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督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金融監督院是韓國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機構,其內部分別設有銀行監督局、證券監督局和保險監督局等。依照韓國保險業法的要求,保險公司要按時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包括業務、財務情況、資金運用成果、償付能力等內容的統計報告。統計報告的格式、編制周期和報告期限等由金融監督院規定。金融監督院以這些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反映保險公司整體經營狀況的統計分析報告,按照季度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並建立早期警報指標體系。具體如下:
1.統計報告的內容。各保險公司需要提交的統計報告共分為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管制遵守狀況、區域狀況、內部控制和統計問卷調查等六大類,其中包括的指標有機構、人員、大股東持股狀況、經營效率指標、合同維持率、資產運用比率、資本適當性、資產健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別向金融監督院提交了128個統計報告(見表1)。
從統計報告提交頻度來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財務報表等為主的統計報告,約佔全體報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對資本的適當比率、資產的健全性等經營狀況計量評價為目的統計報告和再保險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狀況的統計報告,佔全體報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為掌握保險設計師的職業穩定率等經營效率指標而製成的不同區域現狀的統計報告,佔全體報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會計年度決算為主的統計報告,約佔全體報告的2.3%。
2.統計報告的報送。2001年12月,韓國金融監督院以網際網路為載體,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換網(FINES),通過此網,採集、驗證保險公司報送的統計報告。具體流程是首先由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統計報告,經金融信息交換網傳送至金融監督院。金融信息交換網具備對統計報告項目之間驗證及報告間相互驗證的功能,所傳送的數據通過數據錯誤驗證後儲存到金融監督信息系統資料庫,在這里對數據進行計算處理形成統計結果(見圖1)。
保險公司提交的統計報告情況
3.統計資料的使用。韓國金融監督院形成的統計資料,一是用於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了解和把握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二是了解掌握保險業及個別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水平及今後經營不善的可能性。通過時序分析等,掌握異常變動指標,可對經營不善的公司採取先發制人的對應策略。通過分類評定模型或判別分析等統計性方法,對保險公司進行早期預警。三是金融監督院內保險公司的專管員對所負責公司的一般情況、保險營銷及投資經營現狀、合同保全狀況、償付能力狀況等進行一攬子的查詢,便於開展常規監察及現場檢查業務。四是向外報送或披露統計信息。信息發布主要是通過發行金融統計月報及在網站上發布保險統計數據等形式來公布統計信息(見表2)。
統計資料的使用
4.韓國金融監督院對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處理較為嚴厲。韓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內提交財務報表等,或者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時,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以1千萬韓幣以下的罰款,並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韓國還有相關的法規規定: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的重要事項者。
——明知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重要事項的情況下簽字者。
(二)保險開發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保險開發院是根據保險業法第176條所成立的機構,該條款規定了保險開發院統計工作的必要性、保險公司的協助義務,以及統計資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開發院主要職責是釐定純保險費率、保險商品的確認(保險費及責任准備金的妥當性)、保險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險市場分析、經營分析及咨詢、保險經驗數據統計的匯總、分析、提供保險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險信息網的運營等。開發院保險統計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統計資料的內容及報送周期。開發院統計的內容是基於每份保險合同以及每次保險事故的詳細信息。以火災保險為例,開發院要求保險公司報送每份保險合同的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保險期間、標的類別、保險金額、保險費、折扣及加價事項等多項詳盡的信息。保險事故資料要求提交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事故號碼、事故日期、風險級別、標的代碼、標的類別、事故原因、保險金額、發生損失額、保險責任類別等詳盡的信息。根據保費規模的大小,分為基礎統計資料和摘要統計資料。機動車保險、火險、水險和人壽保險等15種保費規模較大的險種均屬於基礎統計資料,匯總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種方式。其它規模較小的險種屬於摘要資料的范圍,每年匯總一次即可。韓國開發院統計匯總各保險公司的險種情況已有20多年的歷史。
2.通過保險信息網收集、匯總及校驗統計信息。由共同信息系統、資料傳輸系統、保險事故信息系統及為國際貿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統構成的保險信息網是收集保險統計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險信息網是國家主幹電算網的一部分,由保險開發院與所有的保險公司、有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貿易網等聯接。韓國保險統計資料的匯總分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及摘要資料匯總兩部分,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對規模較大的險種的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匯總見圖2。
對統計資料的校驗目的在於檢驗資料是否是開發院根據統計編撰要求准確地進行編制。採用實施平衡檢驗、項目檢驗、分布檢驗等方法,在發現保險公司未達標時,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檢索是為了檢驗資料的准確性,由保險公司與保險開發院對附件資料編制記錄件數、金額等進行核對。項目檢索是確認基礎統計的各個編制項目有無不合適的資料,通過相關項目之間的比較確認資料錯誤。分布檢索是將對象資料實績與過去實績相比較,確認有無異常。
3.統計資料編撰要求。統計資料的編撰要求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記載記錄的提交方法、記錄單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項。二是格式由保險憑證號、會計處理日等記錄管理項目、所涉及合同的風險特徵、保費、保險金等項目構成。三是關於格式的各個項目詳細的編撰方法說明。四是整理編撰記錄時所使用的代碼。
4.統計資料的利用。開發院利用採集到的保險統計資料,編制經驗生命表及經驗住院率,計算保險費率(風險率)。按照合同統計、支付統計、賠付率統計三大類別,編制、提供按照保險年度/商品種類/合同物品/年齡/職業/地區等進行分類的統計資料。對於機動車保險、工傷保險等,向保險公司提供每件合同的傾向特點。出刊發行保險統計月報、年報、年鑒、按險種分類的統計資料集以及其他非定期分析統計。建立並運營保險事故信息系統、機動車履歷信息系統。從現代海上火災保險公司我們了解到保險公司可以獲得並利用開發院的統計資料,進行公司運營分析、保險費的調整、對歷史數據結果的評估等。
二、統計在韓國保險業發展中的作用
(一)保險統計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礎
從上面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保險統計在韓國對保險業起到強有力的支撐作用,是保險監督管理的重要支柱。以保險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的統計資料,應用於金融監督院、保險開發院、保險公司各個環節。從大的方面看是整個業界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是對保險公司分類評定並進行早期預警的基礎,從小的方面看是純保險費率的釐定、經驗生命表的制定、保險費及責任准備金的妥當性、對象指標評價等的基礎。
(二)保險統計范圍廣、內容多
韓國的保險統計范圍廣泛、內涵豐富,例如從各保險公司定期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的統計報告來看,不僅包含我們通常所說的業務財務等一般經營過程中的數據統計,而且還包括股東變更、關聯交易、內部控制、問卷調查和金融事故等重要事項和各項經營記錄。金融監督院可以憑借這些統計報告建立一攬子統計指標,全面分析衡量各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各種基本情況。又如各保險公司向保險開發院報送的保險合同資料的內容十分詳盡,不但包括公司代碼、時間、合同狀態號碼、批單號碼和保險期間等基本事項,還包括結構級別、物品代碼和物品類別等風險特徵,更包含了投保金額事項、保費折扣或加價原因事項以及保費更正變動事項等內容,是一種基於每份保單和每次保險事故的統計資料。
(三)保險統計對整個保險行業加強資源共享、進而做到保險經營的精細、科學發揮著重要作用
現代保險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基於大數法則等原理的運用,利用保險統計手段在各公司之間做到資源共享,建立整個社會的損失率和賠付率等數據資料庫,從而做到針對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險標的提供不同的差別費率,十分有利於整個保險行業的科學穩健經營。韓國的保險開發院在這方面發揮著獨特的功能作用。
1.保險費率的計算與驗證。開發院利用各家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合同的有關信息資料,在人壽保險行業,主要是針對人壽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保險標的事故發生率,編制經驗生命表及經驗住院率,供各人壽保險公司確定險種費率時使用,經驗生命表一般是每三年編制一次。在財產保險行業,主要是匯總計算各種社會風險損失率,並以次為依據來計算整個行業參照執行的保險費率。
2.建立行業核保核賠資料資料庫。保險開發院按照保險合同統計、支付統計和賠付率統計等三大類別,編制和提供按照保險年度、商品種類、合同物品、被保險人年齡和職業、區域分布等因素進行分類的統計資料,並將這些風險因素資料庫的內容提供給各家保險公司進行參考使用。通過各家保險公司定期制度性進行信息交流,有助於確定實際損失的賠償,進行資料交換,有助於預防和防止保險欺詐。
3.建立費率等級,體現結構性差異費率。保險開發院還針對個別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建立不同的費率等級,例如開發院要針對機動車輛保險、工傷保險等主要險種,向保險公司提供每件保險合同的趨向特點。
(四)保險統計在體現社會管理功能中發揮著獨特作用
汽車是現代社會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車行業在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與現代企業和人類的聯系十分緊密,再加之汽車保險的強制性,因此,機動車保險統計對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保障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韓國保險開發院對保險合同內容進行統計就是從機動車開始的,最早始於1985年7月。保險開發院通過機動車強制保險投保管理電算網等連接全國256個市、郡、區的建設交通部等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向其通報未投保責任保險的汽車名單,並與交通部門共享違反交通法規者的信息資料。此外,保險開發院還通過統計數據構建和運營保險事故信息系統和機動車履歷信息系統等,積極支援社會公益活動。
三、韓國保險統計對我國的啟示
(一)繼續加強保險統計工作
近年來,我國保險統計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制度建設、標准構建、手段創新和人員配備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基於大數法則原理發展起來的現代保險業,其統計工作與其他行業相比,重要性更為突出和迫切。無論是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防範化解保險經營風險,還是科學合理釐定保險費率、積極開發新險種擴大保險覆蓋面,均離不開保險統計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們要繼續重視與加強監管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同時還要加強對各家保險公司的指導力度,積極督促其切實加強保險統計等各項基礎工作,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安排等方面優先考慮進一步促進保險統計工作的開展。
(二)進一步加強統計法規建設
韓國科學豐富的統計內容,統一協調的統計體制,高度集中的數據管理,高效先進的統計平台,高素質的統計隊伍等,對我們拓展創新統計工作思路幫助很大。因此,建議結合此次我國保險法修改的有利時機,進一步明確保險統計工作的相關責任和要求,從而為保險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盡快完善保險統計內容
自保險統計信息系統開發使用以來,在收集匯總並整理分析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數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數據集中管理、高效查詢使用等方面取得了歷史性突破。但通過與韓國保險統計內容廣泛、內涵豐富的現狀相比,我們的保險統計還存在數據偏少、內容不全、不成體系等諸多問題,因此,建議借鑒韓國保險統計的先進做法,尤其是韓國詳盡統計保險合同內容、每次賠付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先進做法,本著量力而行、循序漸進的原則,盡快補充完善保險統計的內容和范圍,做好保險合同信息、保險機構信息、保險從業人員記錄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統計工作,為建立動態性監管措施提供詳實全面的數據資料。
(四)創新保險統計工作手段
統計工作與IT信息化建設息息相關,現代化IT信息技術是做好保險統計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國保險行業的統計數據信息量和工作量遠遠大於韓國保險開發院,因此,當務之急是在借鑒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同時,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統計信息收集、傳輸、管理等方面的rr技術要求,通過利用先進的丌技術手段促進保險統計工作取得更大的發展。
(五)加強保險統計數據集中管理
從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來看,保險行業已經初步積累了一些行業數據,但保險監管機構在帶領和協助各家保險公司積累整個行業的公共數據方面做得還不夠,尤其是在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相關數據資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從韓國保險統計數據的管理方式來看,監管部門集中統一收取相關的保險統計數據,並在組織體系內部共享使用,因此建議保監會進一步明確我國保險統計數據的統一集中,避免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資料的多頭管理,強化數據和分析依據的一致性,做到數據資料的統一、規范,從業務發展、償付能力評估、風險管理和政策研究等諸多方面實現保險行業數據資源的統一一致和信息資源的共享,並切實減輕各保險公司多次重復向監管機構報送數據的工作任務量。
(六)強化保險統計執法檢查
數據的真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做好制定保險行業政策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從韓國考察情況來看,保險產品的設計定價、償付能力評估、保險准備金的提取、再保險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均需要積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賠的歷史數據。這些數據至少需要5年左右的積累才會有相應的效果,而且數據的准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十分重要。韓國保險監督局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經常對公司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檢查核對,主要採取與公司以前歷史數據核對、與其它公司對應數據相互比較和對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等方法確保數據的真實准確,並對其中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實施相應處罰並直接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這對我們加強保險統計執法檢查、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七)做好保險數據標准化工作
要做好保險統計工作中的數據採集、數據管理、決策支持和分析研究,就必須首先解決好保險數據標准化的問題。當前我國各保險公司的系統都相互獨立,差別很大,統計口徑不盡一致,採用的資料庫也不盡相同,這些問題的最根本原因是統計數據標准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我們應該抓住保險標准化建設的有利時機,採用「急用先行」的原則,首先花大力氣重點解決好保險基礎數據標准缺位、數據介面標准缺失等主要問題。
(八)加快統計機構和統計隊伍建設
保險統計工作是業務性、綜合性都非常強的工作,對於幹部素質的要求也非常高。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統計隊伍無論從人員、還是從隊伍整體素質方面都不適應統計工作要求,因此,建議加快統計機構建設,增加統計人員,提高統計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做大做強保險業的需要。
作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裴光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郭學艷 劉雷 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魏培元
❷ 常見的保險商品定價方法有哪些
其他回答保險公司產品定價是按照保險責任風險系數來定價的,例如國民生命表,發生意外或疾病的概率。如果是理財產品的話還會把經濟環境和銷售周期等會影響保險責任的相關因素,具體的要看該產品的保險責任有那一些。
❸ 常見的保險商品定價方法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公司產品定價是按照保險責任風險系數來定價的,例如國民生命表,發生意外或疾病的概率。如果是理財產品的話還會把經濟環境和銷售周期等會影響保險責任的相關因素,具體的要看該產品的保險責任有那一些。
❹ 保險產品定價的原理
這是一本很厚的書,不可能一句話就說清楚。
人壽保險的定價假設考慮以下5個因素:
1、死亡率2、利率3、失效率4、費用率5、平均保額
我國保監會要求的定價方法是營業保費等價公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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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的本質是什麼
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保險的本質有二部分:融資功能,,組織經濟基金的補償功能。
一、融資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將形成的保險資金閑置部分再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保險人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和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使用保險資金。
三、組織經濟金補償功能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5)保險產品定價的本質擴展閱讀: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風險是一直存在,也是一定需要解決的(比如疾病、房貸車貸、孩子教育撫養費等等)。
買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萬一風險降臨時,我們可以更從容應對,控制損失,不至於構成家庭重大危機事件;反之,可能要用全部收入或者全部財產直接面對風險的沖擊。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前者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後者將賠償保險人因某一特定事件或事件組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和保險的本質。本質上,保險是一種經濟關系。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保險和海上保險。
按保險范圍可分為人壽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擔保保險。
1、火災保險是指對儲存在一定范圍內的土地上基本處於靜止狀態的財產,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用電器等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保險。
2、海上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保險。保險人對因海上危險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海上運輸外的一種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包括內陸、內河、沿海和航空運輸中的貨物損失。
4、工程保險包括各種工程項目中的所有意外損失和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
❻ 保險的本質是什麼
保障。
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表現在: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
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❼ 人壽保險的定價就是什麼
是根據險種,進行風險評估,採用相對保守的估算進行精算得出定價。
比方說死亡險,會根據經驗生命表預算死亡幾率,也就是假定一萬個人買保險,每年預測會死亡多少人,比如一萬個人里每年死3個,那麼採用保守數據大概就是按4到5個算,或者更多,那麼每個人要收多少保費,才夠給這死亡的4到5個人進行理賠,還會考慮到公司的運營費用等等。
❽ 決定壽險產品定價的三個要素是什麼
1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 海上石油開發保險
2 利率、費用率、死亡率
3 變額人壽保險 可調整人壽保險 萬能人壽保險
4 強制保險 自願保險
5 原保險 再保險
7 股份保險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
❾ 保險產品的定價原則
盡管影響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費率的因素不同,釐定的依據和方法不同,但在釐定保險費率時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1)保證補償的原則。保險人按釐定的保險費率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必須足以應付賠款支出及各種經營管理費用。保險的基本職能是通過補償或給付提供經濟保障,而保險費是保險人履行補償或給付的主要來源,因此,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能充分滿足其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需要,以保障被保險人的保險權益,並維持保險人的穩定經營。保險費率是保險人收取保費的依據,從實現保險基本職能的角度看,保險費率水平應與提供充分保障的要求相適應。否則,不僅會危害保險經營的穩定性,而且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因此而受到損害。
(2)公平性原則。保險費率應當與保險標的的風險性質和程度相適應。一方面,投保人所負擔的保費應與其保險標的面臨的風險程度、其所獲得的保險保障程度、保險權利等相一致;另一方面,面臨性質或程度相同或類似風險的投保人應執行相同的保險費率,負擔相同的保險費,而面臨不同性質、不同程度風險的投保人,則應實行差別費率,負擔不同數額的保險費。
(3)合理性原則。即保險費率水平應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及保險人的經營需要相適應,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費率過高,雖然有利於保險人獲得更多的利潤,但同時加重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不利於保險業務的擴大;費率過低、,則會影響保險基本職能的履行,使被保險人得不到充分的經濟保障。
(4)穩定靈活的原則。保險費率一經確定,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和信心。但從長期來看,保險費率還應隨著風險的變化、保險保障項目和保險責任范圍的變動及保險市場供求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以保證保險費率的公平合理性。
(5)促進防損的原則。保險費率的釐定應體現防災防損精神,即對防災防損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險人降低其費率或實行優惠費率,而防災防損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險人可適當提高費率以示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