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退保的錢,同樣可以避債嗎
保險不能避債和避稅。《合同法》第七十三條里的規定是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對《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解釋,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含了人壽保險,就是說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的人壽保險的代位求償權。但是債權人可以直接起...
⑵ 分紅型保險可以避稅避債嗎
分紅型保險:分紅險的紅利不比銀行利息好,更是將「活錢」變成「死錢」.投保人絕大部份人會在兩年內感覺上當而退保,(合同期內,客戶要解除合同時,保險公司是要扣相當一部份金額.而銀行只將定期的利息以活期算。)因此,該險種是保險公司最賺錢的險種。除非你是錢多了沒地方花或在洗黑錢才需要該險種,否則,該險種是絕大部份人所不需要的。它的最好作用應該大概是用來洗黑錢。自然也就成了那些貪官污吏們的最愛,把那些來歷不明的「黑錢」以他們的子女名義洗成了」合法」賺得。保險公司也就為他們提供了最佳場所。記住!所謂「保險」就是用來抵禦風險的,不是用來理財的,更不能想用保險來賺錢。想理財賺錢或想抵禦貨幣貶值,可以做基金和國債。所以,分紅型保險是以保險的名義騙客戶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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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您好,別人告訴我說只有終身壽險才可以避債避稅是嗎定期壽險和理財
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這是因為人壽保險是屬於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的,並且受益人的權利是大於債權的,追債的人無權要求保單受益人以保險賠償金來償還債務。其實這從根本上是一種對於生命的尊重。
還有我國《保險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干預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也就是說,以保險金形式留下的資產具有排他性。並且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請注意,我以上所說的全部是人壽保險,包涵重疾險,意外險,終身壽,這些以人的生命作為標的的險種,而不是分紅險。所有的分紅險都有萬能賬戶,那個是壽險可以凍結的,還有一點就是,必須證明當初購買保險的資金是清白乾凈的,不然誰都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⑷ 都什麼保險避債避稅
⑸ 儲蓄理財保險有避債功能嗎
如果想買保險產品避債的,建議大家不要瞎買,不是所有保險都有避債功能。⑹ 保險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稅避債的作用
《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1.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沒有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所以兩者都適用。
2.投連險中給付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所有資金仍然屬於「保險金」范疇,也受該法律條款保護。它只是允許保險公司將這筆保險金用於風險更大,收益浮動更高的投資領域,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也相對承擔較大的風險,其他地方與普通的保險並沒有不同。
萬能保險是為了用一個保險合同滿足不同的保險需求而設計的,它的帳戶價值雖然以現金的形式表現但是,它仍然屬於保險金,也受該法律條款保護。部分領取也只是允許投保人預先支取一部分保險金而已(一般來說,只要你支取了,你的保險保障也會同比下降。
另外,保險本身來說只是一個保障制度,它兼具有理財的功能,而非理財產品,只是現在大家都關注了它的理財功能而忽視了它保障的本質。
這個道理就像是股票,他們本質的作用分別是標示在某公司擁有多少比例的所有權,同時兼有流通理財的功能一樣。難道說,你上街買菜的時候你跟買菜的阿姨說,我用某公司多少股的股票買你多少斤的菜?
另一個類似的就是黃金做的項鏈,本質是用來做身上的配飾的。兼有理財的作用。
避稅避債這個是可以肯定的。因為你領取的保險金是合法收入並且不會上交任何的稅收。同樣的,領取的保險金也可以不用於償還債務(當然如果作為領取人的你願意則除外),但是這並不代表你沒有債務了,法律保護的也僅僅是保險金這筆錢而已,如果你用這個錢購買了其他的財產或者在其他渠道產生了利潤一樣是要還債的。
最有名的避債案例就是美國雷曼兄弟的總裁,雷曼破產後留下了大堆的債務,但是它的總裁憑借在職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仍然過著非常逍遙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