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銀行有網貸我網貸平台申請貸款通過了,後續讓你繳費5000元說由保險公司擔保的費用把這筆款繳上後
一般正規的銀行是不會讓你交這個費用的,感覺像是騙人的,可以打北京銀行的客服電話問一下,或者查詢到他們的網點電話咨詢一下。
⑵ 網貸公司的擔保公司是融資性擔保好,還是非融資性擔保好
Re:當然是融資性的好了。因為融資性擔保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時就可以拿抵押物去銀行借款了。否則就是擔保公司自己承擔咯,跟合時代簽署戰略合作夥伴的中恆泰就是融資性的。
⑶ 網貸平台由保險承保有何作用
選擇網貸常見的九大誤區:
誤區一:平台越大越好。並不是說平台越大就越好,有時候只是空殼子。
誤區二:平台運營時間長就安全。平台運營時間長是一個招牌,但也有可能是一個陷阱。
誤區三:利息低比利息高安全。這個不一定,主要看平台的運營。
誤區四:人氣高的平台就是好平台。這個可能是哄抬出來的,一定要注意。
誤區五:平台的模式最重要。現在的平台運營模式大致都一樣,重要的是看風控啦。
誤區六:相信平台保本息的承諾。
誤區七:過於相信對平台考察。
誤區八:過於相信外界的分析推薦。
誤區九:國家政策保護。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政策保護。
誤區十:分不清投資和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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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玖富和太平財險還有人保財險合作的履約險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
P2P平台與保險機構合作的方式有很多種,履約保證保險(簡稱履約險)是其中之一。履約險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只有這種保險,才會在逾期或壞賬時,投資人能夠得到賠償,因此也最受投資者青睞。隨著監管的深入,網貸行業「去擔保化」趨勢愈加明顯,網貸平台開始熱衷尋求與保險公司合作。在眾多合作險種中,履約保證保險更一度被預言未來或將成網貸平台的標配。魚龍混雜的網貸行業進入深度洗牌期,為了吸引投資者,很多平台都通過各種方式給自己增信,比如和保險聯姻。
⑸ 我有網貸不良記錄,有公司給我做擔保,可以辦信用卡嗎
網貸不良記錄有有規定期的,過了那個期限,你的不良記錄就會消除,現在有公司給你擔保,銀行那邊同意的話應該是可以的,你可以打要辦信用卡的銀行客服先提前咨詢一下,這樣再去申請機率會大點。
⑹ 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有哪些
為規范網貸平台的業務創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實現網貸行業為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功能。
一、《辦法》對規范網貸行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網貸行業業務創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過承諾本息擔保以吸收資金,另一方面通過建立資金池,將借款期限和金額進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種交易結構,在市場上催生出了十多種運營模式,從「空標模式」到「雙spv期限錯配模式」,交易結構及代理鏈條越來越復雜。這些平台的資本實力及經營管理能力有限,無法獲得相關金融機構之名,但通過立法漏洞卻在行金融機構之實,因此風險不斷積聚。據《2016年全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統計,2016年上半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515家,其中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共有268家。本次《辦法》針對這些亂象,明確了平台的角色定位與業務邊界,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二、《辦法》的重要內容及其解讀
1.角色定位
《辦法》第二條確立了P2P網貸是個體和個體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機構從事的業務僅限於為借款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因此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網貸平台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客戶需自擔風險。
2.備案管理+經營許可
《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對於網貸機構的准入採用備案+許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實現備案登記並非難事,但就目前我國電信業務經營(ICP)許可證的發放現狀而言,獲取ICP許可證並非易事。據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范圍內正常運營的2000多家網貸平台中,僅有5.73%的平台獲得了ICP經營許可證,且據筆者了解,目前工信部並不對僅有APP的平台發放ICP許可證,這無形中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勢必會加速行業的洗牌。
3.業務范圍限制
考慮到網貸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辦法》對網貸平台的業務管理採用了底線監管思維,制定「負面清單」以界定業務邊界,主要包含十三條禁令,如禁止平台為自身融資集資、向出借人提供擔保、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形式的債權轉讓。這將對市場上的P2P運營模式產生沖擊。例如在「空標模式」下,平台通過關聯企業發空標以積聚資金建立資金池,再以資金池中的資金用於償還以保證流動性。這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抵觸。再如在「居間人模式下」,居間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後通過平台以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這也違反了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這些禁止性規定與辦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相呼應,是將平台限制為信息中介的具體舉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
《辦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後處置三方面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資決策、風險揭示和評估、客戶信息保護、客戶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借款人授權網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主要用於規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據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動匹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無須出借人同意的現象。《辦法》還通過設置「合格出借人」條款對客戶對象進行刪選。如規定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機構需對出借人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實行風險管理等。但目前的規定依然比較籠統,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資風險意識,具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的經歷是否內含年限標准和盈利標准?何為熟悉互聯網等,還需進一步解釋。
5.平台運營的風險控制
《辦法》對於風險控制的措施主要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風險。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設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積不超過100萬元;法人的分別為100萬和500萬元,以此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銜接。《辦法》還規定出借人應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合法。二是要求機構應當將自身資金與客戶資金進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進行託管,以防止機構設立資金池或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網貸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等,還規定了重大風險信息報送機制,便於監管部門對重大事件設置處置預案。但上述規定操作性尚待加強,如由誰監測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計借款余額?客戶的融資信息不同平台之間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戶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實由誰審核?如何保證出借資金來源合法?出借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等並不明晰。同時《辦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實施細則。
三、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
在網貸平台的業務模式下,借貸雙方存在信息壁壘,其貸款違約及糾紛解決相比線下更為繁瑣復雜,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遲,對線上小額融資市場發展不利。事實上保險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憑借保險風險分散的特點及保險公司資金雄厚的優勢,能對保護客戶權益起到巨大作用。但《辦法》中網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使不少人產生疑問,網貸業務與第三方擔保合作是否還存在可能?
1.平台層面的相關立法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第十條第三款是指禁止網貸平台自身為出借人的債權實現提供自我擔保、關聯擔保,並非針對第三方機構。其次,以體系解釋而言,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本條中在網貸機構之外單列出「擔保人」,可見第三方擔保並沒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中,也曾出現過網貸平台應當披露其與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的論述,雖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刪除,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因此筆者認為,此次刪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規定是源於立法技術層面的考慮。因此保險保障機制的引入並不存在立法層面上的障礙。
2.保險公司層面的相關立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投資損失屬於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為投資風險提供保險業務。但本次《辦法》第二條明確將網貸業務產生的法律關系定義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關系,因此債權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雙方依法訂立的民事合同及相關賠償責任均可以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3.保險保障的實踐
目前,網貸平台已經開始與保險公司尋求合作,保險公司以網貸平台為信息中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目前的一些險種如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抵押物財產險、借款人意外險等均是對非常規風險進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約保證保險對於保護出借人順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先行向出借人承擔本息償付責任的一種保險合約。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與天安財險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約保證保險。從實際效果看,這種模式逐漸被業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網貸平台開始推行。
4.改進與發展
2016年2月,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審慎選擇合作的互聯網平台。筆者認為,這是在當時平台風險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況下風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並非禁止相關業務。且保監會同年8月發布的保險業「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圍繞互聯網開展商業模式,積極推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因此,隨著《辦法》及其相關細則的持續完善,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會更加深入,並進一步推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⑺ P2P平台有哪些擔保模式
P2P網上貸款平台是為信息中介,規定網上貸款信息中介機構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並規定出借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本息損失。這意味著不允許平台自身提供擔保,但同時也規定了平台一旦提供了如承諾或變相承諾了保本保息等類擔保,它必須承擔借款人未能償還本金和利息所造成的損失。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線上借貸平台形成貸款關系,線上貸款平台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務。此種情況下,法院不支持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要求。但是,如果線上貸款平台公司明確或以其他方式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體提供借款擔保,貸款人要求網上貸款平台履行擔保責任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擔保形式角度可以將P2P網貸行業分為三種擔保模式:平台提供擔保模式、第三方提供擔保模式和無擔保模式。
在此種模式下,P2P網貸平台通過資料庫,進行信用評級、借款需求等維度甄選出合格的借款人;P2P網貸平台會根據借款人的歷史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進而確定最後的借款利率;這種模式不僅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進行嚴格審查,還通過債務擔保、債權轉移、借貸利率制定流程實現對借貸流程的介入,此外這種模式還十分重視對借貸後資金的監控與管理。
此前,很多公司擔保方式為網貸公司提取風險保證金進行代償,如宜信等P2P平台。即網貸公司從應收撮合業務服務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風險保證金,待借款人無法按照規定進行償付時,P2P平台公司進行代償,代償以後進行催收,催收回的資金除了彌補一定催收費,其餘資金轉入風險保證金賬戶,2016年3月以前大部分平台風險保證金還有專門的銀行監管,後來因監管制度禁止平台自身提供擔保,大多數平台注銷專管銀行賬戶,並取消風險保證金或重新命名。
2016年12月。要求所有平台停止新計提風險保證金,逐漸消化已提取的風險保證金,避免平台以此宣傳而給投資者帶來保本保息錯覺,並鼓勵以第三方擔保的形式取代平台自身擔保,這使得使用風險保證金進行擔保的平台不得不尋找新的擔保措施或其他途徑解決借款人逾期帶來的問題。
目前市面上多數的P2P網貸平台在使用或准備整改為第三方擔保模式,第三方擔保模式主要有擔保公司擔保、保險公司擔保、小貸公司擔保、供應鏈擔保等方式。在P2P業務撮合過程中,第三方擔保介入借貸關系,為借款人提供融資擔保並收取擔保費。當借款人無法按照規定進行償付時,第三方擔保進行墊付,墊付後再進行追償。
該模式的優勢在於該模式平台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並符合監管要求,從而使P2P線上貸款平台能夠有效擴大資金來源。它還可以增加平台的可信度和品牌知名度。第三方擔保要保證自身有一定的盈利,所以收取的擔保費肯定要求高於預計逾期賠付金額,否則第三方擔保公司沒有動力參與合作,這將增加平台的合規成本,大大減少了P2P平台的利潤。
「羊毛出在羊身上」,P2P網貸平台不會完全自己讓利,還可能導致出借人利率減少,或借款人利率成本增加。如果第三方擔保是P2P線上貸款平台的關聯方擔保,則性質又回到了風險擔保,這意味著它失去了第三方擔保的本意。此外,第三方擔保並非萬無一失的,如果合作的第三方擔保資質不合格或運營失敗,會導致第三方擔保失效。
無擔保模式出借人出借要自己承擔借款人違約風險,一旦借款人違約,平台僅提供催收服務,並收取催收服務費,不對借款人違約提供擔保,也不承諾催收結果,這樣出借人將承擔較大風險,LendingClub就是無擔保模式。此種模式下,P2P網貸平台無需承擔逾期風險,還可以獲取催收服務費,可能導致平台對借款人信用審核不夠嚴謹,如果平台風控措施不到位或出現道德缺失,可能產生大量借款人逾期,大批量出借人遭受風險,從而對平台失去信任。【AD財經】
⑻ p2p到底需不需要擔保公司,平台為投資者擔保是否具有合法性
有關P2P網貸公司的明文規定,暫時還沒有出台。那麼則無法評判平台為投資者擔保鎖具有合法性。
擔保是傳統金融非常重要的風險管控手段,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用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擔保,銀行是極端的例子,儲戶把錢存到銀行,銀行全額全息擔保;另一種是引入兩類機構的外部擔保:非金融類型機構和准金融類型機構。
目前中國並沒有完善的徵信系統,平台不能通過大數據分析來展開業務,風控手段基本都依靠線下,因而成本也會相應的增加。為了降低成本,多數平台都會選擇與擁有大量客戶的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以此增加客戶資源、提高效率,同時降低風控成本。
而與第三方擔保公司合作的P2P公司其安全性也相對較高。
⑼ 網貸莫名其妙成了擔保人
我和你有相同的經歷,2014年的時候我的初中同學向我借錢2萬元,說是給媽媽買房子,賣房的人急用錢價格特別合適,我當時剛剛結婚手上確實有錢,而且她爸爸死得早,我覺得她很可憐就借給她了,說好了的一個月就還錢,我催了好幾次終於還了錢,之後幾天我們就沒怎麼聯系,直到有一天,她來電話說她之前買房子做了小額信用貸,需要提供幾名親友的聯系方式,證明她不會潛逃,只需要如實回答就可以,也不用簽字什麼的,我就答應了,心想不借錢就好了,之後就是各種貸款公司的電話找他的,也有很多就威脅我,不還錢就找到我們家,但是也沒人找來的,就是嚇唬嚇唬,我也曾經報過警,警察安慰我說咱們法治社會,只要你沒簽過字就沒你什麼事,之後的日子我就這樣,一接電話問到我同學名字的時候,我就知道是貸款公司的電話,我就按靜音把電話放在那,直到掛斷再攔截這個電話號碼來電,我兒子都三歲了現在還可以接到這種電話,有的時候我會耐心講,都有自己的一套說辭了,您好,某某法院起訴誰誰誰惡意逾期還款什麼的,我就會說我認識誰誰誰,她是我的初中同學,我現在30歲了,13、4歲時的同學早不聯系了,而且這種電話我接的多了去了,換成是你還敢打電話聯系這種滿世界借錢不還的同學嗎?至此那邊就默默的掛斷了,我目前就處於這種狀態,好好說人家懂了威脅你也沒有用,就會掛掉的,放鬆心情,欠錢的又不是你,不用著急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⑽ 保險公司做擔保貸款嗎如果從銀行貸款,保險公司可以做為保證人嗎哪幾個保險公司開通了這個業務謝謝
保險公司是不能進行貸款擔保的,你說的估計是貸款保險之類,這與擔保是兩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