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蘇養老保險繳費多少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不過全國的養老都一樣,給你個南京市社會保險比率
序號保險名稱比率%單位%個人%備注
1養老保險合計29單位21/14個人8,其中21%為非農戶口交的14%為農業戶口交的
2工傷保險0.80.80
3失業保險321
4生育保險0.80.80
5醫療保險11+10元92+10元10元為大病
總共合計為:44.6%
你每個月繳納的社保應該是基數x11.6%
就算是只給你補養老,也應該是21%或14%,而不是30%
你問清楚下,單位到底給你補了哪幾項保險,然後單位交的比例是多少,個人要交的比率是多少
正常補交的話,如果只有養老,單位只要給你交21%或者14%,你自己要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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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江蘇省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有規定嗎各是多少
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統一降至16%。
近年來,江蘇省委、省政府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減輕企業繳費負擔的重要部署,先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2個百分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率1個百分點、工傷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合理降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用工成本,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繼續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省規定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願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2)江蘇省城鄉養老金保險繳費擴展閱讀:
此次降費率是針對所有參保企業,不設門檻,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都能從降費率政策中受益,有助於企業輕裝上陣,實現更好發展。
有利於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費率降低以後,企業參保的門檻降低了,不僅可以增強企業活力和發展後勁,也有利於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積極性,能夠將更多的職工納入到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來,有助於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形成企業發展與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良性循環。
③ 江蘇農村養老保險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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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去年滿60歲了,那麼子女提供上海城保交費證明給當地社保機構,老人就可以直接領取養老金
江蘇是去年全省實施新農保的,在實施的時候,滿60歲的老人,子女參保,老人才可以直接領取
實施的時候,不滿60歲的老人,都必須交費滿15年,到60歲才能領取
④ 2019年江蘇農村養老保險金交多少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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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新農保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個檔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定更高檔次的繳費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FONT>
⑤ 2019年江蘇省個人繳費社會養老保險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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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間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下列標准執行: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個人以其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個人月工資低於2009年江蘇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35890÷12×60%)的,按1794元為基數繳納。參保人員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2011年江蘇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45987÷12×300%)的,按11947元為基數繳納。
2、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3、工傷、醫療、生育保險參保人員,以其實際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月工資收入低於2009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3%的,按南通市統一規定的1884元標准執行。
4、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縣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按2009年江蘇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8%(35890÷12×68%)即2034元執行。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關於統一江蘇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蘇政發[2010]85號)精神,從2013年1月1日起,我縣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由20.5%降為20%,個人繳納8%。
原在國有、縣屬集體企業及原五大鎮辦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應保未保對象,在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經縣人社局養老保險科認定工齡後,可自願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仍按原每月511元的標准執行。
基本醫療保險不足年限補繳,仍按原每月180元標准執行。
從2013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斷保續補的,按江蘇省人社廳公布的記賬利率加收利息。
⑥ 江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交1200元 交滿15年 60歲以後每月到底能拿多少錢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涉及這么多因素,今後社平工資沒人知道,政策也在調整。沒人能知道好些年後的退休金
⑦ 江蘇省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一、社保繳費比例如下:
養老保險:用人單位20%,員工個人8%
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6%,員工個人2%。
失業保險:用人單位2%,員工個人1%。
工傷保險:用人單位0.4%-2.4%(共六檔),員工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用人單位0.8%,員工個人不繳費。
二、公積金繳費比例:
單位和個人都是工資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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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江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什麼地方交
養老保險歸社保部門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給予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代扣代繳明細表和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進行記帳: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按規定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二)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三項基金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安全、完整保存。繳費記錄應當一式兩份。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第十六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並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調查被舉報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情況提供給當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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