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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出在保險產品上

發布時間:2021-03-23 07:34:05

⑴ 關於一個平安保險產品的問題

越是時間長 這個收益越高

⑵ 關於保險的問題

天上不會掉包子。商業保險是為了利益而來,不是慈善機構。不要講什麼分紅,因為分紅是要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來決定的,有可能為零為點他交待了嗎,所以不要聽信忽悠,上當沒商量啊。最後只有花錢買教訓來作為結局了。保險公司和業務員偷著樂吧。損失的是你,金錢還有身心受傷。

⑶ 保險產品問題

首先,你提到的這個「鴻豐」是保險產品,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任何一款產品中途退保對客戶來講都是有一定損失的。就算你在銀行存定期,提前支取還會按活期給你算利息呢,何況是承擔保障責任的保險公司?其次,如果你手中有保險合同的話可以看下正本第二頁現金價值表下面的說明,第一年退保大概扣除6%手續費,既退還你本金的94%,第二年退保應扣除4%手續費,如退保除退還本金的96%外,還有第一年的紅利。第三年按保單的現金價值退費,再加上兩年的紅利。以此類推。

⑷ 保險問題:產品責任險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產品責任險的內容有哪些
(一)產品責任險保險單中只對約定期限內生產的產品所產生的產品責任負責,而約定期限在保單上是以保險期限及追溯期表現的,追溯期一般按保險起期向前延伸一年,最多不超過三年,在保期內提出的索賠必須是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生產並售出的產品引起,不屬約定期限的產品責任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二)產品責任險保單中,通常規定兩項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和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有的保單還另外分別劃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兩類限額)。保險費率根據賠償限額高低及產品的種類不同分類確定。產品責任險的保險費一般按投保產品的年累計銷售額乘以適用費率算得(有的保單以商定的單件產品保費與投保產品數量相乘計算保費)。
(三)產品責任險條款中對每次責任事故認定有專門規定,即生產、銷售的同一批次產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產品責任險對投保的產品要求很嚴格,投保的產品應經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負責殘、次品引起的責任索賠。同時明確了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應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另外保險人對可能造成他人損害風險巨大並難以把握的產品,如葯品、建材等,一般控制不保。

⑸ 在保險里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因為代理人是站在自己的角度的。本身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就是代表保險公司向客戶推銷的,所以他是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說話的,存在很多誤導客戶的情況。所以很多人都感覺買的時候容易,N多代理人圍著你轉,理賠的時候人又找不到了,還得自己跑來跑去辦理賠。

在西方發達國家,保險都是通過中介機構銷售出去的,保險公司基本沒有自己的銷售團隊,保險公司就是研發產品的機構。通過中介購買有個好處,就是買之前明白自己買的是什麼,因為保險經紀人不可能誤導,保險經紀人有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是站在客戶的角度幫客戶挑選產品並且在出現險情的時候幫助客戶解決理賠問題。而且在中介購買還有個好處,就是成本節約了,因為少了保險公司代理人的傭金提成及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

中國的保險市場正在發展中,難免會出現樓上說的那種情況,不過應該看到保監會對中介也在扶持,希望中介能給保險市場帶來良好的氛圍。就是一個保險經紀人的角色,也是順應潮流應運而生的,而且網路銷售成本更低,給客戶帶來更多的實惠,服務也很好,真正理賠無憂。

⑹ 商業保險發展中出現了哪些問題以及解決方法

(一)保險供給方的問題
1、險種單一,保險產品同構現象嚴重。目前,保險市場運行的許多險種針對性和適用性差,條款設計缺乏嚴密性,不能很好地滿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為積壓和滯銷的淘汰產品。因此,許多保險公司的經營都集中在數量有限的一些險種上。例如:在壽險中,各大公司都在拚命爭奪、搶佔少兒險市場;在產險上,各公司的競爭也主要集中在財產、車輛、貨物運輸等少數幾個大險種上。至於責任、信用、保證、醫療保險等,都處在亟待發展之中。此外,保險產品的同構現象也十分嚴重。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各保險公司險種結構相似率達90%以上。這種狀況導致了保險公司的「重復建設」、過度競爭,造成社會生產力和資源的浪費。
2、競爭加劇、違規經營現象相當嚴重。其主要表現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增加無賠款返還。在一些主要險種中,甚至出現一些破壞性、掠奪性的競爭行為。如:提高或降低機動車輛保險基本保費或提高宣傳品檔次,變相提高或降低費率。第二,超規定比例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以航空人身意外險為例,多家壽險公司競爭這一業務,手續費競爭攀升,甚至高達70%以上。第三,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辦新險種。第四,虛假承保、逆向保險。有些基層保險機構為了完成保費任務,甚至通過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虛假承保的辦法增加保費和業務量。更為惡劣的是有的保險公司竟為出了保險事故的企業補辦保險手續,補簽保險合同。這些不正當競爭、違規經營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加劇了保險機構自身的經營風險,使某些險種隱藏了嚴重的支付危機。
3、內部管理混亂,會計核算,帳戶管理有漏洞,內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單證管理和使用混亂。第二,帳戶管理不嚴格。一些基層保險公司為便於操作,沒有按規定在開戶銀行設立責任准備金存款戶,造成保險資金不合理佔用,保險財務收益減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潛在風險。第三,會計核算不真實。有的基層保險公司為完成偏高的任務指標,在會計核算中的未決賠款上做文章。有的為增加利潤而增加應收保費,減少未決賠款;有的以貸攬保、發放好處費承保,做假保單搞假理賠。第四,缺乏必要的風險管理制度,對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一些重要業務環節的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內部稽核監督力度不夠。不少保險公司重業務、輕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對下屬機構以及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和檢查,不能及時發現和化解風險。
4、資金運用方式單一,影響其支付能力。我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只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資金運用方式單一、渠道狹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時又存在貶值的危險,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賠付率來實現利潤,提高經營效益。
5、社會保障機構及有關部門入市混亂,持權代理、強制保險。如:政府指定勞動人事部門推出「社會養老保險」,民政部門推出「農民養老保險」,工會社團組織推出「工傷醫療保險」等。由於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機構行為的不協調性,導致市場混亂。其次,一些部門持權代理保險展業比較普遍,如:交警大隊代理「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計生辦代理「母子安康險」,政府的勞動部門強制實行「養老保險」等。由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不平等,公眾對之有抵觸情緒,直接影響到保險企業的服務形象。
(二)保險需求方的問題
1、公眾風險意識較弱,投保意願不高。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承擔風險的主體逐漸由政府轉移到企業和個人。但由於1959—1980年,國內商業保險停辦長達20年之久,中國人的風險、保險意識必然滯後。據有關資料統計,1997年對部分城市居民的調查表明:對保險「非常了解」和「比較了解」的人分別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還處於「不太了解」狀態,另有8.2%的人對保險一無所知。 2、保險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於保險廣告宣傳不夠深入,居民對保險並非「家喻戶曉」。第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新險種的能力不強,限制了有效需求的產生。第三,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費、輕理賠的思想,償付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不高,使得許多投保人對理賠服務產生抱怨,限制了消費者投保行為的產生。第四,在我國,由於傳統文化和小農經濟的影響,人們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影響了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投保的積極性;同時,這也是農村壽險難以開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3、保險公司潛在的支持危機和通貨膨脹的壓力,直接影響人們參加長期壽險的積極性。
4、不了解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許多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公民,就認為不需要再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了,從而降低了公眾對商業保險的需求。
(三)保險代理方的問題
1、保險代理機構存在的問題:
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險公司設置代理機構不向人民銀行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第二,代理機構違規簽發保單和越權批單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三,保險公司對代理機構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沒有制度可循,潛在隱患較大。第四,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用工制度、產權關系、法律關系等都很模糊。這些問題給保險業的發展帶來了障礙。
2、保險代理人員素質不高,影響了保險業務的發展。由於代理人員從業前大多是社會富餘勞力和待業人員,保險知識不足,責任心不強,往往在推銷保險時出現誤導陳述、惡意招覽等違規現象,再加上代理人員敬業觀念淡薄,缺乏職業道德,以至於某些人趁財務管理混亂之機,截留、挪用甚至貪污代收保險費、賠款等,形成了保險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拓展業務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對策
1、開發新險種,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險公司要大力培養和引進保險險種開發與設計的專業人才,根據市場需要改進老險種、開發新險種,創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頭產品。增加有效供給,刺激有效需求的產生。
2、端正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保險企業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目標,要有風險意識、效益觀念和法制觀念。通過加大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加保險險種、強化內部管理來開拓市場、發展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嚴禁以擴大風險和成本為代價發展業務,對展業人員的考核,要注重質量指標,防止潛在風險的產生;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嚴格依法執法,規范經營,遵守市場規劃,消除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
3、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各種風險。第一,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核保核賠制度、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對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的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保證公司償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抓緊培訓和配備專業的稽核人員,及時開展稽核檢查,包括對下屬機構和代理機構的日常稽核,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第四,在落實制度中,嚴格獎懲,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嚴肅處理,毫不手軟,以維護制度的權威性。
4、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目前,人民銀行已同意保險公司加入同業拆借市場,從事證券買賣業務。這對於長期以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單一的情況是遠遠不夠的。尤其是壽險資金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除《保險法》規定的投資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種金融制度的前提下,應通過多種渠道及不同投資組織來增強資金回報率,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更好地發揮保險資金補償經濟損失的職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5、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第一,嚴格把好保險機構市場准入關,按規定申報、審批保險機構。第二,人民銀行要根據現有的《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監管法規制度;嚴禁保險機構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強制保險,不準擅自變動費率、提高代理手續費;不得搞假賠案、異地出單、強行推銷等違規活動。第三,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有超前意識,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准備金提取、凈資產變化、資產配置比例、風險自留比率、償付能力增減等設置風險預警指標,定期稽核檢查。對償付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了要督促其採取辦法充足比例以外,還要加以行政干預。第四,從嚴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嚴格按照《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抓緊對保險代理機構的清理整頓,對沒有《保險代理經營許可證》的代理機構進行撤銷。同時,對沒有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各種方式從事代理業務。第五,加強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改變保險監管「外行管內行」的狀態,提高監管水平。
6、逐步建立獨立的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評估機構,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第一,建立獨立的保險監管機構,代表國務院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確保保險監管的質量。第二,盡快建立起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以便定期對保險公司作出評估,使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的時候能夠理性地作出選擇,保護消費者權利。第三,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繼續加強保險行業公會在管理保險市場方面的力量和責任,促進保險業的協調發展。
7、建立和發展保險代理公司,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目前,由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的素質等諸多方面存在問題,給保險業的管理帶來了許多困難。建立和發展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是從業人員專業化和保險管理現代化的需要,同時也是規范我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市場平等有序競爭的一項重要舉措。因此,建立和發展保險代理公司已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和發展方向。

⑺ 產品由保險公司承保怎麼理解

在市面上看到的「某產品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此種情況指該產品有投保某保險公司的產品責任險。

產品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產品責任險針對產品製造企業,而非產品購買者或使用者。根據業內人士提供信息,目前此類險種保險公司已經極少承保,如果哪個產品標明有,很可能是假的,或者只是過去曾經投保過,如今保險合同已經過期(財險的期限一般為一年)。

(7)問題出在保險產品上擴展閱讀

所謂產品質量保險,是指承保製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製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1)使用者更換或修理有質量缺陷的產品所蒙受的損失和費用;

(2)賠償使用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使用標准而喪失使用價值的損失和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如運輸公司因汽車銷售商提供的汽車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業損失和繼續營業而臨時租用他人汽車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險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有關政府當局的命令,收回、更換或修理已投放市場的存有缺陷產品所承受的損失和費用。

⑻ 代理保險產品在投保時遇到的問題件常有的有哪些

問題件常有:
1.投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證件不清晰或者缺證件
2.投被保人簽字潦草,不是本人簽字,簽字位置不正確,簽字處有勾抹
3.被保險人帶病投保,做了如實告知,並未提供對應病例以及復查報告
4.被保險人下體檢件,參與體檢後,不符合投保條件
5.投保人提供扣款銀行卡余額不足,不符合保險公司簽約銀行,戶名不符
6.投保時,提供的基本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7.主險與附加險搭配有問題
實際投保過程中還會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希望遇到了及時總結,以後盡量避免就可以了,一點點經驗,希望能夠幫助您!

⑼ 關於保險的問題!

不同經濟實力的投保
1、經濟實力一般:(年收入2萬以下)可考慮買意外險和醫療險(補貼型和醫療型)。孩子在嬰幼兒階段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差,完全依賴於爸爸媽媽的照顧和保護,疾病的產生也高於成人,同時孩子在上幼兒園、小學、中學階段,發生車禍等意外情況加大,父母可以酌情為孩子購買這類險種。一旦孩子發生疾病或意外後,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這種險花錢不多但是保障挺好。比如「平安自助卡」就很不錯。
2、經濟實力尚可:(年收入2萬-5萬)考慮重大疾病保險(「中國平安鑫盛重大疾病保險」)。在購買上述保險產品的基礎上,增加重大疾病保險。因為重大疾病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比較沉重,往往使一個家庭產生巨大的經濟壓力。以前,保險公司拒絕幼兒投保,現在已經放寬。
3、經濟實力較強:(年收入5萬-10萬)可為孩子增加教育險。教育險解決的主要是孩子未來上高中、大學或者出國留學的學費問題。應該說,如果父母經濟實力較強,購買教育險只是「強制儲蓄」,它的收益比定期存款稍高一些,可以避開利息稅,此外可以提供一種家庭理財規劃。比如如「中國平安鑫利兩全保險(分紅型)」、「中國平安世紀彩虹少兒兩全保險」。
4、經濟實力很強:(年收入10萬以上)可買一些理財型的險種。在上述保障齊全後,如果家庭經濟實力確實很強,又想給寶寶更多的保障,不妨請保險公司提供一些理財型的險種進行組合。比如說:「中國平安世紀天使兩全保險(分紅型)」「中國平安少兒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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