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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是保險產品工作組成員

發布時間:2021-04-02 05:44:09

⑴ 為何大家相信保險,卻不怎麼相信賣保險工作人員

因為保險銷售人員非常圓滑,並不真誠,一切關心只是為了賣保險而已。因為賣保險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語言都是為了賣保險而設計的,並不真誠,所以很多人都不相信賣保險的工作人員。保險這個行業給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很多人隨著經濟水平的上升都慢慢的開始相信保險,但是他們並不相信賣保險的工作人員。

但是很多人對買保險的工作人員並不是很信任,因為這些工作人員為了推銷自己的保險可以說用了很多銷售的辦法,他們並不是為了每一個投保人的安全和他們的利益著想,更多的是為了推銷自己的保險,所以很多人現在相信保險,卻不相信賣保險的工作人員,在買保險時也是謹慎又謹慎。

⑵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經出版了沒有如果已經出版了,最新版是什麼時候的哪個出版社的

在中國保監會網站早在2013年1月份就發布了,並且該辦法已於2013年7月1日生效了。
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主 席 項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從業資格 2
第三章 執業管理 3
第四章 管理責任 4
第五章 法律責任 6
第六章 附 則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
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並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
第四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是什麼

銷售人員職業道德,指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應該遵循的道德准則、道德情操與道德品質的總和。
人的追求,無非是經濟利益的追求和精神的追求。
銷售人員把銷售作為一種職業,一種謀生的手段,追求經濟利益,原本無可厚非,但又必須受道德的制約。
1、 銷售人員的效用函數
經濟學中的經濟人假設,是現代主流經濟學的兩大基石之一。
它假定人總是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將名詞「利益」改為「效用」,就成了理性人假設,即個人通過自己的理性進行選擇,在給定的偏好和約束條件情況下,個人總能夠使效用最大化。
這兩種假設都沒有提及精神的作用。
新制度經濟學則認為,人們所做出的選擇,並不僅僅是以其內在的效用函數為基礎的純粹的自主性和獨立性選擇,而是受他人影響(如社會政治文化結構、道德、傳統以及生產者誘導等影響)的選擇;人的行為動機具有兩重性,不僅追求物質利益,而且追求精神滿足。
這種在理性行為假定前提下,具有物質和精神雙重偏好的人,稱為社會理性人。
我國學者張旭昆教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有限理性廣義經濟人假設,其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1) 個人追求的是多種目標的加權均值的最大化;
(2) 個人未必准確了解及清楚表達其目標值或效用函數最大化的具體內容及實現其目標的最佳方法,以及追求所有目標時的各種行為中理性行為與非理性行為的最佳比例結構。
根據有限理性廣義經濟人假設,銷售人員的效用函數為:
其中為銷售人員的總效用函數,為物質效用,為精神效用,滿足邊際效用遞減規律;
為努力的效用,滿足邊際成本遞增規律。為精神效用轉換為物質效用的系數;
為努力轉換為物質效用的系數。
為銷售人員的合法純收入(扣除費用後);
為銷售人員道德失范事件i獲得的利益;
為道德失范事件i被發現的概率;
為道德失范事件i被發現的罰金;
為努力程度,包括時間、體力、精力等的付出;
為銷售人員當前的精神價值,以的百分比表示;
為道德失范事件i被發現的精神損失。
2、 銷售人員職業道德的評價要素
銷售人員除了要遵守 「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外,還要根據銷售工作的職業特點,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規范。
英國學者羅斯提出的顯要義務理論指出,企業在營銷活動中要承擔六種「顯要義務」(即在一定時間一定環境中人們自認為合理的行為):
誠實、感恩、公正、行善、自我完善和不作惡。
筆者認為,用誠實、守信、公正、良知四個要素來評價銷售人員在精神方面表現出來的道德水平,或者說精神效用的水平,是比較恰當的。誠實,就是忠誠老實,不講假話;
守信,就是信守諾言,說話算數,講信譽,重信用,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
公正就是按照同一標准和同一原則辦事;
良知,就是要符合社會對一個成員最起碼的文明要求。
物質方面的評價要素是各種有形的、無形的資源。
3、 銷售人員職業道德的評價准則
判斷銷售人員是否符合職業道德的主要依據是西方學者提出的道義論、功利論及相稱理論。
道義論是從某行為背後的動機來判斷行為的道德性。
功利論是從行為引起的後果來判斷行為的道德性,即某行為能否為最大多數人帶來最大的利益及最大的幸福來判斷行為的道德性。
相稱理論是從行為的目的、手段和後果來判斷某行為是否符合道德。
動機是行為決策的出發點,手段是指為實現某行為的方式和方法,後果是指行為引起的結果。
銷售人員在物質方面的道德水平主要由行為的後果來評價,在精神方面的道德水平主要由行為的動機、手段來評價。

⑷ 華夏保險emt是什麼意思

華夏保險emt是指經營高管團隊(Executive Management Team),泛指企業內部高級管理者,包括董事長、總裁、總經理、SVP、VP、總經理助理等。

華夏保險emt團隊從事組織的發展、訓練、管理工作,同時負責從事客戶投資理財規劃和保險產品銷售及負責為參保客戶提供所銷售保險的一切服務。

經營高管團隊最初的研究幾乎全部關注於CEO個體或個體領導者,主要是研究高層管理團隊個體特徵對組織選擇的影響。

經營高管團隊是指占據組織中高層的人,屬於企業的戰略決策制定與執行層,負責整個企業的組織與協調,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有很大的決策權和控制權,與一般工作團隊相比,高層管理團隊的決策功能更強。高層管理團隊通過戰略決策影響他們公司的戰略方向。

(4)下列不是保險產品工作組成員擴展閱讀

經營高管團隊任職的限制

由於高級管理人員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績效益負有重要的責任,公司法對他們的任職資格有較為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⑸ 關於保險類的考試

保險從業資格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以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
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項目(CICE)現有中國壽險管理師、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及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三類職業資格認證。
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保險代理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須通過參加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它並不具有展業證明的效力,此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中國壽險管理師資格分為中國壽險管理師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兩個級別,主要針對保險公司內勤管理人員,同時由於該資格的中級認證課程主要涉及人身保險實務的風險管理、從業道德、產品、合同及監管規定等基礎知識,所以也是銀行理財人員等金融從業者進行保險專業知識系統學習的上佳讀本。
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根據銷售產品的類別分成三類,資格名稱分別為「中國壽險規劃師」帶上所分的類別,即中國壽險規劃師-新型壽險產品方向、中國壽險規劃師-健康保險產品方向、中國壽險規劃師-養老保險產品方向。本資格的高級資格名稱與中級資格有所區分,中級資格稱為「中國壽險規劃師」,高級資格為「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高級資格的獲得者需要有知識經驗的廣度和深度,因此高級資格的取得是三個中級資格的疊加而成。
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是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項目「三師」資格中的其中一個資格,主要適用於團體保險銷售人員,分為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中級資格需通過《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團體保險》、《員工福利計劃原理、設計及管理》、《員工福利計劃政策及外部環境》,高級資格需在通過中級資格外再加上中國壽險規劃師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兩個方向的資格並參加完高級進修課程後獲得。

⑹ 保險考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應該選哪一個

c,你考的是保險公估人還是經紀人去了吧。

⑺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1]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⑻ 下列哪個不是保險的特徵

保險的特徵
1、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琮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2、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雙是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3、經濟性
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其保障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終都必須採取支付傾向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
4、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商品經濟關系。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人之間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關系;具體表現為,保險人提供保險的補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5、科學性
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措施。現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准備金的提存等都是科學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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