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三方保險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理賠不是全部報銷。
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全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會按照保險合同中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該險種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的險種。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需要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保險公司會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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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交通事故理賠中保險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核心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 這里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如果為合同責任,那麼,保險公司應當以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來予以賠償,假若甲車輛在事故中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第三者的損失為10萬元,依據侵權賠償的原則,那麼甲應當賠償第三者7萬元,再根據被保險人甲車輛與保險公司的合同,那麼保險公司也應當賠償第三者7萬元,但是如果根據法定義務說,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第三者10萬元。在機動車相撞的場合下,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承擔賠償的基礎與機動車駕駛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並不相同。前者的基礎在於強制性責任保險,其強制性體現在購買上的強制性和賠償上的強制性。後者的基礎則在於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行為,屬於傳統侵權法領域,責任大小主要根據過錯來判斷。 因此,前者無需考慮被保險人(加害人)的過錯,而後者則相反。車輛強制性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綜合審視投保人、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可以發現,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確實以合同關系為紐帶,但是,由於強制保險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人,以此,在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法定責任。換言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其侵權責任的大小並無關聯。
C.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承擔多少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D. 想知道保險公司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開始承擔責任是從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而且投保人交納了首期保險費開始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開始承擔責任需要兩個前提:
一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它的標志為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一般投保程序分為兩個步驟,要約和承諾。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表示願意投保,並填寫投保書,視為要約;保險公司核保以後決定承保並簽發保單,視為承諾。因此,簽發保單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標志。
二是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也有一些保險合同是在合同開始簽定一定時期後才開始生效的,如90天、180天。此類保險主要以健康類保險為代表。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補償或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 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交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責任范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范圍包括:損害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保險金額為限度。
所以,保險責任既是保險人承擔保障的保障責任,也是負責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依據和范圍;同時也是被保險人要求保障的責任和獲得賠償或給付的依據和范圍。不同的險種有不同的保險責任,保險責任主要分為基本責任、特約責任、除外責任。
E. 交保險公司應該承擔多少
交保險公司和個人應該承擔的比例: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醫療保險:
以北京市為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
單位1%,個人0.2%;
工傷保險:
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F. 在現行立法框架上,保險公司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是交通事故侵權訴訟中的被告。在這一觀點中,又分別有兩種見解: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是法定共同被告,即使原告起訴沒有列其為被告,法院也應當依職權追加其參加侵權訴訟,除非保險公司已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履行了《道交法》76條規定的賠償義務。2005年2月江蘇省高級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規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即採用這一觀點。審判中,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法院有案例採用此觀點 。
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侵權訴訟中可以做被告,但應當有原告的請求。如果原告堅持不起訴保險公司,則應將保險公司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適用《道交法》研討會會議紀要就是這一觀點。
2. 交通事故侵權與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關系,在侵權訴訟中保險公司可以是第三人。北京市高級法院民一庭的答復是這個觀點。審判中,北京市房山區、石景山區、海淀區法院有這樣的案例 。
3. 保險公司與侵權訴訟無關,既不必當被告,也不必當第三人。四川省眉州市雙流縣人民法院有案例採用此觀點 。行人起訴機動車一方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法院裁定駁回了行人對保險公司的起訴。
G. 產品由保險公司承保怎麼理解
在市面上看到的「某產品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此種情況指該產品有投保某保險公司的產品責任險。
產品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產品責任險針對產品製造企業,而非產品購買者或使用者。根據業內人士提供信息,目前此類險種保險公司已經極少承保,如果哪個產品標明有,很可能是假的,或者只是過去曾經投保過,如今保險合同已經過期(財險的期限一般為一年)。
(7)保險公司在承擔擴展閱讀
所謂產品質量保險,是指承保製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製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1)使用者更換或修理有質量缺陷的產品所蒙受的損失和費用;
(2)賠償使用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使用標准而喪失使用價值的損失和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如運輸公司因汽車銷售商提供的汽車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業損失和繼續營業而臨時租用他人汽車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險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有關政府當局的命令,收回、更換或修理已投放市場的存有缺陷產品所承受的損失和費用。
H. 保險公司能承擔多少
那保險公司應承擔多少呢?
安保額 的 比例。
I. 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期間通常是什麼
就是保險合同里規定的保險期限,通常人壽保險的期間比較長最長達到終身,意外傷害的期限一般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