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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機動車輛保險電銷專營產品銷售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8-03 10:50:23

『壹』 關於做好機動車輛保險承保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會《關於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監廳函〔2009〕91號
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交強險自實施以來,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利發揮了重大作用。但由於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為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發揮交強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現對加強有關交強險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採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列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列印「保險期間自X年X月X日X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X年X月X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
各公司應嚴格遵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有關規定,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加強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採取適當方式明確保險期間起止時點,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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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關於規范財產保險公司電話營銷專用產品開發和管理的通知

電話車險是以電話為主要溝通手段,藉助網路、傳真、簡訊、郵寄、遞送等輔助方式,通過保險公司專用電話營銷號碼,完成保險產品的推介、咨詢、報價、保單條件確認等主要營銷過程的業務。電話車險憑借投保便捷、價格優惠、增值服務優厚等優勢被越來越多的車主接受和認可。電話車險的保險和傳統車險的保單不一樣,是專屬保單,消費者在接到保單後可以對比核實。保監會2007年出台的《關於規范財產保險公司電話營銷專用產品開發和管理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可以開發專門用於電話渠道銷售的保險專用產品,但保險公司必須在場所設置、人員配備、內控制度以及電銷運營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滿足相關條件。電話車險直銷模式是直接按保監會規定的折扣比例統一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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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關於規范銀郵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請參考保監會2006年70號文件關於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
保監發〔2006〕70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
近年來,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不斷加強,在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影響了各自業務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防止商業賄賂,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代理機構資格管理
(一)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其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三)每個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
二、加強代理業務內部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登記簿,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銀行保險業務,加強內部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由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加強相關內控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三)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均應按照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建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檔案,逐筆記錄有關要素和信息。
(四)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加大電子化建設力度,完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電子化操作系統和賬務系統,減少手工操作。
三、規范手續費管理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著眼長遠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手續費,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1號)規定,由商業銀行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四、規范銷售人員資格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正確指導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並對該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二)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培訓的次數、方式、內容及培訓費標准。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監管部門規定時數。保險公司委託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參加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2006年10月31日以後,銷售投資連結類產品、萬能產品,以及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類產品的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保險公司可以設立銀保專管員負責銀行代理網點保險業務的培訓、聯絡和相關服務。銀保專管員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規范產品銷售
(一)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各類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嚴禁分支機構、代理網點或銷售人員擅自印製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
(二)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准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保險產品,不得進行誤導或不實宣傳。
(三)保險公司應與銀行加強合作,針對銀行客戶的保險需求以及銀行銷售的特點,細分市場,開發多樣化的、與銀行產品互補的保險產品。
(四)鼓勵保險公司深入挖掘與銀行的合作潛力,將合作領域擴大到櫃台以外的網上銀行、信用卡、以及對公業務等方面,積極探索非櫃面銷售模式,如理財專櫃、電話、直復營銷以及對企業客戶的銷售。
六、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保監局、銀監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誤導、賬外核算、亂列費用等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努力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後服務,並積極配合當地保監局、銀監局做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行業內外溝通與交流
(一)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督促當地保險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盡快採取行業自律措施,建立行業內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共同維護銀行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打擊商業賄賂,遏制惡性競爭。
(二)各保監局和各銀監局應建立溝通交流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協調有關政策。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已經簽署的銀保合作協議如不符合本通知有關要求,應當在2006年9月30日前根據本通知進行修訂或重新簽署合作協議。
郵政儲匯機構、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按照上面的文件銀保專管員應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在實際中只有中國人壽不簽勞動合同因為是國有的企業。上層領導是有級別。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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