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的信息披露環節,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如果是我行理財產品,你可以看截圖所示
❷ 銀行理財產品都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嗎
附件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郵銀財富·債券2015年第294期 人民幣理財產品說明書 一、 理財產品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 本產品適合於【穩健型、平衡型、進取型、激進型】投資者。 三、 主要風險列示: 1. 政策風險; 2. 市場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4. 信用風險; 5. 管理風險; 6. 不可抗力及意外風險。 註:本理財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銀行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證承諾,投資者應基於自身的獨立判斷進行投資決策。 四、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鄭重提示:本理財產品是中低風險投資產品,您的 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您應充分認識以下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投資者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產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率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 五、 在購買理財產品後,投資者應隨時關注該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六、 本說明書有關預期收益率、預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資者到期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郵儲銀行對本理財產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一、產品概述 產品名稱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郵銀財富·債券2015年第294期人民幣理財產品 代碼:1500012GW6 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編碼:C1040315000378 適合客戶 經我行風險評估,評定為穩健型、平衡型、進取型、激進型的個人客戶 發售渠道 所有渠道 期限 399天 投資及收益幣種 人民幣 產品類型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 計劃發行量 4.5億元 募集期 2015年4月6日8:30-4月9日17:00(募集期最後一日不可撤單) 產品成立 銀行有權結束募集並提前成立,產品提前成立時銀行將發布公告並調整相關日期,產品最終規模以銀行實際募集規模為准。如募集期內認購規模未達到計劃發行量,則銀行將就募集相關日期和募集金額等調整事宜進行公告。 如產品未達計劃發行量,銀行有權宣布產品不成立,並於2個工作日內將產品本金退還至客戶資金賬戶。 起始日 2015年4月10日 到期日 2016年5月13日 資金到帳日 到期日後3個工作日內或提前終止日後3個工作日內 認購起點金額 個人客戶5萬元,以1萬元的整數倍遞增 託管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銷售手續費(年化) 0.25% 產品託管費(年化) 0.05% 預期收益率(年化) 5.45% 提前終止權 客戶無權提前終止該產品;銀行有權按照項目投資實際情況,提前終止該產品,銀行在提前終止日前3個工作日發布信息公告。 到期收益計算方法 正常到期:預期期末收益=投資本金×預期年化收益率/365×理財天數 提前終止時:預期期末收益=投資本金×預期年化收益率/365×(實際存續天數) 工作日 國家法定工作日 稅款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其他規定 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至到帳日之間客戶資金不計收益,募集期內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計息,募集期內的利息不計入認購本金份額。 二、投資對象 本期產品投資方向為郵儲銀行(委託人)委託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受託人)設立的興業信託·西南盈佳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並將理財資金通過該信託計劃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類資產。本產品募集資金將以不低於95%的比例投資於上述資產,現金類資產投資比例不高於5%。 信託公司基本情況: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是經福建省委省政府同意、由國務院和中國銀監會特批的全國第三家由商業銀行控股的信託公司;同時也是我國第一批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信託公司。公司前身系福建聯華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3月,注冊地為福建省福州市。 三、理財產品費用、收益分析與計算 1. 理財資金所承擔的相關費用 (1)免認購費、免贖回費。 (2)若扣除託管費用、銷售手續費後理財產品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超過部分將作為銀行的管理費。 2. 理財收益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法 在本產品投資期間內,擬投資的各類債券資產,按各自權重和目前市場收益率水平進行加權測算,投資組合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約為5.0%—6.5%,扣除銷售手續費、保管費,產品到期後,若所投資的資產按時收回全額本金和收益,則客戶可獲得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約4.5%-6%。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1)產品預期最高收益率(年化)=理財產品資產組合收益率(年化)-託管費率(年化)-管理費率(年化)-銷售手續費率(年化) (2)理財計劃到期時,按照到期理財資金實際存續天數計息。每1份為一個計息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 (3)預期期末收益=理財本金×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實際理財天數÷365 (4)計算示例 情景1:以某客戶投資100萬元購買期限為90天的理財產品為例,如果產品正常運作到期,扣除保管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後,理財產品的年化收益率達到5.2%,則客戶最終年化收益率為5.2%,具體金額為: 1000000×5.2%×90/365=12821.92(元),假定理財產品的實際存續天數為90天。 如以本產品為例,需將上例中期限、最高預期收益率進行替換計算。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3. 理財資金支付 理財期滿、實際終止時,郵儲銀行在到期日/實際終止日後3個工作日內將客戶理財資金劃轉至客戶指定賬戶。 4. 特別說明 在本理財產品存續期間,不開放贖回。理財資金在到期/實際終止日後,一次兌付。 四、風險揭示 投資本理財計劃有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以下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1.政策風險。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金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金融市場投資品種的價值和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由此可能導致本理財產品遭受損失。 2.市場風險。由於金融市場內在波動性,客戶投資本產品將面臨一定的市場風險。 3.流動性風險。本產品有約定的存續期限,可能導致投資者在需要資金時無法隨時變現;且本產品可能面臨資產不能迅速變現,或者選擇變現會對資產價格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 4.信用風險。理財計劃所投資的債券、信託計劃或其他投資品種等,可能因基礎資產發行人不能如期兌付本息,或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投資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損失。 5.管理風險。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託管銀行等相關機構受技能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會影響本理財計劃的投資收益,導致本計劃項下的理財收益遭受損失。 6.不可抗力及意外風險。指由於自然災害、戰爭、證券交易所系統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從而導致本投資計劃資產收益降低或損失,甚至影響本投資計劃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投資計劃的資產本金和收益安全。 7.據郵儲銀行內部評級標准,評定本產品風險級別為PR2級。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產品風險評級表 風險級別 風險收益特徵 評級標准 PR1 謹慎型 本金保證型產品,資金投向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品種,適合低收入、風險厭惡型投資者 PR2 穩健型 非保本收益型產品,資金投向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品,適合較低收入、風險偏好較低的投資者 PR3 平衡型 非保本收益型產品,資金投向風險收益適中與高風險投資品的組合,適合中等收入、風險偏好適中的投資者 PR4 進取型 非保本收益型產品,資金投向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的投資品,適合較高收入、風險偏好較高的投資者 PR5 激進型 非保本收益型產品,資金投向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品,適合高收入、風險偏好高的投資者 (本評級為郵儲銀行內部評級,僅供參考) 五、信息披露 1.本理財產品存續期間,郵儲銀行有權提前三個工作日通過郵儲銀行網站()或相關營業網點發布相關信息公告。 3.郵儲銀行將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范的要求在郵儲銀行網站()或相關營業網點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六、客戶投資經驗評估 1.您是否投資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產品? □ 是 □ 否 2.您是否對郵儲理財產品風險收益特徵有全面了解? □ 是 □ 否 客戶簽字: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❸ 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怎麼做才算規范
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是一個信息溝通的過程。銀行理財產品本身,實際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數據的組合。而要加強消費者的保護,必須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強化銀行信息披露的義務。與隱私權、救濟權等權利相比,知情權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銷售階段,保護知情權是為了保證消費者做出正確選擇,使得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來,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對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規則極其重視,究其原因,在於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重大。201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聯合國際證券監管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聯合會,針對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議,信息披露的標准和規則,尤其是銷售階段的信息披露,是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監管工具,可以增強金融產品和市場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可以有助於減少存在於產品發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以使得消費者更好的做出知情決策。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也陸續提出了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和法律法規。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和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同樣十分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2005年相繼出台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其中諸多規定,著眼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規范和改進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實際中,還是出現大量因信息披露規則的不完善,而導致消費者與商業銀行對簿公堂的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是因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信息披露存在嚴重缺陷,這已經成為阻礙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原因。
一、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實踐和立法,都不夠完善。實踐中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常常發生誤導性的披露,披露內容不真實,披露的模式不統一,造成消費者在獲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時存在障礙,以至於在實踐中,信息披露無法發揮作用有,沒有起到保住消費者選擇產品,提供依據的功能。
(一)實踐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諸如:專業術語難以理解、披露內容龐雜和披露格式不統一等問題,消費者無法獲得相應的信息。即使獲得部分信息,也可能無法做出判斷。過於深奧的專業名詞,對於一般的消費者而言,無法獲知其准確含義。以年化收益率為例,沒有多少消費者能夠理解其真實含義,多數人甚至將其直接與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豈不知,在商業銀行普遍採取資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對於非保障收益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僅僅是消費者可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實踐中普遍存在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習慣採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消費者根本無法對獲知的信息進行對比,沒有可比性的信息,對於消費者的決策,幾乎沒有價值,消費者獲取的僅僅是冰冷的毫無意義的數據而已。以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披露格式為例,風險是所有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的重點考慮因素,但是對於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銀行的實際做法,卻是大相徑庭。甚至是同一個銀行的不同產品之間,採用的風險分級也不同。
(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消費者的選擇
實踐中產生的亂象,根源在於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銀監會出台大量規范的初衷,目的在於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的健康發展。但是規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導致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問題,在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1.傳統信息披露原則無法適應需求
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全面、充分、准確地披露非誤導的信息是金融機構應該遵循的法定義務,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多年以來,我國法律法規中都遵循了這一原則,《銷售管理辦法》也無例外。但是這些看來絕對正確的標准,在現實世界中,卻不能完全發揮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於為消費者提供選擇購買理財產品時所需要的具體信息和數據,消費者要根據獲得的信息,來挑選產品,做出決定。而在實踐中,消費者不僅要決定是否購買一款產品,還要決定具體買哪家的產品,由此必然帶來選擇的困惑。設計產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第一,向消費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決策(informed decision),確定是否購買產品;第二,促進產品間進行比較,鼓勵消費者在產品間進行挑選,促進產品競爭。簡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兩點:知情和比較。而在兩者之間,比較更加重要。只有能夠比較,才能讓消費者做出合理的選擇。傳統上信息披露的重點,是基於消費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強調需要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情況,然而,缺忽略了不同產品之間的比較,忽視了消費者進行決策的具體過程;而比較是在知情的基礎上,方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進行選擇,進而做出決定。沒有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缺少比較的過程,真實的產品銷售,必然是消費者進行比較的過程。因此,無法進行比較的信息,實際價值大打折扣,消費者還是一頭霧水,無從選擇。然而遺憾的是,由於法律法規缺乏相應規范,我國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忽視了信息比較的功能,阻礙了消費者進行比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優勝略汰功能的發揮。
2.關鍵信息規定在法律法規中缺失
無論信息披露的原則如何確定,最終目的是將消費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給消費者。而任何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擁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關鍵的信息,是決定消費者選擇的依據。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重點關注關鍵信息的披露。根據《銷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但是,對於何為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並沒有進一步明確的規定,需要各商業銀行決定。有的銀行的產品說明書,分為特別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別提示包括風險和收益情況,對最不利情況進行說明,還包括了產品的風險評級、流動性評級和適合客戶類別。雖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關鍵信息披露的雛形,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實踐中,如何落實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披露,成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關鍵。反映理財產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信息,將是消費者進行挑選不同產品的重點,是消費者做出決定的最重要依據。正如歐盟經過研究認為,許多國家現有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體系存在問題,現有體系更多關心如何使得發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風險,而不是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國際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已經更多的與國際接軌,銀行理財產品業務的發展,本身就是借鑒國際經驗的探索。為促進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改進,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同時,重點通過開發和完善關鍵信息的標准化披露,達成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目的。
(一)國際社會對信息披露標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產品信息披露方面,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總結,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立法。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不同金融產品之間,應該採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圍和模式,便於消費者進行產品比較。應該採用平實的語言,增強金融產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歐盟出台的《投資產品關鍵信息披露監管指引建議稿》,其目的在於方便消費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盡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對信息披露標准化進行了長期的研究,認為信息披露應該遵循標准化原則。簡單和標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夠幫助消費者比較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產品。這種比較能夠使消費者獲得符合其需要的產品,也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在透明的原則下進行競爭。並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實踐成果,以抵押貸款領域為例,包括消費者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貸款標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標准化抵押貸款負擔能力宣傳冊(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貸款標准化關鍵信息說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會總結了不同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有關信用卡的測試表明,標准化可以幫助消費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內容。在現實中,可以將金融產品信息,用一種更加標準的方式和概念來披露,採取這種方式可以有助消費者對金融產品信息的理解。
通過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經驗的考察,可以總結出兩條有益的經驗:一是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二是關鍵信息披露,通過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來落實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實際上,標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標准化的過程中,需要通過適當性和可讀性,來達成可比性。因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澀難懂,也無法進行比較。適當性是因為消費者不可能將全部信息一一比較,只能是對最重要的內容進行比較,因此應該防止重要信息淹沒在大量無關緊要的信息中。也正因為以上的原因,需要將標准化固定在一個可實行的范圍中,由此產生了關鍵信息披露,要求對消費者最重要、需要進行比較的最關鍵的信息按照規范、標准化的格式進行披露。可以說,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是總的原則,而關鍵信息披露就是落實這一原則的途徑。
(二)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內涵
標准化原則是促進金融產品按照同樣的規范進行信息披露,促進相互之間進行比較,進而促使消費者做出正確決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必須明確標准化所具有的內涵。總結和研究各國的經驗,可以將標准化的內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讀性和適當性。
1.可比性。所謂可比性,是要求金融產品之間具備基本統一的披露規范,使得消費者可以在不同產品之間進行比較。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於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規定:及時、相關和完整、促進對產品的理解、促進產品間的比較、重點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慮消費者的需求。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應該准確、真實、可理解和非誤導性。應該盡最大可能,採用銷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於相同類型的產品之間的比較。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完善的信息披露應該促進產品間的對比,使得消費者在不同產品中間,更容易的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產品。尤其當產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規則可能給包括保護消費者在內的監管目標帶來風險。為達成金融產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規范,需要更多的規則來統一同類金融產品的信息規范的途徑、格式、內容。消費者獲得統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會帶來進行比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讀性。所謂可讀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應該考慮大多數消費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夠被消費者所理解。金融產品設計比較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很難判斷其蘊藏多少潛在風險。大多數消費者欠缺金融知識,很難真正了解復雜和高深的金融術語。而為了邏輯嚴密,又很可能出現用一個術語去解釋另外一個術語的情況,造成的結果就是消費者無法理解具體含義。為了達到可讀性的目的,採用的表達方式,不僅要能夠准確的反映專業含義,同時要使得即使是沒有經驗的消費者也能夠理解其含義。巴塞爾委員會提出,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明確、公平、非誤導的,以平實的語言表達,使得消費者能夠理解。金融服務和產品是非常的復雜的領域,對於一些金融領域的專家,有些數據非常有價值,但是對於普通的消費者,這些數據可能是無法理解的,對其做出決定沒有什麼價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顧含義准確,邏輯嚴密的前提下,必須考慮消費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應該將目標著眼於消費者的可理解性。因為無法被消費者所理解的信息,無論其披露的內容如何真實,如何全面,最終的效果都是不盡如人意。
3.適當性。所謂適當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數量和范圍應該適當,應該將最受消費者關心,對決策最具意義的關鍵信息,重點披露給消費者。銀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對於消費者應該有所區分,總有一些信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根據信息重要性,將向消費者披露的信息分為三類: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對於消費者做出決策的影響自然不同,消費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學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慮在於,雖然銀行向消費者披露了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方面,包括產品的特點、風險、條件等,但不強調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說把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沒在產品或服務的各種重要或非重要、有意義或無意義的信息中,許多消費者照樣會將銀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閣。」
(三)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和內容
如何落實標准化的原則,關鍵在於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重要事實反應在信息披露中,消費者比較金融產品的信息,重點也是比較能反映產品主要特徵的信息。標准化應該將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費者關心的信息方面。這也就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關鍵信息披露的做法。
1.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
基於金融產品關鍵信息的重要作用,眾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賦予關鍵信息披露足夠的重視。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其中第四條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該原則認為,金融服務提供,應該向消費者提供關鍵信息,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優勢、風險和條款。應該提供有關金融產品的實質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為解決重要事項披露的具體方式問題,有學者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法,即是採用關鍵事實說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簡單平實的語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關鍵條款和條件。關鍵事實聲明的要求可以由行業協會制定,並建議金融機構使用。該文件需要使用平實的語言,在一或兩頁紙的篇幅內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條款。英國早已開始實行「重要事實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稱KFD)的制度,重要事實文件(KFD)在銷售產品前提供。歐盟2012年發布《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這份監管指引建議稿目的在於盡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得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讓零售投資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
2.關鍵信息披露的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應該包括產品關鍵信息,以精準的書面語言表達風險、優勢和其他特徵。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應該考慮要求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關鍵信息,包括成本、風險、收益以及其他特徵。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精確,並且列明產品的關鍵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於2000年對金融機構的重要事實文件進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實文件必須包括描述產品的關鍵標題、風險、消費者的承諾、費用。在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重要事實文件。重要事實文件規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產品目標,風險因素,收費和費用,未來受益的範例或者闡釋,收費的效果影響。
三、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立法建議
通過分析我國目前實踐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經驗的思考,我國應改進目前的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規則,採納標准化和關鍵信息的做法。
(一)促進信息披露標准化
在確保真實有效全面地基礎上,遵循標准化原則,圍繞關鍵信息,統一格式和范圍,促進不同金融產品之間的比較。銀監會可以通過修改規章,確立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可以考慮將產品信息披露,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關鍵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標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標准化,各銀行產品之間要競爭,必須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則同質化的競爭,最後就只剩下了價格的競爭,不利於整體的發展。但是要讓各個產品之間能夠進行比較,必須要有比較的基礎,將需要比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同類型的產品,要將進行比較的內容進行統一。不同產品之間,可以有不同的關鍵信息。關鍵信息披露文件,應該完全標准化,不允許增加,不允許私自改變。如果消費者感興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進一步去查閱各個銷售文件的內容。而基本信息,應該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銀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權,可以更加詳細,更加體現各自的風格。但是,同一家銀行內部的這些銷售文件,必須採用同樣的格式。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可以將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用範本進行統一,確保不同銀行的理財產品,都能夠遵循同樣的格式進行披露,建立起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
(二)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監管規則應該將金融產品需要披露的關鍵信息予以明確,確定必須進行披露的內容。為同類金融產品,設置最低的關鍵信息披露標准。所謂最低程度的關鍵信息,應該是社會上絕大多數消費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時,所需要的信息。同時,關鍵信息的披露必須以規范的模式來進行,這也是落實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重點。因此,應該明確關鍵信息的披露范圍,同時要規范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格式。例如,歐盟《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第二章詳細規定了關鍵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內容。我國可以通過在銀監會公布的規章中,具體規范關鍵信息的披露形式,達成銀行間關鍵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慮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體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結語
強化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的重要舉措,對促進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銀行業以往的實踐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和加強關鍵信息的披露,必然會改進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將會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發揮重要作用。
❹ 如何利用信息披露,選擇互金平台的理財產品
可以在網路上收索的啊,裡面有很多相關消息
我自己用的銅板 街還不錯,在網路口碑上評價很高的。
❺ 互聯網理財產品怎麼進行信息披露
銀行業高管變動頻繁
有報道稱,中國建設銀行原
網路金融部總經理黃浩將出任螞蟻金服集團總裁助理一職,但具體分管領域暫未確定。2015年,商業銀行高管密集變動,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
末,至少已有50位銀行高管離職。與此前換屆期間銀行高管變動相比,銀行高管離職打破了銀行「圈內」循環的慣例,互聯網金融、地方交易所、民營銀行等新興
金融業態均成為銀行高管離職後的熱門去處。
點評:業內人士分析,引發銀行離職潮的原因,主要由於目前銀行也利潤增速放緩、不良包袱加重,管理人員經營壓力越來越大。
銀行理財開年收益平淡
根據普益財富統計顯示,銀行理財開年冷清。自2016年1月1日至1月8日一星期內,雖有104家銀行共發行了930款理財產品,發行銀行數比上期增加23家,產品發行量增加340款。然而,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預期收益率僅為4.37%,較上期減少0.06個百分點。其中,預期最高收益率在6.00%及以上的理財產品共5款,市場佔比為0.54%,環比下降0.48個百分點。
點評:普益財富研究員分析指出,預計2016年降息次數不會太多,但繼續降準的可能性則偏大,加之資產荒的情況較難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的改善,收益率恐將繼續緩步下滑。
進出口行「一帶一路」貸款逾52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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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在銀行業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中國進出口銀行新聞發言人代鵬表示,截至2015年末,該行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貸款余額超過5200億元人民
幣。其中,有貸款余額的「一帶一路」項目1000多個,分布於49個沿線國家,涵蓋公路、鐵路、港口、電力、通信等多個領域。據悉,進出口銀行積極開展經
貿合作項目,僅2015年就在「一帶一路」沿線開展經貿合作項目384個,帶動進出口商務合同金額超過1300億美元。
點評: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相關金融機構也加強了此方面的布局。作為一家政策性銀行,在抓住這一機遇的同時,也需要注重把控風險。
據了解,2015年銀行理財存續規模已突破20萬億元,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將進一步落實,有報道稱,銀監會近期將成立銀行業理財託管登記中心有限公司,正式運營好理財登記平台,落實好理財產品的備案工作。監管人士指出,在目前的經濟下行壓力下,出於防範風險的需要,銀行的理財業務發展,需要控制合理的規模增速,也需要避免惡性競爭,不能盲目高息攬客等。
點評:在股市震盪、信託剛性兌付遭遇危機、P2P跑路頻發的大環境下,優質資產難尋、理財業務規模和成本之間的平衡難度加大,理財業務轉型壓力大增,加強監管勢在必行。
❻ 如何查詢工商銀行投資類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
工行已建立起以門戶網站、客戶網銀、營業網點為主,多種定向告知方式為輔,全面輻射蘋果、安卓等新型智能終端的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服務網路,標志著工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渠道實現了全覆蓋。
❼ 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主要看哪些信息
如果是我行理財產品,你可以看截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