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投保人對哪些人有保險利益
一、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有哪些?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給偷盜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除上述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⑵ 一般而言,可以認定具有保險利益的情形有什麼
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⑶ 什麼叫保險利益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財產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財產享有的經濟利益。
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血統、婚姻上的感情,或基於債務等關系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與實際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於合同訂立時必須具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已消滅,通常也不影響投保人的權益,因人身保險兼有儲蓄性質,此利益不應被剝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這一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發生,避免將保險變成賄賻性質,同時在保險利益價值確定的情況下,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3)哪些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擴展閱讀: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
保險利益產生於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具體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維護標的安全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需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經擁有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為現有利益。尚未擁有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像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等屬於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⑷ 什麼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一、什麼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由於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及有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財產的不同關系。根據民法債權和物權基本理論,這些不同關系依此產生不同利益: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系且繼續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現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於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僱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僱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生行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貨幣估價,但同樣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壽命或身體)之間具有經濟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業務關系等。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系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⑸ 保險利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遏制賭博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所謂的保險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一、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以保險標的來劃分,保險利益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凡因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二是財產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商品質量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因工作疏忽或者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
⑹ 財產保險利益的表現形式包括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以保險標的來劃分,保險利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凡因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二是財產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商品質量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因工作疏忽或者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
⑺ 什麼是保險利益
所謂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各種利益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 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標的,即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2.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3.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由於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所以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後無法用金錢給與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⑻ 保險利益的功能有哪些
法律所以規定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之存在,主要有以下三項功能:
(1)防止道德危險因素.以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與被保險財產的安全。道德危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保險賠款而違反法律或合同,故意造成和擴大的危險。有了保險利益原則,就可以防止投保人為詐取保險賠款而殺害被保險人或毀損被保險財產。
(2)消除硫博行為,避免不當得利。保險的目的在於村損失進行補賠;而賭博則是無任何損失而獲得高額賠款,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沒有保險利益.則會陵保險變成純粹的賭博,使保險走卜歧途。
(3)限制損富填補程度,保障保險經營穩定。保險利益原則排除了道德危險和賭博行為,保持保險經營的穩定。首先,根據保險利益,確定保險金額,即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利益。其次,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均受保險利益限制、即只以只有保險利益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給付。
⑼ 保險利益可以從哪些方面體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後,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⑽ 保險利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遏制賭博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所謂的保險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一、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以保險標的來劃分,保險利益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凡因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二是財產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商品質量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因工作疏忽或者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