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以及收益在現金流量表中的反映:一般情況下,購買理財產品的本金(含投出和收回)以及取得投資收益的現金流量,均作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可分別列入「投資支付的現金」、「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等相關項目內。
現金流量表分析方法: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析。
1、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購進商品、接受勞務付出的現金進行比較。在企業經營正常、購銷平衡的情況下,二者比較是有意義的。比率大,說明企業的銷售利潤大,銷售回款良好,創現能力強。
2、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經營活動流入的現金總額比較,可大致說明企業產品銷售現款占經營活動流入的現金的比重有多大。比重大,說明企業主營業務突出,營銷狀況良好。
3、將本期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與上期比較,增長率越高,說明企業成長性越好。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析。
當企業擴大規模或開發新的利潤增長點時,需要大量的現金投入,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量補償不了流出量,投資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數,但如果企業投資有效,將會在未來產生現金凈流入用於償還債務,創造收益,企業不會有償債困難。因此,分析投資活動現金流量,應結合企業的投資項目進行,不能簡單地以現金凈流入還是凈流出來論優劣。
(三)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析。
一般來說,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越大,企業面臨的償債壓力也越大,但如果現金凈流入量主要來自於企業吸收的權益性資本,則不僅不會面臨償債壓力,資金實力反而增強。因此,在分析時,可將吸收權益性資本收到的現金與籌資活動現金總流入比較,所佔比重大,說明企業資金實力增強,財務風險降低。
(四)現金流量構成分析。
首先,分別計算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投資活動現金流入和籌資活動現金流入占現金總流入的比重,了解現金的主要來源。其次,分別計算經營活動現金支出、投資活動現金支出和籌資活動現金支出占現金總流出的比重,它能具體反映企業的現金用於哪些方面。一般來說,經營活動現金支出比重大的企業,其生產經營狀況正常,現金支出結構較為合理。
參考資料:網路-現金流量表
⑵ 我要寫公司理財報告,內容是關於籌資活動的,請給提供點建議和思路
一,公司財務現狀分析。股權結構,現金流,現有資金渠道以及比例,財務風險,各項指數。
二,隱患分析,也就是為什麼要改變籌資方式。
三,你的籌資渠道設計:貸款、自有籌資、民間籌資、投資機構融資,股權合作。。。。。
四,新籌資渠道分析及預期(方法同一)
自己想的 建議多看些專業書籍 羅斯的《公司理財》
⑶ 企業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填表時受益人怎麼寫
如果能填公司名稱最好,這樣收益也是入對公賬戶,不會有爭議,如果非得寫人,那就只有填寫法人了,但是收益還是要入對公賬戶
⑷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需要向國資委申報,誰給寫個申請報告呀,謝謝
國有企業用流動資金購買理財的情況目前很常見,幾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公告稱用自有資金購買了理財產品。
⑸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5)公司購置理財產品報告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