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現在互聯網那麼多網上理財的平台,國家有監管嗎
投過一些平台,但都不敢放太久,因為這些平台也成立沒幾年時間,現在國家慢慢要開始監管了。我投的快可貸一個月的標,收益還不錯。
『貳』 自融平台到底應該如何定罪
如果你沒有取得國家的金融經營許可證就屬於招搖賺騙罪最少判三年有期徒刑
『叄』 什麼情況下P2P網路借貸平台涉嫌非法集資
1、借款人直接借款模式:即借款人通過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房地產、股票、債權等投資,而P2P平台沒有盡到審慎核查的義務,不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幫助借款人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2、P2P平台自融模式:P2P平台設立者或運營商在網路借貸平台上通過虛構交易、增加借款數額等方式發布虛假借款信息以獲取投資者資金,將獲得資金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在這種模式下,P2P平台僅僅是非法集資活動的偽裝形式,沒有改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性質。
3、P2P平台資金池模式:平台利用對資金有管理許可權的便利條件,採取發布虛假標的、設置特殊理財項目的方式提前聚攏資金,或者擅自改變借款的期限、金額以實現資金和項目的錯位,歸集一定數量的資金形成資金池,用以出借或者投資甚至捲款潛逃。
(3)自融理財平台違法嗎擴展閱讀:
特點:
1、因P2P網路借貸平台的交易流程主要在網上進行,所以和傳統的非法集資犯罪相比,衍生的非法拘禁、綁架、故意傷害等直接侵犯人身健康安全的衍生犯罪較少,但投資人為籠絡、獲取資金而誘發的洗錢、詐騙、貪污賄賂等犯罪頻發。
2、在伺服器選擇上,有從事網路非法集資的P2P公司為了逃避打擊,選擇使用境外伺服器實施跨地域、跨國界作案。這都使得以物理空間中的地域劃分為基礎的傳統刑事管轄規在應對網路非法集資犯罪時出現了矛盾,給偵查破案帶來新的挑戰。
3、在P2P平台非法集資犯罪偵查中,電子數據成為主要的證據形式。借貸雙方多使用網上銀行、支付寶、財付通等金融支付工具進行交易,資金往來主要依靠網上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劃撥,而且個別網站為吸引用戶而專門設計了模擬貨幣、電子貨幣交易系統,所以電子證據成為偵查P2P平台非法集資犯罪的取證重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P2P網路借貸平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集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涉嫌
『肆』 自融算違什麼法律關系
自融
所謂自融就是有自己的實體的企業老闆來線上開一個網貸平台,從網上融到的資金主要用於給自己的企業或者關聯企業輸血。從定義上來看,老闆開平台資金的主要用途是自用!
企業來開平台融資,無非兩個原因:一是為了布局互聯網金融,為了將來在在日益火熱的互聯網中分得一杯羹;二是企業現在缺錢了,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更壞的情況就是,平台在銀行借不到錢,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當地的民間借貸機構也借不到錢了,突然發現了網貸這塊新大陸,於是乎先自我進行包裝,然後大規模融資。
這里我們只對最壞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資金渠道。從最壞的情況來看,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沒有了合格或者足值的抵押物,也就是說企業從銀行已經獲取不到低息的資金,他們的抵押物在民間機構可能已經做了二抵,甚至三抵四抵。也就是說該企業在親朋好友,銀行,民間機構這些已經借不到錢了,資金周轉已經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突然發現網貸這塊新大陸,二話不說,趕緊上線圈錢。
二:資金流向。一個自融平台,無論多大的實體,多大的規模,大家去考察的時候都是看到的資產,但又有多少人了解到了他的凈資產?他有多少明面上的銀行借款?他又有多少民間拆借的資金?桌子下的東西大家到底了解了多少?企業開這個平台是因為自己實在是籌不到任何資金了,但是企業要運作,銀行借款到期要還,上下游的貨款,材料款等要支付,員工每天的工資要發放等等,這些都是需要錢來解決問題。怎麼辦了?先開一個平台應應急吧,死馬當成活馬醫,對吧!在對於P2P平台的這種多對一(所有的投資人資金對應一個借款人)借款模式,風險大大的聚集,作為投資人,您認為這樣的風險大不大?
拆標
拆標是指長期借款標的拆成短期,大額資金拆成小額,從而造成了期限和金額的錯配。
舉例:借款人通過P2P平台借款100萬,期限為12個月。如果該平台不拆標,那麼投資人就是借出100萬,所有的還款壓力由借款人承擔。如果出現逾期,不少P2P平台還有擔保公司負責代償。
「但是,由於這樣的標的期限長、金額大,一般很難在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投資人。」則P2P平台慣用「拆標」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例如把100萬的金額拆成10份甚至100份,期限則縮短為1個月,滾動放標12次。
這樣操作對借款人並沒有任何影響,他拿走了一筆100萬、為期12個月的資金。但對於P2P平台而言,「拆標」實際上就是對資金和期限進行了錯配,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導致投資人擠兌潮,這樣就影響到平台的穩定性, 再後來就再牽連後面沒有成功完成提現的投資者,最終導致平台癱瘓
資金池
資金池,其標準定義就是資金流動是否先於信息流動,簡單說就是投資者資金先流入到平台指定的賬戶,然後再去匹配項目,找其他借款人,這樣就形成了資金沒有產生流動或者是平台急於讓資金產生效益而去揮霍或購買不動產以期待升值來彌補資金成本的虧空。這兩個動作之間的時間差里,資金停留在平台賬戶上,資金池就形成了。
『伍』 p2p理財平台涉嫌自融,投資人怎麼辦
向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
『陸』 遇到平台自融自保自用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這是一起民事經濟糾紛,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
一、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是連帶責任;
二、出借人既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或借款人,也可以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
出借人應當提前查明對方的財產線索,最好是對二者的財產都進行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或銀行帳戶等)。
『柒』 p2p平台自融違法嗎去哪裡舉報什麼是平台自融
自融就是有自己實體的企業老闆在線上開一個平台,從網上融到的資金主要用於給自己的企業或者關聯企業輸血,這當然是違法的,想要舉報的話需要收集足夠證據,去公安機關報案。
『捌』 P2P自融假標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P2P假標,這是屬於詐騙了,是違法的。自融資是違規,違法是要坐牢的,違規只是罰款而已。
P2P自融假標承擔法律責任的是經手風控和企業控股人。
判斷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
1、標的是否真實
如果標的造假,借款企業為假。沒有疑問,錢一定是流到見不到光的地方去了。
2、借款企業或個人是否與平台關聯
借款企業、個人與平台關聯,那也就相當於讓網貸平台作為一個融錢圈錢工具,企圖給自身無限資金支持。
3、單個或幾個借款主體是否大額、頻繁、反復借款
平台天天借款都有同一個主體,或者似乎上次借的錢期限還沒到,又來借錢了。那很明顯,不是自己在融錢,就是造了一個空殼在融資。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
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8)自融理財平台違法嗎擴展閱讀:
自融一般有兩種情況:
1、自身平台運營資金緊缺,平台發假標融資拿來自用。
2、資金融給平台關聯實體企業用,資金左手倒右手。
根據《意見稿》的規定,採取負面清單的方式劃定了P2P行業的邊界紅線,一共分為12條,被業內人士稱為「十二禁」。
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玖』 自融P2P平台有什麼危害
互贏金融為您解答。
一:資金方面。從最壞的情況來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現已沒有了合格或許足值的抵押物,也便是說公司從銀行現已獲取不到低息的資金,他們的抵押物在民間安排或許現已做了二抵,甚至三抵四抵。也便是說該公司在親朋好友,銀行,民間安排這些現已借不到錢了,資金周轉現已到了難以為繼的境地,然後在網貸這塊新大陸,二話不說,趕緊上線圈錢。
二:資金流向。一個自融渠道,不論多大的實體,多大的計劃,我們去考察的時分都是看到的財物,但又有多少人了解到了他的凈財物?他有多少明面上的銀行假貸?他又有多少民間拆借的資金?桌子下的東西我們終究了解了多少?公司開這個渠道是因為自己實在是籌不到任何資金了,但是公司要運作,銀行告貸到期要還,上下游的貨款,材料款等要支付,職工天天的薪酬要發放等等,這些都是需求錢來解決疑問。怎樣辦了?先開一個渠道應應急吧,死馬當成活馬醫,對吧!在對於P2P渠道的這種多對一(一切的投資人資金對應一個告貸人)告貸方法,風險大大的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