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上的眾籌和保險,哪個更好
眾人拾柴火焰高,單憑人口基數的龐大,就能積聚一筆可觀的資金,這筆資金可以用來賑災、修路、捐學,當然也可以用來治病救人。大病眾籌就是把這種思路搬到了網上,對象從親戚朋友擴大到了他們的朋友,甚至是他們朋友的朋友,而且籌到的錢還不用還。正是由於大病眾籌低門檻與快速傳播的特性,即便它出現的時間並不長,在短短5年內就飛速發展了起來。
但是眾籌不僅有機制漏缺,而且學姐再和大家談談,生了大病後,只靠眾籌到底夠不夠?
眾籌要時間,疾病不等人:一旦確診重大疾病,無論是尿毒症、白血病、腦出血,還是各類癌症,越早治療越好。如果靠眾籌,無法預知什麼時候能籌到足夠的善款,但是患者卻一直在等待治療,很可能錯過最佳治療時機。
更不用說燒傷、車禍這些緊急意外,真的一刻也等不了,恨不得立馬就有一筆錢用來做手術。
靠眾籌,籌到的錢大多不夠用:根據眾籌平台公示的數據——在30天期滿提款的項目中,僅有7%成功籌集到目標金額;真正完成的項目中,94%的目標金額等於或低於20萬,與總體的平均目標金額相去甚遠。
靠眾籌,只能救命卻不能救窮:大病的治療一般分了好幾個階段:確診、做手術、二次手術、康復。需要花費不少時間,而且這個時候病人很脆弱,工作能力大大下降,隨之而來的可能是長期失業。眾籌或許能救命,但是無法救窮。
客觀來說,眾籌、互助與保險都能起到不同程度上的作用,都能幫到人。眾籌是一種事後補救,已患病人群無力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不得已選擇向周圍人求助,這是無奈之舉。面對疾病,你要放下尊嚴,放下隱私,向一切認識的不認識的人伸出雙手,透支你的一切社交關系。
何苦呢?只有保險,才能真正科學地規劃未來的家庭財務風險,避免落入疾病或意外的經濟困境。
❷ 金融科技對保險業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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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業的影響應該來說還是非常大的,首先人們本來就薄弱的保險意識,現在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讓原本潛在的想買保險的人打了退堂鼓,而且保險公司的萬能險也都降到了5%以下了,所以現在對保險來說既是低谷也是非常不錯的機會!
❸ 社會眾籌與保險區別哪個好
對於急需救命錢的一個病人或者一個家庭來說,網路眾籌遠不及一份保險來的實在。原因有如下兩點:
01能夠拿到救命錢的確定性:
我們都知道,我們買的每一份保單,其保障范圍、賠償的金額和賠償條件在簽署保險合同的時候已經達成共識。若不幸發生意外後,只要 符合理賠條件,救命款就會立刻的轉到受益人身上;
但是眾籌就不一樣了,從確診疾病到發起眾籌,直至完成資金的募集,是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的,並且眾籌時間也有限制,所以是否能夠順利籌夠錢完全是個未知數。
02保障的深度和力度:
眾籌的款項是必須先用來治病救人的,所以病人在後期康復期間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之外,款項是絕不允許挪作他用的;
而保險的理賠款並無限制,比如說一份50萬保額的重疾險理賠,只要符合理賠條件,50萬理賠款會立馬打入你的賬戶,至於怎麼花保險公司並不管,你可以用於做手術、住院等治療費用,也可以放棄治療拿著錢去遊玩享樂。
所以說,在眾籌與保險之間該如何選擇,想必你心裡已經有個清晰的答案了。
重疾險
越早買越好,因為越年輕保費越便宜。而且越遲投保就越有可能面臨一些問題,萬一身體出現健康問題,就有可能導致陷入投保被拒、加保費、限制保障責任的困境。所以對於保險我為你做一下推薦。
醫療險
家裡的每個成員都需要,醫療險的作用是應對大額醫療費用支出,屬於報銷型保險,是解決醫療費用的主要手段。如以30歲為例,500塊就可以買到保額200萬的醫療險。
意外險
如果經濟支柱出現意外,可能會導致家庭收入永久下降或者給家庭經濟帶來沉重的打擊。這款保險主要保障意外身故以及意外傷殘,保費便宜。
定期壽險
強烈建議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配置,萬一不幸身故,無論對父母還是妻兒都是沉重的打擊,因此非常有必要配置高額的壽險來抵禦早亡風險。通過定期壽險可以解決房貸、債務以及其它應該履行的家庭責任。
可以說,無論是什麼樣的家庭,都必須直面日常生活中的潛在風險。因為我們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會先到來。
❹ 相互保險與眾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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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家開始對包括P2P網貸平台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平台進行集中整頓。保監會就個別以互助保險名義進行線上眾籌的行為答記者問時也強調:「這些互聯網公司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或保險中介經營資質,互助計劃也非保險產品。」筆者贊同保監會的觀點,打著「互助計劃」名義銷售保險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等非法行為。但普通大眾對規范的「互助」可能並不清楚,筆者有幸服務於一家名叫九行互助的專業互助管理平台,筆者研究發現,九行互助接受管理的系列互助會具備比較完備的發起、運營、管理等規范制度條件,能夠反映互助關系的一般特徵。
規范的互助關系是「什麼關系」
筆者認為,合法的互助關系應是由民間互助成員自願發起或以成員間自願發起為主,以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與協助發起成立為輔的多邊民事契約關系。少數創始發起人之間牽頭發起並吸收後續加入成員,互助關系發起成立後,應有全體互助關系成員委託或選舉代表對互助關系進行管理,也可以經全體互助關系成員或其授權代表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服務。
互助關系與保險關系區別明顯,保險法律關系是保險單行法律中的雙務合同關系,即投保人支付保費是以保險人未來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為對價;互助成員之間不存在互為義務、對價的關系,每個成員平等地付出較少的互助資金是為了在自身發生約定風險事件時,平等地從其他全部互助成員身上獲得幫助的機會和權利,每個互助成員對其他成員都存在平等的給予幫助及得到幫助的義務、權利。這種義務、權利均等關系最終實現了一種每個個體成員自主又互助的風險共擔與保障效果。互助關系內部是自願、自助、互助民事契約關系,同時全體互助成員必須做出放棄其以獲得任何孳息、超額收益、資金運用等為目的的互助金支付行為,方可獲得互助成員資格並獲取未來約定風險事件發生時其他全部成員給予的互助金限度內幫助。因此,互助關系首先是一種民間民事契約關系,其次還具有互聯網社會共享經濟關系特徵,其成員均不為追求互助金收益為目的,單個成員以自己所支付互助金為限幫助他人分擔約定可能發生的風險責任,而又有權從其他成員處獲得其他成員所支付互助金限額內的風險幫助,最終實現義務、權利、自助、互助等共享機會上的平等。
現行法律框架下的「互助關系」合法性
(一)互助法律關系與保險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下稱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當事人主要是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客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之人身、財產因意外風險事故產生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對價關系是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利益賠償、補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修訂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事法律關系不限於單一民事主體與單一民事主體之間,可以存在於多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同時民事法律關系的「對價」關系不應狹隘地理解為「金錢」價值對價,機會平等對價更應該是法治社會中民事法律關系的應有之義。正是因為民事主體之間「平等」的價值內涵,才有主體之間發展出真正具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價值的民事法律關系最大可能性,所以互助關系平等主體間基於機會平等、共享互助與民法通則的法律價值內涵高度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保監會於2015年1月23日頒布了《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下稱「相互保險辦法」),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相互保險組織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相互保險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組織是指,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由全體會員持有並以互助合作方式為會員提供保險服務的組織,包括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
筆者認為《相互保險辦法》中互助「基金」不是履行「保險人」對價保險義務的適格主體,基金不應作為責任賠償主體,「基金」本身更不是保險人。「基金」屬於會員自治、共治的資金平台,互助成員通過「訂立契約」成為會員。「基金」所形成的「資金平台」應由全體互助成員管理或委託第三方管理。「基金」不應該作為互助會員的合同相對方法律地位存在。互助關系中分為互助成員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互助成員內部關系就是互助成員之間的多邊民事契約關系;外部關系就是基於互助金形成的「資金池」對約定風險事件的保障支出形成的保障、管理關系,該職責應由互助會議代表或委託的第三方擔任。
從監管角度講,保監會屬於法律、法規設定的保險行政許可的實施監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根據中國保監會2014年2月14日頒布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第五條規定「中國保監會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派出機構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也不得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從前文《相互保險辦法》中就「互助保險」所下的定義中,似乎混淆了行政許可設定與實施的區別。「相互保險辦法」意在規范「保險」互助,但是否涵蓋所有的互助,以及什麼類型的互助屬於「保險」類互助並沒有明確。根據該辦法,保監會對「互助」行為實施許可管理,前提是該「互助」構成保險或類保險互助並已經法律設定行政許可。筆者建議,國家應該就互助這種商業存在制定相關法律,明確構成互助保險的互助類別、監管方式等,對非保險類互助應予以規范引導,施行備案管理。(未完待續)
❺ 互助平台和保險業務,有什麼區別和優勢
互助保險是個人自願,保險是國家現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❻ 影響保險業發展因素
當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受到多重力量的綜合影響,前景光明但也不乏諸多變數。2016年我國保險市場規模先後趕超德國、法國、英國、日本,躍居世界第2位。保險業實現跨越式發展,『變大』、『變強』的同時,也將『保險業姓保』的理念根植下來。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保險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16年,全行業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3.1萬億元,同比增長27.5%。
幾大因素支撐保險業的高速增長:首先,國家政策更加重視保險行業,從國務院新國十條的出台到不同部委和保監會在不同層面對保險行業的支持,把保險業發展戰略作用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其次,保險機構本身取得了巨大發展。過去5年,保險機構主體數量、機構在金融市場的活躍度、保險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承保金額和承保范圍擴大等,都體現了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
最後是保險業的社會認知度快速提升。消費者更加了解保險,並且進一步接受和轉化為主動尋找保險保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9.11事件」對全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影響巨大從承保風險的角度解釋「9.11事件」保險業的影響
請獨立完成作業,你應該懂我說的意思吧 ,同學,哈哈哈哈
❽ 互聯網保險對傳統保險銷售帶來哪些影響
互聯網保險對傳統保險銷售帶來的影響有:
對保險經營觀念的顛覆
互聯網對保險行業最大的顛覆,是從「客戶思維」到「用戶思維」的改變。傳統「客戶思維」模式下,保險公司運用4P營銷理論,將公司產品推銷給消費者,關鍵
因素是產品包裝、價格優勢、渠道實力和促銷策略等。而在互聯網時代,由於信息量大,信息流動快,能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被加速打破後,消費
者購買決策過程發生巨大變化,消費者擁有了更多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買賣雙方權力將發生轉移,促使行業加速進入用戶主權時代。「用戶思維」模式下,個性化的
產品、極致的消費體驗、簡約的形式、跨界的資源整合以及大數據的分析運用等能力,成為競爭的關鍵。
對行業銷售入口的沖擊
保險銷售是對具有同樣風險特徵的個體聚合的過程。對個體的不同定義方式,派生出了營銷、直銷、代理等不同銷售渠道。而互聯網天生就是「連接」、「聚合」的
途徑,可以很容易克服空間上的限制,將人群風險特徵進行無限細分,充分利用小眾人群的「長尾效應」,組合成個性化的「團單」進行承保。在此背景下,決定業
務量的將是互聯網平台的流量。傳統模式下,依靠網點數量和人力規模進行一對一營銷的傳統優勢,由於成本較高,必將受到一定的削弱和沖擊。
對保險市場邊界的擴展
互聯網保險將從三個方面擴展保險的邊界:一是互聯網帶來新的經濟、生活方式,其中蘊含的新風險派生出的新的保障需求,如網購退貨險、盜刷險等;二是大數據
技術提升行業風險定價與管理能力,從而將以前難以有效管理的風險納入承保范圍,如高溫險、霧霾險、賞月險等;三是藉助互聯網強大的客戶聚集能力,發揮「長
尾效應」,將保險期間碎片化、保費碎片化,使得以往不具有高額投保能力的客戶納入被保人群,如一元「關愛險」等。
對行業服務要求的改變
「用戶主權」形勢下,消費者藉助全新的信息環境,依據用戶評價、親友推薦、專家評論等信息,可以更為精確地預測目標產品或服務的實際體驗品質。此背景下,
能否開發更加個性化和按需定製的產品,能否建立超過消費者預期的極致體驗,將成為制勝根本,必將促使保險行業更加註重服務品質,更為關注消費者個性化需求。
對運營流程革新的挑戰
隨著互聯網對保險全產業鏈的滲透,為保持競爭優勢,保險公司將不斷加大運營全流程改造力度:一是行業外包將加快發展,保險公司收縮日常活動范疇,集中內部
資源聚焦在風險管理、客戶服務及資金運用的核心領域;二是核心業務流程網路化自助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在提升運營效率的同時迎合客戶消費習慣的改變;三是運
營成本受到嚴格管控,節省下來的成本轉變為產品費率的下降回饋給客戶,導致固定資產成本、人力資源投入等大幅減少,萬元標準保費的運營成本高低成為競爭的
一個重要能力。
❾ 經濟對保險業的影響
一是保險業自身所創造的價值,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當年gdp數據、保險業收入數據;
二是保險業保費收入增長率和經濟增長率的關系數據;gdp增長率、保費收入增長率;
三是賠付數據,說明表現的風險轉移和經濟補償作用;
四是保險業融資功能相關數據;
五是出口信用保險數據,對進出口的影響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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