階段,暫時還很難看出有明顯的成效。業內人士分析稱,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P2P平台還沒有遭遇「項目荒」,平台上的余額理財量也不會很大,「按往年情況看,每年春節後的兩三月時間內,平台上的沉澱資金會增多,到那時雙方合作成效可能會有所顯現。」
目前P2P信譽令人憂 合作風險成熱議焦點
這樣的合作雖然看似三方共贏,但P2P行業形勢目前尚不明朗,其風險是人所共知的,而且確實也有P2P公司已捲入了兌付危機。「公募基金和P2P平台合作真的萬無一失嗎?如果一個P2P平台自身都有可能朝夕不保,那麼它還能給公募基金帶來更好收益嗎?」有業內人士提出擔憂。
事實上,這些擔心並非沒有道理。據了解,自去年以來,P2P網路貸款在中國發展迅速。易觀國際的統計顯示,2013年中國網路借貸市場規模達到927.6億元,成交額比2012年上漲了8倍,並超越英、美成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場。而今年第一季度,全國網貸規模已達302.3億元,約佔去年全年總量的1/3。
P2P爆發式增長的背後,隨之出現的兌付危機等問題也變得尤為突出。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48個平台出現提現困難、失聯、倒閉,數以萬計的投資者因此血本無歸。僅上個月就有6家網貸平台被爆跑路失聯。在過去出現的這些「跑路」案例中,不乏一些深圳本地企業。
信融寶、滿盈寶這些「類余額寶產品」,是否也會出現兌付危機呢?據記者了解,今後P2P與基金公司的合作模式,可能採用「代銷」和「直銷引流」兩種。所謂「代銷」,即P2P平台對合作方的基金產品進行代理銷售,滿盈寶就是採用這種模式,而宜信也早已拿下了獨立基金銷售牌照,基本可做到風險可控。
對於沒有申請到基金銷售牌照的P2P,也可以通過直銷引流的方式開展此類業務。直銷引流類似於把直銷系統內嵌到互聯網理財平台,投資人交易賬戶開戶、申贖交易、資金支付清算以及後續客戶服務等各個基金銷售業務環節,均由合作基金完成,P2P僅起到流量導入的作用,未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在直銷引流模式中,貨幣基金產品銷售這一塊,P2P並不直接參與資金運作,就算客戶買到的貨幣基金出現問題,也是由相應的基金公司承擔,而貨幣基金的風險一直都不高。」一名業內專家分析,所謂兌付危機只會出現在P2P公司在自己管理不善或其他項目上,由於是同時操作兩項業務,因此兩者關系需理清。

D. 用網商貸可以買支付寶基金違規嗎

正常情況下,他肯定屬於違規現象,但是你只需要把這個錢轉到你的個人賬戶上,過兩天然後再去買這個基金的話,是沒問題的,但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基金是一個投資行為,它是有一定風險的,它的回報有可能抵不上的利息。只有可能賠掉本錢,還得貼個利息。

E.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5)網貸平台引流賣基金違規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F. 我朋友是做網貸引流的,是給那些套路貸公司引流的。現在我朋友公司被查,

判刑那是必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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