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第一次失業第二次離職第三次開除能領失業保險嗎
被辭退可以領失業,但是需要單位人管向社保備案,走相關流程。
❷ 二次失業可以領取上次未領完的失業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三章第十五條中的第二點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障金。
❸ 已經領了2年的失業保險金,再次失業還能領嗎
不可以,只能領取一次。
如果你上次領完以後,再就業並再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再次失業可以再次申領。
在下次申領的時候,總計不能超過24個月,比如你第一次應該申領18個月,但只領了2個月,第二次可以申請10個月,加上上次剩的16個月,則合計可以申領26個月,但因為不能超24,所以第二次只能申領24個月,但如果領了6個月後,再就業再參保,再失業,又可以領5個月,則24-6+5=23個月,即第三個可以申領23個月。
(3)第二次失業可以領失業保險嗎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後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❹ 已經領過失業保險金員工是否能夠在第二次失業後再次領取嗎
能!
失業補貼就是給失業的勞動者基本的生活補助.
每繳費一年就能領一個月的失業補貼,但累計不超過12個月!
補充:
能領多少就要看你失業保險交了多久,比如你已經交10年,你之前已經領了半年,現在就只能再領4個月.
❺ 第二次失業保險怎麼領取
持離職證明,身份證,社保卡到參保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
❻ 第一次失業金領取24個月,第二次失業還能領取失業金嗎
可以的,再次工作,就是從你再次交的失業保險開始算,以前領過失業金的,之前的不算了。以後,還是滿一年,還可以領三個月,如果你再工作10年,並交10年失業保險,還可以領2年的失業金的。
❼ 如何第二次領失業保險金
當然是可以的
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以後,就可以又領取失業金了
❽ 第二次失業金的領取得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8)第二次失業可以領失業保險嗎擴展閱讀: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❾ 第二次失業可否再次領取失業金
交納了失業保險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