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通新三板為什麼必須有股票賬戶
先看看開通新三板的條件:
1、需要2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以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為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點),或者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
2、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
如果沒有股票賬戶,就無法滿足條件2,無法開新三板。
② 新三板有些公司為什麼掛牌1年了確始終不開盤交易
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託進行配對成交。如買賣雙方的成交確認委託中,只要有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價系統則不予配對。因此,投資者務必認真填寫成交確認委託,股份報價轉讓的成交價格通過買賣雙方議價產生。
所以,沒開盤也就正常----准確說是開盤了的,但是沒交易~~
③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怎麼樣的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 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新三板」交易規則
1.新三板交易規則股票名稱後不帶任何數字。股票代碼以43打頭,如:430003北京時代。
2.委託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新三板交易規則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3.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託進行配對成交。如買賣雙方的成交確認委託中,只要有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價系統則不予配對。因此,投資者務必認真填寫成交確認委託。
4.股份報價轉讓的成交價格通過買賣雙方議價產生。投資者可通過報價系統直接聯系對手方,也可委託報價券商聯系對手方,約定股份的買賣數量和價格。投資者可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台」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欄目中或報價券商的營業部獲取股份報價轉讓行情、掛牌公司信息和主辦報價券商發布的相關信息。
5.新三板交易規則要求沒有設漲跌停板。
④ 新三板股票如何成交,為什麼半天都沒有買賣
新三板股票是通過股票中的股轉系統輸入席位號,約定號,股東號進行交易,從而成交,半年沒有買賣是因為有點股權沒有進行融資,我這邊有很多支都是活躍度很高,經常交易
⑤ 為什麼新三板股票有些不能交易
新三板現階段交易方式以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
協議轉讓階段是投資者自行找到買賣對手達成協議成交,只要在三板交易系統雙方掛單即可成交
做市轉讓即企業進入做市商轉讓階段,需有6家以上券商為其做市才行,這個階段投資者可以直接掛單與做市商成交即可
不能交易的情況有很多,比如企業停牌,協議轉讓沒有找到買賣對手等,具體看你是哪只票了
⑥ 新三板怎麼交易,新三板股票交易流程和條件
你好,新三板交易流程具體如下;
首先,到證券公司開新三板賬號(500萬證券賬號資金或證券資產、兩年的證券投資經驗等);
第二,選擇意向標的企業,與其股東進行協商溝通;
第三,溝通確定購買股權數量及金額,獲得協議代碼,在你的證券購買訂單中輸入協議交易代碼,進行成交。
僅做參考!哪裡還有問題咱們在交流,我是呼和浩特這邊呢!
⑦ 新三板股權怎麼買賣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新三板的股票應該是向私募機構等非公開發行的,向普通投資者推銷涉嫌違法。不法分子通過微信、微博、QQ等工具招攬客戶,大肆宣傳某隻「新三板」股票即將轉板上市,並誇大收益,誘使投資者高價購買,實際上從事的是非法證券活動。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銷售股權的應該取得證券經營的資格,如果未取得相應資格進行股權銷售的,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全國股轉系統是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唯一合法平台,其他任何市場機構不得組織買賣意向信息發布。掛牌公司應該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開披露信息應該第一時間在指定平台發布,不得通過場外信息平台公開發布定向發行的信息。主辦券商、中介機構應該督導相關義務,不得在不特定對象中尋找潛在認購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