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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條件

發布時間:2021-03-21 09:00:55

㈠ 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檢察委員會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經過一年多的研究後,終於就《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改建議達成共識。這些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將創業板上市申請公司活躍業務記錄期的要求,由現行的1年修訂為2年,但對於市值或總資產超過5億港元的公司,則最短活躍業務記錄期可縮短為1年。不過,獲豁免的公司,上市時亦要符合公眾持股量市值最少達到1.5億港元的要求,同時股東人數最少要有300名,而現時的規定只需100名。在公眾持股量方面,建議規定對市值在40億港元以下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公眾最低持股比例為25%;而市值在40億港元以上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這一比例則為20%。

對於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股份的禁售期,將由現時規定的6個月改為1年。

新規定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限制,仍維持在6個月,但如果公司發行新股是為了配合主要業務,而且所發新股不構成重大交易,可以在獲得股東會通過後,申請豁免。香港聯交所稱,有關《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各項修訂建議均已原則上獲得批准。現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目前正根據上述建議進行修訂。為確保新規定有效及公平地實行,有關條文將從今天起分段落實。

㈡ 誰能提供完整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主板和創業板),最好要WORD版本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主板和創業板)
http://www.xinhw.org/jd_019.htm
聯交所主板上市

主要上市規定

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聯交所執行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所監管。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督下,聯交所負責所有上市事務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關事宜。詳情請參閱《證券上市規則》和有關規定。

在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關事宜載於另一部份。

證券上市一般原則

聯交所對證券上市的監管目的在維持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基本原則如下:
1. 申請人適宜上市;
2. 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而可能投資的人士可獲得足夠資料,

㈢ 在香港證交所上市條件是什麼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http://www.ibinvestor.com/web/ibi/c4693/c4745/w6490.asp)

美國證券市場的構成及特點
1、美國證券市場的構成:
(1)全國性的證券市場主要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全美證券交易所(AMEX)、納斯達克股市(NASDAQ)和 招示板市場(OTCBB);
(2)區域性的證券市場包括:費城證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證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證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證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
2、全國性市場的特點:
(1)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 具有組織結構健全,設備最完善,管理最嚴格,及上市標准高等特點。上市公司主要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司。中國電信等公司在此交易所上市;
(2)全美證券交易所(AMEX): 運行成熟與規范,股票和衍生證券交易突出。上市條件比紐約交易所低,但也有上百年的歷史。許多傳統行業及國外公司在此股市上市;
(3)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完全的電子證券交易市場。全球第二大證券市場。證券交易活躍。採用證券公司代理交易制,按上市公司大小分為全國板和小板。面向的企業多是具有高成長潛力的大中型公司,而不只是科技股;(4)招示板市場(OTCBB): 是納斯達克股市直接監管的市場,與納斯達克股市具有相同的交易手段和方式。它對企業的上市要求比較寬松,並且上市的時間和費用相對較低,主要滿足成長型的中小企業的上市融資需要。 ·
上市基本條件紐約證交所對美國國外公司上市的條件要求:
作為世界性的證券交易場所,紐約證交所也接受外國公司掛牌上市,上市條件較美國國內公司更為嚴格,主要包括:
(1) 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250萬股;
(2) 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 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在最後一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兩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一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的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項要求;
(7)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公司產品的市場情況,公司的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美國證交所上市條件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0,000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4)上個會計年度需有最低750,000美元的稅前所得。NASDAQ上市條件 (1) 超過4百萬美元的凈資產額。
(2) 股票總市值最少要有美金100萬元以上。
(3) 需有300名以上的股東。
(4) 上個會計年度最低為75萬美元的稅前所得。
(5) 每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需提交給證管會與公司股東們參考。
(6) 最少須有三位"市場撮合者"(Market Maker)的參與此案(每位登 記有案的Market Maker須在正常的買價與賣價之下有能力買或賣100股以上的股票,並且必須在每筆成交後的90秒內將所有的成交價及交易量回報給美國證券商同業公會(NASD)。
NASDAQ對非美國公司提供可選擇的上市標准
選擇權一:
財務狀況方面要求有形凈資產不少於400萬美元;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的兩年)稅前盈利不少於70萬美元,稅後利潤不少於40萬美元,流通股市值不少於300萬美元,公眾股東持股量在100萬股以上,或者在50萬股以上且平均日交易量在2000股以上,但美國股東不少於400人,股價不低於5美元。
選擇權二:
有形凈資產不少於1200萬美元,公眾股東持股價值不少於1500萬美元,持股量不少於100萬股,美國股東不少於400人;稅前利潤方面則無統一要求;此外公司須有不少於三年的營業記錄,且股價不低於3美元。
OTCBB買殼上市條件
OTCBB市場是由納斯達克管理的股票交易系統,是針對中小企業及創業企業設立的電子櫃台市場。許多公司的股票往往先在該系統上市,獲得最初的發展資金,通過一段時間積累擴張,達到納斯達克或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掛牌要求後升級到上述市場。
與納斯達克相比,OTC BB市場以門檻低而取勝,它對企業基本沒有規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三名以上的造市商願為該證券做市,企業股票就可以到OTCBB市場上流通了。2003年11月有約3400家公司在OTCBB上市。其實,納斯達克股市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在OTCBB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碼是NDAQ。
在OTCBB上市的公司,只要凈資產達到400萬美元,年稅後利潤超過75萬美元或市值達5000萬美元,股東在300人以上,股價達到4美元/股的,便可直接升入納斯達克小型股市場。凈資產達到600萬美元以上,毛利達到100萬美元以上時公司股票還可直接升入納斯達克主板市場。因此OTC BB市場又被稱為納斯達克的預備市場(納斯達克BABY)。
OTCBB買殼上市程序
在一個典型的買殼上市中, 一個現在運作的公司("買殼公司")與一個已上市的公司("空殼公司")合並,空殼公司成為法律上倖存的實體,但是買殼公司的經營並不受影響。買殼公司的股東事先跟空殼公司股東作好取得空殼公司控股權的安排。 買殼公司的股東現在可以享受上市公司的所有好處,該上市公的股東則現在擁有有價值的合並後的實體的股票,並且有增值潛能。
空殼公司多種多樣。他們可以是完全或部分申報的公司,也可以是在證交所、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報價牌, 或者粉色單股票報價系統交易, 或者擁有現金。買殼公司所付的代價包括可能高達30萬美元的初期付款。合並後公司的5%-26%的股份將在公眾或者前空殼公司股東的手中。 最終的價格將取決於空殼公司的類型,比如:是否在交易所交易,是否向SEC申報,以及所獲得的控股比例, 還有合並後公司的生存能力等。
應該購買一個干凈的空殼公司。
在反向收購空殼公司的過程中最為關心的, 莫過於空殼公司可能有未經披露的責任與義務,或者空殼公司有許多遺留問題,如果不予解決購買者可能會比較擔心。因此,應該做必要的審慎調查, 並且由會計師做財務報表審計。此外,法律意見書也不可缺少。
通過買殼上市,往往比IPO迅速,時間大概在6個月左右。如果空殼公司已經在市場上交易,那麼合並以後股票也很快可以上市交易。不過, 收購空殼公司, 起草意向書,以及最後完成交易, 還是有一定的過程。另外,如果這個公司想在另外一個交易所上市交易, 那麼他還必須申報和獲得審批。從成本上講, 一個空殼公司的價格可以低至五六萬美元,高至幾十萬美元。
此外,還需要支付上市的律師費及會計師費。但買殼上市還是比IPO上市便宜。買殼上市的成本一般在50-60萬美元(包括空殼公司價格和中介費用)。
買殼上市本身並不能籌措資本,真正的資金是通過隨後的配售或二次發行股票籌得,。一般地,如果空殼公司本身有資金,還是不要接受為好,因為這種融資本身會非常的昂貴。另外,空殼公司可能有許多債務。因此, 收購時必須做審慎調查, 同時也應該獲得空殼公司盡可能多和廣泛的陳述和保證。
買殼上市操作流程第一階段:
上市資格評估、簽約或審批 * 確立境外上市意向 * 律師對買殼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並設計操作方案 * 獲取有關部門審批(如必要的話) * 律師與買殼公司商談操作條件並簽訂委託協議第二階段:收購空殼公司 * 未上市公司: 15-30天 * 已上市公司: 3- 4月 * Reg. D 募股: 90-120天第三階段: 上市交易前的准備 * 進行反向合並 * 重組公司(如必要的話) * 申報新的或修正的報表 * 准備融資文件 * 公司修改商業計劃 * 指定轉讓代理人(7天左右) * 獲取CUSIP交易代號 * 郵告股東 * 注冊申請州"藍天法"豁免 * 指定造市商(約2-4周) * 造市商進行審慎調查 * 公司/造市商決定競價 * 指定投資者關系顧問進行上市包裝 * 准備給經紀人、承銷商、投資人的審慎調查報告 * 准備促銷材料 * 路演(Road Show) * 股票分銷 * 組織承銷團第四階段: 上市交易可先在OTCBB上交易,然後升格到NASDAQ,也可以直接在NASDAQ上市交易,視購買何種空殼公司而定。第五階段: 上市後的繼續申報與披露 公司上市後,應每季申報10-Q表,每年申報10-K表並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此外,公司的任何重大事項應及時並適當地用8-K披露。
(http://stock.inhe.net/newbbs/viewthread.php?tid=30971)

㈣ 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為確保境內企業到香港創業板上市有序進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條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在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均可自願由上市保薦人代表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交申請,證監會依法按程序審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一)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二、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二)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三)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准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 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五) 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
(六) 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審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3個月前,保薦人須代表公司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項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為原件),同時抄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如有關政府部門對公司的申請有異議,可自收到公司申請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通知證監會。
(二) 證監會就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會商國家經貿委。
(三) 經初步審核,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函告公司,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和外匯局;不同意受理的,說明理由。
(四)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項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申請文件齊備,經審核合規,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間外經貿部、外匯局和財政部(如涉及國有股權)等部門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證監會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公司方可向香港聯交所提交創業板上市申請。
四、 上市後監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後,證監會將根據監管合作備忘錄及與香港證監會簽署的補充條款的要求進行監管。
五、 其他有關事宜
(一) 香港聯交所認可的創業板上市保薦人方可擔任境內企業到創業板上市的保薦人。如保薦人有違規行為或其他不適當行為,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受理該保薦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請。
(二) 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在境內外中介機構確定後,將有關機構名單報證監會備案;
(三) 公司須在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將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的公開信息披露文件及發行上市情況總結報證監會備案。
(四) 公司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㈤ 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5)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參考資料:網路-上市要求

㈥ 香港證券交易所創業版上市規則

http://www.hkgem.com/listingrules/tc_default.htm

㈦ 什麼樣的股票才能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

申請在主板上市和在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不同的條件。

下列為股本證券在主板上市所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上市公司及其業務必須被交易所認為適宜上市。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的公司 (投資公司除外) 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宜上市,除非該公司只從事或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申請上市的公司(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中其中一項測試。

盈利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該段期間,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少於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或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其上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港元,及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從其擬申請上市之營業活動所產生的凈現金流入合計最少為1億港元;或

市值/收益測試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其間管理層需大致相同,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獲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港元,及上市時至少有1,000名股東。

*註:新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和行業中擁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及經審核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不得少於2億港元,其中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預計市值不得低於5,000萬港元。

為確保上市證券有一公開市場:

任何時候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均須有至少25%為公眾人士所持有。若新申請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超逾100億港元,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中一個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公司須於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適當披露其獲准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並於上市後的每份年報中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

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於上市時最少有股東300名。另根據上述第(2)(iii)項要求上市的公司,上市時須有至少1,000名股東。

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

新申請人必須有足夠的營運資金應付現時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 所需。

申請人必須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證券符合香港結算訂下的資格,在中央結算系統寄存、交收及結算。
以上只概述交易所對上市申請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對於基建工程公司、礦務公司、海外公司及在內地注冊成立的公司申請上市,交易所另有特別或附加的上市要求,詳情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欄目下「上市規則與指引 」內的《上市規則 - 主板 》。

創業板基本上市要求概述如下:

新申請人在刊發上市文件前兩個財政年度的經調整後的來自經營活動的凈現金流入(但未調整營運資金變動及已付稅項) 合計須達2,000 萬港元。

市值至少達1 億港元。

公眾持股量至少達3,000 萬港元及25% (如發行人的市值超過100 億港元,則為15%至25%,即與主板一致)。

最少100 名公眾股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持有比率不得超過50%。

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管理層成員大致維持不變。

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新申請人必須清楚列明涵蓋其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擬達致該等目標的方法。

《上市規則》的要求或會不時修訂;詳細的創業板上市要求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監管架構與規則」欄目下「上市規則與指引」內的《上市規則 -創業板》。

㈧ 在中國/香港的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所具備的條件

還有公司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現象.公司對外發放的股數必須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
在香港的條件
中國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http://www.ibinvestor.com/web/ibi/c4693/c4745/w6490.asp)

美國證券市場的構成及特點
1、美國證券市場的構成:
(1)全國性的證券市場主要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全美證券交易所(AMEX)、納斯達克股市(NASDAQ)和 招示板市場(OTCBB);
(2)區域性的證券市場包括:費城證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證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證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證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
2、全國性市場的特點:
(1)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 具有組織結構健全,設備最完善,管理最嚴格,及上市標准高等特點。上市公司主要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司。中國電信等公司在此交易所上市;
(2)全美證券交易所(AMEX): 運行成熟與規范,股票和衍生證券交易突出。上市條件比紐約交易所低,但也有上百年的歷史。許多傳統行業及國外公司在此股市上市;
(3)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完全的電子證券交易市場。全球第二大證券市場。證券交易活躍。採用證券公司代理交易制,按上市公司大小分為全國板和小板。面向的企業多是具有高成長潛力的大中型公司,而不只是科技股;(4)招示板市場(OTCBB): 是納斯達克股市直接監管的市場,與納斯達克股市具有相同的交易手段和方式。它對企業的上市要求比較寬松,並且上市的時間和費用相對較低,主要滿足成長型的中小企業的上市融資需要。 ·
上市基本條件紐約證交所對美國國外公司上市的條件要求:
作為世界性的證券交易場所,紐約證交所也接受外國公司掛牌上市,上市條件較美國國內公司更為嚴格,主要包括:
(1) 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250萬股;
(2) 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 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在最後一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兩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一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的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對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項要求;
(7)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公司產品的市場情況,公司的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
美國證交所上市條件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0,000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4)上個會計年度需有最低750,000美元的稅前所得。NASDAQ上市條件 (1) 超過4百萬美元的凈資產額。
(2) 股票總市值最少要有美金100萬元以上。
(3) 需有300名以上的股東。
(4) 上個會計年度最低為75萬美元的稅前所得。
(5) 每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需提交給證管會與公司股東們參考。
(6) 最少須有三位"市場撮合者"(Market Maker)的參與此案(每位登 記有案的Market Maker須在正常的買價與賣價之下有能力買或賣100股以上的股票,並且必須在每筆成交後的90秒內將所有的成交價及交易量回報給美國證券商同業公會(NASD)。
NASDAQ對非美國公司提供可選擇的上市標准
選擇權一:
財務狀況方面要求有形凈資產不少於400萬美元;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的兩年)稅前盈利不少於70萬美元,稅後利潤不少於40萬美元,流通股市值不少於300萬美元,公眾股東持股量在100萬股以上,或者在50萬股以上且平均日交易量在2000股以上,但美國股東不少於400人,股價不低於5美元。
選擇權二:
有形凈資產不少於1200萬美元,公眾股東持股價值不少於1500萬美元,持股量不少於100萬股,美國股東不少於400人;稅前利潤方面則無統一要求;此外公司須有不少於三年的營業記錄,且股價不低於3美元。
OTCBB買殼上市條件
OTCBB市場是由納斯達克管理的股票交易系統,是針對中小企業及創業企業設立的電子櫃台市場。許多公司的股票往往先在該系統上市,獲得最初的發展資金,通過一段時間積累擴張,達到納斯達克或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掛牌要求後升級到上述市場。
與納斯達克相比,OTC BB市場以門檻低而取勝,它對企業基本沒有規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三名以上的造市商願為該證券做市,企業股票就可以到OTCBB市場上流通了。2003年11月有約3400家公司在OTCBB上市。其實,納斯達克股市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在OTCBB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碼是NDAQ。
在OTCBB上市的公司,只要凈資產達到400萬美元,年稅後利潤超過75萬美元或市值達5000萬美元,股東在300人以上,股價達到4美元/股的,便可直接升入納斯達克小型股市場。凈資產達到600萬美元以上,毛利達到100萬美元以上時公司股票還可直接升入納斯達克主板市場。因此OTC BB市場又被稱為納斯達克的預備市場(納斯達克BABY)。
OTCBB買殼上市程序
在一個典型的買殼上市中, 一個現在運作的公司("買殼公司")與一個已上市的公司("空殼公司")合並,空殼公司成為法律上倖存的實體,但是買殼公司的經營並不受影響。買殼公司的股東事先跟空殼公司股東作好取得空殼公司控股權的安排。 買殼公司的股東現在可以享受上市公司的所有好處,該上市公的股東則現在擁有有價值的合並後的實體的股票,並且有增值潛能。
空殼公司多種多樣。他們可以是完全或部分申報的公司,也可以是在證交所、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報價牌, 或者粉色單股票報價系統交易, 或者擁有現金。買殼公司所付的代價包括可能高達30萬美元的初期付款。合並後公司的5%-26%的股份將在公眾或者前空殼公司股東的手中。 最終的價格將取決於空殼公司的類型,比如:是否在交易所交易,是否向SEC申報,以及所獲得的控股比例, 還有合並後公司的生存能力等。
應該購買一個干凈的空殼公司。
在反向收購空殼公司的過程中最為關心的, 莫過於空殼公司可能有未經披露的責任與義務,或者空殼公司有許多遺留問題,如果不予解決購買者可能會比較擔心。因此,應該做必要的審慎調查, 並且由會計師做財務報表審計。此外,法律意見書也不可缺少。
通過買殼上市,往往比IPO迅速,時間大概在6個月左右。如果空殼公司已經在市場上交易,那麼合並以後股票也很快可以上市交易。不過, 收購空殼公司, 起草意向書,以及最後完成交易, 還是有一定的過程。另外,如果這個公司想在另外一個交易所上市交易, 那麼他還必須申報和獲得審批。從成本上講, 一個空殼公司的價格可以低至五六萬美元,高至幾十萬美元。
此外,還需要支付上市的律師費及會計師費。但買殼上市還是比IPO上市便宜。買殼上市的成本一般在50-60萬美元(包括空殼公司價格和中介費用)。
買殼上市本身並不能籌措資本,真正的資金是通過隨後的配售或二次發行股票籌得,。一般地,如果空殼公司本身有資金,還是不要接受為好,因為這種融資本身會非常的昂貴。另外,空殼公司可能有許多債務。因此, 收購時必須做審慎調查, 同時也應該獲得空殼公司盡可能多和廣泛的陳述和保證。
買殼上市操作流程第一階段:
上市資格評估、簽約或審批 * 確立境外上市意向 * 律師對買殼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並設計操作方案 * 獲取有關部門審批(如必要的話) * 律師與買殼公司商談操作條件並簽訂委託協議第二階段:收購空殼公司 * 未上市公司: 15-30天 * 已上市公司: 3- 4月 * Reg. D 募股: 90-120天第三階段: 上市交易前的准備 * 進行反向合並 * 重組公司(如必要的話) * 申報新的或修正的報表 * 准備融資文件 * 公司修改商業計劃 * 指定轉讓代理人(7天左右) * 獲取CUSIP交易代號 * 郵告股東 * 注冊申請州"藍天法"豁免 * 指定造市商(約2-4周) * 造市商進行審慎調查 * 公司/造市商決定競價 * 指定投資者關系顧問進行上市包裝 * 准備給經紀人、承銷商、投資人的審慎調查報告 * 准備促銷材料 * 路演(Road Show) * 股票分銷 * 組織承銷團第四階段: 上市交易可先在OTCBB上交易,然後升格到NASDAQ,也可以直接在NASDAQ上市交易,視購買何種空殼公司而定。第五階段: 上市後的繼續申報與披露 公司上市後,應每季申報10-Q表,每年申報10-K表並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此外,公司的任何重大事項應及時並適當地用8-K披露。

㈨ 香港上市的要求條件

香港股本證券基本上市規定如下
(I) 財務要求:
A、主板
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准則其中一項:
1.盈利測試
2.市值/ 收入測試
3.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
股東應占盈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 萬港元)
市值
盈利測試: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
市值/ 收入測試: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
收入
市值/ 收入測試: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現金流量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註:交易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並/或修訂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財務准則規定。
B、創業板
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i.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
ii.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主板規則》第19章和《創業板規則》第24章規定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的基本要求。《主板規則》第19.05(1)(b)條和《創業板規則》第24.05(1)(b)條及相關解釋列明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於股東保護的標准。
注冊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納的司法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準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2013年9月,聯交所及證監會刊發經修訂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為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以及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質素。
(III) 會計准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准則》、《國際財務匯報准則》或《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只適用於中國發行人) 編制。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A、主板
如屬海外注冊成立的主板新申請人正尋求於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在若干情況下按個別情況,接納其他會計准則編制的賬目。
B、創業板
創業板新申請人(其主要業務活動並不包括地產發展及╱或投資)若已經或將會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則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賬目可獲接納。
(IV) 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V) 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A、主板
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至少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這實際指該公司:
1.在至少前3個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
2.在至少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擁有權和控制權大致維持不變
豁免:
在市值/收入測試下,如新申請人能證明下述情況,本交易所可接納新申請人在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具備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1.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及行業中擁有足夠(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
2.在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
B、創業板
創業板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1.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
2.在刊發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豁免: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1.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
2.礦業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預期市值至少為
主板:2億港元
創業板:1億港元
(VII) 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
主板:5,000萬港元
創業板:3,000萬港元
(VIII) 公眾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至少25%。
若發行人除了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外也擁有其他類別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在所有受監管市場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於
主板:5,000萬港元
創業板:3,000萬港元
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IX) 股東分布
主板:持有正申請上市的有關證券的股東須至少為300人
創業板: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
註: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X)招股機制
主板:若公眾人士對新申請人證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請人不得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規則》載有首次公開招股有關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關詳情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
創業板:新申請人可自由決定其招股機制,亦可僅以配售形式於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價
《主板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都沒有規定招股價,但新股不得以低於面值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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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條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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