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業保險五公開三到戶是哪個文件規定
是《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發展工作的通知》。
根據《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發展工作的通知》
採取切實措施,大力推動農業保險發展
今後一段時期農業保險發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1號文件精神,把服務農村社會經濟作為工作重點,加大投入力度,創新發展方式,提高管控水平,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險服務。
(一)努力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拓展重要糧油棉作物保險和大宗畜禽產品保險的覆蓋面,努力提高小麥、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保險以及能繁母豬和奶牛保險的承保率。
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支持下,積極推進森林保險、育肥豬保險和橡膠保險試點工作。針對地方農業生產實際,因地制宜開發保險產品,為地方特色農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風險保障。
(二)加強農業保險服務網路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在機構健全、內控完善、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積極拓展農村保險服務網路,將農業保險服務關口前移到涉農一線。要針對農業保險業務特點,建立健全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和業績考核機制,切實調動基層員工的積極性。
(三)加強農業保險產品開發能力。各保險公司應認真研究政府、企業和農戶的風險保障需求,遵循「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理賠便捷」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保險責任,開發適合「三農」的保險產品,滿足「三農」的多元化需求,使保險服務覆蓋農業生產、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的全過程。
(四)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管理。要堅持規范經營,做到惠農政策公開、承保情況公開、理賠結果公開、服務標准公開、監管要求公開和承保到戶、定損到戶和理賠到戶。要不斷改進服務方式,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加大對防災防損防疫工作的投入,為農民提供防災防疫、風險管理、產品信息等增值型服務,幫助農民提高抗禦風險的能力。
(五)加強農業保險與涉農信貸的合作。鼓勵各保險公司與農村銀行類金融機構建立廣覆蓋、多層次、政策互補、風險共擔的互動機制,加強產品開發、銷售渠道和風險管控等方面的合作,充分發揮銀行利率和保險費率的杠桿機制,探索分散農業風險和解決農村「貸款難」問題的有效方式,完善農村金融支持體系。
(六)積極開展涉農保險業務。鼓勵各公司以農房保險、農村主要勞動力意外傷害保險等為重點,積極拓展保險服務「三農」的領域。探索開展農機保險、農產品出口信用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等險種,為「三農」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險服務。
(七)建立行業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農業保險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行業聯席會議,做好行業內信息交流與溝通,共同協調、規范市場行為,及時研究農業保險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1)根據農業保險出單手冊規定擴展閱讀
穩定財政保費補貼政策。
各級財政通過保費補貼的辦法,積極引導農民參加農業保險。
1、財政對主要種植業品種參保對象的保費補貼不低於70%,其中,60%由市級以上財政補貼,級財政補貼原則上不低於10%。
2、財政對能繁母豬參保對象的保費補貼不低於80%。
其中,30%由市級以上財政補貼;飼養者負擔保費的20%。對能繁母豬年投保超過5萬頭(含)的縣(市)、區,省財政在原有補貼比例之外再增加10個百分點的保費補貼,即市級以上財政補貼為40%。
3、財政對奶牛、高效設施農業參保對象的保費補貼不低於60%,其中,30%由市級以上財政補貼;飼養者和高效設施農業參保者負擔保費的40%。
4、對於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參保品種,市級以上財政保費補貼參照主要養殖業參保品種的保費補貼標准執行,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財政給予補貼。農機具保險試點的財政保費補貼政策按照市農機局、財政局的相關文件執行。
❷ 農業保險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 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❸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保監會
關於印發《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
2015
〕
31
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
,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
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
有效落實。經會簽財政部、農業部,我會制定了《農業保險承保
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
年
3
月
17
日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
切實維護參保農
戶利益,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
價格保
險和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以及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節
投
保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保險
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
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理賠標准和方式等
條款重要內容。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
的,可組織投保人、被保險人集中召開宣傳說明會,現場發放投
保險種的保險條款,講解保險條款中的重點內容。
第四條
保險公司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
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
保或限制農戶投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承諾給予保
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准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應至少
包括:
(一)客戶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
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險標的信息。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臵(種
植業)
、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養殖業)
;
(三)其他信息。投保險種、保費金額、保險費率、自繳保
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
上述信息應在業務系統中設臵為必錄項,
確保投保信息規范、
完整、准確。
第二節
承
保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和分布情況,
採用
全檢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驗標的,核查保險標的位臵、數量、權屬
和風險狀況。條件允許的,保險公司應從當地農業、國土資源、
財政等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保險標的有關信息,以核對承保信息
的真實性。
承保種植業保險,應查驗被保險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
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被保險人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由相關主管
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承保養殖業保險,應查驗保險標的存欄數量、
防災防疫、標識佩戴等情況。被保險人為規模養殖場的,應查驗
經營許可資料。
保險公司應對標的查驗情況進行拍攝,影像應能反映查驗人
員、查驗日期、承保標的特徵和規模,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
未經任何修改,並上傳至業務系統作為核保的必要內容。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
應
製作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信息。投保清
單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對並蓋章確認後,保險
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
於
3
天的公示。如農戶提出異議,應在調查確認後據實調整。確
認無誤後,應將投保分戶清單錄入業務系統。
第三節
核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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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農業保險條例規定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有哪些
、經營目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依據政策目標或服特定政策規劃建立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盈利目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則盈利目
二、發展力同政策性農業保險般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立專門機構經營或政府財政政策支持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商業性農業保險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自交納保費
三、盈利能力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項目或售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損失概率較賠付率較高難盈利;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項目或售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損失概率較情況盈利能力較強
四、外部性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明顯外部性增進社福利;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明顯
五、強製程度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需要事實或者條件強制往往通關律規參與農業保險與其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某種強制性;商業性農業保險般自願投保具任何強制性
❺ 最新農業保險條例包括什麼
最新農業保險條例是在二零一二年頒布的,關於農業保險的合同以及相關的經營和法律上的多條細則的最新的條例。正式的執行日期是二零一三年的三月份,可以說有了這個條例,很多農民的農業生產和牧場經營以及土地的維護都可以得到最完善的保護了。首先,針對已經投保的農民來說,如果自己的農業生產遇到了自然災害, 那麼他們是會得到全額的賠償金的。這里的農業活動不僅僅是農作物的種植,還包括畜牧養殖以及其他的農業活動。
最新農業保險條例保護的是農民們的利益,目的是在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礎上將農業生產上可能遇到的風險降低到最低,並且將有效抵抗這些風險的能力大幅度的提升。不僅僅是為了保證農民們的收入,也是為了讓農業活動可以順利的健康的發展起來。這一條例的制定是根據保險行業以及農業的法律文件來制定的,可以說是充分的保障了每一位農民的權益,也為他們的農業生產活動帶去了足夠的保障。這一個條例要求政府各級部門都重視農業發展,尤其是鄉鎮政府企業更是需要團結在一起,共同面對自然災害共同處理農業生產的問題。
最新農業保險條例還規定政府部門要對有困難的農民給予一定數目的經濟補貼,關於這種補貼的數額或者是標准以及計算方式,這個條例也是做出了明確的額規定。這種全新的補助方式已經在很多城市還有鄉鎮企業中開始實行了。這一份條例主要針對的就是農民的農業生產以及相關的農業活動的保障以及賠償金額進行制定的。受到了自然災害的影響就可以獲得賠償。