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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指引

發布時間:2021-03-25 10:47:47

⑴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之間吸收合並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是關聯交易,但可以免於按關聯交易履行決策和披露程序。因此如果A、B都由上市公司合並報表,在A、B的合並可以不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程序,否則必須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程序。相關規定詳見上交所上市規則第9.16條和深交所上市規則第9.17條

⑵ 股票在上證/深證上市有什麼規定

一、深證上市要求
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准之一。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最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二是最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最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准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2.第二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的實足營業記錄應在1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2000萬元以上;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的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且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准之一:一是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達到10%以上;二是最近2年度稅前利潤均達到400萬元以上,股本利潤率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項標准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1000~1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到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零點五。
3.第三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500萬元以上;
(2)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5%;(3)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後每股有形資產凈值不低於其票面金額,且無累積虧損;
(4)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准之一。一是最近年度股本利潤率達10%以上;二是最近年度稅前利潤達100萬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不低於5%,此外1年度稅前利潤一般應較其前1年度為高,未來最近年度的稅前利潤預測值應不低於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符合下列條件: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500元至5萬元的股東的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額之和應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6)董事、監事和經理人持有股份的數額及其合計總額應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7)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及實際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將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規定的數額或比率,委託交易所指定的機構保管,並承諾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託保管股票憑證不得轉讓或抵押,且1年期限屆滿後,委託保管的股票應按交易所的規定領回。

二、上證上市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⑶ 上市公司需要迴避表決的關聯方如何確定如題 謝謝了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會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被認定為具有關聯關系。 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同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另外,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關聯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到價款。關聯交易的類型主要包括:(1)購買或銷售商品;(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提供或接受勞務;(4)擔保;(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6)租賃;(7)代理;(8)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9)許可協議;(10)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11)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企業發行上市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和關聯方又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1)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贈與或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深交所認定的其他交易;(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3)銷售產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勞務;(5)委託或受託銷售;(6)關聯雙方共同投資;(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其中關聯法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3)由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5)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另外,上市公司與上述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第(2)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除外。 關聯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4)前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1)因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前述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規定情形之一的;(2)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規定情形之一的。

⑷ 什麼是關聯方交易

首先,要了解關聯人(關聯方)的概念
根據《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 由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其次,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⑸ 深交所股票的上市條件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⑹ 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主板以及中小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哪些條件及要求

主板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最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發行人的業務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主營業務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 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 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5)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設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5人
徵求省級人民政府、國家發改委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⑺ 發行完成後持有5%以上,該交易是否關聯交易

1.合營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聯營企業也不是法人。2.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法人、自然人都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轉移都是關聯交易,而不論該交易是否有對價。4.綜上,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持股小於5%,不算關聯方;如果大於等於5%,則是關聯方,它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交易就是關聯交易。5.關聯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得看條件: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10.2.3 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10.2.4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⑻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使關聯者之間在定價過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影響者可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益。因此,全面規范關聯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為保障關聯交易公平與公正的關鍵。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於使之具備相同於無關聯交易的公開與公平性質,確保關聯者沒有獲得在無關聯狀態下無法獲得的不當利益,以確保該項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時為投資者對該項交易行使表決權提供信息基礎,使投資者在了解關聯交易真實內容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決策,增強對證券市場透明度的信心。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規則的核心是界定關聯交易和關聯人的范圍。將可能利用關聯關系實現在無關聯者之間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活動的人士都包括在內,以維護公平交易秩序。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和義務的事項。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在《上市規則》中對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范圍給予了明確定義。同時,規定了潛在關聯人的條件,即因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生效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l2個月內具有前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規定情形之一的:以及過去l2個月內,曾經具有前述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規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視為潛在關聯人。《上市規則》還規定,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以認定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為關聯人,從而應履行相應的關聯交易決策和披露程序。
《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須及時披露的數額、計算標准和披露內容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⑼ 法律法規及會計准則對關聯方是如何認定的

一、法律法規上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四)《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並由公司報本所備案。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九條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主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六)《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由本規則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 10.1.3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 10.1.3 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本規則 10.1.5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本規則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 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 效後,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人情況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應當及時將上述關聯人情況報本所備案。
二、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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