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督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金融監督院是韓國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機構,其內部分別設有銀行監督局、證券監督局和保險監督局等。依照韓國保險業法的要求,保險公司要按時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包括業務、財務情況、資金運用成果、償付能力等內容的統計報告。統計報告的格式、編制周期和報告期限等由金融監督院規定。金融監督院以這些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反映保險公司整體經營狀況的統計分析報告,按照季度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並建立早期警報指標體系。具體如下:
1.統計報告的內容。各保險公司需要提交的統計報告共分為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管制遵守狀況、區域狀況、內部控制和統計問卷調查等六大類,其中包括的指標有機構、人員、大股東持股狀況、經營效率指標、合同維持率、資產運用比率、資本適當性、資產健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別向金融監督院提交了128個統計報告(見表1)。
從統計報告提交頻度來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財務報表等為主的統計報告,約佔全體報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對資本的適當比率、資產的健全性等經營狀況計量評價為目的統計報告和再保險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狀況的統計報告,佔全體報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為掌握保險設計師的職業穩定率等經營效率指標而製成的不同區域現狀的統計報告,佔全體報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會計年度決算為主的統計報告,約佔全體報告的2.3%。
2.統計報告的報送。2001年12月,韓國金融監督院以網際網路為載體,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換網(FINES),通過此網,採集、驗證保險公司報送的統計報告。具體流程是首先由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統計報告,經金融信息交換網傳送至金融監督院。金融信息交換網具備對統計報告項目之間驗證及報告間相互驗證的功能,所傳送的數據通過數據錯誤驗證後儲存到金融監督信息系統資料庫,在這里對數據進行計算處理形成統計結果(見圖1)。
保險公司提交的統計報告情況
3.統計資料的使用。韓國金融監督院形成的統計資料,一是用於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了解和把握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二是了解掌握保險業及個別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水平及今後經營不善的可能性。通過時序分析等,掌握異常變動指標,可對經營不善的公司採取先發制人的對應策略。通過分類評定模型或判別分析等統計性方法,對保險公司進行早期預警。三是金融監督院內保險公司的專管員對所負責公司的一般情況、保險營銷及投資經營現狀、合同保全狀況、償付能力狀況等進行一攬子的查詢,便於開展常規監察及現場檢查業務。四是向外報送或披露統計信息。信息發布主要是通過發行金融統計月報及在網站上發布保險統計數據等形式來公布統計信息(見表2)。
統計資料的使用
4.韓國金融監督院對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處理較為嚴厲。韓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內提交財務報表等,或者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時,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以1千萬韓幣以下的罰款,並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韓國還有相關的法規規定: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的重要事項者。
——明知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重要事項的情況下簽字者。
(二)保險開發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保險開發院是根據保險業法第176條所成立的機構,該條款規定了保險開發院統計工作的必要性、保險公司的協助義務,以及統計資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開發院主要職責是釐定純保險費率、保險商品的確認(保險費及責任准備金的妥當性)、保險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險市場分析、經營分析及咨詢、保險經驗數據統計的匯總、分析、提供保險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險信息網的運營等。開發院保險統計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統計資料的內容及報送周期。開發院統計的內容是基於每份保險合同以及每次保險事故的詳細信息。以火災保險為例,開發院要求保險公司報送每份保險合同的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保險期間、標的類別、保險金額、保險費、折扣及加價事項等多項詳盡的信息。保險事故資料要求提交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事故號碼、事故日期、風險級別、標的代碼、標的類別、事故原因、保險金額、發生損失額、保險責任類別等詳盡的信息。根據保費規模的大小,分為基礎統計資料和摘要統計資料。機動車保險、火險、水險和人壽保險等15種保費規模較大的險種均屬於基礎統計資料,匯總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種方式。其它規模較小的險種屬於摘要資料的范圍,每年匯總一次即可。韓國開發院統計匯總各保險公司的險種情況已有20多年的歷史。
2.通過保險信息網收集、匯總及校驗統計信息。由共同信息系統、資料傳輸系統、保險事故信息系統及為國際貿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統構成的保險信息網是收集保險統計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險信息網是國家主幹電算網的一部分,由保險開發院與所有的保險公司、有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貿易網等聯接。韓國保險統計資料的匯總分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及摘要資料匯總兩部分,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對規模較大的險種的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匯總見圖2。
對統計資料的校驗目的在於檢驗資料是否是開發院根據統計編撰要求准確地進行編制。採用實施平衡檢驗、項目檢驗、分布檢驗等方法,在發現保險公司未達標時,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檢索是為了檢驗資料的准確性,由保險公司與保險開發院對附件資料編制記錄件數、金額等進行核對。項目檢索是確認基礎統計的各個編制項目有無不合適的資料,通過相關項目之間的比較確認資料錯誤。分布檢索是將對象資料實績與過去實績相比較,確認有無異常。
3.統計資料編撰要求。統計資料的編撰要求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記載記錄的提交方法、記錄單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項。二是格式由保險憑證號、會計處理日等記錄管理項目、所涉及合同的風險特徵、保費、保險金等項目構成。三是關於格式的各個項目詳細的編撰方法說明。四是整理編撰記錄時所使用的代碼。
4.統計資料的利用。開發院利用採集到的保險統計資料,編制經驗生命表及經驗住院率,計算保險費率(風險率)。按照合同統計、支付統計、賠付率統計三大類別,編制、提供按照保險年度/商品種類/合同物品/年齡/職業/地區等進行分類的統計資料。對於機動車保險、工傷保險等,向保險公司提供每件合同的傾向特點。出刊發行保險統計月報、年報、年鑒、按險種分類的統計資料集以及其他非定期分析統計。建立並運營保險事故信息系統、機動車履歷信息系統。從現代海上火災保險公司我們了解到保險公司可以獲得並利用開發院的統計資料,進行公司運營分析、保險費的調整、對歷史數據結果的評估等。
二、統計在韓國保險業發展中的作用
(一)保險統計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礎
從上面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保險統計在韓國對保險業起到強有力的支撐作用,是保險監督管理的重要支柱。以保險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的統計資料,應用於金融監督院、保險開發院、保險公司各個環節。從大的方面看是整個業界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是對保險公司分類評定並進行早期預警的基礎,從小的方面看是純保險費率的釐定、經驗生命表的制定、保險費及責任准備金的妥當性、對象指標評價等的基礎。
(二)保險統計范圍廣、內容多
韓國的保險統計范圍廣泛、內涵豐富,例如從各保險公司定期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的統計報告來看,不僅包含我們通常所說的業務財務等一般經營過程中的數據統計,而且還包括股東變更、關聯交易、內部控制、問卷調查和金融事故等重要事項和各項經營記錄。金融監督院可以憑借這些統計報告建立一攬子統計指標,全面分析衡量各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各種基本情況。又如各保險公司向保險開發院報送的保險合同資料的內容十分詳盡,不但包括公司代碼、時間、合同狀態號碼、批單號碼和保險期間等基本事項,還包括結構級別、物品代碼和物品類別等風險特徵,更包含了投保金額事項、保費折扣或加價原因事項以及保費更正變動事項等內容,是一種基於每份保單和每次保險事故的統計資料。
(三)保險統計對整個保險行業加強資源共享、進而做到保險經營的精細、科學發揮著重要作用
現代保險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基於大數法則等原理的運用,利用保險統計手段在各公司之間做到資源共享,建立整個社會的損失率和賠付率等數據資料庫,從而做到針對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險標的提供不同的差別費率,十分有利於整個保險行業的科學穩健經營。韓國的保險開發院在這方面發揮著獨特的功能作用。
1.保險費率的計算與驗證。開發院利用各家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合同的有關信息資料,在人壽保險行業,主要是針對人壽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保險標的事故發生率,編制經驗生命表及經驗住院率,供各人壽保險公司確定險種費率時使用,經驗生命表一般是每三年編制一次。在財產保險行業,主要是匯總計算各種社會風險損失率,並以次為依據來計算整個行業參照執行的保險費率。
2.建立行業核保核賠資料資料庫。保險開發院按照保險合同統計、支付統計和賠付率統計等三大類別,編制和提供按照保險年度、商品種類、合同物品、被保險人年齡和職業、區域分布等因素進行分類的統計資料,並將這些風險因素資料庫的內容提供給各家保險公司進行參考使用。通過各家保險公司定期制度性進行信息交流,有助於確定實際損失的賠償,進行資料交換,有助於預防和防止保險欺詐。
3.建立費率等級,體現結構性差異費率。保險開發院還針對個別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建立不同的費率等級,例如開發院要針對機動車輛保險、工傷保險等主要險種,向保險公司提供每件保險合同的趨向特點。
(四)保險統計在體現社會管理功能中發揮著獨特作用
汽車是現代社會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車行業在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與現代企業和人類的聯系十分緊密,再加之汽車保險的強制性,因此,機動車保險統計對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保障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韓國保險開發院對保險合同內容進行統計就是從機動車開始的,最早始於1985年7月。保險開發院通過機動車強制保險投保管理電算網等連接全國256個市、郡、區的建設交通部等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向其通報未投保責任保險的汽車名單,並與交通部門共享違反交通法規者的信息資料。此外,保險開發院還通過統計數據構建和運營保險事故信息系統和機動車履歷信息系統等,積極支援社會公益活動。
三、韓國保險統計對我國的啟示
(一)繼續加強保險統計工作
近年來,我國保險統計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制度建設、標准構建、手段創新和人員配備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基於大數法則原理發展起來的現代保險業,其統計工作與其他行業相比,重要性更為突出和迫切。無論是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防範化解保險經營風險,還是科學合理釐定保險費率、積極開發新險種擴大保險覆蓋面,均離不開保險統計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們要繼續重視與加強監管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同時還要加強對各家保險公司的指導力度,積極督促其切實加強保險統計等各項基礎工作,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安排等方面優先考慮進一步促進保險統計工作的開展。
(二)進一步加強統計法規建設
韓國科學豐富的統計內容,統一協調的統計體制,高度集中的數據管理,高效先進的統計平台,高素質的統計隊伍等,對我們拓展創新統計工作思路幫助很大。因此,建議結合此次我國保險法修改的有利時機,進一步明確保險統計工作的相關責任和要求,從而為保險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盡快完善保險統計內容
自保險統計信息系統開發使用以來,在收集匯總並整理分析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數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數據集中管理、高效查詢使用等方面取得了歷史性突破。但通過與韓國保險統計內容廣泛、內涵豐富的現狀相比,我們的保險統計還存在數據偏少、內容不全、不成體系等諸多問題,因此,建議借鑒韓國保險統計的先進做法,尤其是韓國詳盡統計保險合同內容、每次賠付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先進做法,本著量力而行、循序漸進的原則,盡快補充完善保險統計的內容和范圍,做好保險合同信息、保險機構信息、保險從業人員記錄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統計工作,為建立動態性監管措施提供詳實全面的數據資料。
(四)創新保險統計工作手段
統計工作與IT信息化建設息息相關,現代化IT信息技術是做好保險統計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國保險行業的統計數據信息量和工作量遠遠大於韓國保險開發院,因此,當務之急是在借鑒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同時,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統計信息收集、傳輸、管理等方面的rr技術要求,通過利用先進的丌技術手段促進保險統計工作取得更大的發展。
(五)加強保險統計數據集中管理
從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來看,保險行業已經初步積累了一些行業數據,但保險監管機構在帶領和協助各家保險公司積累整個行業的公共數據方面做得還不夠,尤其是在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相關數據資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從韓國保險統計數據的管理方式來看,監管部門集中統一收取相關的保險統計數據,並在組織體系內部共享使用,因此建議保監會進一步明確我國保險統計數據的統一集中,避免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資料的多頭管理,強化數據和分析依據的一致性,做到數據資料的統一、規范,從業務發展、償付能力評估、風險管理和政策研究等諸多方面實現保險行業數據資源的統一一致和信息資源的共享,並切實減輕各保險公司多次重復向監管機構報送數據的工作任務量。
(六)強化保險統計執法檢查
數據的真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做好制定保險行業政策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從韓國考察情況來看,保險產品的設計定價、償付能力評估、保險准備金的提取、再保險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均需要積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賠的歷史數據。這些數據至少需要5年左右的積累才會有相應的效果,而且數據的准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十分重要。韓國保險監督局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經常對公司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檢查核對,主要採取與公司以前歷史數據核對、與其它公司對應數據相互比較和對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等方法確保數據的真實准確,並對其中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實施相應處罰並直接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這對我們加強保險統計執法檢查、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七)做好保險數據標准化工作
要做好保險統計工作中的數據採集、數據管理、決策支持和分析研究,就必須首先解決好保險數據標准化的問題。當前我國各保險公司的系統都相互獨立,差別很大,統計口徑不盡一致,採用的資料庫也不盡相同,這些問題的最根本原因是統計數據標准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我們應該抓住保險標准化建設的有利時機,採用「急用先行」的原則,首先花大力氣重點解決好保險基礎數據標准缺位、數據介面標准缺失等主要問題。
(八)加快統計機構和統計隊伍建設
保險統計工作是業務性、綜合性都非常強的工作,對於幹部素質的要求也非常高。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統計隊伍無論從人員、還是從隊伍整體素質方面都不適應統計工作要求,因此,建議加快統計機構建設,增加統計人員,提高統計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做大做強保險業的需要。
作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裴光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郭學艷 劉雷 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魏培元
2. 研究制定保險產品適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很簡單,拼服務,改變國內保險公司往往以價格為導向的銷售模式,從服務入手:
1、大量做市場調研,研究客戶需求,開發新的更加貼近客戶需求的保險產品;
2、提高人員整體素質,一要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進入門檻,二要加大日常業務及個人素質的培訓力度;
3、從售前到售後的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嚴格的客訴體系;
以上幾點只是本人拙見,不足500字,不過綱要是這樣的,你可以適當增加內容
3. 保險產品組合原則有哪些
保險產品組合的原則
編輯
保險產品組合應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有:[1]
1.滿足客戶需要
每一種保險產品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險需求為基礎的。例如,現行的家庭財產保險組合,就是在火災保險的基礎上,根據人們對自然災害和盜竊風險的保險需求而產生的。
2.以基本保障為主體 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險,而且人們對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財產和人身的安全。例如,傳統的人壽保險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保險就屬丁這一類。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不滿足於已獲得的基本保障,開始尋求更大范圍的保險保障。保險企業就要適時推出以死亡保險為主、附加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費用保險的保險產品組合。
3.以提高保險企業的效益為目的
保險產品組合要遵循保險市場經濟規律,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在進行保險產品組合寸,保險企業要科學地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費率,並選擇合適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
4.有利於保險產品的促銷
保險產品組合後,盡管險種保障范圍擴大了,保險費率也有所上升,但由於更適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續更為簡單,對於提高保險產品的銷售額就會更為有利。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常常造成消費者對保險的誤解,如社會上有些人認為保險騙人、購買保險不劃算等,這與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有密切關系。另外,保險產品的組合要考慮其完整性。例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投資、節稅、養老、保障遺產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險產品組合上,就要考慮保戶的年齡、經濟能力、婚姻、子女及有無其他社會保險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險費作最佳分配,使保險單的功能趨於完整。
4. 保險費率制定的彈性原則要求保險費在長期內可作適當的調整是對還是錯
1、可保風險的存在可保風險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重大的損失是被保險人不願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大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如果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保險人通過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所建立起的保險資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在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准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
2、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保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應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1)風險的大量性風險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於風險分散的技術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原理在保險經營中得以運用的條件。根據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數理原理,集合的風險標的越多,風險就越分散,損失發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規律性和相對穩定性,依此釐定的保險費率也才更為准確合理,收取保險費的金額也就越接近於實際損失額和賠付額。如果只有少量保險標的,就無所謂集合和分散,損失發生的概率也難以測定,大數法則更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2)風險的同質性所謂的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如果風險為不同質風險,則發生損失的概率不相同,風險也就無法進行統一的集合與分散,此外不同質風險,損失發生的頻率和幅度有差異,若進行統一的集合與分散,則會導致保險財務的不穩定性。
3、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在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商品的交換行為。制定保險商品的價格,即釐定保險費率,便構成了保險的基本要素。保險商品的交換行為是一種經濟行為,為保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險費率的釐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1)公平性原則一方面,公平性原則要求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與其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對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應與其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是相適應的。
(2)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針對某險種的平均費率而言的。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不應在抵補保險賠付或給付以及有關的營業費用後,獲得過高的營業利潤,即要求保險人不能為獲得非正常經營性利潤而制定高費率。
(3)適度性原則如果保險費率偏高,超出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就會影響投保人的積極性,
不利於保險業務的發展;如果保險費率偏低,就會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最終也將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費率是否適度應當是就保險整體業務而言的。
(4)穩定性原則穩定性原則是指保險費率在短期內應該是相當穩定的,這樣,既有利於保險經營,也有利於投保人續保。對於投保人,穩定的費率可使其支出確定,免遭費率變動之哭;對於保險人,盡管費率上漲可以使其獲得一定的利潤,但是費率的不穩定也勢必導致投保人的不滿,影響保險人的經營活動。
(5)彈性原則彈性原則要求保險費率在短期內應該保持穩定,在長期內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動作適當的調整。因為在較長的時期內,由於社會、經濟、技術、文化的不斷進步與變化,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發生變化,保險費率水平也隨之變動。如隨著醫葯衛生、社會福利的進步、人類壽命的延長、死亡率的降低、疾病的減少,過去釐定的人壽保險費率就需要進行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為防止各保險公司間保險費率的惡性競爭,一些國家對保險費率的釐定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76條規定:「保險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公布指導性保險費率。」
4、保險准備金的建立保險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餘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指在准備金評估日為尚未履行的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主要是指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准備金。
(2)未決賠款准備金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事故已發生,但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提取的准備金)。
(3)總准備金或稱自由准備金是用來滿足風險損失超過損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責任准備金。它是從保險公司的稅前利潤中提取的。
(4)壽險責任准備金指保險人把投保人歷年交納的純保險費和利息收入積累起來,為將來發生的保險給付和退保給付而提取的資金,或者說是保險人還未履行保險責任的已收保費。
5、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關系存在的形式。保險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系,這種關系需要有法律關系對其進行保護和約束,即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這種法律形式就是保險合同。
(2)保險合同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的依據。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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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設計保險產品時,應遵循哪些保險原則
作者:牛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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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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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險人設計新產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 最大需求滿足原則。按照顧客是上帝的市場營銷觀點,保險人應當調查了解保險客戶的需求,將盡可能地滿足保險客戶對風險保障的需求作為開發保險險種的基礎。在開發保險險種時候,必須開展市場調查,把社會各界對各種人身、財產以及利益風險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慮保險客戶的現實需求,又要考慮保險客戶潛在的需求,並通過險種開發盡可能地將潛在需求轉變為現實需求,再將其轉變為真正的業務來源。在滿足需求的同時,研究、開發特殊的保險險種。
2. 科學計算原則。險種是保險市場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夠滿足保險客戶的需求,為保險人帶來業務來源,但若險種的價格不當即保險費率不合理,就可能損害保險相關利益。因此在險種開發的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計算原則,即保險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價值化、數量化的風險保障需求,構成險種價格主體部分的純費率應該力求與損失費率相一致,附加費率則要與險種經營費用率相一致,在維護保險雙方合理利益的條件下,力求有適當利潤。同時在釐定費率的過程中,要根據大數法則計算保險標的發生風險的概率,並依此概率來盡量設計相應的保費。
3. 講求實際原則。由於保險風險差異大,有的標的風險相當集中,有的則風險性質較為特殊,因此要講求該保險風險的相應實際情況,依照實際情況來釐定保險費率。任何保險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約從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風險保險業務,所以在開發新產品時候,應當滿足保險客戶需求與權衡自己承保實力相結合。
以上這幾點是理論上保險公司在開發新保險產品時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則,如果違反其中任意原則,那麼這類產品或沒有任何市場競爭力,或算不上是一種保險險種。
說到實際情況方面,我參加的國內某大型保險公司召開的產品開發研討會上所記錄的一些內容可能會進一步闡釋這個問題。
關於新產品開發所需注意的事項:
1. 著眼於重點領域。站在政策的源頭,以保監會主推的險種作為創新的方向;選擇與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線上的產品開發;根據政府或保監會重點發展對象,再去建渠道,尋找客戶。
2. 盯住渠道需求。關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開發新產品,並且新產品要上量;從長遠看,要形成特色的產品開發屬性,在短期內要上規模,支持公司發展。
3. 注重信息收集。這是在保險公司設計新產品步驟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中包括:市場背景信息,廣泛收集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調整,監管部門公告和通知,在這基礎上圍繞產品行業動態(例如微信保險),尋找時下熱門的保險產品;市場競爭信息,掌握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競爭對手保險產品方案、產品相應的目標客戶以及客戶服務營銷手段等;產品銷售信息,這包括與新產品相關的價格、市場需求、開辦時間、銷售數量、保費收入、名稱等;客戶信息,由於中國區域廣闊,區域以及城鄉差異巨大,消費者對於產品的理性認知差異明顯,而受廣告、口碑等方面的影響顯著就需要企業對各區域用戶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6. 研究制定保險產品適當
很簡單,拼服務,改變國內保險公司往往以價格為導向的銷售模式,從服務入手:
1、大量做市場調研,研究客戶需求,開發新的更加貼近客戶需求的保險產品;
2、提高人員整體素質,一要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進入門檻,二要加大日常業務及個人素質的培訓力度;
3、從售前到售後的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嚴格的客訴體系;
以上幾點只是本人拙見,不足500字,不過綱要是這樣的,你可以適當增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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