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交換債券的優缺點
你好,可交換債券是什麼?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可交換債券的優缺點
優點
可交換債券可以為發行人獲取低利成本融資的機會。由於債券還賦予了持有人標的股票的看漲期權,因此發行利率通常低於其他信用評級相當的固定收益品種。
一般而言,可交換債券的轉股價均高於當前市場價,因此可交換債券實際上為發行人提供了溢價減持子公司股票的機會。例如,母公司希望轉讓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換取現金,但目前股市較低迷,股價較低,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一方面可以以較低的利率籌集所需資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價比率賣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與可轉債相比,可交換債券融資方式還有風險分散的優點,這使得可交換債券在發行時更容易受到投資者青睞。由於債券發行人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不同,債券價值和股票價值並無直接關系。債券發行公司的業績下降、財務狀況惡化並不會同時導致債券價值或普通股價格的下跌,特別是當債券發行人和股票發行人分散於兩個不同的行業時,投資者的風險就更為分散。由於市場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分散的特徵可使可交換債券的價值大大高於可轉債價值。
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券相比,由於可交換債券含有股票期權,預計的還本壓力較普通債券減少,且在債券到期時一般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因此可以降低發行公司的財務風險。在成熟的資本市場,可交換債券比可轉債更容易被分拆發售,即將嵌入的認股權證與債券拆開並且作為單獨的交易工具出售。
缺點
可交換債券的發行,可能會導致轉股標的股票發行人的股東性質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比如原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子公司股票,如果母公司減持慾望強烈時,母公司有可能會發行較大量的可交換債券,從而在轉股完成後子公司的股東變得分散,甚至會影響到子公司的經營。可交換債券由於較可轉債更為復雜,因此發行方案的設計也更為復雜,要求投資人具有更為專業的投資及分析技能。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Ⅱ 副董事長父母減持公司股票,請問是否有黑
2017年5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以下稱「新減持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稱「深交所」)同日分別發布了相關實施細則(和新減持規定合稱「減持新規」),即日起實施。減持新規一經發布,在市場上引起了極大反響。
證監會曾於2016年1月發布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號,以下稱「原減持規定」,自新減持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原減持規定發布後,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透明度,對穩定二級市場股價、保護中小投資者和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是原減持規定對股東集中減持的規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如原減持規定中僅對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數額進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減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東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轉讓股份,再由受讓方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以規避集中競價交易的減持數量限制。又如原減持規定中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大幅減持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除此之外,市場上還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稱「董監高」)通過辭職方式,人為規避減持規則等「惡意減持」行為。各類違規減持、無序減持的現象,對二級市場投資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
減持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具體而言,減持新規的幾大看點如下:
一、擴大受限制主體范圍
原減持規定限制的主體范圍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並稱「大股東」)及董監高。新減持規定在原減持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類特定股東,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並稱「特定股東」)。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特定股份在限售期內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司法執行等),受讓方的後續減持也需遵守減持規范。
二、細化減持限制
首先
新減持規定明確了受減持限制的股票來源,一方面,新減持規定增加了對特定股東持有的特定股份的減持限制;另一方面,新減持規定明確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限制,原減持規定中規定的是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限制,原減持規定發布後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相關配套文件中規定,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由此可見,原減持規定並不限制大股東減持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的股票,這為過橋式減持留下了可利用的缺口。
其次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減持規定僅規定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未對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減持數量作出限制。新減持規定在原有基礎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東作為限制對象,另一方面增加對採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限制,即在任意連續90日內,大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總數總計不超過3%。此外,新減持規定還明確了在計算上述1%和2%的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需合並計算,防止大股東通過其他人變相減持,進一步堵住變相減持風險。
為引導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後規范、理性、有序減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除要滿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實施細則還要求其滿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對轉讓方進行限制外,減持新規還對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受讓大股東或特定股東減持的股份的受讓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通過對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股份的後續流動性進行一定的限制,從而實現對「過橋減持」行為的防範。
再次
減持新規中進一步對董監高減持進行了限制,規定即便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辭職,仍需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適用公司法規定的減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2)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對實踐中存在的董監高通過辭職的方式規避減持限制的情形進行防範。
對於一些特殊的減持情況,如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也應當遵守減持新規的規定。
三、強化關於減持的信息披露
減持新規將董監高也納入信息披露及備案范圍。大股東、董監高以及大股東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交易雙方均需按照事前披露減持計劃、事中披露減持進展、事後披露減持完成情況的方式進行披露。在事前披露減持計劃時,還需將減持計劃向交易所報告備案。較原減持規定,減持新規增加了披露減持時間區間的要求,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以提高減持計劃的透明度和及時性。
四、擴大證券交易所監管權力
減持新規擴大了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根據減持新規,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減持新規發布後,引起了各大創業投資機構的極大關注。對於減持新規是否會增加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成本的問題,證監會在答記者問中強調,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問題作出了專門的制度安排。2017年6月2日,證監會私募部發布了《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標准》,明確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對於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於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研究完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與上市後鎖定期的反向掛鉤機制,引導並促進具有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的創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
副董事長的父母的股票交易,並不直接被限定在相關限制之內。類似的套路裡面其實無外乎三個目的:1.合理化避稅;2.規避減持額限;3.躲避和賺取溢價。不算黑幕、陰謀,這都是陽謀。
Ⅲ 跨境收益互換大宗商品可以交易的品種有哪些
跨境收益互換是中信證券提供給客戶的櫃台交易合約,客戶與中信證券簽署互換協議後,可按照協議約定就特定境外股票的收益表現與固定利率進行收益交換,客戶與中信證券互為交易對手方。股權衍生品業務線2012年底開始開展A股收益互換業務;在2013年7月份通過了證券業協會的專業評價,收益互換業務可以掛鉤境外股票、指數、基金,在國內率先開展此業務,並沒有大宗商品。
Ⅳ 求2010年12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礎知識和證券交易重點!!!!!!!! 急急急! 務必要重點,本人非常想過!
基礎(數字類)
1602年第一個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
1608柴思胡同的「喬納林咖啡館」眾多經紀人在此交易成名
1790 年美國費城證券交易所成立(第一個)
1773年英國第一家交易所咖啡館成立(1802年政府正式批准)(最初交易政府債券-後來公司債券 礦山 運河股票――鐵路股票盛行)
1792年5月17日24名經紀人「梧桐樹協議」訂了交易傭金的最低標准
中國最早證券交易機構是外商開辦的「上海股份公所」「上海眾業所」
1918年夏北平證券交易所成立(中國人自己創辦第一家)
1872年設立的輪船招商局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
1920年7月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成立(當時規模最大的)
1987年9月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中國第一家專業證券公司中)
1992.10 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標志全國性監管和市場發展)
1998.04國務院證券委 撤消(建立了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
1997.1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基金發展)
2001.12.11 中國加入WTO 外資合營外資比例不超過33% 加入後3 年內不超過49%
2002.11 接納日本野村證券上海代表處首席特別會員,批准日本內藤證券直接申請B股席位 2003.05.27 瑞士銀行成為首家獲批的QFII
記名股東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發起人首次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份2年內繳足,募集方式發起人認購股份不低於35%,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表決權半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資,合並分立須 2/3通過
募集公司上市條件:向社會公開發的股份數要達到 25%以上 股本總額超4億的比例為10%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公司3年無違法行為,同時最近3年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超 3億,為近3年凈利潤的10倍,股權分置改革後原非流通股12 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超5%出售在12 個月內不超5%,在24 個月內不超 10%
1994年開始發行憑證式(銀行網點發行,提前兌付需付千分之2手續費)和記賬式國債(證券帳戶發行,特點:發行時間短效率高,交易手續簡便成本低安全) ,可記名可掛失
50年代發行過兩種國債:1950 年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1954~1958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發行5次)
1981恢復發行國債2000年無記名國債退出市場
1982年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同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日本東京證券市場發行外國金融債券
1993中國投資銀行被批准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
國債發行方式:1991之前行政攤派 1991開始引入承購包銷 1996年引入招標發行方式 2001.07.02 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凈價交易
混合資本債券:是商業銀行為補充資本發行的,清償位於股權資本之前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之後 期限在15 年以上,10年內不可贖回
保險公司中次級債償還須確保償付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才能償付
2007.08 證監會頒布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標志我國公司債券(1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發行正式啟動,金額不少於5000萬
1987.10 財政部在德國法蘭克福發了了3億馬克公募債券(經濟體制改革後政府首次在國外發行債券)
基金起源於英國18世紀末19 世紀初產業革命推動下出現的
1997.11 國務院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06.01 我國《基金法》實施(法律形式確認了基金在資本市場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封閉基金存續期5年以上,一般10~15年,10%以上基金持有人有權招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基金公司設立: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必須是實繳資本 。主要股東3年內無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
我國基金管理費一般為1.5%,貨幣基金0.33%,債券基金不低於1%,封基託管費按0.25%,開放基金低於0.25%
封基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年度已經實現收益的 90%,股票基金應有60%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應有80%投資於債券,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一家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外匯期貨1972在國際貨幣市場(屬於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率先推出
可轉換公司債最短1年最長6年。發行起6個月後可轉換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4億股以上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發行面值超5000 萬元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上海證券交易所1990.11.26 成立,1990.12.19 正式營業
深圳證券交易所1989.11.15 籌建,1991.04.11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1991.07.03 營業
2004.05 國務院批准 中小企業板設立
中證指數公司的指數:中證流通指數,中證規模指數中證100指數(基期2005.12.30 基點1000點),滬深300 指數,滬深300行業指數,滬深300風格指數,中證規模指數中證200/500/700/800指數(基期2004.12.31 基點1000), 中證100(排名前100)=滬深300-中證200,中證700=中證500+中證200 , 中證 800=中證500+滬深300
上證交易所股價指數:上證綜合指數 (基期1990.12.19 基點100點)
公司稅後利潤分配時,提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超注冊資本 50%時可不提取。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留成比例不得少於轉贈前注冊資本的 25%
2007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6家
證券公司設立主要股東要求最近3年無重大違規,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
證券監督機構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答復。不批准要說明理由
單獨或合並持有5%股權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議案,可以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風險控制指標:經紀業務凈資本不低於2000 萬.承銷,自營,資產管理之一凈資本不低於5000萬,經紀業務+一項=凈資本1億,經紀業務+2項及以上的=凈資本2億,凈資本:風險准備之和>100% 凈資本:凈資產>40%,凈資本:負債>8% ,凈資產:負債>20%,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經紀業務凈資本/營業部家數>500 萬,自營股票規模<凈資本的100%,自營證券規模(按成本價計)<凈資本200 %,自營持有一種非債券證券成本<5%該證券市值 ,承銷要按10%計算風險准備,承銷公司債券的按5%計算,承銷政府債券按2%計算 ,定項資產管理按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准備,集合資產按1%,專項資產按0.5%,證券公司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風險准備, 單一客戶融資融券不超過凈資本的5%,客戶擔保股票不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按融資融券規模的10%計算風險准備
〈證券法〉1998.12.29 通過 1999.07.01 實施 〈公司法〉1993.12.29 通過1994.07.01 實施}2005.10.27 修訂 2006.01.01 生效. 證券公司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0% 〈企業破產法〉於2007.06.01 實施 新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按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工公司5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 3萬元
非公開發行實際控制人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發行價格不低於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90%
融資融券試點: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類證券公司 近二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近 6 個月凈資本在12億以上
2005.06.30 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滬深交易所在風險基金達到規定上限後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證券公司按營業收入的0.5~5%交納基金.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08.282002.12.16 證監會公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3.02.01 實施,申請執業證書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起30日內向證監會備案,不符的要書面說明現由
基礎〔總結〕
有價證券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有價證券狹義指資本證券,廣義包括商品證券(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貨幣證券(商業證券和銀行證券)
有價證券按發行主體分:1政府證券2政府機構證券(我國不允許)3公司證券(包括金融證券) 按是否在交易所掛牌分:1 上市證券 2 非上市證券(憑證式國債,普通開放式基金) 按募集方式:1公募證券2私募證券(信託計劃,理財計劃,定向增發)
按代表的權利性質分:股票 債券 其他證券(基金,衍生品《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
有價證券的特徵:A收益性B流動性C風險性D 期限性
證券市場的特徵:A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 B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C 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
證券市場的品種結構:股票 債券 基金 衍生品市場
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籌資-投資 定價 資本配置功能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用評級機構)
證券市場的產生:A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B股份制的發展 C信用制度的發展
國際證券市場發展趨勢:A市場一體化 B投資者法人化 C金融創新 D 金融機構混業化 E交易所重組公司化 F 證券市場網路化G 金融風險復雜化 H金融監管合作化
中國第一個標准化期貨合約---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特級鋁期貨標准合同(實現了遠期合同向期貨的過渡)
WTO後證券業在5年過渡期的對外開放包括:1直接B股交易. 2成為交易所特別會員. 3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4加入三年內設立合營證券公司從事A股 B股H股和政府債,公司債的承銷和交易. 5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給予國民待遇,可設分權機構
股票的性質:A有價證券B要式證券C證權證券D 資本證券E綜合權利證券
股票的特徵:1收益性2風險性3流動性 4永久性 5參與性
股票的類型:A普通股票和優先股股票(權利不同分)B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是否記名分)C有面額和無面額股票(是否標明金額分)股票的價格:理論價格 =預期股息/必要收益率 市場價格 股票的價值:1票面價值2賬面價值(凈值OR每股凈資產)3清算價值4 內在價值(理論價值OR未來收益的現值)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A公司的經營狀況 (1資產凈值2盈利水平3派息政策4股票分割 5增資減資 6銷售收入 7原材料供價 8主要經營者理替 9公司重組 10意外災害)B宏觀經濟因素(1經濟增長2經濟周期3貨幣政策《准備金率,再貼現。公開市場業》4財政政策 5市場利率 6通貨膨脹 7匯率變化 8國際收支)C政治因素(1戰爭 2 政權更迭 3政府重大經濟政策出台 4國際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 D 心理因素 E穩定市場的政策與制度安排(技術性停牌 臨時停市) F 人為操縱因素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
1重大決策參與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 4查閱公司資料 5交易股票
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法定補償――所欠稅款――公司債務――普通股東
我國股票按投資主體分:國家股 法人股 社會公眾股 外資股
債券的特徵:償還性 流動性 安全性 收益性
債券分類:發行主體分(A政府債券B金融債券C公司債券)按付息方式分(A零息債券B附息債券C息票累積債券D浮動利率債券)按形態分類(A實物債券B憑證式債券C記賬式債券)
廣義政府債券屬於公共部門債務 狹義屬政府部門債務
政府債券特徵:安全性高 流通性強 收益穩定 免稅待遇
國債按資金用途分: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 戰爭國債 特種國債
儲蓄債券是以個人為發行對像的非流通國債,一般以吸收個人小額儲蓄為主
記賬式國債利率由記賬國債承銷團投標確定 儲蓄國債利率由財政部參考存款利率和供求關系確定
公司債券類型:信用公司債(無擔保) 不動產抵押公司債 保證公司債 收益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
國際債券特徵:資金來源廣發行規模大 存在匯率風險 有國家主權保障 以自由兌換貨幣作計量貨幣龍債券是指除日本以外亞洲地區發行的一種以非亞洲國家貨幣標價的債券
投資基金的特點:集合投資 分散風險 專業理財
基金的作用:為中小投資者拓寬了渠道 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基金託管人可磋商酌情調低基金託管費經證監會核准後公告無須召開持有人大會
基金投資風險:市場風險 管理能力風險 技術風險 巨額贖回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基本特徵:跨期性 杠桿性 聯動性 不確定高風險性(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 結算風險 運作風險 法律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按產品形態和交易場所分:內置型衍生工具 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 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按自身交易方法及特點分類:金融遠期合約 金融期貨 金融期權 金融互換 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按基礎工具分類:股權類(股票期貨 股票期權 股票指數期貨 股票指數期權及混合交易合約) 利率類(遠期利率協議 利率期貨 利率期權 利率互換及混合交易合約) 貨幣類(外匯合約 貨幣期貨 貨幣期權 貨幣互換及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信用類(信用互換 信用聯結票據) 其它類
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風險管理型創新 增強流動型創新 信用創造型創新 股權創造型創新
期權的權利期間與時間價值存在同方向但非線性影響 基礎資產產生收益將使看漲期權價格下跌,看跌期權價格上長升
權證的要素包括:類別 標的 行權價格 存續時間(6個月以上 24個月以下) 行權日期 行權結算方式 行權比例
可轉債換發行時證券的性質分: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優先股
存托憑證(DR)也稱預托憑證 對發行人的優點:A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 B避開直接發行股票債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續簡單成本低 ADR對投資者的優點:以美元交易,國內清算 ADR 須經美國證監會注冊有助於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股利發放以美元支付 規避投資政策限制
資產證券化分類:按基礎資產分類(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債券組合證券)按地域分類(境內資產證券化,離岸資產證券化)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股權型 ,債權型,混合型)
資產證券化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大型工商企業及金融機構) 特定目的機構(為發起人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化的產品機構) 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 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 承銷人 投資者
證券發行市場無固定場所是一個無形市場 證券發行制度(注冊制 核准制)
我國股票實行核准制由審核委員會審核 證監會核准 保薦人及保薦代表應 勤勉盡責 誠實守信
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詢價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初步詢價確定價格區間及市盈率區間,保薦機構在發行價格區間向詢價對像累計投票詢價
荷蘭式招標(最低中標價 最高收益率)短期貼現債券採用單一價格方式
美式招標按各自的價格成交《長期附息債券採用多種收益率的方式》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是交易所決策機構 交易所總經理由國務院證監會任免
《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實施方案》包括四項基本原則(審慎推進 統分結合 從嚴監管 統籌兼顧)
中小板的「兩個不變」 (尊守的法律法規不變 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不變) 「四個獨立」 (運行獨立 監察獨立 代碼獨立 指數獨立)
基期加權股價指數又叫拉斯貝爾加權指數(採用基期發行量和成交易作為權數)
計算期加權股價指數又叫派許加權指數(採用計算期發行量和成交量為權數)
幾何加權股價指數又叫費雪理想式 (是對上面二種指數作幾何平均,實際很少用)
股票收益:股息收入 資本利得 公積金轉增收益
股息種類:現金股息 股票股息 財產股息 負債股息 建業股息(無盈利無股息的一個例外)
債券收益:債息收入 資本利得 再投資收益
公積金來源:A溢價發行的部份 B稅後利潤中提存的 C資產重估增值部分 D 外部贈與資產
系統風險:政策風險 經濟周期波動 利率風險 購買力風險(通脹) 非系統性風險:信用風險 經營風險 財務風險
證券資產管理是實現委託資產收益的最大化
證券經紀業務及其它二項業務的董事會應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
經紀業務內部控制主要內容:防範挪用客戶資金資產 非法融入融出資金及結算風險
自營業務重點A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 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 B建立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管理 C合理的預警機制
投資銀行重點防盪法律風險 財務風險 道德風險 研究咨詢業務應重點防範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及利益沖突 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
分支機構應重點防範 越權經營,預算失控及道德風險
凈資本=凈資產-金融產品投資風險調整-應收款的風險調整-其它流動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證監會認定的其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設立條件:A自有資金不少於2億元B必要的場所及設施C主要管理及從業人員要有從業資格D 其它條件
證券市場監管手段:法律手段 經濟手段 必要的行政手段
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1保障投資者權益 2維護市場良好秩序 3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 4准確全面的信息利於參與者的決策
國際證監會公布了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 保證市場公平效率和透明 降低系統風險
信息披露:全面性 真實性 時效性
操縱市場行為:A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持股優勢連續賣買 B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時間,價格,方式影響價格和數量 C在自已的賬戶間對倒
內幕信息包括:1分配股利或增資計劃 2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3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4 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報廢一次超過資產的 30% 5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承提重大損失賠償責任 6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
證券業協會三大職能:自律 服務 傳導
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內容:正直誠信 勤勉盡責 廉潔保密 自律守
Ⅳ 中國是否應該停止或減少購買美國國債
一、不應該減少購買美國國債。
二、中國高額持有美債成因
1、自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出口的商品都是統一以美元來計價的,這樣導致了中國外匯儲備中有大量的美元,中國購買美國國債,是一種投資動機,畢竟國債是風險比較小,,而且以國家的信譽做保證的,美國是超級大國,經濟發達,購買其國債風險小,回報率也穩定。
2、美國是經濟增長比較穩定的國家,美元是世界通行的貨幣,中國購買其國債,股票等,是為了使中國外匯增值,也為了使外匯避免縮水。
3、出於國家戰略利益考慮,中國有大量的美元和美元資產,美國不會輕視中國的"默默無聞",中國這樣和美國扯上"關系",捆綁在一起,在經濟往來中,美國就不會那麼傲慢。這也是改革開放的兩個目的之一:把自己富起來;不要被人小看,實際上就是追求一種平等或者平等對話權利。
4、美元和美元資產,絕不能全部拋售出去的,這樣會引起「多米諾骨牌」效應——傷了別人,更傷自己。原因如下:
(1)中國是發展中國家,最需要不是樹敵,而是更需要的世界的穩定,尤其是周邊國家的穩定,中國視美國是外交攻勢中的頭號對象,目的也就是穩住美國,不要再來一次冷戰,更不希望它干涉台灣問題,更希望的是雙贏,因為站在國家的立場上,任何國家都不想做虧本生意,尤其是美國。
(2)中國如果大量拋售美元以及美元資產,根據價值規律,供求關系一定失衡,供過於求,我國擁有的美元也會貶值,辛辛苦苦賺來的人民的血汗錢,也會流失。
(3)中國外匯的初衷是償還中國借貸國際金融機構(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的短期及長期外債的,尤其是短期外債。為的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防範金融風險。
5、中國的外匯充足之後,由於面臨人民幣升值壓力,不再與美元掛鉤,也就是外貿不一定以美元支付,因為一國貨幣的升值會導致另一國貨幣的貶值,所以中國人民銀行改用一籃子的貨幣支付,也就是允許外匯中不只有美元,還有英鎊、歐元、日元,甚至是韓元,這樣做也是為人民幣升值做准備和規避外匯儲備中美元和美元資產貶值。
6、中國會出售美元以及美元資產的,但外匯中美元以及美元資產規模龐大,目標太大,容易引起美國的注意,為了緩和矛盾,中國會分規模,分步驟的出售美元以及美元資產,或者成立專門機構在國際市場上專門對美元和美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交易。這樣做也是為了防範美元縮水。
Ⅵ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證券考試中證券投資基金的回憶部分試題,求證券交易的試題交換
呵呵 好像是沒有交錯考的吧,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所有的試題來自一個試題庫,每次考試都是隨機抽的。
Ⅶ 一投資者計劃以9折通過大宗交易承接股票標的中國平安(601318.SH),由證券
8%是年利率,一年52周,所以利息計算是2000萬×8%/52=3.0769萬
Ⅷ 龐大集團為什麼遭處罰
證監會對於龐大集團(601259.SH)涉嫌信批違法的調查終於落地。5月16日晚間,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龐大集團涉嫌信批違法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決定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罰款30萬元、15萬元。
龐大集團自2011年上市以來一直風波不斷,主業持續低迷。
長江商報記者注意到,龐大集團上市7年來,僅2013年扣非凈利為正。為提振業績,緩解資金壓力,龐大集團除了不斷融資之外,一年內兩次出售旗下4S店資產「粉飾」業績。
與此同時,龐大集團實控人繼去年5月減持1.07億股公司股份後,目前已質押99.98%所持股份,而公司高管也在進行輪番減持。
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等
據了解,相關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包括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龐大集團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龐大集團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等三個方面。
具體來看,截至2014年底,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第一大股東,包頭信達民企業策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民公司」)為龐大集團第二大股東,二者是一致行動人。
根據相關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年內兩次賣店「粉飾」業績
公開資料顯示,龐大集團主營汽車銷售服務,2011年上市。然而上市第二年,龐大集團巨虧8.25億,令人咋舌。
此後,龐大集團盡管業績有所回升,但扣非後凈利仍不容樂觀。2013年至2017年,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639.85億、603.15億、563.75億、660.09億、704.85億,同比增長10.71%、-5.74%、-6.53%、17.09%、6.78%;凈利潤2.11億、1.42億、2.36億、3.82億、2.12億,同比增長125.55%、-32.86%、66.6%、61.9%、-44.45%;扣非後凈利潤-4414.48%、-2.73億、-3063.61萬、1.95億、-2.09億。龐大集團上市七年來,僅2016年扣非凈利潤為正。
今年一季度,龐大集團業績繼續下滑,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141.23億、同比下滑10.71%,凈利潤4579.73萬,同比下滑60.82%。
現金流方面,2013年至2017年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111.92億、56.41億、-16.13億、11.31億、-24.89億。這也意味著近幾年來龐大集團一直深陷主業虧損的泥潭。
值得一提的是,龐大集團上市後不斷擴大資產規模,而公司資產負債率高居不下。2011年至2017年,其資產負債率分別為81.33%、85.89%、86.01%、81.90%、80.28%、81.52%、78.93%。
為緩解資金壓力,龐大集團除了多次進行融資外,還通過賣店回籠資金。
5月14日,龐大集團拋出資產出售公告,公司擬向廣匯汽車轉讓下屬五家子公司赤峰賓士、德州賓士、唐山賓士、邯鄲賓士及濟南賓士的100%股權。本次交易轉讓價款擬定為12.53億元,全部以現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預計給本公司帶來的收益為6.16億元。
財務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末,上述五家4S店總資產達12.42億元,凈資產達5.89億元,分別占龐大集團總資產和凈資產的比例為2.1%和4.4%,營業總收入為24.3億元,約占報告期內龐大集團營業總收入的3.4%。
長江商報記者注意到,這已是龐大集團一年內第二次賣店「粉飾」業績。早在2017年6月,龐大集團就通過出售旗下石家莊市譽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權,預計收益3576.84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繼2017年5月17日份龐慶華控制的長城資管「清倉」減持1.07億股公司股份後,截至目前龐慶華已質押所持99.98%公司股份。此外龐大集團三名高管在今年1月份減持157.5萬股後,又有四名高管拋出不超過285萬股的減持計劃。
Ⅸ 何謂「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後一定時間內,可依據本身的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依約定的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權利。換言之,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至債券到期,要求公司還本付息;也可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可轉換優先股雖然與可轉換公司債券一樣可以轉換成普通股股票,但是它畢竟是股票,固定所得不是債息,而是股票紅利;它的價格隨著公司權益價值的增加而增加,並隨著紅利派現而下跌;而且破產時對企業財產的索賠權落後於債權人。由此看來它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還是有本質的不同,本書主要分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思路和方法,並主要針對可以轉換成發行公司自身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探討。另外除非有特殊說明,本書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有時簡稱「轉債」。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性質
從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概念可以看出,普通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性和期權性雙重屬性。
1、債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首先是一種公司債券,是固定收益證券,具有確定的債券期限和定期息率,並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了穩定利息收入和還本保證,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較充分的債權性質,這就意味著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雖可以享有還本付息的保障,但與股票投資者不同,他不是企業的擁有者,不能獲取股票紅利,不能參與企業決策。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企業「或有負債」,在轉換成股票之前,可轉換公司債券仍然屬於企業的負債資產,只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以後,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才等同於投資股票。一般而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總是低於同等條件和同等資信的公司債券,這是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賦予投資人轉換股票的權利,作為補償,投資人所得利息就低。
2、股票期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權的含義,也就是投資者既可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轉換權,持有債券到期。也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股票買入期權的特徵,投資者通過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是股票期權的衍生,往往將其看作為期權類的二級金融衍生產品。
實際上,由於可轉換債權一般還具有贖回和回售等特徵,其屬性較為復雜,但以上兩個性質是可轉換債權最基本的屬性。
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股東(通常是大非)將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給證券託管機構,然後以此為標的發行債券。這一做法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緩解大股東的融資困境,從理論上說,如果股市低迷,市價低於轉股價,債券持有人就不會轉股,這樣就可減少二級市場的流通籌碼;而若股市高漲,債券就可轉換成股票,從而對轉換股票的速度和規模加以控制。
Ⅹ 龐大集團因披露信息違規被證監會處罰了嗎
2018年5月16日,龐大集團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經查,公司實控人龐慶華、公司涉嫌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等違法事實。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為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貿易」)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4 條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當子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證據」。龐大集團在《調査取證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龐大集團董事會秘書劉中英作為「證據持有人」簽名。同日,公安機關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龐大集團公告、資產管理協議、收益互換協議、龐慶華出具的承諾函、授權文件、情況說明、資金劃轉憑證、銀行對賬單據、公安機關文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事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
龐大集團未披露涉案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劉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