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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單位未交保險索要經濟補償

發布時間:2021-04-05 15:12:19

①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現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經員工多次催告後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已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因單位未交保險索要經濟補償擴展閱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的,『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因此,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 單位沒給我交社保,我要求經濟補償

要補償沒有法律依據,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要求補交社保是你的權利,法律支持你。
如果你有實際勞動關系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交,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

③ 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是否可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賠償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和未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④ 公司沒有給員工交保險而是給予經濟補償了解聘後怎麼要求賠償

公司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必須為員工交納五險一金,但是沒有交納,而是給予了經濟補償,解聘後怎麼要求賠償?首先弄清楚為什麼沒有給你交五險一金,是否雙方在簽定勞動合同中單方自願放棄交納權利,而且是要求給予經濟補償方式領取這一部分收入。如果是個人行為單方放棄,哪么解聘後這筆賠償(交保險)的賠償金就不容易要回來了,因為當初你己領取補償,所以你是簽定了合同的,但是你如果真想要求單位賠償的的話,估計雙方要法庭上見高低。要必須走法律途經。謝謝!供你參考一下!

⑤ 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辭職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主張的話,會得到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為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⑥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李先奇律師解答: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這個問題。一、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二、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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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單位未交社保,員工離職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可以要求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⑧ 員工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交納社會保險而造成的損失

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未見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的規定,但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交應交的社會保險費。發生工傷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和照發工資,需要工傷補償的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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