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失業金怎麼申請領取求具體步驟及手續詳情!
一、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陸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的,系統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審核:系統受理後,當場對材料進行審核。
4、審批:屬於一般事項的,當場審批完畢;屬於特殊事項的,可網上預申請後到社保經辦窗口辦理,3個工作日審批完畢,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經社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同意,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5、決定:審核無誤,社保經辦機構出具《深圳市失業保險待遇核准決定書》。
6、辦結:業務辦結。
7、送達:申請人當場簽收(通過系統頁面展示自行列印決定書)。
二、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屬各分局失業科、管理站、與社保簽訂代辦協議的各郵政儲蓄銀行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當場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的,工作人員出具《深圳市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不予受理決定書》。
3、審核:受理後,工作人員當場對材料進行審核。
4、審批:屬於一般事項的,當場審批完畢;屬於特殊事項的,3個工作日審批完畢,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經社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同意,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5、決定:審核無誤,社保經辦機構出具《深圳市失業保險待遇核准決定書》。
6、辦結:業務辦結。
7、送達:申請人當場簽收(也可選擇郵政快遞送達)。收起
他人代辦所需材料如下:
1、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
2、深圳市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3、授權委託書
4、本人身份證
5、本人本市中、農、工、建、招商、中信、交通、平安、農商行九大商業銀行活期存在或借記卡原件
❷ 深圳失業保險如何申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深圳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深圳戶籍參保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領取深圳失業保險金:
1、具有深圳市戶籍。
2、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3、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4、失業後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有求職意向。
5、原工作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二)非深圳戶籍參保人符合以下新增條件,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異地務工人員也可領取。(非深戶籍員工)
2、深圳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3、非「自願失業」、並辦理了失業登記的職工
注意:符合以上新增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戶籍屬非深戶,要滿足以下條件:
1你的失業保險必須要交滿12個月以上,
2你離職原因必須是非本人原因.
3一般辦失業登記會要你出示離職證明(離職信之類的)
可以在深圳社保網上查詢你買失業保險的年限,還有你離職狀態(這一項非常重要,如果是主動辭職的就沒的領)。
二、深圳失業保險登記證辦理地址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華僑城工作站
電話:0755-26628440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西麗鎮西麗北路62號(西麗人人樂超市旁)
上班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新安管理站
電話:0755-27671527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34區雅然居一棟二樓新安站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西鄉管理站
電話:0755-27944465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流塘新村路4號西鄉社保站
上班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福永管理站
電話:0755-29605390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興華路北110號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石岩管理站
電話:0755-29003335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石岩街道北環路坑尾路口社保大樓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定,每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相同的,為了提高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也為了更好的維持社會秩序,權利的維護是需要當事人自己向相關部門書面提出申請的。就失業保險來說,在深圳生活的人失業後需先到先關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再按照流程領取失業保險。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所整理的關於深圳失業保險怎麼領的相關信息,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❸ 在深圳怎樣領取失業保險金
在深圳的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當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進行登記,然後根據當地社保的要求來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深圳怎麼申請失業保險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