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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身保險產品通報制度

發布時間:2021-04-01 14:15:26

Ⅰ 保監會不斷健全保險產品監管體制機制是真的嗎

今年以來,保監會通過制度建設,不斷健全人身保險產品監管體制機制,探索建立了產品披露、回溯、退出、問責等聯動機制。

下一步,保監會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堅持「監管姓監」,全面強化保險公司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從嚴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對存量產品進行全面清查,對不符合法律規章制度和監管要求的產品,堅決予以退出,並堅持按照違規問題「雙罰」的原則,對公司和有關責任人從嚴從重進行監管問責。

Ⅱ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出台背景和意義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國保險監督會管理委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身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規范市場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客戶報告,以及建議書、招貼畫、宣傳單等形式提供新型產品有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 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非專業語言,通俗易懂,並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產品說明書內容應當與保險條款相一致。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之前,應讓投保人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上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並由投保人簽名確認。

第二章 投資連結保險信息披露

第八條 投資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投保人要承擔該產品投資風險」。
(二)產品基本特徵
包括投資部分的收益與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的關系,保障部分的收益與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的關系。
(三)投資賬戶情況說明
1、投資賬戶的投資政策和主要投資工具;
2、投資賬戶的運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該保險所連接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年的業績;如果運作時間不足10年,則為其存續時間每年的業績;
投資賬戶的業績計算應嚴格按照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程序方法進行,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自行設計業績指標;
4、對投資賬戶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及水平;
5、投資賬戶資產價值評估方法;
6、未來可能的投資連結部分的利益給付情況,應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7、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四)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退還份額。

第九條 在簽定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應當說明對投資賬戶收取的各項費用,並得到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賬戶因投資行為產生的稅收義務;
(二)投資賬戶在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將會發生的經紀費用和其他類似的交易費用;
(三)用精算方法確定的風險保障費用;
(四)投資賬戶收取的行政費用和投資管理費用;
(五)對於死亡和費用保證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投資賬戶單位價值。

第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報紙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賬戶過去5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賬戶設立不足5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賬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四)報告期投資賬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五)投資賬戶投資政策的任何變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45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說明保單持有人於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計價日在每個投資賬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保險金額、部分解約、保單貸款、費用扣除等內容。
報告應當說明,保單價值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並標出在下一報告日將會發生改變的項目。

第三章 萬能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萬能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證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費、死亡保險金和保單價值。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二)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以退還份額。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關於萬能保險的任何闡述中都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在聲明保單費用或利益的同時,應當:1、明確表明保證保單費用或利益;2、對於現在適用於保單的利率、費用等因素的非保證性和保險人變更這些因素的權利作出說明;3、如果非保證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這一上限;
(二)描述保單價值時應當同時說明相應的現金價值;
(三)在宣布結算利率時,應當說明決定該利率的頻率和時間;
(四)如果某項聲明指出該保單是指數關聯的,應當說明相關聯的指數。另外,還應說明決定結算利率的頻率和時間,以及為達到該結算利率對指數作出的調整;
(五)描述非保證的利益時,應當聲明這些利益是非保證的。

第十五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保單期滿前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前的保險成本及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別應當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將提前結束,並提出維系保單繼續有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
(二)前一報告期末及本報告期末的保單價值;
(三)分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和記入的各項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費、費用及附加險保費);
(四)本報告期末每一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額;
(五)本報告期末的現金價值;
(六)本報告期末的保單貸款余額;
(七)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保證保險在下一報告期繼續有效,報告應對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 分紅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分紅是非保證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布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十九條 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第五章 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後,應當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式給予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取消有關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其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和客戶報告制度出現重大失誤的,比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社會公眾造成誤導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

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第十七條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布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十九條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Ⅳ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萬能保險信息披露

萬能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1、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萬能保險,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是不確定的。
2、提供靈活繳費方式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繳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
(二)產品基本特徵
萬能保險的運作原理,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以及萬能險的主要投資策略。
(三)保單賬戶
1、保單賬戶價值的計算方法;
2、逐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費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額)及扣費時間。
(四) 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萬能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期繳或者躉繳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以及累計保險費;
(2)收取的各項費用,其中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等主要費用需逐項列明;
(3)進入萬能保單賬戶的價值;
(4)不同假設結算利率下各保單年度末保單賬戶余額、死亡給付金額和現金價值。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於10年的,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時,必須註明用於演示的萬能保險的假設結算利率,並用醒目字體註明該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實際保單賬戶利益可能低於中、高檔利益演示水平。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保險公司每月應當至少在公司網站上公布一次當月的日結算利率和年化結算利率。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萬能保險各月結算利率的歷史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應當保留萬能保險開辦以來各月結算利率的全部歷史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報告期內本保單賬戶價值變動情況:
1、期初保單賬戶價值;
2、本期保單賬戶價值增加情況,包括基本保險費、額外保險費、躉繳保險費、追加保險費、累計保險費、初始費用(扣除項)、保單賬戶結算收益、持續獎金等;
3、本期保單賬戶價值減少情況,包括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部分領取等;
4、期末保單賬戶價值;
(三)報告期內各月的年化結算利率。
保單狀態報告不得用於銷售宣傳等其他目的。 對萬能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提示投保人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收益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額;
(六)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Ⅳ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分紅保險信息披露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其中,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應當特別提示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
(二)產品基本特徵
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以及分紅保險的主要投資策略。
(三)紅利及紅利分配
1、說明產品的紅利來源,包括死差、費差、利差等,並作出簡要解釋;
2、說明產品紅利分配的方式,屬於現金紅利還是增額紅利,是否具有終了紅利,並作出簡要解釋;
3、說明紅利實現方式,包括直接領取、抵繳保險費、累積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說明紅利分配政策以及確定保單紅利水平的影響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紅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
(2)滿期給付、身故給付、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3)當年度紅利、累積紅利等非保證利益。
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終了紅利,但應當特別說明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演示的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累計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於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應當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4、利益演示時,不得披露用於演示的分紅保險的投資回報率。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紅利通知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各年度保險費以及至上一保單年度末該投保人已分配的紅利總額;
(三)紅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紅利分配額度以及分配給投保人的紅利總額;
(五)本年度分配給該投保人的紅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眾披露或者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對分紅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Ⅵ 保監發(2016年76號)文規內容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著力提升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保險金額應滿足以下要求:

保險公司開發銷售的個人定期壽險、個人兩全保險、個人終身壽險和個人護理保險產品,死亡保險金額或護理責任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到達年齡

比例下限

18-40周歲

160%

41-60周歲

140%

61周歲以上

120%

其中,到達年齡指的是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1後所得到的年齡。

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二、保險公司應根據精算原理、產品實際銷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經營實際,合理確定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風險保費、初始費用、退保費用等各項費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如利潤測試主要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三、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投資市場變化等情況,科學合理地進行產品定價,並根據外部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評估利率上限調整為年復利3%。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不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貸款服務的,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保單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保費以及對保單貸款進行還款。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四)對於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與產品實際經營情況有明顯偏差且未及時進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續期產品數據瞞報、少報、漏報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公司總精算師的相關責任。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作為公司產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實履行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產品定價回溯機制,總精算師應定期對產品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對產品定價發生率或退保率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進行說明,對於主觀或故意原因導致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若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償付能力、現金流等方面重大風險,或產品精算方面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總精算師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未及時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保監會

2016年9月2日

Ⅶ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後,應當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式給予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取消有關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其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和客戶報告制度出現重大失誤的,比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社會公眾造成誤導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Ⅷ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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