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起,私募基金被監管部門收編為正規軍後,私募行業開啟了新的發展時代。私募基金產品發行模式也由原來的借通道模式逐漸向自主發行、自主管理模式轉變。各種發行模式各有優劣,私募機構應該根據自身的需求和產品的特點選擇合適的發行途徑。
自備案登記制度實施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目前已經超過兩萬家,超過4萬億資產的管理規模,私募投資機構成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原本「潛在地下」的一些私募投資機構都開始陽光化運作,成為正規的金融機構。備案登記制度也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諸多的變化,新制度的出台讓私募機構獲得了新的身份,他們在發展過程中擁有了更多選擇的權利。備案登記制度的一大突破是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發行產品的主體地位,規定「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沒有獨立賬戶,意味著沒有自主地位,新的制度安排打破了「開戶」這個制約私募行業發展的問題,改變了私募機構原本需要藉助通道發行產品的現狀。
多樣化的發行途徑
目前私募基金的發行產品有多種途徑可供選擇,包括信託公司、券商(期貨公司)資管通道、公募基金專戶通道、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發行以及有限合夥模式。以信託形式發行私募產品一直是國內比較主流的模式,2003年國內第一隻陽光私募產品就是以信託形式發行的,在私募基金發展初期,信託公司為私募陽光化提供了一條合法合規、認可度高、公信力強的發行渠道,為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信託型私募主導市場多年以後,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管制逐漸放鬆,催生了一批通過券商資管、基金公司方式發行陽光私募產品。自此,私募基金通道業務的開始出現相互競爭的局面。除了以上形式,在國際上較為盛行的有限合夥模式也逐漸在國內出現。2014年私募備案登記制度推出,私募基金自主發行模式被廣泛看好,發行方式的增加給私募基金更多的選擇,不同的發行方式各有優劣。
不同的發行途徑在法律關系、監管尺度、產品規模、稅收費用、資質要求等方面都會存在差異,私募機構應該根據自身的需求和產品的特點選擇合適的發行途徑。
自主發行漸成主流
通過信託公司、券商資管和基金專戶的模式都是藉助他們的通道發行私募產品,通道機構才是真正的受託人,陽光私募只是投資顧問,私募機構的主動權被降低,在這些模式下,私募基金需要向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機構繳納通道費用,高額的通道費用大大增加了私募基金的成本。此外,三種通道均會面臨不同的投資限制,影響私募基金投資策略的自由發揮,因此高通道費用、多投資約束被認為是限制陽光私募發展的兩大障礙。在備案登記制度出台之前,也有私募公司通過發行有限合夥制的基金,自己作私募基金管理人,但由於有限合夥方式在國內並不成熟,管理較為混亂,嘗試的機構較少。備案登記制度實施以後,通過私募管理人牌照自主發行受到了越來越多私募機構的青睞,甚至開始動搖原有借用通道發行模式的主流地位,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數據顯示,目前在協會備案有產品發行的私募機構中,自主發行模式已經逐漸超越顧問管理模式。
自主發行基金產品,不僅可以節省一大筆通道費用,大幅降低私募基金的發行成本,而且沒有發行通道以後,還簡化了發行流程。在投資運作過程中,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置投資限制條款,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而且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且只能通過授權給通道機構統一下單,因此自主發行的基金可以避免很多投資限制,增強了私募機構的自主地位。此外,自主發行的資質要求和投顧門檻更加寬松,給私募機構更多的發展機會。
自主發行面臨的挑戰
雖然自主發行方式具有節約成本、增強自主地位、減少投資限制、簡化發行流程、降低門檻等多方面的優勢,但自主發行私募基金產品也會面臨一些挑戰:
作為自主發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對基金的整個運行過程負責,原本歸為通道方的風控、合規和一些法律責任需要自己承擔;
脫離通道以後,私募機構從投資顧問轉為基金管理人,原來由通道方提供的業務也需要自己完成,例如基金產品創設、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績效分析、IT系統、法律事務、會計報告等事項。
對於大型私募機構而言,從投資顧問轉為基金管理人並不需要太多調整,公司在各個業務方面的人員配置基本比較全面,且具備一定的品牌力和影響力,可以順利過渡。但對於中小型私募而言,如果自行發行產品,原本由通道機構提供的服務均由自己承擔,需要增加人員配置和基礎投入,還會分散管理團隊的精力。對於私募機構而言,投資管理能力是其核心競爭力,如果被附屬業務分散精力,反而得不償失;此外,一些剛起步小型私募機構需要藉助通道機構的知名度、權威性、銷售和運維能力來發展自己,對於自主發行還「有心無力」。
目前很多自主發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學習國外對沖基金的做法,把私募基金的周邊業務外包給獨立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基金團隊專注於資產管理,提升投資管理業績。為促進國內基金外包業務健康發展,基金業協會出台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實行外包機構備案登記,外包服務機構為私募機構解決後顧之憂。隨著外包機構的壯大與成熟,預計未來自主發行、自主管理的方式將成為最主要的發展方向,過去的一些通道業務也將慢慢淡出人們的視野。而隨著市場需求的擴大,也會出現一批專門服務於私募機構的第三方服務平台。
㈡ 持股平台是不是私募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設立的以購買公司股權為主要投資目標的基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種資金的集合。持股平台是指多名股權投資者為購買同一目標公司股權而搭建的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一般來說,私募股權基金可以說是一種持股平台,它的存在形式也主要為公司或合夥企業,也不實際經營業務,設立目的也是為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也許很多人就有疑惑,會追問私募股權基金與持股平台到底有什麼不同?投資項目時,是選擇私募股權基金的形式去投還是用一個簡單的持股平台去投呢?
私募股權基金與一般持股平台的八點不同之處:
1合意的形成過程不同
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意是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行為撮合形成協議,是一種雙向行為,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相互許諾;而持股平台是平台全體創始人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的一種契約,是一種單向行為,全體股東或合夥人為實現一個共同的目的而履行自己的義務。
2成員構成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是管理人以非公開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對象募集的資金,其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設立前是不確定的;而持股平台的設立不存在募集行為,其成員(股東或合夥人)在持股平台設立前是基本確定的,如員工持股平台一般為公司的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
3投資對象不同
定向投資的私募基金只投向一個主體,而大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會投向多個主體,被投資方並不一定與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有關聯關系。而持股平台一般只投向一個企業,即平台份額持有人在職的企業。
4成員的資格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份額持有人必須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而持股平台的成員無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只要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
5管理形式不同私募股權基金必須委託具有資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而一般的持股平台則無此要求。
6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的必備條款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合同(章程或合夥協議)除應符合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外,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如該法第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而持股平台只需符合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7設立程序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不僅需要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還需要在基金募集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且後續需對基金的運作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披露;而持股平台無需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8參與新三板掛牌企業定向增發的資格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不僅可以參與企業任何階段的增資行動,包括有限公司階段、股改後掛牌前、掛牌時及掛牌後各個階段。而持股平台不能參與企業掛牌時或掛牌後的定向增發(《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㈢ 私募基金可以選擇哪個平台
一個中心,三個基本點:以管錢為中心,攢錢為起點,生錢為重點,護錢為保障。錢生錢就需要選擇一個靠譜的理財平台,推薦期約所
㈣ 企業在什麼時候引入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買公司股份的,如果一家公司已上市,那麼誰都可以買,不存在什麼時候引入的問題。如果需要大規模的買,那就是我們所謂的引入戰略投資者了。如果這家公司沒上市,那進去的私募基金一般是私募股權基金,一般在企業准備IPO的時候(也就是找保薦機構談的時候)引入,這時候成不成都不好說,所以還是私募股權基金(PE)進入還是有風險的
㈤ 私募股權基金與持股平台有何區別
所謂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簡稱「PE」)。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持股平台,即公司職工持股計劃,是指由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企業部分股權,委託一個專門機構(如職工持股會,信託基金會等)託管運作,集中管理,並參與董事會管理,按股份分享紅利的一種股權安排方式。
私募機構應當持證券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受一行三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所有眾多創新的產品都需要報備的。
而持股平台很多都沒有監管,只有工商局頒發的營業牌照,甚至營業范圍都和金融無關。
㈥ 什麼叫私募,私募基金又是怎麼回事。求解。謝謝!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對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及經營范圍、名稱等變更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私募基金備案
1、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的備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通過後,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備案。
2、怎麼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人標准?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有關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信息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4、無託管的私募基金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若私募基金沒有託管,請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確認書(「無託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或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說明,合同中明確約定本產品無託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章節。
5、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的,需要穿透嗎?
答: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並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6、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從業資格沒有滿足《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可以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嗎?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法律意見書
1、同時進行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更的,能否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
答:若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變更事項相互關聯的,可以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相互關聯的情況,並分別就提請變更的各類事項逐項發表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補充提交法律意見書的,是否要根據整改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若依據機構整改後的情況發表意見,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應時間內進行整改,並將需要變更的事項通過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年度變更申請完成。法律意見書應對公司整改並完成變更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應與協會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結果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應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不一致原因並詳盡說明情況。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給予詳細解釋?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發布後,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隻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沖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逐步改善,並趨於正常化。北京專業代辦,不懂請追問
㈦ 如何選擇私募基金的平台
總體而言,基金一定要是合規產品(①管理人在基金業協會有登記②產品在基金業協會有備案),重中之重是基金管理人的聲譽、歷史業績。
現在私募基金投向非常多,有類固收、股票二級市場、一級半定增、股權(PE/VC)等等,每種類型產品要考慮的點會有不同,不清楚你具體問得哪類。
㈧ 買私募基金在哪裡買比較靠譜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渠道是通過一些以「投資公司」冠名的私募基金公司來購買。還有一種方式表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私募基金與每個客戶簽訂委託理財協議。特點是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賬戶,所有賬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通常情況下,私募基金會承諾比公募基金高得多的收益水平。不過所有投資方式都有一個原則,收益越大,風險越大。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2、基金投資是隨市場變化波動的,漲或跌都是有可能的。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1-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㈨ 上市為什麼要引入戰略投資者和私募基金
這個其實很簡單的,要是公司缺錢這就順理成章的事情。要是不缺錢,那就是缺人或者說是缺少在管理上面的咨詢這些理念上面的東西。
㈩ 私募基金備案新系統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怎麼操作
管理人登記後要定期維護管理人平台、從業人員平台、產品披露備份系統平台、從業人員培訓平台,如果維護不及時不到位,會被列為異常機構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