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險時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在投保單的填寫過程中一定要親自填寫風險提示和親自簽名,否則保險合同可以無效。
⑵ 為什麼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
為了表明顧客
的確已經知曉了相關風險
並且同意承擔風險
⑶ 購買平安保險的平安福需要在哪些單據上簽字,需要簽個人產品風險提示書,還有什麼哪
投保人、被保人為同一人,投保人自己簽字。
投保人、被保人不是同一人,兩個人自己各簽各的
風險提示,有投保人自己簽字。其餘地方不用簽。
合同收到後,回執有投保人簽字。
⑷ 為什麼銀行理財產品要填寫風險提示書
這是對你的投資理財一個提示,不管什麼樣的理財都是有一定風險的,而提示輸的作用就是告訴你風險你得自己承擔
⑸ 保險合同上風險提示書不是本人寫的能全額退保嗎
保險合同上風險提示書不是本人寫的能全額退保嗎?你用什麼來證明不是你寫的如果保險合同上面說的超過了十天的猶豫期那是你是不可能退的全額的。如果在十天的猶豫期之內那麼你是可以全額退款的。
⑹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⑺ 手機銀行購買理財產品讀了風險提示書後的確認在哪裡
首次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需要持卡人帶好身份證和銀行卡,去銀行櫃台確認風險提示書,之後就可以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了。一年期滿後,需要再次確認風險提示書,可以在網上銀行或者手機銀行里操作。
⑻ 簽保險合同時,並沒有簽風險提示書,風險提示書是後來簽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嗎
保險合同上肯定有說明
。若屬你違約,那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