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詆毀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發布時間:2021-03-30 00:07:54

⑴ 對「人壽的品牌、平安的人才、新華的產品」這句話產生的歧義的更正

首先更正一個說法。說「人壽的品牌」,單從這個名稱來說,是不科學的。大家應該可能都知道這里所謂的「人壽」是中國人壽,可是,簡稱「人壽」合適么?在我國壽險業務最初發展的時候壽險保險公司較少,那時候基本上是中國人壽一家獨大,很多地方甚至也只有中國人壽有分支機構,所以大家就簡單的將其簡稱為「人壽」,似乎無可非議。。。不過,現如今,壽險公司那麼多,哪家壽險公司的名稱中不帶「人壽」兩個字?所以這個簡稱不夠科學,至少讓行業外人聽起來莫名其妙。打個比方,大家都知道「中國銀行」,試問,你可以將中國銀行簡稱「銀行」么?好象不可以吧,你要是說銀行,恐怕沒有人認為你是在說中國銀行,同樣的道理,若干年後,你對一個外行人說「人壽」他不會想到中國人壽。所以中國人壽最合適的簡稱,也許是「國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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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說一說,這個公認,其實,這個所謂的公認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中國人壽是從人保分出來的,作為老的國有保險公司,在壽險行業一直是龍頭老大的地位,其品牌的知名度說最高,不為過,這些年的總資產,保費收入一直是所有壽險公司里最高的,甚至在保險行業里也是最高的,甚至其總資產一度占據保險行業的一半,可見其在中國保險業的份量,其品牌影響力最大,也就是自然的了。
對於平安來說,作為較早成立的股份制保險公司,隨著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平安在強有力的管理層的領導下發展迅速,其實品牌也早已相當有知名度了,而隨著業務范圍和機構和人員也大量增加。而且由於相對於中國人壽這種國有保險公司,其體制機制靈活,其人才流動性比較大,隨著平安的不斷壯大,客觀上也就為隨後不斷新增的保險機構培養了很多保險專才,所以平安素有「中國保險業黃埔軍校」之稱。
至於對新華的產品是否因為新華保險建立了完善的產品體系,並且產品體系涵蓋傳統保障型產品、分紅類產品以及理財功能較強的萬能和投連產品?這個產品的問題,也不能單從產品分紅角度去看吧,不過或許新華的產品相對其他公司更有創新性?不過這一個評價,似乎需要對保險產品有了解的人才有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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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句話,我的看法是,國壽的品牌,不需要說,即使行業外人士也可以看感受到中國人壽的牌子,這個是強,沒的說,至少目前是品牌影響力是最強的。
平安的人才,從平安的人才的流動,是可以看出來的,去近些年成立的保險機構去看看,有不少都是從平安跳槽過去的,這一點,行業人士應該也有共識。
新華的產品,也許也是很多人有體會,所以這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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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樓主的說法,我也是有贊同,就是,並不是說這三家公司之外就沒有公司了,現在的競爭除了品牌,除了鋪攤子搶人才,拉保費這些傳統的反展與競爭模式,其實,很多小公司應該走差化競爭模式,也就是說要各公司要有自己的特色,產品同質化嚴重,如何競爭?各公司要有自己的定位,現代社會,隨著大家保險意識的增強,各類各階層的人群對保險的需求是不一樣的,要求的服務也是不同的,所以,作為保險公司就要善於分析當前的狀況,有針對性的開發產品。。。並且,在服務上下工夫,以贏得客戶,能把自己定位的客戶搞定,就相當之好,發展壯大便是自然的事情。。。
樓主也不必對這句話耿耿於懷。。。

⑵ 萬達商場詆毀其他品牌如何處理

萬達商場的悔其他平台,那麼處理的方法他就行唔膏葯給他賠要給對方賠償或者說把他先進的。

⑶ 保險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詆毀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違反了什麼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

⑷ 在執業活動中,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尊重競爭對手,不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其他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

除了經紀人會客觀中立的站在客戶角度為客戶選擇保險,不詆毀任何一家保險公司以外,只要是各家保險公司代理人很少有不詆毀別家公司的,最基本的一點,從每年的那個所謂的保險排名就可以看出來,各家都說自己是第一第二第三,但是往往都是笑柄。國家法律面前,只要是經營有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都是平等的

⑸ 保險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詆毀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違反了什麼原則

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詆毀其他公司的保險的話,那我覺得他應該是違反了他的職業道德。

⑹ 我買了三星車險,其他保險銷售都詆毀他,怎麼辦

一家小公司。買了就買了。如果發生理賠,就感受一下是不是服務好。

⑺ 為什麼保險行業的人們都鄙視平安壽險的產品

你這是偏聽偏信了。保險業代理人最多的就平安,保險業收益最高的也是平安,平安的資產也是保險業最多的。平安的險種更加符合客戶利益。
一個有素質的合格代理人是不會隨便詆毀其他公司的產品的,而是會根據客戶的需求意向和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讓客戶了解哪種產品更符合自己的要求。
詆毀其他公司的產品唯一的原因就是,自己公司的產品不如其他公司產品符合客戶要求。就只能藉助客戶不了解具體情況來詆毀其他公司產品了。

⑻ 微商詆毀其他品牌需要負責嗎

所詆毀的品牌可以根據證據起訴他!

⑼ 保險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詆毀其他保險公司違反了什麼原則

非要說違反了什麼原則,我覺的是違反行業公平競爭原則!其實也不是多大的罪!難道我們現實生活中這種事發生太多了!不都是為了生存!

⑽ 保險營銷員誘導、唆使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險營銷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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