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質押的股票是否為限售股
不是。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限售股: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別是國企),有相當部分的法人股。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
㈡ 質押的無限售股股票在質押方手中能否上市流通
不可以。質押以後會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質押手續,接觸質押前是無法轉讓的。
㈢ 限售股怎麼變現,限售股能質押嗎
限售股過了解禁期後就可以上市交易,也就是可以變現了。一般解禁期為12個月,不過有時也不排除臨時會限售,比如去年的股災,證監會就要求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暫時不能上市交易。
限售股目前來說是可以作為抵押物質押的,只不過法律有規定質押雙方應承諾在限售期內不轉讓本次質押登記的限售流通股。
㈣ 限售股可以質押么
限售股可以質押。
限售股具有可讓與性。股權質押旨在設立權利質權,其目的在於變賣質物獲得的價款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因此,權利的可讓與性是權利質權的核心。立法規定禁止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質權可以防止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因權利不能轉讓而導致設定質權的目的落空。
限售股並不是不能流通,它本質上還是流通股。特別是如果質權人行使質權時限售股已經可以轉讓,則實際上並不妨礙質權的實現,也就不會造成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的目的落空,因此不應該影響質押合同和質押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質押合同及紅利抵債協議效力問題請示案的復函》(2004年4月15日 [2002]執他字第22號)就支持這種觀點,認為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對發起人股份轉讓的期間限制,應當理解為是對股權實際轉讓的時間的限制,而不是對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的限制。
本案質押的股份不得轉讓期截止到2002年3月3日,而質押權行使期至2005年9月25日才可開始,在質押權人有權行使質押權時,該質押的股份已經沒有轉讓期間的限制,因此不應以該股份在設定質押時依法尚不得轉讓為由確認質押合同無效」
根據此《復函》,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先於行權期限結束的,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
不存在質押的可能的法定限售股。
一是《證券法》45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禁止時間較短,除非事前持有,否則一般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二是《證券法》45條同時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由於是禁止買賣,且可能會涉及內幕交易,因此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三是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變更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六十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三十六月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四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㈤ 被質押了的流通股還算是流通股么
被質押了的流通股還算是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其概念,是相對於證券市場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北京兩個法人股系統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於中國證監會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證券交易系統自己審批的。而在此之後,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統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
隨著中國股市的健全發展,非流通股將逐漸成為歷史。股票
全部流通是我國近年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是保證我國股市正常發展的重大舉措,全流通解決了公司股權結構復雜、分散不合理的問題,最終公司大小股東都站在一個起跑線上。對大股東而言,由不流通到可以流通,原來在手裡不容易交易的股票,現在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賣高價,當然是天大的好處。 對上市公司而言,原來大股東的股票不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股票的漲跌與他們無關,所以他們只知道在股市中圈錢而沒有積極性經營好公司。現在他們的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場上交易,股票價格與他們的利益緊密相關,促使他們搞好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公司的發展,這不是對上市公司有好處嗎? 對股市來說,上市公司質量提高了,股民願意出錢投資,是其一;全流通方便了收購、重組,增加了股市的活躍度,是其二。 對股民來說,上市公司經營改善了,盈利機會增多了;股市活躍了,掙錢的機會增多了,可不是有好處?何況股改時大股東還支付對價呢。 對國家來說,解決了股權分置這個歷史問題,這是一個好處,公司好了股市好了,可以多收稅這是二個好處,股民都有盈利,社會穩定,這是三個好處。股市好了,可以多發股票,那麼中央可以上市籌資,減輕國家負擔,這是四個好處。
㈥ 一公司在一個月前將15%的股權質押給農業銀行作貸款,那麼這15%的股票現在還能在二級市場交易嗎%
限售流通股票是暫時不在市場上流通的。所以那15%是不能交易的。
如果質押的無限售的股票,那15%的權利屬於銀行再貸款到期之前也不能交易。
㈦ 請教,公司限售股質押給銀行,解禁期限以到,可以上市交易嗎謝謝謝!!!
不可以,質押給銀行的限售股解禁後只有辦理解除質押的手續才能交易,只要是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登記還是質押狀態那就無法交易成功。
㈧ 限售股質押可以平倉嗎
質押限售股能平倉嗎?
A股市場的持續下跌導致各方擔憂資金的安全,其中關於股權質押的風險討論被頻頻推上風口浪尖。
那麼你們知道質押限售股能平倉嗎?
一般來說質押限售股是不會平倉的,機構人士認為,短時間內大范圍被平倉、拋售的現象還不會出現。對於場內股權質押,上述人士分析,不同於此前杠桿配資因觸發平倉線而被強平,股權質押的主體為上市公司,信譽和議價能力較強,一旦股價持續下跌有可能觸發平倉線時一般會與券商機構進行協議處置。
股票質押市場出現了觸及預警線、平倉線現象,最終解決方法應該是協商的態度。強行平倉,從法律法規方面也很難做到。限售股強平要等到限售期滿,流通股相當一部分有董監高鎖定。即便是完全流通的股份還要滿足1月8號股份減持規定。短期內,市場出現違約而大范圍拋售應該是不會出現的。
㈨ 流通限售股 能否作為質押
不能。
中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因此,流通限售股是不能作為質押的。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出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戰略投資者通過定向增發投資某上市公司的時候,由於其戰略目的持股時間要超過一般投資者,而且往往定向發行價格要低於當前的市場價格,因此要求鎖定該股份於一定的期限。
另一種情況,在股權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對價後搖身變成流通股需要一個過渡期,一般禁售期為一年,一年後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這個期限內也是限售流通股。
(9)被質押限售流通股票可以交易擴展閱讀:
質押的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志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3、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4、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㈩ 什麼是無限售流通股無限售流通股在被質押期間可以買賣嗎求教
就是可以在證券市場里自由流通的股票咯。被質押當然不能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