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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監管

發布時間:2021-03-31 11:39:38

1. 被保監會監管過的保險公司有哪些

被保監會監管過的保險公司有很多,如農銀人壽、交銀康聯人壽和長城人壽。在2017年11月21日,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國保監會加大對備案產品事後抽查力度,並針對發現的問題,對農銀人壽、交銀康聯人壽和長城人壽下發監管函。

保監會要求該三家公司不得銷售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產品,違規產品退出市場,並對公司申報新產品採取禁止性措施,持續強化對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問責。

(1)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監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2.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出台背景和意義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國保險監督會管理委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身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規范市場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客戶報告,以及建議書、招貼畫、宣傳單等形式提供新型產品有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 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非專業語言,通俗易懂,並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產品說明書內容應當與保險條款相一致。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之前,應讓投保人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上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並由投保人簽名確認。

第二章 投資連結保險信息披露

第八條 投資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投保人要承擔該產品投資風險」。
(二)產品基本特徵
包括投資部分的收益與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的關系,保障部分的收益與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的關系。
(三)投資賬戶情況說明
1、投資賬戶的投資政策和主要投資工具;
2、投資賬戶的運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該保險所連接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年的業績;如果運作時間不足10年,則為其存續時間每年的業績;
投資賬戶的業績計算應嚴格按照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程序方法進行,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自行設計業績指標;
4、對投資賬戶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及水平;
5、投資賬戶資產價值評估方法;
6、未來可能的投資連結部分的利益給付情況,應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7、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四)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退還份額。

第九條 在簽定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應當說明對投資賬戶收取的各項費用,並得到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賬戶因投資行為產生的稅收義務;
(二)投資賬戶在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將會發生的經紀費用和其他類似的交易費用;
(三)用精算方法確定的風險保障費用;
(四)投資賬戶收取的行政費用和投資管理費用;
(五)對於死亡和費用保證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投資賬戶單位價值。

第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報紙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賬戶過去5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賬戶設立不足5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賬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四)報告期投資賬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五)投資賬戶投資政策的任何變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45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說明保單持有人於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計價日在每個投資賬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保險金額、部分解約、保單貸款、費用扣除等內容。
報告應當說明,保單價值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並標出在下一報告日將會發生改變的項目。

第三章 萬能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萬能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證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費、死亡保險金和保單價值。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二)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以退還份額。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關於萬能保險的任何闡述中都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在聲明保單費用或利益的同時,應當:1、明確表明保證保單費用或利益;2、對於現在適用於保單的利率、費用等因素的非保證性和保險人變更這些因素的權利作出說明;3、如果非保證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這一上限;
(二)描述保單價值時應當同時說明相應的現金價值;
(三)在宣布結算利率時,應當說明決定該利率的頻率和時間;
(四)如果某項聲明指出該保單是指數關聯的,應當說明相關聯的指數。另外,還應說明決定結算利率的頻率和時間,以及為達到該結算利率對指數作出的調整;
(五)描述非保證的利益時,應當聲明這些利益是非保證的。

第十五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保單期滿前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前的保險成本及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別應當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將提前結束,並提出維系保單繼續有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
(二)前一報告期末及本報告期末的保單價值;
(三)分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和記入的各項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費、費用及附加險保費);
(四)本報告期末每一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額;
(五)本報告期末的現金價值;
(六)本報告期末的保單貸款余額;
(七)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保證保險在下一報告期繼續有效,報告應對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 分紅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分紅是非保證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布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十九條 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第五章 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後,應當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式給予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取消有關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其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和客戶報告制度出現重大失誤的,比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社會公眾造成誤導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

3.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4. 保監會不斷健全保險產品監管體制機制是真的嗎

今年以來,保監會通過制度建設,不斷健全人身保險產品監管體制機制,探索建立了產品披露、回溯、退出、問責等聯動機制。

下一步,保監會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堅持「監管姓監」,全面強化保險公司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從嚴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對存量產品進行全面清查,對不符合法律規章制度和監管要求的產品,堅決予以退出,並堅持按照違規問題「雙罰」的原則,對公司和有關責任人從嚴從重進行監管問責。

5. 監管新規對保險產品形態影響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

6. 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9月6日,備受市場關注的人身險新規正式出台,保監會官網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表示:堅持「保險姓保」,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對包括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和投資連結型保險在內的新型保險產品強化監管。
而如何強化監管?會否一刀切?如之前傳言所說引「6000億元」萬能險退市?《通知》明確政策將平穩實施,給市場以明確預期,引導部分保險公司逐步調整業務結構,避免「急剎車」,形成現金流風險。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2017年4月1日前應當全部停售: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對文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堅持「保險姓保」,提升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功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險公司不斷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加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進一步發展風險保障類和長期儲蓄類業務,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1、再次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
我們在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中將保險金額與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該風險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較高水平。此次,我們進一步將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年齡段的死亡保險金額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該風險保障要求超過美國、歐洲、亞洲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要求。
2、下調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評估利率
根據市場利率下行情況,將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中國保監會審批,防範利差損風險,同時增強保險公司未來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同時,為保持產品之間的平衡,鼓勵發展風險保障類業務,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評估利率維持3.5%不變。
3、對中短存續期業務佔比提出比例要求
繼續保持對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的管控,同時對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在公司業務結構中的佔比提出了明確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開始中短存續期業務佔比不得超過50%,2020年和2021年進一步降至40%和30%,給市場以明確預期,引導部分保險公司逐步調整業務結構,避免「急剎車」,形成現金流風險。
4、進一步完善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政策
將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納入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規范范圍,要求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對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進行單獨評估,防止保險公司通過投資連結保險、保單貸款、附加險等方式規避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政策。
5、完善產品設計有關監管要求
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堅持上述產品的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屬性。要求保險公司合理確定各項產品費用收取,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產品不接受審批和備案。
6、強化總精算師責任
明確總精算師的履職要求和報告義務,進一步強化總精算師的責任,對於履職不到位的總精算師給予取消資格等嚴厲處罰,切實發揮總精算師在公司產品精算管理中的關鍵作用。
新規出台,明年開門紅後,行業保費與投資規模或下降
新規規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規模限制與結算利率下降的影響,中短存續期產品規模明年將顯著下降。
而監管層預期的影響是,萬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定價利率和負債成本將逐步回落,產品激進定價和高結算利率行為將受到顯著遏制,業務結構將逐步優化,保險公司盈利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將進一步增強。
下一步,保監會還將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強化對萬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的監管力度,嚴守風險底線。「加快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發展,要求保險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東把保險公司變成融資平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新華人壽被保監會接管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我將新華的重疾險與市面上熱門的重疾險做了個對比,有興趣的可以看看:《國內136款熱門重疾險對比表》

2009年11月保監會保險保障基金,把新華人壽38.815%的股權整體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還有什麼需要了解的嗎?你可以看看下面這份新華保險的相關資料,有沒有你想要的答案:

新華是一家國內頗有名氣的保險公司,公司規模較大,有著許多分支機構網點。該公司主要經營的保險業務是壽險,其次還有健康險和年金險等人身保險業務。

一個公司的好壞最主要的還是看他賣的產品是好是壞。新華的保險產品相對於其他線下的保險產品來說還是可以的,就是價格貴了點。但其中還是有一些產品是非常具有槽點的。新華的保險產品有很多,我們來看看市面上比較熱議的一款產品:健康無憂C1

健康無憂C1是一款單次賠付重疾險,具體的保障內容如圖所示:

閱讀全文

與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監管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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