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按農業種類不同分為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按危險性質分為自農業保險然災害損失保險、病蟲害損失保險、疾病死亡保險、意外事故損失保險;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基本責任險、綜合責任險和一切險;按賠付辦法可分為種植業損失險和收獲險。農業保險與農村保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農村范圍內舉辦的各種保險的總稱,除含農業保險外,還包括鄉鎮企業、農業生產者的其他各種財產、人身保險。農業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農作物栽培(農業)、營造森林(林業)、畜禽飼養(畜牧業)、水產養殖、捕撈(漁業)以農村中附屬於農業生產活動的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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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農產品價格和收入保險
農業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范疇,但又有區別於其他財產保險的顯著特點。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正處於新一輪的試驗階段,深入研究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對於加快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的保險標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動物,受生物學特性的強烈制約,具有以下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的非生命標的的特點:
一是保險價值難以確定。一般財產保險的標的是無生命物,保險價值相對穩定,容易確定;農業保險的標的在保險期間一般都處在生長期,其價值始終處於變化中,只有當它成熟或收獲時才能最終確定,在此之前,保險標的處於價值的孕育階段,不具備獨立的價值形態,因此,投保時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實務中,農業保險的保險金額多採用變動保額,而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顯的生命周期及生長規律,保險期限需要細致而又嚴格地按照農作物生長期特性來確定,長則數年,短則數日;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長期內受到損害後有一定的自我恢復能力,從而使農業保險的定損變得更為復雜,定損時間與方法都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尤其是農作物保險,往往需要收獲時二次定損。
四是種類繁多,生命規律各異,抵禦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難以制定統一的費率標准和賠償標准,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難度;普通財產保險的費率標准和賠償標准相對容易確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產過程的約束,對市場信息反應滯後,市場風險高,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等必須考慮這些因素;普通財產保險則相對簡單。
六是農產品的鮮活性特點使農業保險的受損現場容易滅失,對農業保險查勘時機和索賠時效產生約束,如果被保險人在出險後不及時報案,則會失去查勘定損的機會。這也是農業保險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因此,農業保險合同對理賠時效的約定比普通財產保險嚴格得多。
二、農業風險的特殊性
農業的主要活動是在露天下進行的,農業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自然風險,農業風險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風險的條件是:大量的獨立的同質風險;損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風險損失必須是可以測量的、確定的;發生巨災損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財產保險的風險大都符合這些條件,而農業風險與可保條件多有不符。首先,農業風險具有很強的相關性。農業風險大多來源於人類難以駕馭的大自然,如洪災、旱災、雹災、蟲災等,在災害事故及災害損失中常常表現為高度的時間與空間的相關性。其次,由於農業災害的覆蓋面廣、影響面大,農業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度量。再次,農業風險發生巨災損失的概率相對較大。我國幾乎每年必發的洪水災害都造成高達幾百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相對於保險基金來說都屬於巨災損失。
二是風險單位大。風險單位是指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范圍。對於普通財產保險,一個保險單位通常就是一個風險單位,只要承保標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間上有效分散風險。在農業保險中,一個風險單位往往包含成千上萬個保險單位,風險單位巨大。一旦災害發生,同一風險單位下的保險單位同時受損,使農業風險難以在空間上有效分散,保險賴以存在的風險分散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三是具有明顯的區域性。這也是農業風險所特有的。我國幅員遼闊,地理環境復雜,自然災害種類繁多,發生頻率、強度各異,表現出明顯的區域性。首先是風險種類分布的區域性,即不同地區存在著不同的災害種類,如我國南方地區水災較為頻繁,北方地區則旱災較為嚴重,而台風主要侵害沿海地區等等;其次是同一生產對象的災害種類和受損程度的地區差異性,即由於地理、氣候、品種不同,同一生產對象在不同地區有不同類型的災害,而且對同一災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樣是水稻,在我國南方和北方就有著不同的自然災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樣災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種的抗禦能力也不同。農業風險的區域性使得農業保險經營必須進行風險區劃與費率分區,這是一項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的難度和成本。
四是更為嚴重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保險業務中普遍存在逆選擇與道德風險。但是,由於農業保險的標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動植物,其生長、飼養都離不開人的行為作用,農民購買了保險之後,難免通過其行為增加預期索賠;又由於農村廣闊,業務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難度大,有效監管成本高。因此,農業保險業務中存在更為嚴重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
農業風險的特殊性,造成農業保險經營極不穩定,經營難度大,賠付率高。根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有關資料,從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裡,我國農業保險業務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餘18年都處於虧損狀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
三、農業保險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場性質可以區分為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一般財產保險商品屬於私人物品,而農業保險商品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於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一種准公共物品。農業保險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現在:
1.農業保險雖然在直接消費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徵,即購買了保險的農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能得到直接的經濟補償,沒有購買保險的農戶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但在其整個消費過程中即保險經營的一定環節上並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災防損是農業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是減少風險損失、降低保險經營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實施防災防損措施時,不買保險的農產常常可以搭「便車」。
2.農業保險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競爭性。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風險與高成本決定了農業保險的高費率;另一方面,農業本身的預期收益不高,農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場條件下,難以形成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我國自1982年恢復開辦農業保險以來,除了新近成立的幾家農業保險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業務日趨萎縮。
3.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利益具有顯著的外在性。雖然在短期內農業保險產品的供需雙方可以確切計算利益,但從長期看,由於農產品(尤其是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農產品)的需求擴張受到人的生理條件的限制,其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小,引進農業保險後,農產品的有效供給增加,價格下降,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使全社會受益。保險公司和農戶並沒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收益小於其邊際社會收益,農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成本大於其邊際社會成本,即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農業風險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必須進行規模經營,才能在大范圍內分散風險,保持經營的相對穩定。
農業保險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決定了農業保險採用純商業性經營方式難以成功,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都證明了這一點。
四、農業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商品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經營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財產保險商品屬於競爭性私人物品,一般採用商業性經營方式;農業保險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應該由政府來提供。因此,農業保險必須採用政策性保險經營方式。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質就是國家財政對農業保險的凈投入並輔之以必要的法律與行政支持。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政府對農民所交保費的補貼比例大都在50%以上,並承擔保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費用。以美國為例,按照2000年通過的《農業風險保護法》,政府每年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超過30億美元,國家對農業的保護主要通過農業保險來實現。我國長期實行以直接的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發生自然災害時由中央財政直接撥款救濟災民,對農業保險的投入很少。我國目前除對農業保險免繳營業稅外,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幾乎是純商業性經營。我國農業保險要健康發展,必須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對農業保險實行補貼投保農戶、補貼保險公司、補貼農業再保險的「三補貼」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農產投保按品種、按比例給予保費補貼,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適當給予管理費用補貼,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同時,對農業保險經營實行稅收減免、優惠貸款等扶持政策。二是盡快研究制定《農業保險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從各方面對農業保險予以規范和規定,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健康運行。三是對農業保險發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險宣傳、協調各方關系等。但是,對農業保險的補貼要依據本國國情,實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家財政實力有限,在目前情況下,第一,逐步減少農產品收購價格補貼和出口補貼(這也是「WTO」《農業協議》所要求的),轉用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費用補貼,逐步實行以支持農業保險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第二,農業保險實施必然使政府財政用於災害補償和救濟的支出減少,可將節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農業保險發展中;第三,在農業保險發展初期,國家應著眼長遠,適當增加巨災風險基金的積累。國家增加對農業保險的投入,有利於調整我國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完善我國農業保護制度體系。
五、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農業保險經營的政策性決定了其組織形式有別於普通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組織形式。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2004年中國保監會提出,在現有發展水平下,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為政府代辦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分別在四川、江蘇等地實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這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在於,上述兩家公司經歷了長時間和大范圍的農業保險實踐,培養了大批專業技術人才,積累了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業務較易開展。
2.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即專門或者主要經營農業保險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2004年相繼成立的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這種組織形式較適合於農業較發達地區,但要解決好股份公司的商業性與農險業務的政策性之間的矛盾。
3.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這種公司採用相互保險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運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結構,日本、美國、歐洲國家等多採用此形式,我國2005年也成立了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這種形式產權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於相互監督防範道德風險,有利於協調政府、公司、農戶間的關系,比較適合於農業生產經營比較集中,組織性較好的地區,如黑龍江農墾區、新疆建設兵團等。
4.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市原來由市農委主導的「農業保險促進委員會」即為此種組織形式。「兜底」雖可解保險公司的後顧之憂,但容易使其放鬆管理,滋生心理風險;並且,對於巨災風險損失,地方政府也難以「兜底」。
5.外資或合資農業保險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設立外資或合資農業保險公司有利於引進先進經營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專業人才。由於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地方財政存在著巨大的地區差異,實踐中具體採用那種組織形式,則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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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農產品可以投保哪些保險產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隨著綠色農產品體系的構建,生態、有機和無公害農產品逐漸成為消費者的「新寵」,但是,有關農產品的安全事件為人們敲響了食品安全的警鍾。農產品可以投保哪些保險產品?農產品責任險是對農產品的哪些風險進行保障?主要是承保新鮮農副產品保質期短,易變質、產品運輸等風險。
消費者購買了農產品後,一旦食用後造成人身危害等責任事故後,均可通過有效渠道獲得商業保險公司的賠償。
在目前社會食品安全體系不健全,消費者心理十分脆弱的情況下,更是社會誠信體系建立的一種保證,「就像網上購物,保險公司更像第三方的『支付寶』功能,成為消費者與生產者之外的第三方責任『擔保人』。」
❹ 農作物種植成本保險由誰投保
你好 這個涉及到農業保險的范疇
農業保險分為農作物保險和養殖業保險
而農作物保險分為種植成本保險和種植產量保險
農業保險的話是政府委託保險公司代為運行,然後政府給於相應補貼
所以的話農作物成本保險是由農戶選擇是否投保。繳納少部分保費,大部分是政府補貼的,比如水稻,一般是農戶4塊,政府出12塊。
具體信息可以致電中國人保財險股份有限公司,熱線為95518
❺ 農產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是自然風險。如果是非設施栽培,氣候條件、自然災害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有很大的風險。二是市場風險。由於目前農產品流通體系不夠健全,市場信息部對稱,階段性、品種性、區域性供求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特別對不宜長時間保存的鮮活產品,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三是政策風險。農產品是戰略物資,盡管目前市場已經放開,但大宗農產品由於涉及到城鄉居民消費,當市場失靈,或者由於特殊請康出現供求問題時,政府也會進行適當干預。如綠豆、大蒜價格畸高時都曾遭到政府幹預,食用油價格波動時有關企業也曾被發改委約談。
❻ 農作物保險投保標准
種植業保險,是指以農作物及林木為保險標的,對在生產或初加工過程中發生約定的災害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種植業保險按照投保農作物不同種類劃分,可分為六類:
第一類糧食作物保險,分為禾穀類、豆類、根莖類作物;
第二類經濟作物保險,分為纖維作物、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原料作物等;
第三類蔬菜園藝作物保險,也叫森林保險,分為瓜類、綠葉類、白菜類、花卉作物等;
第四類水果及果樹保險,分為仁果類、核果類、漿果類、亞熱帶及熱帶水果類等;
第五類林木保險,按木材用途分為防護林、經濟林、苗圃林等;
第六類其他種植業保險,指除以上列明的種植保險以外的,如溫室大棚作物、綠肥牧草作物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