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財產品可不可以質押開具銀行承兌匯票
不可以,理財產品收益不穩定。
質押主要指的是欠債的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動產移交給收債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借取債務的擔保物品,如果欠債一方不履行債務,收債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
金優先受償。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2. 什麼是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用農行理財產品辦理個人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理財憑證作質押,從農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個人貸款業務。
理財可質押范圍為:低風險、中低風險的封閉式(不可贖回)個人理財產品。理財產品臨近到期日小於15天的不允許申請質押貸款。
理財產品的單筆質押貸款最長期限為5年。
不論貸款金額是多少,一旦質押貸款申請成功,全部凍結理財產品本金及利息(投資收益)。
申請質押貸款時,理財產品期限在兩年(含)以下的質押率為90%,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質押率為85%。
註:具體業務種類及辦理程序、辦理條件等以當地分行有關規定為准。
3. 理財產品的可質押有什麼用處
隨著股市振盪的加劇, 大量的資金難以承受巨額浮虧而選擇斬倉出局。與此同時, 高企的物價也讓它們難以找到合適的去向。 有些銀行則能夠審時度勢,適時的推出了"可質押"的理財產品, 這樣既為這筆資金找到了暫時的去處,而且其"可質押" 特性又使投資者可以及時捕捉可能隨時出現的"抄底"機會。 近期,工行、交行、招行等均有可辦理質押貸款的理財產品推出。 以興業銀行"萬匯通"外幣保本型理財產品為例, 投資幣種為港元或美元,投資期1年,預期年化收益4.3%、5. 15%。該產品收益率並無明顯優勢, 但由於新增了質押功能而受到資金關注。 相關專家認為,根據規定可以質押的產品僅限於風險水平較低, 有本金保障的產品。這些產品由銀行自己發行,風險可以控制, 只需凍結質押物就可以做到,所以操作起來比較方便。 但是該類產品的質押目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 盡管全國政協委員馬蔚華曾提出《 關於准許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融資》的提案, 但是只有最終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才能最終得到法律的認可。 此外,投資者還要比較融資回報收益率與同期貸款利率的高低。 如果質押獲得資金的回報收益率等於甚至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質押就得不償失了。
4. 理財產品的質押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概念及性質
所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是指投資者以理財產品為標的而設立質權,以此來對自身債務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對理財產品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物權法》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大類,理財產品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與股票.債權.提單等質押屬同一類型。
可以質押的理財產品的種類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最適合質押的,因為這兩種產品到期後可以收回本金,不存在風險,完全可以擔保主債權。
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的價值存在不確定性,質押存在一定風險。如果質押的話,必須降低質押率,是其所擔保的主債權下降。
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不能直接在商業銀行設定質押。這些產品實際上也是可以質押的,但應在其發行機構辦理質押。
5. 我的理財產品可以做質押貸款嗎,要不要我本人簽字
招商銀行有開展「個人質押貸款」,是指招行向自然人發放的,以招行認可的質物作質押擔保的,用於借款人家庭消費的貸款;貸款幣種為人民幣。
可接受質押的質物:人民幣活期存款和人民幣定期存款保證金、外幣定期存款、本外幣定期存單、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記賬式國債、本外幣受託理財產品和個人人壽保單;個人消費質押貸款僅能接受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質物質押。
6. 理財產品能不能作為質押物如果可以,如何找到法律依據支持
這個是看銀行的。因為不同的理財產品投資不同的東西。像交行的話,風險等級2R以下的可以提供質押。
7. 個人理財能質押嗎
可以。
因為個人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不具備提前支取的功能,很多銀行都開展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服務,建議咨詢購買理財產品的銀行。
8. 銀行理財產品都能質押嗎
只有上海銀行本身才有。
購買理財產品時的產品說明書或簽訂的協議上有載明關於該產品質押的條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在某家銀行銷售的本外幣理財產品受益權設置質押,從該銀行取得人民幣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貸業務。
以100萬元購買一個年化收益4.75%的理財產品為例,該產品周期為一年,投資者購買後再進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貸款利率為一年期以內的基準利率4.35%,中間就有0.4%的利差。也就是說,在套出銀行資金的同時,還能凈賺4000元。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指銀行客戶以符合貸款銀行要求的理財產品(含委託理財產品)未來的收益的受益權進行質押,並以此向該銀行申請相關的放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個人委託理財類業務協議或合同到期日;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規定執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范圍內上下浮動。
銀行對客戶所銷售的理財產品,均為商業銀行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獲得募集資金的名義所有權並管理和運用募集資金,該資金獨立於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體系之外,分屬表外資產,其收益最終歸屬於理財產品的受益人。從其本質上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充分體現了信託法律關系中的信託財產」財產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等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從而決定了所有類型的理財產品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均為信託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