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二者有什麼區別
自願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一致,雙方完全自願訂立保險合同,建立保險關系。換句話說,是否投保和承保,參加什麼保險,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完全由雙方自願自主決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預。平等自願是商業保險的一個基本原則。
而強制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在生活中,職工或者個人辦理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社保,農村戶口辦理的新農合都是強制保險,另外車險中的交強險也是強制保險。
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的區別在於,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投保、向誰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選擇保障范圍、保障程度和保險期限等。保險人也可以根據情況自願決定是否承保、怎樣承保,並且自由選擇保險標的,選擇設定投保條件等。而強制保險的保險關系不是產生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是產生於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效力。強制保險的范圍可以是全國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強制保險的實施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是保險對象與保險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險對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選擇保險人。強制保險具有全面性和統一性的特徵。
Ⅱ 強制保險的保險關系產生於(單選)
按實施方式分為:
①自願保險
②強制保險
Ⅲ 強制險的類型特點
強制保險可根據立法的部門不同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這類強制保險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都規定了具體范圍,不論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是否同意,都沒有選擇的餘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約束,例如:我國的《飛機、火車、輪船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這類保險的特點:(1)強制性;(2)對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這採取滯納罰金;(3)保障標準的統一性
2、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目前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四散著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目前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上述第2、3強制保險的特點: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這兩類強制保險的法律、法規只規定某些行業、個人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時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保險關系的產生,則由被保險人選擇合適的保險來進行投保。
Ⅳ 強制保險 社會保險 法定保險之間的關系是什麼樣的 社會保險一定是強制性的么
您好!法定保險又稱強制保險,是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某些特殊的群體或行業,不管當事人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規定的保險。 最為突出的強制保險或法定保險類型是社會保險與交強險。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國家對個人意願的干預,所以強制保險的范圍是受嚴格限制的。
強制保險與法定保險,是相對於自願保險而言的,自願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一致,雙方完全自願訂立保險合同,建立保險關系。是否投保和承保,參加什麼保險,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完全由雙方自願自主決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預。最為突出的類型是商業保險。
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Ⅳ 交通事故關於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問題(在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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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是否享有直接請求權,這是目前《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一個爭議非常大的問題。一方面,該法為了更多的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將賠償的責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車駕駛人員身上,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而且根據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准,賠償金額比以往平均提高了一倍多,而保險公司又拒絕為無過錯的投保人進行理賠,這使無過錯的駕駛人員處於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由此導致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為了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將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限額內的直接賠付責任,已有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直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各項費用的案例,而有法院則不予支持。同類案件,不同的處理,在實行成文法的中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是《交通安全法》剛施行,就發生大相徑庭的判決,無疑有損於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那麼,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本人認為,這是對《保險法》和《交通安全法》對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片面的理解所造成的。下面,本人從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概念、法律關系和受害人作為第三者向保險公司行使直接求償權的法律依據等問題發表個人意見,僅供大家商榷。
一、第三者責任險的概念
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中的一種,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對於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概念,保險法及《交通安全法》中並無明確的規定。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的通知》,將第三者責任險定義為: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在《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自願保險的范圍,即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自願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一種保險。《交通安全法》施行後,社會各界對第三者責任險存在著不同的理解。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將第三者保險 「強制性」地列為機動車主的義務,這使得社會各界對第三者責任險有了各種不同的理解。有些人認為「第三者責任險」應該是一個強制性的公益的商業保險,將第三者責任險「強制性」地列為機動車主的義務,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突破,使得這部法律與國際上的通行法律實現接軌,體現了立法權對生命權的尊重,減輕了事故雙方的經濟損失;而保險公司認為「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險」,同時也是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應該依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有責賠付」;而交警部門認為,第三者責任險應該算是「強制性法律險」。因為商業保險是自願的,但現在第三者責任險是政府幹預必須投保的,沒有投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不僅不能上牌,而且也不能參加年檢。此外,《交通安全法》還出台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以法的形式對強制第三者責任險作了規定。
二、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基本保險關系分析
保險關系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而對方則承擔其因意外事故出現所致損失的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從保險關系的角度來看,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關系包括這么幾個方面:
一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
1、投保人,按照原來《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又叫要保人,保單持有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當具備以兩個要件:一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具體來說就是指機動車所有人。它可以是機動車的所有人,也可以是機動車的駕駛者。但是在這里又有特殊,就是投保人在這里不是一個自願選擇的問題,投保已是他必須履行的一種義務。所以,從應然的角度來說,只要是機動車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都應該是投保人,投保人是沒有選擇的餘地。
2、保險人,指依據保險合同,有權收取保險費,在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的責任,負責賠償的義務人。我國保險法里專指保險公司。但由於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具有的社會保險性質,國家法律也規定保險人經營這種保險業務是不能僅僅以營利為目的。
3、被保險人,指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即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在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中,被保險人專指該險種中的「第三者」,在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時,它是沒有特定的對象,但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這里的「第三者」就是特指車禍中被撞的一方,即受害者,它不包括保險人、被保險車輛及其車上人員。此時的這個特定的第三者與保險公司之間就有了利害關系。受害人作為被保險人,與一般的財產保險里的被保險人不一樣:在一般的財產保險中的被保險人一般都是財產所有人,但是這個第三者卻不是保險標的的所有人,而是與保險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它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前,即交通事故發生以前,是一個不確定的主體。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這個第三者就有了一個確定的主體,那就是本文中所指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三、第三者責任險中的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的法律依據
(1)第三者責任險中的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是有法律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該款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保險法》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險種是否相同,在實踐中是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也是保險公司不願直接向第三者即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原因。保險公司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法定的強制保險,而《保險法》中的「機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則是商業保險。本人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雖然字面上有「強制」二字的區別,但是否就認定為不是同一險種?本人認為,不能簡單的以字面上有無「強制」二字予以區分,而是應從立法的本意即立法精神進行全面的理解。《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當時《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沒有出台,也沒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受當時立法政策和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保險法》沒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前加上強制二字,是很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當時國家尚未對機動車實行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制度,所以,也就不可能在《保險法》中對第三者責任保險加上強制兩字。其後《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為了充分的利用和發揮社會保障機制的作用,以法律的形式強行要求所有的機動車都必須投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此,在該法中就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加上強制二字,保持了同部法律在前後用語上的規范和體現法律對該險種的強制性。也就是說,《保險法》中的「機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含義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含義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而以商業保險進行抗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其目的就是為了推卸自身所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和合同義務。
同時,《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里明確規定,只要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就有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也有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賠償金的義務。該條文中所指的「法律的規定」,在《交通安全法》頒布和實施之前,確實找不到任何相應的配套法律規定。但是,在《交通安全法》出台後,這里的法律規定就有了與之相配套的規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很明確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法律規定就是《保險法》中所要的法律規定。這規定很明確的說明,受害人作為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兩法在這一點上起到了相輔相成、相互配套的作用,不但沒有任何沖突,而且是互相補充、互相完善和連成一體的。
自2004年5月1日起,機動車所有人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機動車辦理所有權登記、車況年檢的必備條件,因此「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質上就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在與機動車所有人簽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合同時藉助《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和行政強制力獲得了商業上的利益,而在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卻認為其不是強制保險而是商業保險,以逃避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顯然是違背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雖然保險公司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第2款「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說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應當有待於國務院的具體辦法出台後,方可實行。本人卻認為,那是對法律的片面理解和逃避責任的借口。事實上,上述規定並不是針對參加機動車第三者的強制保險的情況,而是針對第1款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而規定的,與保險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以國務院的規定未出台為由而拒絕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也是嚴重不負責任的。
(2)受害人作為第三者針對保險公司有著直接訴訟請求權。不管是《保險法》還是《交通安全法》,受害人作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權,要求保險公司依法直接承擔賠償義務,是符合現有的法律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0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相對人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即機動車所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是基於上述法律的直接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出台之前,《保險法》對保險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雖有規定,但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配套規定而徒具形式。在以往的實踐中,一直沿用的是「商業三者險」,當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先由第三者向投保人請求賠償,在投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再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所以,在訴訟中,保險公司極力主張只有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受害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保險公司不應成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被告。但《交通安全法》出台後,就和《保險法》相配套,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就有了完整的法律依據了。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對保險公司是否應向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已經給予了很明確的規定。同時,也使得《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具體化和配套化。保險公司作為適格被告參加訴訟,並先承擔賠償責任,當無疑義。即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依據投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限額對第三者予以直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按責任比例賠償。訴訟中,若不將保險公司列為當事人,不但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范圍難以確定,且待訴訟結束後再由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理賠,對第三者極為不利。難以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設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以保護第三者的立法精神,對第三者的保護亦難謂周全。鑒於我省在《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也已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所有的機動車輛實行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參照其他法院的作法,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賦予直接賠償請求權,既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和肇事者雙方的權益,也有利於節約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還能更好的實現司法為民和構建和諧社會。
南方網訊 很少有一部法律的配套法規像機動車三者強制險條例草案一樣引起這么大的爭論。」一位法律專家近日這樣對記者說。
2月21日在京召開的一個研討會上,多位法律專家和保險專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提出尖銳批評。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施行,其中規定要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並要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5年1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全文,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專家們認為,目前的草案還無法令人滿意,因為草案沒有平衡好司機、受害人和保險公司等相關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鄒海林說,草案還是在現行《保險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圍內「兜圈子」「沒有新意」,許多關鍵問題的表述「模稜兩可」。
無過錯機動車到底該不該賠償,一度引起社會各界廣泛激烈的爭議,仍是此次討論的焦點。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司機無責任時,人身損害要依法賠償,保險公司要理賠。保險公司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不可行。目前交通事故對人身損害賠償標准適用2004年5月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標准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非死亡殘疾事故的新賠償標准提高幅度超過50%,死亡事故的賠償標准提高幅度超過100%.
立法者把保險公司放在了賠付的第一線。我國最大的車輛保險商——人保財險公司副總裁賈海茂表示,如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將造成保險費率水平的大幅提升。據人保財險初步測算,實行無過錯制將使投保人在現行繳費水平基礎上,增加費用1.5倍到2倍。他認為,如此高昂的費率水平很可能超過社會的承擔能力,嚴重打擊機動車所有人的投保積極性。
賈海茂舉例認為,即便從國外經驗看,對交通事故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不是普遍現象。在美國50個州中目前僅有13個州採用無過錯責任制;澳大利亞的6個州中只有兩個州實行無過錯責任制。而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國均採用「以責論處」的方法。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祁祥對賈海茂的觀點表示贊同。她解釋說,美國一些州推行無責賠付的目的是減少訴訟成本,而中國是否要推行無責賠付應該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主任王衛國認為,現在「碰瓷」現象的出現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已經在社會上引起了人們的誤解,但草案並沒有對其進行明確。他建議在條例中明確交通事故的處理以過錯推定。
救助基金是引起專家們關注的另一個熱點。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對未按照規定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及其他資金。
「救助基金是條例的亮點,但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布的基金來源還遠遠不夠」,王衛國說。按強制保險的保費比例提取資金,提多了保險公司受不了,提少了資金量又不夠;罰款和追償的資金都具有不確定性。他認為,應該尋求其他穩定的來源。
此外,《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簽訂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險費」。賈海茂說,可能誘發投保人為應付車輛審驗只交付部分保費而惡意拖欠保費,而依照草案保險公司卻不能拒絕或拖延承保。
「條例頒布實施時得(對草案)動大手術」「否則將後患無窮」,鄒海林說。
事實上,由於配套條例遲遲不能出台,已經出現了麻煩的徵兆。保監會分析2004年保險監管系統信訪情況認為,由於新「道交法」配套強制保險條例沒有銜接,導致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糾紛急劇增加,而這些糾紛主要是司機無責任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如何賠償的問題。
Ⅵ 保險是國家規定強制性買嗎
不是所有的保險都是強制性的,強制性保險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這類強制保險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都規定了具體范圍,不論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是否同意,都沒有選擇的餘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約束,例如:我國的《飛機、火車、輪船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這類保險的特點:(1)強制性;(2)對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這採取滯納罰金;(3)保障標準的統一性
2、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四散著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目前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上述第2、3強制保險的特點: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這兩類強制保險的法律、法規只規定某些行業、個人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時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保險關系的產生,則由被保險人選擇合適的保險來進行投保。
Ⅶ 強制保險的分類
強制保險可根據立法的部門不同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這類強制保險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都規定了具體范圍,不論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是否同意,都沒有選擇的餘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約束,例如:我國的《飛機、火車、輪船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這類保險的特點:(1)強制性;(2)對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這採取滯納罰金;(3)保障標準的統一性
2、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目前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上述第2、3強制保險的特點: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這兩類強制保險的法律、法規只規定某些行業、個人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時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保險關系的產生,則由被保險人選擇合適的保險來進行投保。
Ⅷ 強制性保險有哪些
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這類強制保險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都規定了具體范圍,不論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是否同意,都沒有選擇的餘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約束,例如:我國的《飛機、火車、輪船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這類保險的特點:(1)強制性;(2)對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這採取滯納罰金;(3)保障標準的統一性
2、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四散著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目前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上述第2、3強制保險的特點: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這兩類強制保險的法律、法規只規定某些行業、個人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時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保險關系的產生,則由被保險人選擇合適的保險來進行投保。
Ⅸ 強制保險的保險關系是不是產生於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
不是。強制險是指有政府部門強制進行保險,此保險保障的是第三人,也就是兩個受保對象出現意外連累第三者的,此時第三者出現損失的由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此保險考慮到受保對象可能無支付條件的卻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為第三者給予補償,最常見的險種為交強險。
由於強制保險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國家對個人意願的干預,所以強制保險的范圍是受嚴格限制的。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因此強制保險的保險關系並不是產生於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
(9)強制性保險的保險關系產生於擴展閱讀:
強制保險的作用: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是中國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的戰略目標。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其所特有的補償保障功能,對消除或減輕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損失,促進社會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發生的礦難事故中,一些遇難人員親屬往往因經濟補償問題爭議不休,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但一些災害事故因為有了保險保障,保險公司依照合同進行理賠,問題得以迅速解決。強制保險與普通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是,在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麼險種,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決定。
保額多大,保費多少,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商定,通過法律制度安排,規定特定的主體必須依法參加強制保險,使得一些高風險行業和領域有充足的保險保障,能夠更好地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